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蒙山县县城规划区内道路综合清扫保洁服务、垃圾收运服务、垃圾中转站运营管理、市政公厕运营管理、乡(镇)生活垃圾清运及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营管理等劳务外包项目质疑函的回复函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柳州拓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柳东路36号之一碧龙小居4栋1-2-4
邮编: 545006
法定代表人:张震泽(质疑代表)
联系电话: 19971070012
地址:柳州市箭盘新村1-2-101
邮编: 545006
电子邮箱: 2977450560@qq.com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蒙山县县城规划区内道路综合清扫保洁服务、垃圾收运服务、垃圾中转站运营管理、市政公厕运营管理、乡(镇)生活垃圾清运及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营管理等劳务外包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 WZZC2022-G3-230042-ZXGJ 包号:/
采购人名称:蒙山县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站
采购代理机构: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2022年6月23日
柳州拓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收到你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邮寄过来的关于蒙山县县城规划区内道路综合清扫保洁服务、垃圾收运服务、垃圾中转站运营管理、市政公厕运营管理、乡(镇)生活垃圾清运及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营管理等劳务外包项目质疑函,现就贵公司质疑事项和答复如下: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评审标准:商务分中《企业实力信誉分》的设定。
事实依据1:(1)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本质上是管理体系的一种,在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等多项认证的情况下,仍要求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一种重复要求,并且此认证与履行本项目合同无关,毫无项目实际需求依据,属于特定商务条件。
(2)《清洁服务认证证书》、《清洁行业企业品牌认证》,投标人具有参与《绿色清洁服务规范》团体标准(修)订工作参编单位标准化证书,该评分规则都以特定认证证书作为加分项,具有明显倾向性,属于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答复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商务分中《企业实力信誉分》评审条款设定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清洁服务认证证书》、《清洁行业企业品牌认证》,投标人具有参与《绿色清洁服务规范》团体标准(修)订工作参编单位标准化证书性质跟设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性质一样,并未将此设为资格条件和商务条件,仅是作为商务评分中的一个评分因素项,同时本项目是面向全国所有符合项目需求的供应商招标的。由于本项目服务周期长,涉及的地域和服务群众范围广,对整个县城的公共服务形象影响力大,中标供应商需具备一定的合同履约能力。投标人是否具备以上证书体现了投标人的企业实力信誉的优秀与否和证明其履约能力的重要体现。投标人具备清洁服务认证证书星级评分设置里也有细化,星级高低与服务质量成正比,对于采购人和群众是有效保障。所以要求供应商在企业实力信誉及服务质量上有要求符合法规规定,同时在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取符合本项目的投标人也是采购人的基本权利和实行公开招标的意义所在。我公司与采购单位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故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评审标准:商务分中《项目管理》的设定。
事实依据2:(1)对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安全类管理人员从资历证书有明显的过高要求,超出履行合同所必需专业技术能力要求,存在门槛限制、设卡现象,在有目的性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筛选,且具有特定为部分企业量身定做的嫌疑,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意见答复2:本项目未将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安全类管理人员从资历证书作为资格条件,仅作为评分标准中商务分评分因素项。同时本项目的初衷是为了进一步创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实现环卫作业“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改善人居环境,切实加快广西公园县城和国家文明县城的创建步伐、构建生态蒙山。在商务分中设置项目管理人员具备对应的证书和专业技术能力,在评分办法中对项目实施人员从业能力做出区分没有不妥,在专业的角度履行本项目的作业标准与技术要求,专业人士做专业工作合理合规!能更好的服务本项目,保证项目的更好实施与合同的履行。同时在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取符合本项目的投标人也是采购人的基本权利和实行公开招标的意义所在。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及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规定,符合设置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况,故该项质疑不成立。
综合上述质疑事项,均缺乏依据,予以驳回,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回复单位: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回复日期: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