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莲前街道办事处
乙方:厦门莲花医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3]AHG[GK]2018020-3的2018年莲前街道免费妇科病普查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健康检查服务 | 健康检查服务 | 5000 | 人次 | 国内 | 366 | 1830000 | 厦门莲花医院有限公司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
合计: | 183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叁万元整(¥183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完成 (考虑到交付期间恰逢春节假期,故宽限30天);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及采购人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中标文件及采购人要求约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合同签定后,乙方需开具发票,经甲方财务流程后,甲方按中标金额预先全额支付体检费给乙方。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服务圆满提供完毕。
10、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如需补充、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做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合作期间内,双方不得因为单位名称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承办人等事项的变动而不履行或推迟本合同内容。 10.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应提供的服务内容 ①液基薄层细胞制片术 ②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 ③子宫双附件彩超检查 ④双侧乳腺彩超检查 14.2、工作要求 14.2.1本项目采用进社区普查的方式,受检人员名单、检查时间、地点由采购人统一安排。中标人应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到达采购人指定的思明区莲前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23个社区,并对采购人提供的受检名单上人员进行检查。 14.2.2中标人应对参检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14.2.3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诱导受检人员到其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受检人员若对中标人提供的检查结果有质疑的,可到本市任意一家医院复查,并保留对中标人追诉的权利。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莲前街道办事处 | 乙方: | 厦门莲花医院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59号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251号之五205室A区370单元 |
单位负责人: | 王毅辉 | 单位负责人: | 李力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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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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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2-5916454 |
联系方法: | 18876413369 |
开户银行: | 厦门银行开元支行 | 开户银行: | 民生银行金榜支行 |
账号: | 870201210000596 | 账号: | 608253689 |
签订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