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酉阳县2022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标段8合同公示表
金额
392.67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12/2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酉阳县2022年度浪坪双泉片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施 工 合 同
(第 8 标段)
发包人: (全称)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
地 址: 酉阳县钟多街道钟南大道24号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承 包 人:(全称) 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监 理 人:(全称) 业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授权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总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
监理工程师:
二〇二二年十月
发包人拟修建 酉阳县2022年度浪坪双泉片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工程,接受了承包人的投标,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酉阳县2022年度浪坪双泉片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8标段)
1.2工程地点: 双泉乡箐口村、永祥村、城墙村
1.3项目批复文件: 渝农〔2022〕44号
1.4设计单位: 重庆凯锐乡村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1.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程量
2.1工程承包范围:
2.1.1主要工程内容
2.2主要合同工程量:严格执行招投标文件要求,结算以验收实际工程量并经过工程审计量为准。
三、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3.2中标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叁佰玖拾贰万陆仟柒佰贰拾叁元柒角壹分 ,小写(人民币) 3926723.71 元(含安全生产费)。
四、合同工期及进度
4.1开工日期:以开工令时间为准。
4.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
4.3为满足本工程总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承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本合同项目进度满足控制性工期要求。
4.4提前完工奖励金计算方法:本工程无提前完工奖金。
五、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5.1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1.1发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1.2发包人负责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并委托监理人于 2022年10月24日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5.1.3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并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将监理任命及发包人相关人员职权、联络方式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主要人员的职权表
5.1.4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和期限
5.1.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
5.1.6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治安保卫、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5.1.7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5.1.8发包人负责办理的保险有:不采用。
5.1.9发包人应按现行验收规定,组织或主持有关验收工作。
5.1.10其它责任:无。
5.2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2.1承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2.2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低价风险金。本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1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中标价的2%。乙方不能在100日历天内完工,履约担保金不予退还(如是银行保函的按应交金额向银行索付)。低价风险金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
履约担保金及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时间: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且无农民工工资纠纷 28 天内退还。
低价风险金期限:自低价风险担保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退还时间: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退还。
5.2.3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5 日内,按投标文件及时向工地调遣或雇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承包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开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项目经理在发包人组织的各类会议及阶段检查、 验收时必须本人到场。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项目经理需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按时调遣人员、设备、材料,或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2.4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指示、严格按监理审批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5.2.5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2.6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2.7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5.2.8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5.2.9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2.10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5.2.11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20天内完成施工场地清理并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5.2.12 其它责任:在合同签订时协商确定。
六、监理人的职责
6.1监理人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6.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前应得到发包人批准。
6.3监理人负责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负责设计变更审查,监理人在作出决定前,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属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按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控制。
6.4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职责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负责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作。组织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签发施工图纸、监理文件,组织工程质量检查评定与分部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审签工程进度结算资料。
6.5监理工程师在总监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
6.6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其授权监理人员签名。
七、质量
7.1承包人应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5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7.2承包人应严格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认真履行质量检查职责,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告,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7.3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7.4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5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6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必须按相关规定经发包人现场管理和监理人测量记录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承包人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视为没有隐蔽部位。
7.7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有权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8承包人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对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事故,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直至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八、安全
8.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建立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8.2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与承包人等参建各方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8.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8.4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承包人应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8.5承包人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1~2名。
8.6承包人的施工安全措施费专款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8.7对本工程发生的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8.8承包人应为雇用的全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并进行赔偿。
九、工程计量与结算
9.1计量
9.1.1本合同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9.1.2计量方法应按本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9.1.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工程结算以实际工程量为准.(中标价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在合同实施期间
9.1.4工程量的计量必须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代表签字认可。
9.2 支付
9.2.1工程款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工程施工放线完成后拨付合同金额的20%,完成工程总量的50%时第2次拨款(拨付工程合同价款的20%),完成全部工程总量的70%时第3次拨款(拨付工程合同价款的20%),完成全部工程总量的100%时第4次拨款(拨付工程合同价款的20%,(拨付工程合同价款的 20%,如承包方未在发包人规定的施工时间内完工,则取消第四次拨款,待审计结束后统一拨付)),第5次拨款按竣工结算并经审计单位审定后拨付至已审定工程价款的97%;剩余3%留作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由招标人组织相应单位复查验收合格10日内支付余下的3%。施工单位每次拨进度款,须开具核定进度款相同金额的建安税务专用发票。
