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多媒体系统装修工程规范编制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监理设备性能检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整体设计农副产品物业服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辅材区人大系统进行规范化建设提档升级办公楼修缮改造1层-4层办公楼装饰装修修缮改造工程会议室装饰装修修缮改造强弱电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工程采暖工程各种深化细化施工图工程设计临时工程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施工设备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工程和设备永久占地临时设施施工现场取样试验临时占地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计日工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图纸的修改文物古迹遗迹化石钱币物品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场外交通设施场内道路桥梁基础设施交通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超重件场内交通维修养护场内临时道路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飞机调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相关费用交通条件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气象观测地质勘察地下工程市政管网施工措施计划工伤保险多余材料竣工资料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专业工程工程照管半成品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修复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工程复核测量试验样品试验报告测量成果隐蔽工程检查钻孔探测工程隐蔽部位隐蔽部位覆盖治安保卫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筑垃圾的堆放清除紧急抢救抢修劳动保护生活环境施工人员生活基地急救的医务人员医疗设施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专项施工方案测量放线基准线测量基准点水准点材料设备永久设备替代品替代材料备件安装工具检测试验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试验条件现场材料试验试验人员工程质量检查复核试验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现场工艺试验暂估价各可调因子施工队伍进场甩项缺陷修补试运行成品保护保管单机无负荷试车投料试车竣工结算审核工程保险工程进度计划安全专项方案月度报表竣工图施工安全保卫施工照明环卫施工噪音管理巡查警示围栏防火防盗设备的存放施工场地清洁卫生人防消防设施防雷钢筋混凝土模板材料扬尘治理专项方案拓荒保洁工程建设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实用功能施工过程的质量成本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施工中各种矛盾组织协调工作水电费工期延误索赔或签证工程款支付分包商的确定主要材料施工总进度计划结构配件治污减霾散装水泥石灰石材非成品材料预拌砂浆公共绿地景观绿化图纸答疑广联达云养老保险工程材料住宅小区配套供冷系统电气管线防水瀑布式幕墙卫生间房间外墙面防渗地基基础施工图纸建筑垃圾外运各种材料废料化学品废物清洗废液废漆料危险废物灭火器材脚手架安全防护用具防护设施安全防护服装环境和文明施工事故应急预案
金额
426.53万元
项目地址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22/11/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dzc2022093003
预算金额431万元
招标联系人祁主任
招标代理机构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工18729530649
中标公司苍龙集团有限公司99.86万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陕西汉海实业有限公司326.66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ZDZC2022093003
二、项目名称: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多媒体系统采购及安装):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苍龙集团有限公司 |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8号C座F层 | 998,697.61元 |
合同包2(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装修工程):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陕西汉海实业有限公司 | 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82号 | 3,266,658.90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多媒体系统采购及安装):
工程类(苍龙集团有限公司)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金额(元) |
---|---|---|---|---|---|---|---|
1 | 装修工程 | 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多媒体系统采购及安装 | 多媒体系统采购及安装 | 90日历天 | 杜玉磊 | 二级建造师/陕261212250035 | 998,697.61 |
合同包2(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装修工程):
工程类(陕西汉海实业有限公司)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金额(元) |
---|---|---|---|---|---|---|---|
2 | 装修工程 | 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装修工程 | 装修工程 | 90日历天 | 王小军 | 二级建造师/陕261111225003 | 3,266,658.9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明、陈文郁、程明、何惠军(采购人代表)、康战锋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
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合同包号 | 合同包名称 |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 收取对象 |
1 | 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多媒体系统采购及安装 | 1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2 | 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装修工程 | 2.58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临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临潼区东大街
联系方式:136092021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38号金花新都汇A座1201室
联系方式:1872953064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工
电话:18729530649
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01日
相关附件:
临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临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苍龙集团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pdf
苍龙集团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pdf
苍龙集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苍龙集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陕西汉海实业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pdf
陕西汉海实业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pdf
陕西汉海实业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陕西汉海实业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1).doc
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1).doc
临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中中,临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
标(成交)明细标(成交)明细
受受临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临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委托,采用委托,采用进行采购进行采购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项目编(项目编
码:码:ZDZC2022093003)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
一、合同包1(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多媒体系统采购及安
装)
、中标(成交)供应商:苍龙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总价:总价:998697.61元元
1.1、中标(成交)供应商:苍龙集团有限公司1.2、中标(成交)1.3、中标(成交)标的明细:、中标(成交)标的明细:
工程类工程类
序序号号 | 品目品目名称名称 | 标的名称标的名称 | 施工范围施工范围 | 施工施工工期工期 | 项目项目经理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执业证书信息 | 数量数量 | 计量计量单位单位 | 单价单价(元元) | 总价总价(元元) |
1 | 装修工程 | 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多媒体系统采购及安装 | 多媒体系统采购及安装 | 90日历天 | 杜玉磊 | 二级建造师/陕261212250035 | 1.00 | 项 | 998,697.61998,697.61 |
二、合同包2(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装修工程)
、中标(成交)供应商:陕西汉海实业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总价:总价:3266658.90元元
1.1、中标(成交)供应商:陕西汉海实业有限公司1.2、中标(成交)1.3、中标(成交)标的明细:、中标(成交)标的明细:
工程类工程类
序序号号 | 品目品目名称名称 | 标的名称标的名称 | 施工施工范围范围 | 施工工施工工期期 | 项目项目经理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执业证书信息 | 数量数量 | 计量计量单位单位 | 单价单价(元元) | 总价总价(元元) |
1 | 装修工程 | 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装修工程 | 装修工程 | 90日历天 | 王小军 | 二级建造师/陕261111225003 | 1.00 | 项 | 3,266,658.903,266,658.90 |
-第1页-
2.2开标一览表
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合同包
合同包号
项目编号ZDZC2022093003
7
投标总报价犬写:玖拾玖万仟陆佰玖拾柒元陆角壹分
(元)小写:998697.61
项目经理杜玉磊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90日历天
说明:
1.报价总报价以元为单位,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开标一览表(唱标报告)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
响应投标从而导致该投标被拒绝。
程)的投标报价=土
3.合同包2(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
建部分报价+家具部分报价;家具部分报价为全费用报价。
售
投标人(公谷龙集团有限公司
610:3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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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补充说明
的事项
2.11.1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临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单位名称)的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合同包1(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
建设项目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多媒体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名称)采购活
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
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
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多媒体系统采购及安装(标的名称),属于建筑
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苍龙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116人,营业收入为49877.4304万元,资产总额为57092.5985万元,属于
虫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
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苍龙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10月31-日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
业可不填报。
(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
的中小企业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后附人员社保及2021年度财务报告
第338页/共5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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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 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 |
合同包号 | 合同包2 |
项目编号 | ZDZC2022093003 |
投标总报价(元) | 大写:叁佰贰拾陆万陆仟陆佰伍拾捌元玖角整元小写:3266658.90元 |
项目经理 | 王小军 |
质量标准 | 合格 |
工期 | 90日历天 |
说明: | 1.报价总报价以元为单位,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2.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开标一览表(唱标报告)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从而导致该投标被拒绝。3.合同包2(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装修工程)的投标报价=土建部分报价+家具部分报价;家具部分报价为全费用报价。 |
投标大、(公章):陕西汉海实业有限公司
3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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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附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没有则不提供。投标人声明函将随结果公
告一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
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非小微企业不填写)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
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
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
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
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合同包2),属于(建筑
业);承建(承接)企业为(陕西汉海实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0人,营
业收入为819万元,资产总额为1473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
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
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
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企业名称(盖章):陕西汉海实业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10月31日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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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ZDZC2022093003政府采购项目
入库流程:请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投标人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投标人库。一、投标人入库特别提示二零二二年九月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到,本公司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因此,请适当提前到达。受疫情影响,请各投标人提前注册西安健康一码通,自备口罩等防护工具,做好个人防护。二、健康一码通3.投标人填报信息后提交,投标人的基本信息将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2.填写基本信息,在线提交相关材料扫描件。1.登陆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自行注册并获取投标人用户名及密码。
第五章主要商务条款49第四章评标办法39第三章投标人须知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第一章招标公告2目录
一、项目基本情况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38号金花新都汇A座1201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0月31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66第七章拟签订的合同条款51第六章工程量清单50
合同包1(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多媒体系统采购及安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4,310,000.00元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项目名称: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ZDZC2022093003
