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国船舶重庆长征1250KW中频炉改造采购需求信息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3/07/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宋炳华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附件6
CGB-2023-025Z
中国船舶重庆长征1250KW中频炉改造采购需求信息
 
1.  采购方式:询比采购
2.  采购项目概况
2.1  采购项目的名称: 1250KW中频炉改造  数量: 1台
*2.2  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60天内修复完成且初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交付地点: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内指定地点。
2.3  付款条件、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合同总金额30%,修复完成后终验收合格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挂账后2月内支付合同总金额60%,余10%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及服务问题后2月内付清
*3.  技术要求:详见《1250KW中频炉改造技术要求》附件一
3.1  采购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3.2  需满足的质量、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等要求;
3.3  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4  验收要求。
4.  商务要求
*4.1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应当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及施工资质复印件加盖鲜章);
*4.2  供应商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4.3  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共同承包;
4.4  供应商的业绩;提交近 3  年内本次修理或制造同类货物的业绩表(包括签定合同时间、货物或服务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买方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
4.5  报价及响应文件有效期;30天(竞价评审之日起算)
4.6  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本次不适用)
4.7  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数量及结算办法,确定成交人后样品的处置方式。(本次不适用)
4.8  竞价保证金:(本次不适用)
4.9  履约保证金:(本次不适用)
4.10  供应商有串通行为、行贿行为、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质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报价及响应文件无效,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我公司的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从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与我公司的采购活动。供应商在递交报价及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撤销其报价及响应文件的,从其撤销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参与我公司的采购活动。供应商以上行为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有权依法提请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查处并承担赔偿责任。
4.11  报价及响应文件的组成: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报价表(签字、盖章)、分项报价表(签字、盖章)、资格证明文件、工程方案或货物说明、商务条款偏离表(签字、盖章)、技术条件偏离表(签字、盖章)、投入使用设备表等;
4.12  报价及响应文件的份数和密封:报价及响应文件一式1份,分为商务分册和技术分册,必须采用不可拆卸的方式分别进行装订。封面须标明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供应商名称、日期,在封面及侧面骑缝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报价及响应文件须密封包装,并在密封包装的骑缝处加盖公章。
4.13  接收报价及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3年7月12日上午 11:45。
5.  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5.1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5.2  综合评分法,是指报价及响应文件满足采购需求信息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本次采购项目成交人的评审方法。
5.3.1  总分值(100分)=商务部分的分值(50分)+技术部分的分值(50分)
6.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承揽合同
2023新开06(技术中心)
定作人: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CGB-2023-
承揽人:(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重庆市大渡口区    签订日期:
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购买乙方货物事宜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作物情况
1.1品名:  1250KW中频炉改造  
1.2规格:  详见《技术协议》   
1.3数量:  1台   
1.4备注:       /        
第二条 合同价款
2.1合同价款总额:小写:¥      大写:      圆(含13%增值税)
2.2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计人民币元(大写:      ),作为预付款。
2.3经甲方终验收确认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合同款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挂账后2月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60%,计人民币元(大写:    )。乙方未向甲方出具合同价款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
2.4 余款即合同价款的10%,计人民币元(大写:       )作为质保金,甲方在质保期届满后无质量及服务问题后2月内向乙方一次性无息付清。
2.5 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出现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可抵扣的直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直接损失。
第三条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3.1质量要求: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3.2技术标准:《技术协议》合同附件一  
第四条 双方选择采用以下方式提供原材料
4.1用乙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甲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4.2用甲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__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后__日内通知甲方调换或补齐。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
5.1甲方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和图纸。
5.2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
5.3乙方对因合同履行所获得的乙方的技术资料或其他文件材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人。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6.1验收标准: 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或补充的《技术协议》执行。
6.2验收方法:按《技术协议》合同附件一验收 。
6.3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时间:维修保养完成后1月内
6.4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地点: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内指定地点  
6.5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6.6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在使用后15日内发现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退换,并视为质量不符合约定。
第七条 交(提)定作物的时间和地点
7.1双方约定由乙方送交定作物
7.2送交定作物的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60天内完成且初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7.3送交定作物的地点: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内指定地点  
7.4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5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至初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8.1包装要求: 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招待;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或补充的《技术协议》执行。
8.2费用负担:  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9.1定作物的运输方式:汽车运输方式  
9.2运输费用由  乙方  承担。
第十条 定作物的保修
10.1定作物保修期: 不少于12个月   ,自产品交付给甲方,由甲方终验收确认合格之次日起计算。
10.2在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提供保修服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