该工程必须以审计机构的工程决算审计量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工程质量保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9.2.2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价=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中标单价, 工程结算以实际工程量为准。(中标总价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1)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根据有效竣工资料计算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数量结算;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中标单价:即以中标单位的中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进行结算。若投标时没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中标单价,则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和承包人三方按本地市场价为依据协商新的综合单价,作为最终结算综合单价。
9.2.3价格调整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竣工结算时均不作任何调整(由发包人要求变更的除外)。
十、合同变更
10.1变更
10.1.1没有发包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变更,变更项目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10.1.2 变更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发包人在10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价格审核期间,承包人仍应按发包人的变更指示进行施工。
价格调整的原则:(1)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2)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新增项目单价计算方法为: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和承包人三方按本地市场价为依据协商新的综合单价,作为最终结算综合单价。
10.1.3由于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0.2转包与分包
10.2.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通过租用、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承包人如有上述行为,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第11条约定,并承担违约责任。
10.2.2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
10.2.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
(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
(3)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如承包人同意,则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如承包人拒绝,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
10.2.4发包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10.2.5除发包人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十一、违约与索赔
1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第5.2款规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1.1.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11.1.2承包人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11.1.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
11.1.4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11.1.5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连续1个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11.1.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未对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11.1.7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经查证核实后,发包人可将此行为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
11.1.8承包人项目经理未按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各类会议及阶段检查、 验收(必须本人参加),每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在下一次应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11.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为人民币伍仟元/天,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5%。
11.3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或停工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不提交整改报告,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按本工程中标价格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超过该违约金的实际损失。
11.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第5.1款规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1.4.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11.4.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无正当理由阻挠、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11.4.3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1.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
11.6索赔的提出。双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对方提出索赔。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人,并抄送违约方。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产生影响,履约方应按监理单位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并抄送违约方。否则,违约方可不受理。
11.8索赔的处理
11.8.1监理人收到履约方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应核查履约方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履约方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单位可要求履约方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11.8.2监理人收到履约方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立即依据当时记录进行审核,并在履约方提交上述报告后的42天内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时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履约方,并抄送违约方。
11.8.3双方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双方可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任何一方可提请争议调解组评审。
11.8.4若履约方未遵守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依据当时记录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提出的或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11.9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新的索赔。
十二、工程验收
12.1发包人应按现行的相关建设标准规程及时主持或组织工程的各项验收。
12.2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的指示后 28 天内提交、整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验收资料。
12.3如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在具备验收条件时不能及时进行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的项目,承包人要承担罚金壹万元,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②种方式解决:
①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其它
14.1本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为12个月。
14.2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适用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致使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协商可解除合同。
14.3双方应按《廉政合同》范本(见附件7),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并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生效。
14.4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施工合同上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生效。
14.5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14.6本合同一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发包人执副本伍份,承包人执副本叁份。
十五、合同附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报价书
3.招标文件
4.技术条款
5.图纸
6.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7.《廉政合同》
8.《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现场代表:(签名) 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廉政建设责任合同
项目法人(甲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
施工单位(乙方): 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双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酉阳县2022年度浪坪双泉片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任何一方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应遵守的内容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其它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除本施工合同有规定外,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应遵守的内容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监理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同时必须对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履行向甲方承诺的上述其他廉政义务。
