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30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宁乡市中医医院医疗器械及诊疗器具清洗消毒灭菌服务合同公告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DY-202004240050-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中医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聚力康灭菌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医疗器械及诊疗器具清洗消毒灭菌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00424005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医疗器械及诊疗器具清洗消毒灭菌服务 医院服务 见附件 1 1300000
 合计金额小写: 1300000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医疗器械及诊疗器具清洗消毒灭菌服务项目

1. 经双方协商,在服务期间,乙方根据甲方每月需灭菌包 8000 个(以收到实际数量为准,含手术室,供应室)的工作量提供年服务协议价格是人民币(大写): 壹佰叁拾万元整(小写)1300000 。折合每月均价人民币(大写):壹拾万捌仟叁佰叁拾叁元整(小写)108333。每月由乙方提供消毒灭菌包数量统计表,超出全年总量百分之二十内不计费,超出全年总量百分之二十外另计费,则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年度灭菌包数量统计表和合同外消毒灭菌申请报告单按年度结算(当年0701日至次年0630日),开具发票次月一次性支付费用。

年度服务费用包含:高温灭菌器械、灭菌敷料、物流费用。

年度服务费用不包含:低温灭菌器械、外来骨科器械。

2. 服务协议价格依据甲方上一年度的年度业务量增减比例增减。

3. 费用每月结算一次,当月服务费用次月开具发票,急送物品费用(另附加急送物流费用300-500/次)按数量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日期为每月15日,甲方应在结算日期后3个工作日内完整支付服务费用及寄送物品费用(含物流费用)。

4.甲方在使用无菌物品中发现包内指示卡未达到标准要求,不另计费用,甲方应对未达标无菌物品连同“包内指示卡”拍照留档,并立即通知乙方。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0-07-04 —— 2021-06-30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中医医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甲方外送物品交接点和交接时间原则上按如下地点及时间。但根据甲方临床需求和发展的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更改外送物品交接点和交接时间,变更物品交接点和交接时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并附在本协议后。

地点:污物回收———消毒供应中心污物回收区;

无菌物品接收—消毒供应中心无菌物品发放到手术室供应室二个接收点。

日期

对接时间

星期一·二·三·四·五·六

上午8009:00

下午4005:00

节假日

根据医院需求制定工作及物流时间,确保医院无菌物品供应

2.乙方每周一至周六提供二次医疗器械灭菌服务,并可接收医院应急包处理。乙方在安排节假日工作时间时,应当提前征询甲方工作安排,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满足甲方工作要求为准则。

3.物品交接时,双方两人共同清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签名确认。如有疑问,及时告知双方专职人员,联系处理。接收时注意个人防护及医院感染控制相关规定,并严格保证无菌物品的无菌状态。

4.乙方提供物流服务(急送物品灭菌除外),负责接收和发放诊疗器械、器具、物品及敷料。物流服务所产生的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除特别约定外和急送物品灭菌的除外。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卧龙湾支行(长沙聚力康灭菌技术有限公司:43001557061052500266)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清洗消毒灭菌物品的种类:高温灭菌物品:是甲方需要高温压力蒸汽灭菌的、可重复使用的手术器械、诊疗器械、器具、物品及敷料等;低温灭菌物品,如腔镜器械等;高水平消毒物品,如抽血皮条、湿化瓶、呼吸机管路;待灭菌物品:由医院科室自行处理打包代灭菌物品,如精密器械、显微器械、特殊的物品可由甲方自行清洗,包装后由乙方进行代灭菌。

2.由甲方提供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诊疗器具、器械包、敷料包的配置清单交由乙方录入聚力康医疗消毒供应中心追溯数据系统。

3.甲方提前通知需要的灭菌敷料包的数量,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所需清洁敷料(如手术衣、铺巾、治疗巾等)的清单至甲方被服室领取相应数量的清洁敷料,乙方检查包装(包装材料及方式根据甲方的要求)后进行代灭菌处理。涉及包内所需的敷料配件(如:纱布、棉签、擦手纸等)由甲方提供。其他需要灭菌的棉球、纱球、棉垫等由甲方自行包装后,乙方负责代灭菌处理。

4.甲方使用后的污染物品,弃去所有一次性损伤性锐器,进行预处理后,甲方专人进行“登记入乙方提供的交接单、分类、装框”后再转交乙方,由乙方派专车和专用污物箱回

收消毒灭菌处理,双方当面清点物品并签字确认。

5.甲方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器械和敷料,存放于乙方,以备急用和更换,并且乙方应做好相应的使用登记。

6.清洗消毒灭菌物品包装具体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乙方加强质量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保证产品及服务质量。乙方的人员、设施、设备、操作和管理控制应符合国家卫生部不时颁布的关于消毒供应中心的行业标准,加强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

2.乙方的服务标准及所提供灭菌产品的标准须符合《WS310.1-2016消毒供应中心行业标准》,乙方提供的服务及灭菌产品的要求须达到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ü送达客户处产品的合格率=100%