11.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若甲方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1.2乙方交付定作物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1.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11.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产品。如逾期交付,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合同价款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以上仍未交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按合同价款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损失。
11.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交付定作物,甲方有权拒收。
11.6乙方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1.7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办法和期限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调换、补齐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11.8乙方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11.9乙方未按甲方的技术保密要求采取妥善措施,造成甲方的保密性技术泄漏,或被窃取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承担合同价款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11.10因乙方原因致使定作物造成的侵权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1.12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工作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11.13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并结合产品需求以及产品价格的变化,在甲乙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预付款等)。
11.14如因乙方原因拒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产品的所有权
甲方始终拥有本产品所有权,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行使留置权,若乙方强行行使留置权的,应当承担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产品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承担,乙方安装调试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保证条款
14.1 乙方保证签订本合同之代表人为合法且具备乙方充分授权之人。
14.2 乙方保证其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抵押权、留置权及其它权利,不会妨碍甲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14.3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在材料上(乙方提供材料的情况下)和制造工艺上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约定的技术质量要求,并保证产品是安全的,不存在安全隐患,在正常的操作过程中不会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
14.4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是全新制造的。
14.5 乙方保证产品适用于通常标准并适合于甲方的生产目的。
14.6 乙方保证交付的产品符合乙方随货提交的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质保期
15.1 本产品质保期为    ,自产品交付给甲方,由甲方验收确认合格之次日起计算。
15.2质保期内,如产品出现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乙方应在得到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后30分钟内作出响应,如需现场处理24小时内进行维修或更换。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进行维修或更换,则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人员予以维修或者另行采购相应货物,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商业秘密
16.1 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产品的全部或一部分时,免于遭受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提起诉讼、仲裁或任何请求。如果发生上述事件,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6.2 任何一方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均应保守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技术参数、配置标准、设备价格、设备规格等。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能将任何合作中知悉的任何情况透露给第三方,否则,应向守约方承担货物金额30%的违约金。如果该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赔偿给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还应继续赔偿有关损失。
第十七条  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
17.1乙方应当确保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制作工艺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
17.2甲方检验员如需在乙方制造场所进行检验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给甲方检验员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告知其潜在的危险。
17.3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施工现场进行服务时,应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管理规定”,听从甲方施工现场安全工程师的指挥,若违反“安全/环境管理规定”责任由乙方承担。
17.4乙方用于包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应是符合环保要求的包装材料。
17.5乙方负责货物运输时应采取实际措施,确保不对沿途环境和甲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由于乙方的疏忽对沿途环境和甲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及争议解决
产品购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甲方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廉政条款
19.1 为加强公平竞争,增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透明度,保障双方的共同利益,严禁乙方以任何方式给予甲方人员现金或实物回扣、无偿服务等。一经查实甲方将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合理预期的间接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相应赔偿的权利。
19.2 乙方承诺将加强员工廉政教育,甲方人员主动直接或间接暗示要求其提供第20.1条所禁止的各项好处时,乙方可向甲方纪检部门举报,甲方将对举报人姓名保密,如果证据确凿,情况属实,甲方将对其相关人员或主管按公司有关奖惩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附则
20.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0.4本合同有效期为在购买的产品服务期或保修期结束之日起,以时间后到者为准,本合同自动失效。
20.5乙方对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权利义务以及出现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已完全知晓,并自愿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20.6乙方违约时,除依法承担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甲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以及通讯费等。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7.  联系方式
7.1  联系人及电话
部门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采购部门
宋炳华
023-62733117
13883571780
技术部门
唐建国
023-62733067
/
招议标采购管理部门
周鹏
023-62733269
18502348053
投诉部门
赵丽丽
023-62733083
15823977479

7.2  采购部门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部  邮编:400083
7.3  报价及响应文件的递交
*7.3.1  书面密封文件: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动力部宋炳华收取。
7.3.2  电子商务平台报价:供应商登录中国船舶采购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网址www.ebuy.csemc.com,按平台要求进行注册,按照电子商务平台规则报价或上传相关附件(本次不适用)。
7.3.3  电子文件:邮箱czzg08@cssccq.com 传真023-62733097(邮箱和传真仅限接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响应文件),如是电子邮件递交的,请供应商在邮件主题中以“我公司需求信息编号+贵公司简称”的形式予以概述。(本次不适用)
7.4  请持续关注我公司网站www.cssccq.com,我公司将及时在该网站上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澄清和修改信息,该网站同时发布我公司其它采购需求信息。
备注:带“*”符号的条款属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满足带“*”条款的响应文件将被我公司否决。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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