(六)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或工程监理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甲方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甲方和工程监理部门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或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水利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二至五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酉阳县2022年度浪坪双泉片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附件,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监理人一份。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监督单位: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发包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
承包人: 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
监理人: 东方经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施工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特签定本合约。
本合同作为《酉阳县2022年度浪坪双泉片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附件,在施工工程合同的执行上,本合约具有优先权。
一、管理目标
1. 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工亡事故为零;
2. 重伤频率控制在万分之三以下,负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四以下;
3. 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
4. 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5. 不发生重大中毒事故以及群发性传染病;
6. 必须保证施工现场创建文明安全施工工地;
7. 确保发包人和监理人零事故的目标;
8. 项目总价中包含的安全生产费,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措施的实施:
二、安全施工要求
1.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 承包人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 承包人必须尊重并且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承包人责任。
4. 承包人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 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承包人必须执行发包人和监理人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承包人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 承包人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 承包人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4.3.1 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4.3.2 承包人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合格者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3.3 承包人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承包方的人员需要变动,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4 承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和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4.3.5 承包人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4.3.6 承包人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4 承包人必须执行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安全检查制度:
4.4.1 承包人必须虚心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4.2 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4.4.3 承包人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4.5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6 承包人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4.6.1 承包人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4.6.2 承包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发包人和监理人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 承包人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发包人和监理人,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承包人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工程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4.7 承包人必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4.8 承包人必须执行发包人和监理人和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
4.9 承包人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4.10 承包人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4.11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4.11.1 承包人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4.11.2 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发包人和监理人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发包人和监理人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4.11.3 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和监理人及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承包人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11.4 承包人必须承担因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11.5 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承包人应积极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承包人人员的,承包人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12 承包人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承包人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4.13 承包人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4.13.1 承包人要对承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4.13.2 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4.13.3 承包人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4.13.4 夜间施工现场,承包人必须按施工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4.13.5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承包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书面同意。
4.13.6 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13.7 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3.8 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购买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4.13.9 承包人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4.13.10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呈送安全施工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及防洪度汛方案,以报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4.13.11 已获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条例的副本,由承包人编制并且分发至所有承包人施工的工作场所,发包人和监理人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物品,具体由承包人决定。
4.13.12 承包人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
三、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和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施工中造成的所有安全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四、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1.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和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承包人应严格按消防保卫制度以及发包人和监理人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安全检查,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规定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2.本工程特别要注意森林消防安全,必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
承包人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承包人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承包人独自承担,因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和监理人可对其处罚。
五、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承包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发包人和监理人战略的要求,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3.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跨塌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5.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承包方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6.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至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六、安全保证金
本工程安全保证金按合同金额的2%计取,已包含在履约保证金中。无安全责任事故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七、争议的处理
当合约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约书的份数
本合约书一式五份,合同双方各执各执二份,监理人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九、有效期
自签字生效至施工结算结束的截止期同时截止。
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施 工 合 同
(第 8 标段)
发包人: (全称)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
地 址: 酉阳县钟多街道钟南大道24号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承 包 人:(全称) 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监 理 人:(全称) 业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授权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总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
监理工程师:
二〇二二年十月
发包人拟修建 酉阳县2022年度浪坪双泉片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工程,接受了承包人的投标,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酉阳县2022年度浪坪双泉片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8标段)