合同包2(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装修工程):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包最高限价:1,003,000.00元合同包预算金额:1,003,000.00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1-1 | 装修工程 | 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多媒体系统采购及安装 | 1(项) | 详见采购文件 | 1,003,000.00 | 1,003,000.00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包最高限价:3,307,000.00元合同包预算金额:3,307,000.00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2-1 | 装修工程 | 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装修工程 | 1(项) | 详见采购文件 | 3,307,000.00 | 3,307,000.00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合同包2(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装修工程)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合同包1(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多媒体系统采购及安装)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三、获取招标文件(1)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2)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中信用查询的要求。(3)提供建设部门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项目经理须提供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项目的声明;说明: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2、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合同包2(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装修工程)特定资格要求如下:(1)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2)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中信用查询的要求。(3)提供建设部门颁发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项目经理须提供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项目的声明;说明: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2、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合同包1(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多媒体系统采购及安装)特定资格要求如下: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时间:2022年10月31日14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售价:免费获取方式:现场获取地点: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38号金花新都汇A座1201室时间:2022年10月08日至2022年10月12日,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4:00:00至17: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1.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须携带供应商出具的对获取人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以及获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携带原件)。六、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五、公告期限开标地点: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38号金花新都汇A座12楼会议室提交投标文件地点: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38号金花新都汇A座12楼会议室
(4)《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3、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2.请潜在供应商务必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进行陕西政府采购统一身份认证注册登记。
(10)《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9)《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8)《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7)《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6)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5)《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地址:临潼区东大街名称:临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1.采购人信息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2)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1)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29号);
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18729530649地址: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38号金花新都汇A座1201室名称: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1360920211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022年09月30日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电话:18729530649项目联系人:王工
序号 | 内容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人 | 名称:临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地址:临潼区东大街联系人:祁主任联系电话:13609202111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 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联系人: 王工地 址: 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38号金花新都汇A座1201室电 话:18729530649 |
3 | 监督机构 | 西安市临潼区财政局 |
4 | 采购项目名称 | 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 |
5 | 采购项目编号 | ZDZC2022093003 |
6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7 | 采购预算金额 | 4,310,000.00元合同包1(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多媒体系统采购及安装)采购预算金额:1,003,000.00元合同包2(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装修工程) 采购预算金额:3,307,000.00元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标处理 |
8 | 工期 | 90日历天 |
9 | 质量标准 | 合格 |
10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1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否 þ是,非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 |
12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如有需要,请投标人自行前往进行现场踏勘。 |
13 | 标前答疑会 | 不召开 |
14 |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时间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不足十五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15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 | 以书面形式发出的答疑纪要或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
16 | 投标有效期 | 从投标截止日起不少于90日历天 |
17 | 招标文件售价 | 免费赠送 |
18 | 是否允许递交多个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19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招标文件中凡是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均参照执行。 |
20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1份;副本1份;电子版1份(WORD格式和PDF格式及电子投标书存储,采用光盘存储。 |
21 | 投标截至时间 | 2022-10-31 14:30:00 |
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38号金花新都汇A座12楼会议室 |
23 | 投标文件开标后是否退还 | 否 |
24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2-10 -31 14:30:00开标地点: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38号金花新都汇A座12楼会议室 |
25 | 开标时需核验证件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手持,在开标时由监标人审验; |
26 | 中标公告媒介、期限 | 公告媒介: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
27 | 履约保证金及投标保证金 | 无 |
28 | 中标服务费 | 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中标服务费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 |
2.名词解释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仅适用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的采购活动。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所叙述的工程或货物项目采购活动。1.适用范围一、总则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2.6货物是指本招标文件第六章钟所述所有货物。2.5工程是指人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提供的工程。2.4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2.3采购代理机构: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2监督机构:西安市临潼区财政局2.1采购人:临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2.12《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2.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划分标准的企业。2.10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2.9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的企业。2.8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2.7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符合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如有)。
(3)遵守国家、陕西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2)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1)具备且满足“招标公告”要求的;3.1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3.合格的投标人2.1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4)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同一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与其他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人存在控股、关联关系;(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2限制投标要求:(4)招标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3知识产权4.2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工程和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4.1投标人提供的所有工程和货物,必须是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4.合格的工程和货物(6)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的费用自理。5.投标费用4.3.4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4.3.3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4.3.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4.3.1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3)投标人须知;(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招标公告;6.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6.招标文件的组成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8)投标文件格式;(7)拟签订的合同条款;(6)工程量清单;(5)主要商务条款;(4)评标办法;
7.6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内容为准。7.5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7.4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询问或者质疑的,应在开标前1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在此之后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均为无效,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程序在开标前7天统一以书面形式回复或认为有必要召开答疑会。超过该时间收到的需要询问或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7.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7.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7.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修改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8.4答疑或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8.3采购人不对投标人现场考察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8.2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召开标前答疑会或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答疑会或进行现场考察的时间,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8.答疑会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10.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0.投标人资格要求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招标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9.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7)投标人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投标人提供截止至开标时间前六个月任一月份的缴费凭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4)税收缴纳证明:投标人提供截止至开标时间前六个月任一月份的缴费凭据;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3)财务状况报告:提供经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或开标前六个月内其本公司银行账户出具的资信证明;(2)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
(10)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合同包2(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装修工程):项目经理须提供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项目的声明;(9)合同包1(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多媒体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经理须提供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项目的声明;提供建设部门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包2(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装修工程):提供建设部门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8)合同包1(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多媒体系统采购及安装):提供建设部门颁发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在投标文件资格部分正副本中应附完整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正本加盖投标人红色鲜章。注:(1)以上为投标人必备资格要求,资格证明文件无效或缺项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日当天资格审查阶段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对投标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并将网页截图附在评审资料中作为留存依据(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若没有则此项不需要提供)3.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注: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2.联合投标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身份证。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被授权人代表身份证。11.授权委托10.2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保证愿意接受由采购人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的调查和考证。(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投标人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条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2.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12.4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12.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12.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12.1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3)在享受支持政策而中标或成交后,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②在资格审查时,不予通过资格审查(仅限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2)投标人为中小企业应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以此为依据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不提供或提供有瑕疵的:①在评标时,不享受政府采购价格折扣的优惠政策;(1)中小企业应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划型标准规定,采购活动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13.1中小企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3.