中标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乡创赋能中心建设项目-成交公告
金额
295万元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6/2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豫财单一采购-2022-40
预算金额296万元
招标公司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招标联系人张捷
招标代理机构信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杨宇鹏
中标公司清芬创新(北京)科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清芬创新(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29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中小微企业融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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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
1、采购项目编号:豫财单一采购-2022-40 | |||||||||||||||||||||||||||||
2、采购项目名称: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乡创赋能中心建设项目 | |||||||||||||||||||||||||||||
3、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 |||||||||||||||||||||||||||||
4、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4日 | |||||||||||||||||||||||||||||
5、评审日期:2022年06月22日 | |||||||||||||||||||||||||||||
二、成交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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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审专家名单 | |||||||||||||||||||||||||||||
侯秀婷、耿卫、张捷 | |||||||||||||||||||||||||||||
四、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 |||||||||||||||||||||||||||||
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 | |||||||||||||||||||||||||||||
收费金额:30,600.00元 | |||||||||||||||||||||||||||||
五、成交公告发布的媒介及成交公告期限 | |||||||||||||||||||||||||||||
本次中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七、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 采购人信息 | |||||||||||||||||||||||||||||
名称: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 |||||||||||||||||||||||||||||
地址:郑州市纬二路10号 | |||||||||||||||||||||||||||||
联系人:张捷 | |||||||||||||||||||||||||||||
联系方式:0371-65907949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 |||||||||||||||||||||||||||||
名称:河南省信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号永和国际1702室 | |||||||||||||||||||||||||||||
联系人:杨宇鹏 | |||||||||||||||||||||||||||||
联系方式:0371-69138550 18039577719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杨宇鹏 | |||||||||||||||||||||||||||||
联系方式:0371-69138550 18039577719 |
- (6.14定稿)河南省乡创赋能中心建设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pdf(6.14定稿)河南省乡创赋能中心建设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pdf
-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乡创赋能中心建设
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采购编号:豫财单一采购-2022-40
采购人: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省信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六月
目录
第一卷
第一章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总则
2.采购文件
3.响应文件
4.响应文件的递交
5.采购协商时间和地点
6.协商
7.合同授予
8.纪律和监督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草案)
第二卷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三卷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一、响应函及报价一览表
1.1响应函
1.2报价一览表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四、分项报价表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二)反商业贿赂承诺
(三)承诺函
六、服务方案
七、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资料
第六章政府采购政策
第一卷
第一章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乡创赋能中心建设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乡创赋能中心建设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豫财单一采购-2022-40
三、项目预算金额:2960000.00元
四、采购需求
1.项目内容:
为全面贯彻乡村振兴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
意见》提出的“启动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以文化产业赋能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文化和旅
游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开发银行联合了印发《关于推动文化
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要求,河南省被确定为文化和旅游部文产特派员制度先
行试点省份。
文化产业特派员制度是文化和旅游部对浮梁“乡创特派员”概念做出的更精准把握,也是对“乡创
特派员”制度的借鉴和延伸创新。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将通过借鉴文化和旅游部推荐的浮梁成功模式,
启动文产特派员制度试点,尽快打开我省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工作局面。2022年,我省计划在光山
县、修武县、栾川县、济源市4个地区20个村落开展文化产业特派员制度试点,在省级层面建立河南
省乡创赋能中心,推动乡村振兴计划扎实开展,并举办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大会。具体详见“采购需
求”。
2.项目期限:1年
3.服务要求:满足采购人需求
五、拟定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及地址
名称:清芬创新(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4-445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
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
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七、获取单一来源文件
1.时间:2022年6月15日09时00分至2022年6月21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
外。)
2.地点:河南省信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市文化路9号永和国际1702室)
3.方式:现场领取
4.售价:0元
八、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2年6月2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河南省信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市文化路9号永和国际1708室)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及公告期限
本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
务平台》网站上发布,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十、联系方式
1.名称: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地址:郑州市纬二路10号
联系人:张捷
联系方式:0371-65907949
2.监督人: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5号
联系人: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联系方式:0371-65808412
3.采购代理机构:河南省信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文化路9号永和国际1702室
联系人:杨宇鹏
电话:0371-6913855018039577719
4.项目联系人:杨宇鹏
电话:0371-6913855018039577719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 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列 内容 |
1. 1. 2 | 采 购 人 | 名 称 : 河 南 省 文 化 和 旅 游 厅 地 址 : 郑 州 市 纬 二 路 10 号 联 系 人 : 张 捷 联 系 方 式 : 0371-65907949 |