1.2工程地点: 双泉乡箐口村、永祥村、城墙村
1.3项目批复文件: 渝农〔2022〕44号
1.4设计单位: 重庆凯锐乡村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1.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程量
2.1工程承包范围:
2.1.1主要工程内容
序号 | 工程名称 | 单位 | 数量 |
一 | 箐口村 | | |
<一> | 田块整治工程 | 亩 | 89.59 |
1 | 缓坡整治 | 亩 | 4.99 |
2 | 梯台整治 | 亩 | 29.58 |
3 | 梯田整治 | 亩 | 55.02 |
<二> | 土地改良 | 亩 | 34.57 |
1 | 种植绿肥 | 亩 | 34.57 |
<三> | 灌溉与排水工程 | | |
1 | 整修蓄水池 | 口 | 2 |
2 | 排水沟 | | |
(1) | 灌溉渠 0.5*0.6m | m | 221 |
(2) | 排水沟 0.6*0.8m | m | 872 |
(3) | 排水沟 1*1.2m | m | 615 |
3 | 渠系建筑物 | | |
(1) | 新建Φ600管涵 | 座 | 15 |
(2) | 盖板涵(2*2m,路宽3m) | 座 | 1 |
<四> | 田间道路工程 | | |
1 | 整修耕作道 | m | 4255 |
2 | 整修3m宽泥结碎石路(旱地段) | m | 450 |
<五> | 其它工程 | | |
1 | 工号牌 | 块 | 18 |
二 | 永祥村 | | |
<一> | 灌溉与排水工程 | | |
1 | 新建50m³蓄水池 | 口 | 1 |
2 | 新建200m³蓄水池 | 口 | 1 |
<二> | 田间道路工程 | | |
1 | 整修耕作道 | | |
(1) | 整修耕作道 | m | 775 |
2 | 机耕道 | | |
(1) | 整修3.5m宽混凝土路 | m | 906 |
<三> | 其它工程 | | |
1 | 工号牌 | 块 | 10 |
三 | 城墙村 | | |
<一> | 灌溉与排水工程 | | |
1 | 整修100m³蓄水池 | 口 | 2 |
2 | 管灌(高效节水灌溉措施) | | |
(1) | 阀门井 | 座 | 1 |
(2) | PE管安装 | m | 1218 |
3 | 渠系建筑物 | | |
(1) | 新建Φ600管涵 | 座 | 4 |
<二> | 田间道路工程 | | |
1 | 耕作道 | | |
(1) | 整修耕作道(旱地段、土边沟) | m | 3678 |
<三> | 其它工程 | | |
1 | 工号牌 | 块 | 4 |
2.2主要合同工程量:严格执行招投标文件要求,结算以验收实际工程量并经过工程审计量为准。
三、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3.2中标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叁佰玖拾贰万陆仟柒佰贰拾叁元柒角壹分 ,小写(人民币) 3926723.71 元(含安全生产费)。
四、合同工期及进度
4.1开工日期:以开工令时间为准。
4.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
4.3为满足本工程总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承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本合同项目进度满足控制性工期要求。
4.4提前完工奖励金计算方法:本工程无提前完工奖金。
五、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5.1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1.1发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1.2发包人负责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并委托监理人于 2022年10月24日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5.1.3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并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将监理任命及发包人相关人员职权、联络方式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主要人员的职权表
序号 | 姓 名 | 职 务 | 在合同中的主要职权 | 联络方式 |
1 | 石正红 | 农业农村委副主任 | 负责全面工作 | 13389696627 |
2 | 侯涛 | 土地整治中心主任 | 具体管理总负责人 | 18996963134 |
3 | 张向军 | 农田建设科科长 | 负责项目监督指导 | 13308273875 |
4 | 白崇斌 | 土地整治中心技术员 | 负责技术质量现场管理 | 18996975553 |
5 | 冉桂强 | 土地整治中心技术员 | 负责技术质量现场管理 | 18315273429 |
6 | 陈义 | 土地整治中心技术员 | 负责技术质量现场管理 | 13996908876 |
5.1.4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和期限
序号 | 图 纸 名 称 | 提交日期 | 份数 | 备 注 |
1 | 施工设计图 | | 1 | |
| | | | |
5.1.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
5.1.6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治安保卫、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5.1.7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5.1.8发包人负责办理的保险有:不采用。
5.1.9发包人应按现行验收规定,组织或主持有关验收工作。
5.1.10其它责任:无。
5.2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2.1承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2.2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低价风险金。本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1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中标价的2%。乙方不能在100日历天内完工,履约担保金不予退还(如是银行保函的按应交金额向银行索付)。低价风险金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
履约担保金及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时间: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且无农民工工资纠纷 28 天内退还。
低价风险金期限:自低价风险担保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退还时间: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退还。
5.2.3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5 日内,按投标文件及时向工地调遣或雇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承包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开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项目经理在发包人组织的各类会议及阶段检查、 验收时必须本人到场。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项目经理需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按时调遣人员、设备、材料,或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2.4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指示、严格按监理审批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5.2.5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2.6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2.7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5.2.8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5.2.9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2.10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5.2.11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20天内完成施工场地清理并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5.2.12 其它责任:在合同签订时协商确定。
六、监理人的职责
6.1监理人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6.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前应得到发包人批准。
6.3监理人负责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负责设计变更审查,监理人在作出决定前,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属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按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控制。
6.4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职责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负责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作。组织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签发施工图纸、监理文件,组织工程质量检查评定与分部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审签工程进度结算资料。
6.5监理工程师在总监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
6.6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其授权监理人员签名。
七、质量
7.1承包人应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5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7.2承包人应严格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认真履行质量检查职责,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告,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7.3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7.4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5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6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必须按相关规定经发包人现场管理和监理人测量记录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承包人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视为没有隐蔽部位。
7.7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有权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8承包人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对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事故,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直至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八、安全
8.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建立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8.2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与承包人等参建各方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8.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8.4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承包人应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8.5承包人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1~2名。
8.6承包人的施工安全措施费专款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8.7对本工程发生的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8.8承包人应为雇用的全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并进行赔偿。
九、工程计量与结算
9.1计量
9.1.1本合同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9.1.2计量方法应按本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9.1.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工程结算以实际工程量为准.(中标价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在合同实施期间