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2)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不提供或提供有瑕疵的,不视为小型微型企业。(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的监狱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13.2监狱企业(5)采购代理机构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必须真实有效,如果被举报经查实出具虚假声明函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4)投标人须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工程是指由中小企业制造,即工程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投标人提供的工程既有中小企业制造工程,也有大型企业制造工程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投标人所投产品属于《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文)、属于《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文)、《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13.5投标产品政府采购政策13.4所投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3)采购代理机构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人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投标时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不提供或提供有瑕疵的,不视为小型微型企业。(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各级预算单位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确定并预留本部门各预算单位食堂采购农副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定向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确定预留比例,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时要遵循就近、经济的原则,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注重扶贫实际效果。鼓励采用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13.6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备注: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不给予计分。(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计分只对属于品目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计分,强制类产品不给予计分。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不重复计分。(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按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格式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计算出占投标报价总金额的百分比。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根据财政部财库【2011】124号文件的精神,陕西省财政厅制订了《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为参与陕西省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并按照程序确定了合作的金融机构。中标投标人如果需要融资贷款服务的,可凭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向有资格的银行申请办理,具体规定可登陆陕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anxi.gov.cn/)重要通知专栏中查询了解。(1)陕西省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政策13.7融资担保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业服务的,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对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30%以上的物业公司,各级预算单位可根据符合条件的物业公司数量等具体情况,按规定履行有关变更采购人式报批程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投标、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有关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2)鼓励优先采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是指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
15.投标人的风险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业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4.1本项目严禁采取转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业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业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14.转包与分包为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西安市财政局制定了《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市财发〔2014〕167),为参与西安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并按照程序确定了合作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中标人如果需要融资贷款服务的,可凭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向有资格的担保合作银行申请办理,具体规定可登陆西安市财政局网站(http://xaczj.xa.gov.cn/)栏查询了解。(2)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政策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1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投标人,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16.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恶意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5)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7.投标文件的编写原则和要求四、投标文件(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17.3.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影响后果自负。17.3投标语言17.2.2投标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材料,无论其材料是否重要,采购人均有权拒绝,并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人需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17.2.1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17.2真实性原则17.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规定及要求编写,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并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对投标产品和服务提供完整详细的说明,若投标人对指定的技术要求不能完全响应,应在投标文件中清楚地注明。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的每一项要求所给予的响应必须是唯一的,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7.6投标文件形式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17.5投标货币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17.4计量单位17.3.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必要时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18.2投标人依据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其配套文件、企业定额或参考2004《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量耗定额》、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文件等规定,以及施工图纸、变更图纸、图纸答疑、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补充通知、答疑纪要等有关资料,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施工技术和资金能力,以及企业自身素质、市场行情等因素自主报价。18.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报价。18.投标报价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投标文件的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或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7.7备选方案本项目投标文件应采用书面文件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18.8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8.7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增值税为不可竞争费,应按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规定计算。劳保统筹费按规定计税后扣除,不计入总报价。18.6措施项目清单投标人可根据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增补或调整,增补或调整的措施项目在报价表中应单列并在投标报价说明中说明。18.5投标人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间接费、措施费、利润、规费、增值税和投标单位必须的其它费用以及合同明示的所有风险、责任和义务等全部费用。18.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招标文件第一章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18.3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投标人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其自身提出的任何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凡因投标人对招标文件阅读疏忽或误解,或因对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市场行情等了解不清而造成的后果和风险,由投标人负责。
18.14投标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税费,按照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18.13投标人的投标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18.12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村民等外界阻拦或干扰施工,协调工作由承包人负责,相应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再单独计取。18.11其它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的变更和索赔、调价、材料采购等所设,虽在投标时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不应视为投标人所有。18.10投标报价时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18.9凡本招标文件要求或允许投标人进行报价的各项费用项目,若投标时未报,建设单位将按这些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对待。
18.20投标人应依据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格式计价,其中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投标人应依据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实际情况、市场价格自主报价。组价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社会价格浮动因素,自然灾害损失等风险费用。18.19工程量清单计价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工程量清单计价以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应根据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程序组价。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计价,不得修改清单工程量。18.18所有工程量清单每个项目报价中的单价乘工程量必须等于该项合价,合价累计必须等于合计。18.17所有工程量清单每个项目报价中的单价乘工程量必须等于该项合价,合价累计必须等于合计。如不一致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8.16投标人所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能够打开,内容必须按招标文件电子标书的要求格式填报。18.15投标人填报工程量清单时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据及内容、表格格式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和单价分析表中可插入行以外均不得改动,如有改动因此所造成的责任及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8.26投标人所报清单中的相同清单项综合单价应保持一致,不得出现相同清单项不同综合单价报价,若出现此种情况,结算时仍按低综合单价报价进行工程结算。18.25本工程量清单所提供的工程项目其工程内容表述了主要用料及做法,报价时各投标单位应参照图纸设计说明及相关图集用料及做法组价。18.24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都需填入单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再不能得到结算和支付。18.23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组价内容,投标人必须按要求提供并刻录在投标文件电子版中,并提供投标文件文字版。18.22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应与“投标总价”表中的投标总价金额相符,不允许在投标文件中出现两个报价,若二者不一致时以投标函报价为准。18.21材料价格:凡由发包方暂估价材料、设备,一律按暂估价单价组价,投标人在组价时不得自行改变。若投标人没有按暂估价组价,其差价按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计算差价(即结算时按照:招标人认价高于投标暂估材料设备价的按投标所报材料设备价确认,招标人认价低于投标时暂估价的按招标人规定的价差调整原则调整材料设备差价)。
20.1投标保证金数额及缴纳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投标时,应当以人民币提交足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联合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20.投标保证金(本项适用于收取保证金的项目)19.2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采购需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19.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商务要求做出完全响应。未作出商务响应的,作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19.投标文件18.27为合理控制投资,防止哄抬报价,本工程依据陕西省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设置招标最高限价。
(2)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交纳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按原交纳路径退还;采用纸质银行保函方式交纳的,投标人须携带交纳时开具的保证金收据前往采购代理机构处换取银行保函,投标人自行向保函开具机构申请办理撤销或注销。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日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持采购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由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未及时退还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20.4.1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20.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本项适用于收取保证金的项目)20.3项目废标后重新组织投标的,保证金会退回原项目投标人账户,投标人需按照新的招标文件要求重新交纳保证金。20.2投标人应将交纳保证金的银行回单(转账单、电子回单)或在采购代理机构换取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凡投标文件中未附保证金缴纳证明的投标人,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其投标无效。
22.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21.4中标人的投标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合同终止为止。21.3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21.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21.1从投标截止日起不少于90日历天。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21.投标有效期
22.6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要求进行签署、盖章;招标文件中凡是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均参照执行。22.5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招标文件的规定地方进行签署、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22.4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相应的电子文件。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或“电子版”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22.3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22.2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中各项要求编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投标人可以自行编写的外,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各项内容不能存在缺漏项,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22.1投标文件由资格部分、技术商务部分两部分组成。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人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单位公章,签署、盖章、投标内容应填写完整。
