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商投资区大队
乙方:厦门福路通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90]AHG[GK]2020005的漳州台商投资区2020-2021年度电子警察、交通信号灯、交通指挥中心等设备采购及维护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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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32502 交通管理设备 | 交通管理设备 | 海信、海康威视等 | 1 | 1656630 | 1656630 | 国内 | XHJ-CW-GA-SC3101 、iDS-2VS435-F840/T3等 | 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伍万陆仟陆佰叁拾元整(¥165663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维护服务期限:12个月(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台商投资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实施验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本次采购的所有货物的质保期至少一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5.2保修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所有施工项目任何维护或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非人为原因而出现的任何问题,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并承担修理、调换产生的相关费用,并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 5.3保修期过后,如发生损坏,维修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经检修确需进行材料更换的,按照不高于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价格向用户提供相应材料并负责修复。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1次;验收期次说明:每次采购人发出派单通知,中标人完成维修、维护、更换后及时通知采购人验收,每次零星施工维护验收单需有采购人代表、中标单位等相关人员签字。按验收标准进行联合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后,交付采购人使用。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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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95 | 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和施工维护情况可每3个月申请支付每期发生的金额,支付金额为本季度内场驻场人员固定费用100%加上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易损件消耗量总费用的95%。 | |
2 | 5 | 剩余5%于质保期满后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支付中标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可以使用,银行转账或保函。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维护期限满12个月、款项结清后失效。
10、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 1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违约金总金额不超合同金额1%,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5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总金额不超合同金额1%。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 起诉方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商投资区大队 | 乙方: | 厦门福路通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苍坂农场39号 | 住所: | 厦门市海沧区霞阳南路9号611单元D0102街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吕鸿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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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6-6796160 |
联系方法: | 18965100566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投资区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支行 |
账号: | 8111301012200261873 | 账号: | 35101561001052509924 |
签订地点:福建省漳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