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类评估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99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7/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99万元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恒明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夏平平0731-87900969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F202305230080-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恒明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类评估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F20230523008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类评估采购 房地产土地评估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50
 合计金额小写: 99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玖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根据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度工作安排,集团公司需对2023年度土地出让、自主摘牌、土地收购、土地处置等相关业务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故现委托乙方对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含下属三级公司)所属范围内的土地类项目进行评估,涉及土地面积约2000亩(具体以甲方的实际需求为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7-04 —— 2025-07-03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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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合同暂定金额(含税)为:两年总服务期限内总费用不得超过人民币玖拾玖万元整(?990000元)。合同一年一签,甲方视乙方的服务完成情况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合同。乙方因开展本项目工作所需的全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方案编制费、税费、现场踏勘费、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结算办法:
(1)评估费用按单个项目进行结算,参考湘土协发[2019]26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土地评估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宁乡市政投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文件指导价基础上乘以乙方成交费率50%进行计算,并经项目单位内审后按实结算,总结算金额累计不超过成交总额。
(2)评估费用的最终结算:根据本合同约定,本项目的最终折扣及最终结算价以甲方的最终审核结果为准。本条第1项约定的“合同暂定金额”系乙方两年度累计合同金额上限值:若最终结算审计金额累计高于“合同暂定金额”的,则以“合同暂定金额”作为累计最终结算价;若最终结算审计金额累计低于“合同暂定金额”的,则以累计最终结算审计金额为最终结算价。
(3)具体的费用支付方式及时间等内容以每个项目所单独签订的合同为准。
4.2 收款账户: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恒明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8201030000000557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必须保证按期完成评估工作,安排参与本项目评估的人员均具备相应资质。
2、提供的服务、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与行业习惯。
3、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4、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保证所获数据真实有效,对所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负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其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否则,甲方不予支付服务费,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应依照甲方的要求按时交付完整成套的成果文件,且在交付后向甲方提供长期技术支持和后期服务。
6、对成果文件中出现的遗漏、错误等质量问题或甲方、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合理意见,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进行修改或补充,并不得另外计取费用。
7、乙方应协助配合甲方完成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无偿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土地评估报告应参照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文件规定,由乙方自行办理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手续,取得电子备案号。
2、乙方应对评估报告负责,如甲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并向乙方申请复核评估,乙方应重新安排评估师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则向湖南省土地协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处置相关事项。
3、乙方取得甲方就具体项目签订的单个评估委托合同,以及土地评估报告的电子备案号,是各个项目结算申请付款的依据之一。
4、(单个)项目经甲方及其上级职能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有权要求乙方承担。
5、本项目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6、乙方应确保其交付的最终成果经甲方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经书面告知甲方,仍不予更正,乙方有权终止工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委托乙方后,如乙方无正当原因中断/终止委托,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等,由乙方赔偿和承担。
3、若乙方将其承包的项目分包、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本合同所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甲方及甲方下属子公司经济损失及期限损失,还包括甲方及甲方下属子公司为解决双方争议而支出的差旅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证费以及其他全部相关费用。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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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合同终止的有关约定
1、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经书面告知甲方,仍不予更正,乙方有权终止工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委托乙方后,如乙方无正当原因中断/终止委托,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等,由乙方赔偿和承担。
3、若乙方将其承包的项目分包、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本合同所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甲方及甲方下属子公司经济损失及期限损失,还包括甲方及甲方下属子公司为解决双方争议而支出的差旅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证费以及其他全部相关费用。
11.2禁止商业贿赂条款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甲方负责人、指定联系人及相关人员行贿或变相行贿,否则,一经查核属实,甲方除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外,并按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3 保密条款
乙方对本合同所有内容、甲方交付的所有资料信息以及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晓的甲方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均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对任何第三方透露,亦不得自行使用,违反本条约定的,应按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负责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对甲方依旧负有保密义务。
11.4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书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合同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11.5通知与送达
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有关通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向任一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可向被送达方在本合同尾部提供的联系地址送达,如因被送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对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签收的,通知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视为被送达方已经收取相关通知或文件)。
11.6 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为项目总服务合同。本合同项下每个具体项目评估工作的承接,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两天内确定承办,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履行。
2、双方对具体项目的承办需另行签订合同,并明确具体项目的要求、时间、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合同内容。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宁乡大道16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街道花明南路156号

法定代理人: 周国强 法定代理人: 赵晓超

委托代理人: 朱丽萍 委托代理人: 夏平平

电话: 0731-87899817 电话: 0731-87900969

传真: 0731-87899817 传真:


附件列表:
成交通知书-土地评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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