d.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投标报价表的全部内容及相关项目管理文件刻录在电子光盘上,项目管理文件指广联达组价内容及投标人编制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上应标注清楚项目名称的简称和投标单位名称的简称。c.投标报价电子光盘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无条件使用招标人所发的电子版格式,投标人不报送、不上传或不按统一规定填报电子报价文件,造成评标软件不能直接判别时,将按废标对待;b.电子报价文件须利用广联达云计价平台GCCP6.0(6.3000.23.110)版本编制(含组价的全部内容);a.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将电子投标文件及项目管理文件等相关资料文件刻录到光盘上,密封于正本中。22.8投标文件电子版与纸质正本投标文件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用Word格式和PDF格式及电子投标书。采用光盘存储。22.7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装订成册,并逐页编码。文件胶装装订后,页面不可抽取,不得有活动页,无破损、不可拆分。
24.1密封包装方式:2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投标人应仔细阅读采购招标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对采购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提交相应资料。若分包号,应以包为单位投标,不得在其中选项投标或将其中内容再行分解,否则投标无效。23.投标内容要求五、投标e.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因版本或病毒等原因,无法打开,按废标处理。
25.1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文件后记载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及密封情况,签收保存。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只负责投标文件的接收、登记和组织工作,对其投标文件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25.投标文件的递交24.2未按本章第24.1条款要求进行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4)投标文件封袋包装应加封条密封,在封线处加盖公章(骑缝章),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正本”、“副本”字样、投标人全称(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等内容。(3)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与正本密封在一起。(1)投标文件正本用封袋单独密封,副本用封袋单独密封。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加写标注的;(1)逾期送达的;25.5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25.4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25.3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要求提供样品(如需要),迟到的样品不予接收。25.2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26.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销投标。26.2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公章。修改书应按按照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投标文件修改”或“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字样,“修改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6.1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26.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4)投标人名称与购买招标文件时填写的文件购买登记表中名称不相符的。(3)提交的投标文件与本项目不相符的;
27.4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27.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相应职责。27.2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7.1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7.开标时间和地点六、开标
(4)宣布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工作人员;(3)公布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单;(2)宣布开标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1)宣布开标开始并致辞;28.1开标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但不限于):28.开标程序
28.4开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进行开标。28.3采购代理机构对开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全过程进行全程摄(录)像、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28.2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并制作记录。(7)宣布开标会议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结束后,所有投标人应立即退场。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6)开标唱标。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以公开唱标的形式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无异议后,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和监标人签字确认;(5)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是指,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确认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是否与递交时一致,没有被提前启封等异常情况,经检查无误后,签字确认;
30、资格审查办法29.3资格审查小组成立后,全体小组成员应当在签到表中签到。29.2资格审查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2名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组成,采购人代表任资格审查小组组长。29.1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组建资格审查小组。29、资格审查小组七、投标人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小组应当按下表审查标准进行资格审查,有一项不合格,资格审查为不合格,将不具备投标资格,按无效投标处理。30.3资格审查:(2)编写资格审查报告。(1)资格审查;30.2资格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30.1资格审查小组将依据投标人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按照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如果投标人不具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备注 | |
1 | 投标人应符合的资格条件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 合法有效 | 审查复印件 |
1 | 投标人应符合的资格条件 | (2)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 | 合法有效 | 审查原件 |
1 | 投标人应符合的资格条件 | (3)财务状况报告:提供经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或开标前六个月内其本公司银行账户出具的资信证明; | 合法有效 | 审查复印件 |
1 | 投标人应符合的资格条件 | (4)税收缴纳证明:投标人提供截止至开标时间前六个月任一月份的缴费凭据;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 合法有效 | 审查复印件 |
1 | 投标人应符合的资格条件 | (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投标人提供截止至开标时间前六个月任一月份的缴费凭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 合法有效 | 审查复印件 |
1 | 投标人应符合的资格条件 | (6)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 合法有效 | 审查原件 |
1 | 投标人应符合的资格条件 | (7)投标人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合法有效 | 审查原件 |
1 | 投标人应符合的资格条件 | (8)合同包1(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多媒体系统采购及安装): 提供建设部门颁发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包2(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装修工程): 提供建设部门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合法有效 | 审查复印件 |
1 | 投标人应符合的资格条件 | (9)合同包1(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多媒体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经理须提供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项目的声明;合同包2(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装修工程):项目经理须提供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项目的声明; | 合法有效 | 审查复印件 |
1 | 投标人应符合的资格条件 | (10)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 合法有效 | 审查截图或现场查询 |
30.8投标人信用查询结果使用,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30.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投标人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者监狱企业的证明。不提供或提供有瑕疵的,不得进入下一评标环节。30.6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环节。30.5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资格审查报告由资格审查小组负责编制,以采购代理机构名义向采购人提交,其附表《投标人资格审查表》应当经资格审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资格审查报告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30.4资格审查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5)近3年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4)近3年内受到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处罚的;(3)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2)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1.3评委会成员到位后,推荐一名评审专家担任评审组长,并由评审组长牵头组织该项目评审工作,采购人授权的评审专家,不得担任评审组长。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31.2评委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为7人以上。专家人选在省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1.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31.评标委员会八、评标
31.5评委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4)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3)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31.4评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4)保密性原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3)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据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2)独立性原则: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其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投标人试图影响或干预评审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丧失投标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标原则和评审方法,用统一标准进行评审。32.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为本次评标的基本原则,评标委员会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投标人。同时,在评审中恪守以下原则:32.评标原则
33.2评委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33.1评委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33.评标32.3开标后到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为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及授标意见等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32.2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整个招标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5)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中标人。
(6)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实质性要求;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2)宣布评标纪律;(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33.3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7)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8)核对评标结果,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33.5.2投标人对评委会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33.5.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33.5评标过程严格保密33.4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介绍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介绍应当提交书面介绍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35.2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35.1评委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1至3个中标候选人,并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35.定标程序采购人或其授权的评委会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34.定标原则九、定标
36.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6.1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6.中标通知书35.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采购人“定标”复函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5.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和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第一名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根据技术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同时,复函采购代理机构。
37.1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37.废标的情形十、废标或变更采购方式36.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36.4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中标人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监督管理机构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交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6.3中标人应当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
37.2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财政部门指定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详细理由。(5)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视为无效投标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②如果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则原招标文件转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原投标人即为报价人,原投标文件报价作为竞争性谈判的第一次报价,评审方法按照竞争性谈判的评审原则,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人。①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2家时,根据2013年第74号部长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财办采资(2016)53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经采购人书面请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现场转为竞争性谈判继续采购。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第87号部长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类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除废标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38.变更采购方式
39.4采用履约保函形式交纳时,应注意以下事项:39.3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形式交纳时,应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出。39.2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39.1项目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适用本条。39.履约保证金十一、合同授予