9.1.4工程量的计量必须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代表签字认可。
9.2 支付
9.2.1工程款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工程施工放线完成后拨付合同金额的20%,完成工程总量的50%时第2次拨款(拨付工程合同价款的20%),完成全部工程总量的70%时第3次拨款(拨付工程合同价款的20%),完成全部工程总量的100%时第4次拨款(拨付工程合同价款的20%,(拨付工程合同价款的 20%,如承包方未在发包人规定的施工时间内完工,则取消第四次拨款,待审计结束后统一拨付)),第5次拨款按竣工结算并经审计单位审定后拨付至已审定工程价款的97%;剩余3%留作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由招标人组织相应单位复查验收合格10日内支付余下的3%。施工单位每次拨进度款,须开具核定进度款相同金额的建安税务专用发票。
该工程必须以审计机构的工程决算审计量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工程质量保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9.2.2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价=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中标单价, 工程结算以实际工程量为准。(中标总价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1)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根据有效竣工资料计算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数量结算;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中标单价:即以中标单位的中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进行结算。若投标时没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中标单价,则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和承包人三方按本地市场价为依据协商新的综合单价,作为最终结算综合单价。
9.2.3价格调整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竣工结算时均不作任何调整(由发包人要求变更的除外)。
十、合同变更
10.1变更
10.1.1没有发包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变更,变更项目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10.1.2 变更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发包人在10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价格审核期间,承包人仍应按发包人的变更指示进行施工。
价格调整的原则:(1)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2)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新增项目单价计算方法为: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和承包人三方按本地市场价为依据协商新的综合单价,作为最终结算综合单价。
10.1.3由于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0.2转包与分包
10.2.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通过租用、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承包人如有上述行为,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第11条约定,并承担违约责任。
10.2.2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
10.2.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
(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
(3)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如承包人同意,则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如承包人拒绝,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
10.2.4发包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10.2.5除发包人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十一、违约与索赔
1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第5.2款规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1.1.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11.1.2承包人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11.1.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
11.1.4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11.1.5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连续1个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11.1.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未对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11.1.7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经查证核实后,发包人可将此行为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
11.1.8承包人项目经理未按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各类会议及阶段检查、 验收(必须本人参加),每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在下一次应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11.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为人民币伍仟元/天,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5%。
11.3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或停工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不提交整改报告,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按本工程中标价格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超过该违约金的实际损失。
11.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第5.1款规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1.4.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11.4.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无正当理由阻挠、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11.4.3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1.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
11.6索赔的提出。双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对方提出索赔。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人,并抄送违约方。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产生影响,履约方应按监理单位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并抄送违约方。否则,违约方可不受理。
11.8索赔的处理
11.8.1监理人收到履约方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应核查履约方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履约方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单位可要求履约方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11.8.2监理人收到履约方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立即依据当时记录进行审核,并在履约方提交上述报告后的42天内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时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履约方,并抄送违约方。
11.8.3双方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双方可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任何一方可提请争议调解组评审。
11.8.4若履约方未遵守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依据当时记录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提出的或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11.9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新的索赔。
十二、工程验收
12.1发包人应按现行的相关建设标准规程及时主持或组织工程的各项验收。
12.2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的指示后 28 天内提交、整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验收资料。
12.3如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在具备验收条件时不能及时进行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的项目,承包人要承担罚金壹万元,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②种方式解决:
①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其它
14.1本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为12个月。
14.2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适用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致使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协商可解除合同。
14.3双方应按《廉政合同》范本(见附件7),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并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生效。
14.4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施工合同上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生效。
14.5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14.6本合同一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发包人执副本伍份,承包人执副本叁份。
十五、合同附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报价书
3.招标文件
4.技术条款
5.图纸
6.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7.《廉政合同》
8.《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现场代表:(签名) 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廉政建设责任合同
项目法人(甲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
施工单位(乙方): 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双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酉阳县2022年度浪坪双泉片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任何一方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应遵守的内容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其它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除本施工合同有规定外,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应遵守的内容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监理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同时必须对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履行向甲方承诺的上述其他廉政义务。
