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霞浦县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8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0/04/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921]hhtc[tp]2019004
预算金额18万元
招标公司霞浦县水利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潘孝堂13507579992
公告正文
霞浦县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服务类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921]HHTC[TP]2019004 作者:霞浦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0-04-08 09:50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霞浦县水利局

乙方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21]HHTC[TP]2019004霞浦县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C1199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1 国内 180000 180000 / /
合计: 1800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山河路99号

4.3交付条件:按照行业标准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30 签订合同三十日内完成有证取水核查登记支付30%
2 70 六十日内完成无证取水登记支付70%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

10、违约责任

1.受托方应如实汇报检查情况,不得隐瞒采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数据采集的有关信息,包括委托方相关信息、检查工作安排、检查结果等。 2.若受托方存在未履行上述条款所规定义务的行为,受托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每发现一例,违约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根据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霞浦县水利局 乙方: 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三河路99号 住所: 永安市新安路599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谢传安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潘孝堂
联系方法: 13178103339
联系方法: 13507579992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账号: 账号: 9030410010010000015764

签订地点:霞浦县

签订日期:2020年04月08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