1. 1. 3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名 称 : 河 南 省 信 人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郑 州 市 文 化 路 9号 永 和 国 际 17 02 室 联 系 人 : 杨 宇 鹏 电 话 : 037 1- 691 38 5 50 180 3 95 77 7 19 |
1. 1. 4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河 南 省 文 化 和 旅 游 厅 河 南 省 乡 创 赋 能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
1. 1. 5 | 采 购 内 容 | 为 全 面 贯 彻 乡 村 振 兴 战 略 , 落 实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做 好 2022 年 全 面 推 进 乡 村 振 兴 重 点 工 作 的 意 见 》 提 出 的 “ 启 动 实 施 文 化 产 业 赋 能 乡 村 振 兴 计 划 ” , 以 文 化 产 业 赋 能 乡 村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 教 育 部 、 自 然 资 源 部 、 农 业 农 村 部 、 国 家 乡 村 振 兴 局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联 合 了 印 发 《 关 于 推 动 文 化 产 业 赋 能 乡 村 振 兴 的 意 见 》 。 根 据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要 求 , 河 南 省 被 确 定 为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文 产 特 派 员 制 度 先行 试点 省份 。 文 化 产 业 特 派 员 制 度 是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对 浮 梁 “ 乡 创 特 派 员 ” 概 念 做 出 的 更 精 准 把 握 , 也 是 对 “ 乡 创 特 派 员 ” 制 度 的 借 鉴 和 延 伸 创 新 。 河 南 省 文 化 和 旅 游 厅 将 通 过 借 鉴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推 荐 的 浮 梁 成 功 模 式 , 启 动 文 产 特 派 员 制 度 试 点 , 尽 快 打 开 我 省 文 化 产 业 赋 能 乡 村 振 兴 工 作 局 面 。 2022 年 , 我 省 计 划 在 光 山 县 、 修 武 县 、 栾 川 县 、 济 源 市 4 个 地 区 20 个 村落 开展 文化 产业 特派 员制 度试 点, 在 省级 层面 建立 河南 省乡 创 赋 能 中 心 , 推 动 乡 村 振 兴 计 划 扎 实 开 展 , 并 举 办 文 化 产 业 赋 能 乡 村 振兴 大会 。具体 详见 “ 采购 需求 ”。 |
1. 2. 1 | 资 金 来 源 及 比 例 | 财 政 资 金 , 10 0% |
1. 2. 2 |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已 落 实 |
1. 3. 1 | 项 目 期 限 | 1年 |
1. 3. 2 | 服 务 要 求 | 满足 采购 人需 求 |
1. 4. 1 |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 供 应 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22 条 规 定 :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 3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 4 )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 5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 6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
1. 4. 2 |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 不 接 受 |
1. 4. 4 | 供 应 商 不 得 存 在 的 其 他 情 形 | / |
1. 9. 1 | 分 包 | 不 允 许 |
1. 10 .1 |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 带 “ * ” 号 条 款 ; 无 效 条 款 ; 采 购 文 件 中 用 “ 拒 绝 ” 、 “ 不 ( 予 ) 接 受 ” 、 “ 不 得 ” 、 “ 不 允 许 ” 、 “ 否 决 ” 等 文 字 规 定 的 条 款 ;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相 关 规 定 。 除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外 , 其 他 条 款 均 不 得 作 为 否 决 的 条 件 。 |
1. 10 .3 | 其 他 可 以 被 接 受 的 技 术 支 持 资 料 | / |
1. 10 .4 | 偏 差 |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不 允 许 , 其 他 条 款 允 许 |
1.1 1 |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或 服 务 | 本 采 购 项 目 不 接 受 进 口 产 品 或 服 务 |
2.1 | 构 成 采 购 文 件 的 其 他 资 料 | / |
3. 1. 1 | 构 成 响 应 文 件 的 其 他 资 料 | 其 他 需 要 补 充 说 明 的 资 料 |
3. 2. 4 | 预 算 金 额 | 2 9 6 0 0 0 0 . 0 0 元 |
3. 3. 3 | 响 应 文 件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 响应 文件 有法 定代 表人 或其 委托 代理 人签 字并 盖单 位公 章。 |
3.3.4 | 响 应 文 件份 数 | 正 本 1 份 , 副 本 2 份 , 电 子 版 1 份 ( 供 应 商 签 字 、 盖 章 完 整 的 P DF 格 式 , 需 包 含 响 应 文 件 所 有 内 容 ) , 供 应 商 必 须 保 证 响 应 文 件 的 完 整 性 、 有 效 性 , 与 响 应 文 件 ( 纸 质 版 本 ) 正 本 的 一 致 性 , 否 则 , 由 此 引 起 的 所 有后 果 由 各 供 应商 自 行 承 担 。 |
4. 1. 1 |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20 22 年 6 月 22 日 9时 0 0 分 |
4. 1. 2 |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地 点 | 河 南 省 信 人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郑 州 市 文 化 路 9 号 永 和 国 际 1708 室) |
5.1 | 协 商 时 间 和 地 点 | 时 间 : 同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地 点 : 河 南 省 信 人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郑 州 市 文 化 路 9 号 永 和 国 |
际 1708室) | ||
6. 1. 1 | 协 商 小 组 的 组 建 | 协 商 小 组 构 成 : 3 人 其 中 采 购 人 代 表 1 人 , 经 济 、 技 术 专 家 2 |
6. 1. 1 | 协 商 小 组 的 组 建 | 人 ; 确 定 方 式 : 从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
7.3 | 履 约 保 证 金 | 不要 求 |
9 | 是 否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 否 |
10 |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10. 1 | 政府 采购 合同 融资 政策 | 河南 省政 府采 购合 同融 资政 策告 知函 各供 应商 : 欢迎 贵公 司参 与河 南省 政府 采购 活动 ! 政府 采购 合同 融资 是河 南省 财政 厅支 持中 小微 企业 发展 ,针 对参 与政 府采 购活 动的 供应 商融 资难 、融 资贵 问题 推出 的一 项融 资政 策。 贵公 司若 成为 本次 政府 采购 项目 的中 标成 交供 应商 ,可 持政 府采 购合 同向 金融 机构 申请 贷款 ,无 需抵 押、 担保 ,融 资机 构将 根据 《河 南省 政府 采购 合同 融资 工作 实施 方案 》( 豫财 购〔 2017〕10 号) ,按 照双 方自 愿的 原则 提供 便捷 、优 惠的 贷款 服务 。 贷款 渠道 和提 供贷 款的 金融 机构 ,可 在河 南省 政府 采购 网“ 河南 省政 府采 购合 同融 资平 台” 查询 联系 。 |
10. 2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本项目或相关采购包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否 □是: 本项 目( 或本 项目 包) 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10. 3 | 本 项 目 对应 的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所 属 行 业 | 其 他 未 列明 行 业 (文 化 、 体育 和 娱 乐 业 ) |
10. 4 | 享受扶持政策获 得政府 采购合同的要求 | 依据《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 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 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
10 . 5 |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费 | 1 、 本 次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支 付 , 收 费 标 准 参 照 “ 计 价 格 [2 00 2] 1 98 0 号 ” 文 ; 2 、 交 纳 时 间 : 领 取 《 成 交 通 知 书 》 时 缴 纳 。 |
10. 6 | 特 别 提 示 | 采 购 文 件 内 容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以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为 准 ,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没 有 的 以 最 后 内 容 为 准 。 |
1.总则
1.1采购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项目期限和服务要求
1.3.1项目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服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
在不良信用记录。
1.4.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
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4.4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