39.6中标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9.2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金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如遇以下情况,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39.5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中标人无违约行为,采购人无息退还。(4)保函申请人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若为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则由联合体牵头人作为保函申请人。(3)担保金额不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交纳金额;(2)履约保函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函申请人、项目名称(如分包号,还应写明所投包号)、担保金额、保函有效期(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少应覆盖至合同验收之日,履约保函有效期不足的,投标人应向履约保函签发机构办理担保续期手续);(1)履约保函的受益人为采购人,投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时,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0.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合同签订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40.1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包括评标中形成的澄清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40.合同订立(3)不能按合同履约的;(2)交货内容与合同不符或验收不合格的;(1)合同签订后不能按合同期限要求完成的;
41.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1.合同履行40.6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投标人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投标人付款的条件。40.5采购人与中标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40.4采购人与中标人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40.3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43.1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应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43.中标服务费的数额及缴纳方式十二、中标服务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42.合同的履行验收41.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须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应按规定备案。
账号:61050186540000000221-0003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金花路支行银行户名: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服务费交纳转账信息:43.3中标服务费,可以采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电汇、网银等方式缴纳。43.2中标服务费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
(1)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包号、采购文件获取日期、质疑事项、证据及来源线索、法律依据(具体条款)、招标采购活动中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实质内容、质疑人有效联系方式等。44.2投标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按照质疑函范本格式要求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44.1投标人对本次招标采购活动有疑问的,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的规定办理。44.质疑十三、质疑与投诉43.4投标人应将中标服务费计算入投标总报价,但不在分项报价中单独列出。
4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予受理:(6)投标人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5)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同采购公告。(4)质疑函范本格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自行下载。(3)质疑人可以授权代表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2)质疑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公章不得以合同章或其他印章代替,并附法人身份证明。
(6)质疑书主要内容构成不完整的;(5)质疑未按质疑函范本格式提出的;(4)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形式即时收悉提交的质疑材料;(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2)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1)质疑人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
45.投诉44.4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10)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9)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8)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7)质疑书没有合法有效的签字、盖章或授权的;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45.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投标人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投标人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3)投诉书范本格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自行下载。(2)投标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1)质疑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提出投诉。45.1投标人和其他厉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机构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5.4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诽谤他人的法律适用:45.3投标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二)提供虚假材料;(一)捏造事实;
(1)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1.本采购项目评标应当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一、评标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6)编写评标报告。(5)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4)复核与核对评标结果;(3)投标文件比较与评价;(2)投标文件澄清或说明;
3.2评委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委会的要求。3.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比较和评价,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非实质性(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含电传、传真)形式提交,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委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3.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符合性审查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当对审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若投标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注明未通过原因并告知其投标人,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有效性审查 | (1)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齐全并加盖公章 |
1 | 有效性审查 | (2)投标文件格式 | 应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
1 | 有效性审查 | (3)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且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
1 | 有效性审查 | (4)电子文件(光盘) | 应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
2 | 完整性审查 | (5)投标文件份数 | 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正本、副本、电子文件数量 |
2 | 完整性审查 | (6)投标文件内容 | 投标文件内容齐全、无遗漏 |
2 | 完整性审查 | (7)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 应符合“供应商须知”规定 |
3 | 响应性审查 | (8)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 | 要求全面响应,不能有任何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3 | 响应性审查 | (9)工期 | 应满足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期限 |
3 | 响应性审查 | (10)投标有效期 | 应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
5.1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5.复核与核对评标结果4.2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4.1评委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检查通过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4.投标文件比较与评价3.3有效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4)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1)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5.2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报告签署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核对评标结果,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7.1评标委员会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后,应当编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人出具。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7.编写评标报告定标及定标程序详见第三章第34、35条。6.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7.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评标报告予以签字确认,对评标过程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报告。(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对其报价合理性予以特别书面。(5)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3)评标方法和标准;(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9.2评审因素详见打分标准,但不包括“投标人须知”第10.1条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9.1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投标人的各项评审因素,而不以单项评审因素的优劣评选出中标单位。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9.评标细则及标准本采购项目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分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8.综合评分法二、评标方法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1)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9.4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并且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9.3.1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原则,按下表《综合评分明细表》所列评分因素和各评分因素的权重进行评标。9.3综合评分操作程序为:
综合评分明细表9.5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下列综合评分明细表(总计100分)。投标文件有上述(1)至(4)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拒不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澄清、说明、补正的内容也不能说明问题的,视为投标文件制作不规范,按每一项非实质性偏离进行扣分处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5)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评标内容 | 分数 | 评标原则与标准 |
施工组织设计 | 60分 | 1、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综合评议后按其响应程度赋分。(0~7分)内容完整、全面、详细的计5.1-7分;内容有欠缺、较薄弱的计3.1-5分;内容严重欠缺、较差的计1-3分;未提供不计分。 |
施工组织设计 | 60分 | 2、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评标委员会综合评议后按其响应程度赋分。(0~7分)内容完整、全面、详细的计5.1-7分;内容有欠缺、较薄弱的计3.1-5分;内容严重欠缺、较差的计1-3分;未提供不计分。 |
施工组织设计 | 60分 | 3、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等),评标委员会综合评议后按其响应程度赋分。(0~7分)内容完整、全面、详细的计5.1-7分;内容有欠缺、较薄弱的计3.1-5分;内容严重欠缺、较差的计1-3分;未提供不计分。 |
施工组织设计 | 60分 | 4、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附横道图或网络图),评标委员会综合评议后按其响应程度赋分。(0~7分)内容完整、全面、详细的计5.1-7分;内容有欠缺、较薄弱的计3.1-5分;内容严重欠缺、较差的计1-3分;未提供不计分。 |
施工组织设计 | 60分 | 5、质量保证措施,评标委员会综合评议后按其响应程度赋分。(0~7分)内容完整、全面、详细的计5.1-7分;内容有欠缺、较薄弱的计3.1-5分;内容严重欠缺、较差的计1-3分;未提供不计分。 |
施工组织设计 | 60分 | 6、安全施工措施及文明施工措施,评标委员会综合评议后按其响应程度赋分。(0~7分)内容完整、全面、详细的计5.1-7分;内容有欠缺、较薄弱的计3.1-5分;内容严重欠缺、较差的计1-3分;未提供不计分。 |
施工组织设计 | 60分 | 7、环保措施及治污减霾措施,评标委员会综合评议后按其响应程度赋分。(0~7分)内容完整、全面、详细的计5.1-7分;内容有欠缺、较薄弱的计3.1-5分;内容严重欠缺、较差的计1-3分;未提供不计分。 |
施工组织设计 | 60分 | 8、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附总平面布置图),评标委员会综合评议后按其响应程度赋分。(0~6分)内容完整、全面、详细的计4.1-6分;内容有欠缺、较薄弱的计2.1-4分;内容严重欠缺、较差的计1-2分;未提供不计分。 |
施工组织设计 | 60分 | 9、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标委员会综合评议后按其响应程度赋分。(0~5分)内容完整、全面、详细的计3.5-5分;内容有欠缺、较薄弱的计2.5-3.4分;内容严重欠缺、较差的计1-2.4分;未提供不计分。 |
企业业绩 | 10分 | 2018年至今同类项目业绩及相关证明资料(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复印件),提供1份得2分,满分10分。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商务评分标准满分30分 | 以入评单位供应商的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项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评审项基准价的供应商得满分30分;其余投标报价与该基准价比较,每增加1%扣1分,每减少1%扣0.5分,扣完为止。 |
(4)投标文件递交份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3)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或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要求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1)投标人没有经过正常渠道购买招标文件或投标人的名称与登记领取招标文件单位的名称不符;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无效投标:10.无效投标的认定
(10)投标报价与市场价偏离较大,低于成本,形成不正当竞争;(9)招标内容特殊注明的技术指标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降低了服务的质量的(如未特殊注明,忽略此条);(8)投标产品出现漏项或产品数量与要求不符,出现重大负偏差;(7)投标人出现多份报价,出现选择性报价的;(6)出现限制投标要求的,投标人投标无效;(5)投标文件的商务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商务要求(完工期、付款、质保期或实施地点等项)或响应的内容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1.1投标文件中如果出现计算错误,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11.特殊情况的处理(14)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1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和无法辨认的;(12)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11)提供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除按无效标处理外,还进行相应的处罚;
