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共长沙县委党校中共长沙县委党校家具采购项目三标段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8/15
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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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307210009-1 采购人(全称): 中共长沙县委党校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山市钜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中共长沙县委党校家具采购项目三标段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721000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按甲方通知70日内交货安装完毕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1乙方负责产品到甲方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乙方负责,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2乙方负责产品在甲方指定地点的保管、安装、调试,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1.4乙方负责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安装要求 2.1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2.2由乙方提供货物安装、调试所需要的耗材。 2.3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及采购用户单位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及采购用户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等工作。乙方需加强安装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人员需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如安装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4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及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甲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采购的货物为综合单价,结算时按实际供货的数量进行结算。乙方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完成收货可付至合同金额的20%,项目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7%,剩余的3%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付清(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质保金在质保期不计息。 在甲方积极配推动付款支付流程的前提下,如出现财政款项拨付不及时,暂无法支付的情形,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延期支付,乙方不予追究甲方延迟付款违约责任。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山市钜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01102290920011146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和原材料应遵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如有更新均按照国家现行最新的规范标准执行) GB 18581-2020《木器涂料中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QB/T 1952.1-2012《软体家具沙发》 QB/T 4463-2013《家具用封边条技术要求》标准 QB/T 2189-2013《家具五金 杯状暗铰链》 QB/T 2454-2013《家具五金抽屉导轨》 GB/T 9846-2015《普通胶合板》 QB/T 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QB/T 2280-2016《办公家具 办公椅》 GB/T 35607-2017《绿色产品评价家具》国家环保标准要求 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国家环保标准要求 GB/T 16799-2018《家具用皮革》标准 GB/T 10125-2012《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 GB 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质量保证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整体质保期三年,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出现售后不及时或售后不到位的情况,视情况严重程度扣除质保金或反馈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质保期内,免费提供所有货物的维修服务,不再收取由此产生的费用。 3.质保期内免费提供所需安装、调试等的任何备件及专用工具,以及各类备品备件。 (3)售后服务 1.服务响应:乙方需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售后服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乙方在项目过程中更换项目负责人、售后服务联系人,需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发生质量问题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电话通知后2小时内给予解决方案,12小时内到达现场。重大问题或其他无法立刻解决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解决或提出明确解决方案。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解决,质保期应顺延。 2.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部费用,包括送货上门、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提供现场更换或维修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号文)要求,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次采购的货物为综合单价,包含产品、配套附件、材料购置、产品运输、保险、保管、安装、调试、验收、保修维护、检测、税费、财务办公费用等所有相关费用,应根据项目要求和情况,充分考虑项目所需的设备及配套附件,以及所有材料运输、现场装卸、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提供,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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