(六)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或工程监理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甲方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甲方和工程监理部门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或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水利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二至五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酉阳县2022年度浪坪双泉片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附件,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监理人一份。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监督单位: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发包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
承包人: 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
监理人: 东方经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施工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特签定本合约。
本合同作为《酉阳县2022年度浪坪双泉片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附件,在施工工程合同的执行上,本合约具有优先权。
一、管理目标
1. 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工亡事故为零;
2. 重伤频率控制在万分之三以下,负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四以下;
3. 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
4. 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5. 不发生重大中毒事故以及群发性传染病;
6. 必须保证施工现场创建文明安全施工工地;
7. 确保发包人和监理人零事故的目标;
8. 项目总价中包含的安全生产费,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措施的实施:
二、安全施工要求
1.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 承包人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 承包人必须尊重并且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承包人责任。
4. 承包人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 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承包人必须执行发包人和监理人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承包人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 承包人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 承包人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4.3.1 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4.3.2 承包人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合格者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3.3 承包人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承包方的人员需要变动,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4 承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和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4.3.5 承包人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4.3.6 承包人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4 承包人必须执行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安全检查制度:
4.4.1 承包人必须虚心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4.2 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4.4.3 承包人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4.5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6 承包人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4.6.1 承包人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4.6.2 承包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发包人和监理人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 承包人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发包人和监理人,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承包人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工程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4.7 承包人必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4.8 承包人必须执行发包人和监理人和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
4.9 承包人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4.10 承包人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4.11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4.11.1 承包人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4.11.2 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发包人和监理人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发包人和监理人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4.11.3 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和监理人及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承包人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11.4 承包人必须承担因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11.5 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承包人应积极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承包人人员的,承包人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12 承包人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承包人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4.13 承包人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4.13.1 承包人要对承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4.13.2 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4.13.3 承包人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4.13.4 夜间施工现场,承包人必须按施工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4.13.5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承包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书面同意。
4.13.6 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13.7 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3.8 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购买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4.13.9 承包人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4.13.10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呈送安全施工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及防洪度汛方案,以报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4.13.11 已获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条例的副本,由承包人编制并且分发至所有承包人施工的工作场所,发包人和监理人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物品,具体由承包人决定。
4.13.12 承包人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
三、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和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施工中造成的所有安全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四、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1.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和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承包人应严格按消防保卫制度以及发包人和监理人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安全检查,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规定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2.本工程特别要注意森林消防安全,必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
承包人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承包人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承包人独自承担,因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和监理人可对其处罚。
五、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承包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发包人和监理人战略的要求,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3.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跨塌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5.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承包方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6.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至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六、安全保证金
本工程安全保证金按合同金额的2%计取,已包含在履约保证金中。无安全责任事故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七、争议的处理
当合约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约书的份数
本合约书一式五份,合同双方各执各执二份,监理人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九、有效期
自签字生效至施工结算结束的截止期同时截止。
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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