(6)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5)投标文件中图表与文字表述不一致的,以文字表述为准;(4)投标文件中有关分项表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3)投标文件中的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投标文件中的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11.5相同品牌的处理(如有)11.4评标过程中,各种数字的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但计算百分数时应精确到千分位,万分位“四舍五入”。11.3评委打分超过得分界限或未按本办法赋分时,该评委的打分,按废票处理。11.2投标文件中,若某项有不合理报价(或零报价、漏报价)的,经评委会评审后,此项得分为零,不参与投标报价分值的计算。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的投标报价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7)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1.8评标争议处理原则投标人对本章5.2条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11.7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本章5.2条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中标结果的,书面报本级财政部门认定。11.6评标过程中,若出现本评标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标,待评委会商榷后,再进行评定。11.5.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完全相同的,按以上规定处理。11.5.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12.3保守秘密。不得透露采购文件咨询情况,不得泄漏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向投标人透露评审情况。12.2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投标人提供的产品价格、技术、商务、服务等方面严格进行评判,提供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参与起草评审报告,并予签字确认。12.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12.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三、评标专家义务与纪律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对投标人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书面反映,采购人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依法处理。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13.在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2.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12.5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询问,配合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等事宜。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发现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干预评审、发表倾向性和歧视性言论、受贿或者接受投标人的其他好处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12.4发现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
(7)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6)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5)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4)对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3)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和说明;
1.2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1完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日历日内施工完毕。一、主要商务条款和要求第五章主要商务条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8)有关部门(机构)制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3.乙方向甲方提交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图纸。以便甲方日后管理和维护。2.设备及辅材施工完成后,由乙方进行自检,合格后,准备验收文件,并书面通知甲方验收。1.设备及辅材到达实施地点,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对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进行检查。1.5验收标准:1.4验收:中标人配合采购人验收;若存在验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1.3质量:所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国标有强制性规定或政策要求的按国标执行。所有材料及辅材必须是未使用过的新产品,质量优良、渠道正当。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对上表所列的商务条款和要求做出逐条响应,投标人对商务条款的响应将作为合同协议书和合同专用条款的主要内容。1.主要商务条款为合同条款的补充内容,与合同格式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商务条款为准。二、商务条件响应说明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函、承诺函;1.本合同及附加文本;1.6验收依据:
3、工程规模及内容:区人大系统进行规范化建设,对办公室、会议室、代表工作室进行提档升级,满足区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大代表履职工作需要,持续提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和履职条件,为广大人大代表做好服务保障,提高人大代表满意度。2、工程地点:西安市临潼区;1、工程名称: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一、工程概况第六章工程量清单3.主要商务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不接受负偏离。
2、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1、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三、编制依据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编制范围本工程为临潼区人大常委会办公楼修缮改造项目;项目位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本次装修范围包括1层-4层办公楼装饰装修修缮改造工程、会议室装饰装修修缮改造工程以及配套的强弱电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工程、采暖工程
8、养老统筹税执行陕建发﹝2021﹞1021号文件。7、陕建发【2020】1097号文件《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6、税金执行《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9】45号文);5、《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2004消耗量定额的补充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09)、《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2009)及其他相关的计价依据和办法;4、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3、《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七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四、工程量清单详见电子版10、其他相关资料。9、常规的施工方案;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2.工程地点:。1.工程名称:。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竣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二、合同工期3.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五、项目经理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1、合同总价:(大写)(小写)(¥)。(其中:工程预留金,措施项目费,零星工作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元,总承包服务费。)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三、质量标准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承包人项目经理:,证书编号:。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8)其他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
八、词语含义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十一、补充协议本合同在签订。十、签订地点中标通知发出30日内完成合同签署。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自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地址: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账号:账号: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日期和期限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2图纸的错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1.6.4承包人文件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1.8严禁贿赂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3场内交通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知识产权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2保密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发包人(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代表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
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2.3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4.4逾期提供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4.3提供基础资料(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项目经理(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承包人人员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分包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履约担保(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联合体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4.3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2监理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4.4商定或确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5.2质量保证措施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1承包人自检5.3隐蔽工程检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3重新检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
5.5质量争议检测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6.1.1安全生产要求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6.1.4治安保卫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6.1.5文明施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8事故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6.1.9安全生产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2.1劳动保护6.2职业健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1)施工方案;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7.3开工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3.2开工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7.3.1开工准备
7.5工期延误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4测量放线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6不利物质条件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3指示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8.材料与设备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提前竣工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8.8暂停施工的措施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6.2样品的保管(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2取样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9.4现场工艺试验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10.2变更权(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10.3变更程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3.3变更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0.4.2变更估价程序(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10.7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0.9计日工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8暂列金额
11.价格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其它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单价合同
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
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12.4.6支付分解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2.5支付账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13.2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2.2竣工验收程序(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3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2试车中的责任(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13.3.3投料试车
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施工期运行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4.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3甩项竣工协议(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缺陷责任与保修(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质量保证金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5.4.2修复费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15.4.5承包人出入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3修复通知(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18.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8.3其他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7通知义务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5保险凭证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索赔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19.3发包人的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20.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
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1.2.4监理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1.1.1合同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
1.1.2.5设计人: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
1.1.3工程和设备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
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1.3法律1.1.3.10临时占地包括:投标单位自行考虑。1.1.3.9永久占地包括:用地红线内。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采用行业或地方标准及规范。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验收标准;行业技术规程、验评标准;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不一致时则以较严格的为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本合同协议书(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本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答疑纪要中与此有关的部分)、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含答疑纪要与此有关的部分)、答疑纪要、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书(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本合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及现行的有关规定制度要求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项目施工内容实施七日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方案;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方案、各种深化细化施工图(如发生时)、月度报表等;1.6.4承包人文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联络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6.5现场图纸准备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承包人提交后七日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文档,符合发包人现行的有关规定制度等的要求;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工地现场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工地现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工地现场办公室;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按投标时场地的规划,文明工地施工要求自行解决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其费用包含在报价内。确保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本项目红线为界。1.10.3场内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出入现场管理。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对上述文件复制应经发包人同意并记录,按受控文件要求进行管理,不得外传、外借、转让、披露,仅用于本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1.11知识产权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包含在报价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2.发包人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据实调整。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变。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自行承担。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对上述文件复制应经发包人同意并记录,按受控文件要求进行管理,不得外传、外借、转让、披露,仅用于本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