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1.7语言文字
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分包
1.9.1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产品或服务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产品或服务外,
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9.2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
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0响应和偏差
1.10.1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
则,供应商的文件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0.2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服务方案以对采购文件作出响应。
1.10.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响应将被否决。
1.10.4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
内容外,视为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1.11采购进口产品和服务
除采购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或服务参加。
2.采购文件
2.1采购文件的组成
本采购文件包括:
(1)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草案);
(4)采购需求;
七、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如有时提供)
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
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
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
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
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说明: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
3、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
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产品(由本单位
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产品(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注册商标的产品)。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3、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八、其他资料
1、2018年1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业绩(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如有。
第六章政府采购政策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关于小、微企业及产品
1、政府采购政策:
1.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1.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
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附声明函(无声明函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优惠)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
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
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
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
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
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
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
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
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
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
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
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
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
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
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
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
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
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
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
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
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
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
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
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
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
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
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
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
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
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
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
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
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
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
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
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
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
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
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
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
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
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
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关于监狱企业
1、政府采购政策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关于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2、附证明材料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
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优惠。
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政策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
策。
2、附声明函(无声明函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优惠)
四、其他政府采购政策
7.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单位名称的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
乡创赋能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
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乡创财能中心建设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文
化、体育和娱乐业):承建(承接)企业为清芬创新(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9人:
营业收入为119.21万元,资产总额为54.41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
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
企业名称(盖章):清芬创新(北京)科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6月22日
053
说明: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046号相关规定
3、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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