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大数据中心长沙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2021-2025年)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1/02/0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xscg-2020121100492
预算金额40000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01211004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大数据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2021-2025年)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1211004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项目范围 本项目是在长沙县前期信息化建设成果的基础上,结合《长沙县新型智慧城市顶层规划(2021-2025)》的规划要求,项目中标折扣率98%(项目预算规模详见招标文件),项目建设范围暂定为升级完善时空信息云平台、数据资源体系融合、智慧“五零”、智慧交通、平安星沙、智慧农业、智慧应急、智慧管网、“我的长沙APP”本地应用、智慧交管、智慧水利、共性基础支撑平台、智慧教育、智慧医疗、长沙市政务云(长沙县专区)、城市运营指挥中心、智慧文旅、区块链+食品药品安全、智慧后勤等19个重点项目。 2.2后期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清单、内容、金额、周期可根据长沙县发展实际情况及项目优先级进行灵活调整,共计19个子项目,分年建设,项目和资金总盘子必须以年度项目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为准。 2.3子项目的最终合同类型以及合同金额为甲方批复后的项目建设投资类型以及建设费用乘以中标执行折扣率,并以此为依据签订子项目合同。 2.4项目金额包括项目的设计费用、建设费用、监理费用、软件测评费用、安全测评费用、培训费用等全部费用。 2.5具体费用支付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等规定及各子项目合同具体约定,监理费用由甲方从本项目金额中扣除直接支付至监理方。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1-01 —— 2025-12-31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项目设计 乙方按照长沙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负责各子项目的可研方案、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应经过甲方和需求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书面同意后方可按设计方案启动建设。 3.3.2合同签署 (1)总项目合同签署 乙方中标后应与甲方就本招标事项签订本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 (2)子项目合同签署 子项目根据建设方及实施方的不同,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合同签署: 1)项目单位是长沙县大数据中心 由长沙县大数据中心(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乙方)授权的本地化公司签订两方合同; 2)项目单位不是长沙县大数据中心 由项目单位(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乙方)授权的本地化公司、长沙县大数据中心(丙方)签订三方合同; 3.3.3项目建设 具体项目建设由乙方总集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序和进度须遵循甲方的要求。 3.3.4项目实施要求 (1)项目工期要求 项目以总承包的形式整体承包给乙方,甲方与乙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由于项目建设周期具有不可预见性,建设与运维周期以子项目合同签订为准。 (2)项目组织与人员要求 乙方应书面明确人员配置管理计划,包括组织结构、项目负责人、组成人员的资历信息、项目经验及分工职责。 乙方须提供项目的详细工作日程表和人员配备方案,明确工作地点、起止时间,并经甲方审核、批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资源、进度、质量协调控制不力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更换相关项目人员,乙方须予以配合,并确保不影响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项目中标折扣率98%(项目预算规模详见招标文件),具体结算金额及付款方式以签订的各子项目合同为准。 各子项目合同按以下付款原则进行支付: (1)第一笔:各子项目设计方案和预算经政府审批,签订合同,经项目单位书面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乙方)授权的本地化公司支付子项目合同金额的20%。 (2)第二笔:各子项目分别进行验收,各子项目初验结束且项目单位出具初验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乙方)授权的本地化公司支付子项目合同金额的40%。 (3)第三笔:各子项目试运行满三个月后,分别进行竣工验收。经过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及该子项目完成结算后的15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乙方)授权的本地化公司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0%。 (4)尾款:各子项目运维期满,且中标(成交)供应商(乙方)授权的本地化公司履行完运维期内所有责任并经项目单位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按年度根据考核情况向中标(成交)供应商(乙方)授权的本地化公司支付结算金额的10%,该笔尾款不计利息。(具体考核细则在各子项目合同另行确定) 中标(成交)供应商(乙方)授权的本地化公司须向项目单位开具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正式发票。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0200080919200310642)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中标(成交)供应商(乙方)授权的本地化公司应对质量标准、现场作业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建立完整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计划,并坚持实施,确保工程质量。 在子项目合同生效3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项目单位提交本项目的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手册供项目单位审查、批准、备案。乙方应在安装现场现有条件下,保证合同项下的系统在正常操作情况下不会因乙方或分包商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的缺陷、错误而产生故障。乙方保证合同项下的系统安装应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因自身或其分包商、代理商或代表或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缺陷。若由于软件的潜在缺陷而导致安全事故,所有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法律责任应由乙方负责。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依据 项目验收依据本项目的建设技术要求、验收规范、签订的合同书、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或者备忘录等。 5.3.2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以相关国家标准、招标方案以及长沙市及长沙县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验收要求,以乙方与甲方签字认可的软硬件功能需求规格说明书为基准。以最终子项目合同和附件为标准,按照各项功能和参数要求对相应的硬件、软件及应用进行验收。 5.3.3验收内容 项目验收: 采购人及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定义的软、硬件的功能和技术参数输出验收测试用例,项目按照已具备验收条件的业务模块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配置、功能及各项技术指标。验收通过后,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具体以各子项目合同签订为准。 5.3.4.验收成果及交付 在单个子项目实施完成后,乙方组织第三方软件测评及等保三级以上测评,相关测评费用由乙方承担。测评通过后组织交付验收,验收通过后正式上线。 中标人应提交运行稳定可靠的系统及其安装程序,整理装订好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阶段全部相关文档,与电子文档一并提交。 交付文档包括不限于: 《项目准备方案》 《项目交付申请报告》; 《项目交付验收报告》; 《正式上线通知书》; 《系统运行总结报告》; 《项目最终验收报告》; 其他过程材料或项目主管部门和用户部门要求的材料。 5.3.5建设与运维 总承包建设及运维期限内,所有子项目免费运维。超过总承包建设及运维期限后,各子项目维保另行协商。由于整体项目建设周期具有不可预见性,建设与运维周期以各子项目合同签订为准,原则上各子项目建设及运维周期不少于三年。 子项目合同需约定免费维保期(包括软件、硬件),在免费维保期内,乙方负责对其建设的项目进行免费保修服务范围内的维修服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应予以协助配合;若发现任何部分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指出缺陷或不符合规定之处,乙方应及时对项目进行整改。