ü送达客户处产品的准确率=100%

ü客户满意率≥90%

若国家卫生部对上述标准进行修订调整的,乙方应确保服务标准及所提供灭菌产品的标准符合国家最新规定及要求。

3。乙方负责物品分类、清洗、消毒、检查包装、保养、灭菌、监测。物品的清洗消毒灭菌方式、包装要求应符合国家规范(参照标准为WST3672012《医院消毒技术规范》、《WS3102016三项标准》和甲方要求。根据国家规范、临床需求和发展的需要,共同协商更改相关信息、清洗消毒灭菌方式、包装要求,并签订书面文件以兹共同遵守。

4.乙方需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物品的消毒灭菌处理。(一般器械处理时间为5小时,需做生物监测的植入型手术器械须待增加3小时生物判读时间,以乙方人员签字接收到器械物品时间起算)。外来医疗器械必须(至少)于手术日前一天15:00之前送抵聚力康望城经开区(普瑞西路1288号),甲方应提供外来医疗器械的相关信息:手术日期、病人姓名、床位号、住院号、手术名称、手术医生、使用医院、使用科室、供货商名称,消毒灭菌注意事项等。聚力康外来医疗器械专员负责在信息系统内录入相关信息。聚力康外来医疗器械专员和供方人员双人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一式三份(聚力康、供应商、医院各一份)。乙方负责将已消毒、灭菌合格的物品通过无菌专用转运车和无菌专用箱送至甲方的无菌物品接收点,并确保运输过程中不被污染,经过双方确认当面清点、签字确认。

5.乙方有责任向医院提供相应物品清洗消毒灭菌的完整的监测记录,包括物理参数的实时记录,灭菌化学监测、生物监测及人员操作情况。并对相应的信息进行记录、存档,可以跟踪、查询诊疗器械、器具、物品及敷料对应的各种监测数据。发放至甲方的植入物监测报告信息包括(器械名称、数量、灭菌日期、灭菌批次、灭菌器编号,物理监测(趋势图)报告,PCD化学监测报告,生物监测报告,报告人签名,加盖聚力康公章)。如遇紧急抢救手术等特殊情况,聚力康在保证物理监测、化学监测PCD(第五类化学指示物)合格的前提下,允许提前放行至甲方。聚力康在第一时间获得生物监测结果后立即通知甲方,将生物监测合格报告及时送至甲方(包含方式:书面报告、传真、邮件)。

6.甲方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据处理器械包条形码查询追溯信息(清洗记录在清洗生产日期6个月内,灭菌记录在生产日期3年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处理甲方器械物品前,可建议甲方更换功能质量不合格的器械物品,对该器械物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做出鉴定或评估后,(包括但不限于外型功能损坏、有明显严重锈迹老化),乙方有权拒绝处理不合格器械(注:不合格器械界定由乙方根据手术器械判定标准向甲方提出双方达成一致)。若在乙方清洗、消毒、灭菌过程中导致的器械物品毁损或丢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器械物品的赔偿标准按器械物品购买时的价格按使用年限折旧后计算。

2.甲方需按双方约定的备包数量及时提供备用器械及敷料,因甲方提供备用器械及敷料不足,导致乙方备包数量短缺,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及时(一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补足备用器械及敷料。

3.由于甲方在已消毒、灭菌的物品移动、存放过程中导致破损、污染、开包、过期使用等,造成感染等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4.在协议服务期内,乙方须每月向甲方提供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符合《WS310.1-2016消毒供应中心行业标准》的表单,并开通相关的监测实时记录的网络端口,以便查询。

5.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社会化消毒供应中心的资质文件及检验报告

6.若因甲方因锐器未丢弃给乙方工作人员造成职业暴露的损害后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暴露,是指由于乙方工作人员操作关系而暴露在危险因素中,从而有可能损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一种情况。

7.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一方经过三次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提出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双方服务的结算,并在结算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的支付、器械用品等的清算。

7.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不可抗力因素及本协议有约定的除外)。违约解除本协议的一方,应对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主张损失赔偿所发生的各类合理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0年7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双方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补充或变更,以书面形式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及其《配置清单》/附件一《清洗消毒灭菌物品包装具体要求》/附件二《物品损坏或遗失的处理制度》/附件三《急送物品灭菌处理制度》/附件四《长沙聚力康器械包处理价格表》均为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协议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连同附件,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招标公司执一份。

4、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楚沩中路171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普瑞西路1288号长沙大河西科技创业园2号厂房
法定代理人: 杨曙光 法定代理人: 徐晶
委托代理人: 喻爱珍 委托代理人: 秦玉娟
电话: 0731-87822519 电话: 0731-88720691
传真: 0731-87822519 传真: 0731-88720692

附件列表
  1. 宁乡中医成交通知书.pdf宁乡中医成交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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