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行唐县职业教育中心行唐县职业教育中心购置教学设施设备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北省
发布时间
2024/11/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HB2024093600030001
二、项目名称: 行唐县职业教育中心购置教学设施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锦程饰创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投诉人地址: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北大街626号
四、基本情况
行唐县职业教育中心购置教学设施设备项目(三标段)于2024年9月3日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9月24日在行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河北龙鼎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标段中标供应商,2024年9月25日发布中标公告。2024年9月26日河北锦程饰创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10月9日在法定答复期内向投诉人做出答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7日接收并受理该投诉。#basic#行唐县职业教育中心#_#河北中赀科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_#河北龙鼎科技有限公司#_#河北锦程饰创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_@_@行唐县朝阳路37号#_#石家庄红旗大街88号#_#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158号河北国际商会广场B座401室#_#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北大街626号#_@_@被投诉人#_#被投诉人#_#相关供应商#_#当事人#_@_@#FILENAME##_##_#
中标单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经营范围中并不包含本项且产品新能源信息化自动空调的制造能力,由此可说明本中标单位所提供制造商并不符合本项目要求,为虚假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行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石家庄市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文件编号
行财采投[2024]7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null
二、项目名称: 行唐县职业教育中心购置教学设施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锦程饰创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投诉人地址: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北大街626号
四、基本情况
行唐县职业教育中心购置教学设施设备项目(三标段)于2024年9月3日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9月24日在行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河北龙鼎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标段中标供应商,2024年9月25日发布中标公告。2024年9月26日河北锦程饰创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10月9日在法定答复期内向投诉人做出答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7日接收并受理该投诉。#basic#行唐县职业教育中心#_#河北中赀科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_#河北龙鼎科技有限公司#_#河北锦程饰创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_@_@行唐县朝阳路37号#_#石家庄红旗大街88号#_#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158号河北国际商会广场B座401室#_#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北大街626号#_@_@被投诉人#_#被投诉人#_#相关供应商#_#当事人#_@_@#FILENAME##_##_#
中标单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经营范围中并不包含本项且产品新能源信息化自动空调的制造能力,由此可说明本中标单位所提供制造商并不符合本项目要求,为虚假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行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石家庄市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文件编号
行财采投[2024]7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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