联系电话:;职务:;身份证号:;姓名:;发包人代表:2.2发包人代表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合同签订之后,进场开工前。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施工全过程内、外部关系协调、处理往来文件,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工期、变更指令、签证、材料的认质认价、工程款支付、结算等进行管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工作中的行为和指令均视为发包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或指令。通信地址:。电子信箱:;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发包人竣工验收批准后30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自行承担,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四份(至少一份为原件)。3.1.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四份(至少一份为原件)和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在发包人竣工验收批准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竣工图纸必须将所有的变更标注到图纸上,竣工图纸上的变更和变更资料反映的内容应一致,竣工图纸变更反映不全面或不真实的,发包人不予受理。其它内容不清晰的,按不利于承包人的情况进行结算。其中一套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由承包方代发包人交城建档案馆,还应完成提供符合档案馆标准要求的电子档案录入扫描整套系统电子档案。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方应在进场后15日内将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核,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按发包方要求的格式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提供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的月施工形象进度计划;每周工作例会时提交本周计划完成情况及下周的周进度计划。承包人不及时上报各类施工计划,承包方应承担人民币500-5000元/次的违约金。(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3.1.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及应做的其它工作: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相关政策文件、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并承担政府部门规定由施工单位缴纳的费用,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占道押金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协助。(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无偿提供给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满足本工程需要的现场办公房屋及设施。因施工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及规范组织施工,发包人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及时整改;如拒绝整改,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工程付款时扣除相关费用作为违约金。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除因发包人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亡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用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组织施工,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应提供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及施工、交通、巡查等必要的照明、危险物的警示、围栏设施等,并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等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达到西安市文明工地的标准,并无偿配合创卫工作。保证场地符合文明施工现场要求。按照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场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建筑垃圾的堆放清除、现场材料、设备的存放均应有序并明确标识;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未按要求执行的,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工程师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应于接到整改要求后24小时内予以整改,如未整改,工程师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工程付款时扣除相关费用作为违约金。(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令或按操作规程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否则,造成的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负责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工程交付发包人后,保护工程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5.承包人配合发包人报批人防、消防工作,承包人全面负责本项目的防雷、人防、消防验收工作。此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4.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及省市区相关部门各专项检查工作,此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3.配合发包人对本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认质认价等工作进行抽查、检查、了解和监督;2.承包人负责临时围墙、施工道路的修建、维护、清洁及相关损失修补工作,排水沟及沉淀池的疏通,保证施工期间道路清洁和排水畅通,费用含在总报价中。1.用于本工程的钢筋混凝土模板材料必须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1.2.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1、承包人必须考虑项目整体管线排布实施施工方案、出具细化方案施工图(包括地下、地上等专业分包工程),并报甲方书面认可,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10、承包人投标报价需考虑工程施工赶工措施费(全年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无休、冬防期现场看护、停工),若承包人投标报价未单独列此项措施费,则发包人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承包人不得单独索取此项费用。9、承包人自行解决与工程所在地村民的协调问题,妥善处理相关扰民与民扰问题,发包人不再就此承担任何费用。8、临建搭设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此费用须包含在投标报价中。7、承包人应在进场15日内将扬尘治理专项方案报发包人审核,若因扬尘治理不到位导致的工期延误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费用。6、承包人负责项目地下室的室内精装修区域拓荒保洁工作,保洁标准需经发包人相关职能部门验收认可,此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姓名:;3.2.1项目经理:3.2项目经理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施工现场的进度、安全、质量、费用等项目管理工作。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3.3承包人人员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根据情况扣除承包人10000元/次违约金。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照根据情况扣除承包人10000元/次违约金。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情况扣除承包人1000元/天违约金。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确保每周在工地工作时间不得低于6天,项目经理要外出一天以上的(含一天)必须事先取得发包人现场代表的同意。
3.5分包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情况扣除承包人2000元/人.天违约金。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根据情况扣除承包人10000元/人违约金。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必须事先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驻现场代表的许可。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根据情况扣除承包人10000元/次违约金。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执行国家法律规定。3.5.2分包的确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国家法律规定。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3.7履约担保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间:项目正式开工至项目移交至发包人。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1)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执行发包人与监理人监理合同规条款约定。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6)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并取得发包人同意方可,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实现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发包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对造价、工期进行评估,呈报书面材料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涉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发包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实用功能要求,向发包人的建议权。(1)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成本、进度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施工中各种矛盾组织协调工作及全程监理。
4.2监理人员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办公场所、生活场所,满足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费用以及水电费。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①设计变更;②工期延误索赔或签证,工程量及费用增减的索赔或签证;③工程款支付;④分包商的确定;⑤主要材料的确定;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定;⑦其他重要突发事件处理决定见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权限以及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的其他权限;⑧停工、复工通知;⑨发包人认为须取得批准方可实施的其它重要事项。(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公司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结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工期不顺延。
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职务:;姓名:;总监理工程师:
(2)/;(1)/;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4.4商定或确定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通信地址:;
5.3隐蔽工程检查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3)/。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1)施工现场内外由本项目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治安保卫工作由承包人全面负责;2)上述区域内若发生群殴、械斗等群体性头发治安事件的,每发生一起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24小时。
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工程开工前预付100%,承包方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承包人不得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及治污减霾的要求: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治污减霾对项目工期的影响,采取科学的施工措施和合理的进度安排,确保工期按时完成,因治污减霾影响,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应严格按照《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其他政策性文件及甲方要求做好治污减霾工作,如因承包人原因对发包人造成影响,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扣减相应的扬尘污染治理费。6.1.5文明施工及治污减霾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上报给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7.2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7.1.2。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3天内。7.3.1开工准备7.3开工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7.2.2。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工程正式开工前7日。7.4测量放线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3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3.2开工通知
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甲方已批复的月工程进度计划滞后时,承包人应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或月进度完成工作量支付比例由80%降至60%的违约处罚,该处罚待承包人次月进度追赶完成且发包人审核认可后一并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的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5000元/天。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关键线路的;2)不可抗力。
(3)雾霾红色预警。(2)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1)7级以上大风。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中标价所含保管费金额支付,不做调整。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材料与设备7.9.2提前竣工的奖励:/。7.9提前竣工的奖励(4)40度以上高温天气。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主承担。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详见附件13。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承包人自主承担。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自主承担。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承包人自主承担。9.1.2试验设备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
10.4变更估价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以设计变更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实施。变更程序按照发包人具体规定执行。否则不作为工程设计变更对待。任何变更的提出都应当依据合同或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提出。任何变更都必须取得发包人和监理的确认。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9.4现场工艺试验
⑷投标文件中有类似于变更、签证工程的综合单价,只是项目用料(包括规格)改变时,只调整相应的材料的主材费用,若主材单价表中没有该种材料,则该主材费用需经发包人认价后进行换算,换算时仅计算主要材料价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税金(若承包人以降低消耗量进行优惠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重新认定)。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或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⑵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⑴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0.4.1变更估价原则
(10)合同中有相同清单项但报价不同时,变更签证价款以“最低综合单价或价格”计算。(9)措施项目费调整: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调整引起工程量变化(除包干措施项费用不予调整外),措施费中的费率计价项的费率执行中标费率,结算时不再调整;(8)在合同中以暂定价计入造价及设计变更、签证中新增的设备材料,经发包人认质认价后计算材料差价,差价部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原中标综合单价不变。认质认价程序发包人的相关规定。⑺现场工程经济签证单、材料认质认价单,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流程和表格申报并办理完毕,逾期一律不予认可。未经发包人有关部门签字或签字不全者结算时将不予认可(签证单和认价单必须是原件,并按要求附有施工前后照片、现场草签原件、原始凭证原件等资料)。⑹工程量清单漏项,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按招标文件编制上限控制价的原则组价后,依据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调整结算综合单价(中标文件中已有的材料价或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价不下浮)。⑸投标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工程变更、签证的价格,按招标文件编制上限控制价的原则组价,并按原中标价同上限控制价相比下浮相同比例确定结算单价;(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价不下浮)。
