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方数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024年东方数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充电桩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8月30日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7kW交流充电桩
台
型号:R1,
7kW交流充电桩,一体式,落地式,室外含立杆
领充、陕西西安
200
1085.00
217000.00
2
7kW交流充电桩,一体式,壁挂式
935.00
187000.00
3
14kW交流双枪充电桩
型号:LCA-TCDZ-2014,
4kW交流双枪充电桩,一体机,落地式,室外含立杆
25
1630.00
40750.00
4
60kW一体式直流充
电桩(双枪)
型号:LCCDZ-DC1.0/6060kW一体式直流充电桩
(双枪),一体机,落地式
36
18283.60
658209.60
5
120kW一体式直流 充电桩(双枪)
型号:LCCDZ-DC1.00/120,120kW一体式直流充电桩
92
33200.00
3054400.00
6
240kW一体式直流 充电桩
型号:LCCDZ-DC1.00/240,240kW一体式直流充电桩,
体机,落地式
46216.40
7
360kW分体(机)式直流充电机 (分体机拖六)
型号:LCCDZ-DC1.00/360,360kW分体(机)式直流充
电机(分体机拖六),分体机,落地式
110080.00
550400.00
8
480kW分体(机)式直流充电机(分体机拖八)
型号:LCCDZ-DC1.00/480,480kW分体(机)式直流充
电机(分体机拖八),分体机,落地式
20
134848.00
2696960.00
合计金额
7450936.00
数量以甲方分配的任务为准。本项目根据实际供货数量和合同单价(即投标单价)按实结算。
本项目合同金额为2235280.8元,本项目确定3家中标人,乙方中标金额为7450936.00元,分配任务比例为30%。
交货时间:根据甲方要求分批次供货。乙方在接到甲方供货通知后20个日历日内完成供货。
乙方负责产品到甲方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并负责其派出的现场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人身意外保险。乙方对设备运输装卸、调试等过程中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发生的任何责任事故与甲方无关。
1.结算方式:本项目根据实际供货数量和合同单价(即投标单价)按实结算。合同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包含外观设计、采购、运输(含二次转运与垂直运输)、装卸、调试、质检、验收、技术服务、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培训、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本项目费用含外观设计,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创新性、美观性、安全性、可生产性的外观设计。
2.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供货计划分批供货。乙方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由甲方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货款结算,每月结算一次,经甲方确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设备价款的90%。余款10%按整机质保期总时长每年度平均支付,在乙方完全履行当年度质保义务且经甲方认可后支付,即自每批验收合格之日起每满一年为一个付款周期。以上付款均不计息。
3.每次付款前向甲方提供请款报告、足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其他证明资料,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延迟或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有权选择转账、承兑汇票或其他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时间为甲方完成付款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原厂生产且未使用过的,并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产品性能应持续达到甲方要求的标准。同时,项目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条例与相应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项目充电桩整机质保5年,充电模块提供终身免费维修服务。免费保修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免费保修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免费保修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免费保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投标人,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在合同履行时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不能提出异议。
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甲方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乙方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强制标准、国家相关规范,安装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按《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规定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测试验收
设备外观验收:检查充电桩表面是否完好无损,无划痕、变形等现象。检查充电桩各部件连接是否牢固,无松动现象。柜体的漆层是否达到清洁无损的标准。检查外壳是否采用金属材质制作,并确保其坚固以防止漏电。
电气安全性能验收:检查充电桩的电气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包括防雷击、防火等方面。检查电流回路以及其它回路导线的截面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检查导线和电气元件连接是否牢固可靠。检查端子排有无损坏,固定是否牢靠,绝缘是否良好。
功能验收:检查充电桩的充电功能是否正常,包括充电速度、充电电流、充电电压等方面。检查充电桩输出电压和电流是否稳定,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充电桩充电效率是否达到预期标准。
通信与控制系统验收:检查充电桩与后台管理系统的通信是否正常,包括数据传输、远程控制等方面。现场检查充电机屏电器的名称、型号和运行标志是否齐全、清晰。
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5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报送招标监管部门。到货验收只是对产品、规格、数量等外观事项的初步验收,并不代表质量验收合格,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监管部门,否则视为违约。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验收单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乙方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竣工资料一式三份,装订。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授权李胜难(联系电话18638808803)为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甲方负责本项目管理工作。
2.在乙方完全履约的前提下,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相关款项。
3.乙方在履约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影响项目进度,工期相应顺延。
4.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正,提出整改意见、要求。
5.因甲方业务调整,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授权万海礁(联系电话13787019911)为现场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签署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全部行文函件,并代表乙方全权负责本项目供货、调试、质保等工作。
2.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及要求,将项目产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待甲方安装完毕后,根据甲方通知的时间及要求组织人员进场调试。产品须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甲方要求。
3.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自甲方验收合格后,本合同项下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在甲方验收合格之前的风险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提交定期维护计划,并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及时响应、提供应对措施。
5.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规范,甲方及物业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纪律规则。
7.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按期保质供货、调试。
8.乙方保证其及其工作人员具备履行本合同相关的资质和证件。
9.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乙方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1.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了甲方及甲方的合作商财产损坏、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3.乙方对于因投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各项条款、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经营机密等保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本条仍然有效,直至甲方明确书面确认不需要保密之日止。
14.无论合同中各项义务是否由乙方直接履行或无论乙方的转包或分包是否已取得甲方事先同意,乙方应保证该分包/转包商按照不低于合同的标准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反腐败条款等规定的各项义务,并且乙方仍对该分包/转包商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5.在乙方履约过程中,如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公司要求乙方进入其厂区前,签署相关文件,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并签署。
17.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影响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进入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公司指定区域以外的区域。
18.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项目产品、技术、系统、服务等权属清楚,未在其上设定任何抵押、质押,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且不存在有损人体健康的情形。
19.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与产品有关的资料、信息是真实的和正确的,没有虚假的内容,甲方可完全依照相关资料和信息实现相应的目的。
20.在乙方履约过程中,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环保、消防事故/事件,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及赔偿责任。
1.如遇不可抗力和非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其工期顺延。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期一天乙方应按延期货物金额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按本合同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包括第三方向甲方主张的赔偿)。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至第三人,否则,乙方应按本合同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包括第三方向甲方主张的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支付任何费用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投标和合同要求的标准供货,甲方可对已送至安装现场的货物进行检查,如发现所供设备和材料的数量、材质、技术规格、品牌出现与应标时不符合的情况,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并按照投标的标准重新供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不配合甲方的工作任务安排或货物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出现一般质量问题达到三次以上,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按合同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包括第三方向甲方主张的赔偿),甲方有权将其工作量由其余中标单位进行分摊。
4.任何第三方就本合同的产品或服务主张知识产权或其他任何权利,认为产品或服务侵权或涉嫌违法的,乙方应积极解决,保证甲方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第三方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和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与诉讼相关的一切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支付任何费用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5.对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款项,甲方有权直接在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予以直接扣除,不足抵扣部分,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予以交纳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