若乙方对甲方根据上述条款所发生的通知有异议,则须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将其异议书面答复甲方,(甲方可以针对异议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因鉴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鉴定结果为合格的,因鉴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与乙方须尽合理努力以求解决此项事宜,若在此后10个工作日内该事宜不能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争议; 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全程监控和管理,负责协调政府、监理与乙方的关系; 甲方在建设期间有对项目采购、安装及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现场管理的权利; 具体以各子项目签订合同约定为准。 6.2乙方权利和义务 按照合同规定的预期目的,实施和完成项目的设计、全部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 接受甲方或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约定对其的管理和监督; 在子项目工程合同建设内容开工前,对建设期间重要节点做出原则规定,以保障按照该进度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在建设期间有义务定期向甲方提交项目进度报告,汇报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 在免费运维期间,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设备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以安全、连续和稳定的方式运行。乙方还应按需向甲方报送有关运行情况的报告或其它相关资料,如维修养护报告、严重事故报告等; 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项目必要的税金及行政性收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转让本项目,确需转让的,应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 乙方应当与其成立的本地化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连带责任。 具体以各子项目签订合同约定为准。 7.违约责任 7.1违约处理 (1)如果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事件,未违约的合同相对方应及时通知违约方,并要求违约方在合理限期内进行补救,如违约方在该合理限期内仍无法补救的,则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直至解除本合同。 (2)乙方违约事件发生且无法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补救时,经甲方书面许可并签订直接介入协议后,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可以介入进行补救。 7.2违约责任承担 除本合同已经特别约定的外,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确认: (1)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金额5%计算违约金。 (2)违反本合同约定,但没有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程度,合理要求支付违约金。 (3)本合同条款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或违约后果有明确约定的,按照该条款约定执行。 具体以各子项目签订合同约定为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11.1项目保密要求 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履行保密任务。以子项目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为准,对项目实施中涉及的有关信息保密,未经采购单位许可,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否则,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11.2知识产权 11.2.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2.3 甲方采购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全部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1.3不可抗力 11.3.1不可抗力的认定 11.3..1.1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 (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 (4)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或停运; (5)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6)其他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11.3.1.2任何一方出现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1.3.2 不可抗力的处理 11.3.2.1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1)应在获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并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合同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做出估计;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3)应当做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4)应当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 (5)应当做出一切合理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损失减至最小; (6)将根据上述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11.3.2.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按以下原则承担: (1)排除乙方原因,已交付项目的损坏,以及因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2)未完工项目、施工设备的损坏,以及因未完工项目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3)因不可抗力影响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项目建设期延误的,乙方可根据合同规定要求适当延长项目建设期,甲方应予同意。 (4)乙方在停工期间按照甲方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3.2.3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90天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180天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协议。如甲方要求乙方仍对项目的后续运行提供协助义务,由双方另行协商相应费用的承担。 11.5合同终止 11.5.1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经一方通知,在该通知的期限内对方未能纠正且双方未能达成相关协议的,一方有权向对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 (1)一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2)一方经清算资不抵债; (3)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另一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在要求时间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4)乙方所提供产品或服务不符合本协议或各子项目合同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或各子项目合同。 11.5.2如果本合同提前终止,则本合同自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即解除,在此之前,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11.5.3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以及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 11.6双方声明与承诺 11.6.1甲、乙双方共同做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的背景和目的、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词语含义,并承诺将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具备成为本合同主体及签署本合同所需具备的法律资格和相关授权; (3)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并承诺将诚信履约;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要首先确保本项目的质量和服务的持续稳定,绝不以牺牲社会公众利益为代价而保全自己的利益; (5)一方对其向另一方提交的任何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复印件均应当加盖公章,另一方有权核对原件; (6)上述声明中所述内容和承诺均真实有效,对于声明中失实和未能实现的承诺承担责任。 11.7合同效力 11.7.1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7.2未尽事宜将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8设立本地化公司 因本项目建设服务年限以及售后维保等原因,乙方承诺签订合同3个月内在长沙县依法成立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本地化公司,后续由本地化公司进行各子项目合同签订,子项目合同中需明确责任、权利及义务,以及开户行、账号等要素信息。乙方应当与其成立的本地化公司就本协议以及各子项目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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