10.7暂估价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14天内审核完毕。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内审核完毕。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1)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②承包人具备专业工程资质,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①承包人不具备专业工程资质、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负责起草招标文件、组织开展招标投标相关工作,但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遵照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视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确定专业工程中标人后,由承包人与中标人签订分包合同。在招标过程中发包人负责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的编制工作,招标工程量清单经清单编制单位、发包人、承包人盖章后由承包人发至招标代理单位随招标文件下发;招标最高限价经编制单位、发包人盖章后由承包人发至招标代理单位不少于开标前三天向各投标单位公布。发包人对承包人组织的专业工程招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按以下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以下方式确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无。
(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遵照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以下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4)专业暂估价工程总承包服务费计费基数按照(本工程无),取费费率由总包方根据自身实力确定费率标准。(3)发包人保留作为招标人的资格,亦可自行完成暂估价招标、定标工作。若发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则向承包人支付总承包服务费,承包人不得再向分包人索取任何费用。(2)以材料设备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限额以上标准的,应当由依法组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单价,除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外,还应按照“10.7.1”中①、②条款执行。暂估材料或设备的单价确定后计算材料差价,差价部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原中标综合单价不变。
11.价格调整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项目招标清单中“其它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是发包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一笔款项,是因应建设过程中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等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即便是总价包干合同,也不因列入合同价格而视为中标人所有。各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按发包人给定的金额计入报价,工程结算时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暂列金额余额仍属于发包人所有。暂列金额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10.8暂列金额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发包人认质认价后实施。(3)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发包人相关(认质认价)管理办法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计算材料差价,差价部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原中标综合单价不变。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当施工当期信息价涨跌幅度(施工时期西安造价信息临潼区价格与编制上限价时西安造价信息临潼区价格之差)在±5%以外时,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3)本工程的所有材料、设备(除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约定及合同约定要求开展材料设备采购工作。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所有主要材料、设备(除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在采购前两月申报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用于工程,否则按照不合格产品对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所选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行业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环境污染控制有关规范,具备出厂证明、质量检验证、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检验证明。(2)主要建筑材料:本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为商品混凝土、钢筋、砂、水泥、石灰、石材。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主要建筑材料(主要原材料)价格,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力量、设备装备水平、企业管理水平进行自主报价,当施工当期信息价涨跌幅度(施工时期西安造价信息临潼区价格与编制上限价时西安造价信息临潼区价格之差)在±5%以内时(含±5%)不进行调整;当施工当期信息价涨跌幅度在±5%以外时(不含±5%)价格参考《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陕建发【2009】3号文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为:根据甲方认质认价单与上限价计入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超过±5%(不含±5%)部分的差价进行调整,调整时仅计算材料价差及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1)暂定价材料:无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9)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但需在采购前提前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不再就该部分材料进行采购。甲供材保管费费率为1%;为保证本项目的整体品质和统一效果,发包人可能要求中标单位对个别材料设施进行统一或集中采购,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配合。(8)承包人对自己所进场的成品、非成品材料负完全责任,除正常的试验检验外,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上级部门规定须第三方见证试验时,须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的费用。(7)如发包人对已进场材料或正在使用的材料质量(已正常送检并合格)存在疑义,发包人可随时抽查送检,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若检测不合格,则检测费及因使用该材料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检测合格,则检测费及因使用该材料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发包人承担。(6)投标主要材料价格表中材料价格与组价时材料价格不符时,中标后以低的材料价格调整综合单价,并重新确定合同总价。(5)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招标文件约定选择材料设备,投标时已经注明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产地、单价及用量等。所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环境污染控制有关规定,具备出厂证明、质量检验证、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检验证明。使用前报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否则按照不合格产品对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本工程材料设备采用封样管理,封样管理的材料设备包括暂定价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材料设备以及影响项目整体形象及质量的材料,材料设备的品牌档次及规格须在采购前一个月前经甲方封样认可方可进行采购,否则按照不合格产品对待,造成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4)承包人自购材料如果发包人明确指定或规定提供样品,则全部样品应由承包人自费提供。(13)发包人给定暂定价的材料和因变更新增的材料,承包人应于采购前提请发包人进行认质认价,提报的资料和时间应满足发包人考察、了解及厂家加工、制作、运输的时间。(12)暂定价材料,在采购前一个月需报发包人进行认质认价。暂定价材料结算时在合同综合单价的基础上按甲方的认质认价单进行调整,调整时仅计算材料价差及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11)对暂定价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流程以发包人有关文件或管理办法为准。(10)承包人应按《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告》的规定,在工程中使用符合规定的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
若相同清单项出现不同综合单价,则以综合单价低的为准,调整其它相同的清单综合单价及总价;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合同执行期间,无论工程量增加、减少或其它因素,固定综合单价、固定措施费费率(或单价)及综合计价,不随国家或地方性政策调整而变动。合同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结算时依据竣工图及签证资料、设计变更等为依据按实计算调整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按如下原则调整,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包死,进度付款和结算按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执行。①本协议书中规定承包范围的所有工作内容;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固定综合单价合同。12.1合同价格形式
(2)措施项目清单中,除费率计价项的措施费、砼模板及支撑费,其余措施项目清单全部包干,不因实际内容的不同而调整。⑥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发包人在结算时有权纠正并调整承包人的恶意不平衡报价。⑤如投标人未按图纸或清单进行投标时,视为包含图纸或清单的所有内容,并按不利于承包人的方式进行调整。④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给定的暂定价计入投标报价,则按不利于承包人的方式进行调整。单价分析表中所报单价与工程量清单中该项综合单价不符,则以低者为准,并调整其合价。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与投标文件中投标人采购供应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中的报价不符,则以低者为准,并调整其综合单价,单价调整后,保持总价不变,产生的差额在措施费的包干价部分调平。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2、总价合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已由承包人根据自身经验作了充分估计并已计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同价款中,风险费用未单独计列的,应认为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投标人所报清单中的相同清单项综合单价应保持一致,若出现不同综合单价时,结算时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进行结算.(3)合同执行期间,无论工程量增加、减少或其它因素,按27.1.(1)原则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及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包干部分实施过程中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在首次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抵扣,如当月工程进度款不足抵扣工程预付款金额时,则依次类推至下月进行抵扣。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七天。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专业暂估价、甲供材、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承包服务费)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3、其他价格方式:/。
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12.2.2预付款担保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比例和时间:合同签订后项目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暂定合同价款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扣除暂列金、“材料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按计价程序所产生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10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承包人必须专款专用,若承包人未按甲方要求争取安全文明工地,甲方结算时将予以扣除相应费用。
(5)增值税税率按陕建发(2019)45号文件执行;(4)人工费按陕建发[2021]1097号文件执行;(3)(陇海铁路-108国道)公共绿地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图纸,图纸答疑等相关资料;(2)《陕西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陕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补充定额(2004)》及其配套费率。《陕西省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2009)》、《陕西省市政工程价目表(2009)》、《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09)》等相关定额及价目表。(1)《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工程量计算规则:
12.3.2计量周期(10)实际已完成的合格工程并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共同确认。(9)广联达云计价版本为6.3000.23.110;养老保险按照陕建发2021[1021]号文件规定计入工程造价;(8)规费按陕建发(2020)1097号文件执行;(7)扬尘污染专项治理费执行陕建发2017[270]号文件;(6)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陕建发(2019)1246号文件执行;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工程款付至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甲供材、总包服务费及变减的变更费用)的75%时暂停支付,(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在完成招投标或者认质认价程序后,按发包人确认的价款支付至75%。)所余款额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齐结算资料后经结算审定后,发包人支付至合同结算款的97%。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承包人每月15日向监理工程师上报本月完成的工程量及其造价,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审定后,拨付该月工程量造价的75%工程进度款;该月若发生发包人代缴的相关费用(如水、电费等)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发包人的相关制度。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如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和发包人管理制度要求报送施工月进度报表和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将不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和办理竣工结算审核,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以及资金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应的经济处罚。报送阶段进度款时,应附本阶段经检验合格并经计量确认的工程量及投标所报综合单价,并提供下阶段进度计划和资金计划。承包人在领取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应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完税的凭证原件(核查后返还)及复印件一并交予发包人,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应提供含保修金在内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3%作为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缺陷责任期】满后计息退还(扣除相关应扣费用)。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每月15日报送上月15日至当月15日期间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量进度表。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发包人的相关制度。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双方另行协商。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执行发包人的相关制度。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本月已完工程量进度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3.2.2竣工验收程序13.2竣工验收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四份(均为原件)和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在发包人竣工验收批准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四份。竣工图纸必须将所有的变更标注到图纸上,竣工图纸变更反映不全面或不真实的,发包人不予受理。其它内容不清晰的,以不利于承包人的情况进行结算。其中一套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由承包方代发包人交城建档案馆及电子扫描文档。涉及节能产品或原材料必须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要求,因节能问题而导致验收不合格,视为承包人违约。
13.3.3投料试车(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工程试车内容:承包人合同范围内各类机械、电子设备调试。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
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移交后,以发包人书面指令为准。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出具正式结算报告后支付。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进行复核。承包人应认真编制工程结算书,不得弄虚作假,如承包人最初报送给监理单位的工程结算价超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最终审定造价的5%(含5%)时,按超出部分造价(即最初报送监理单位审核时造价减去造价咨询单位最终审定造价)的3.5%计取审核成果费,发包人在支付结算款时直接予以扣除。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60天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含竣工图)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在30日内对所送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并对造价进行初审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结算后90天内委托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不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有权罚款,按照竣工结算价款的1‰罚款,在支付竣工结算款中扣除,或者经过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多次催告申报竣工结算资料仍未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有权依据施工图并结合施工现场委托第三方审计,承包人承诺认可第三方审计结果,发包人按照第三方审计数字予以办理竣工结算款支付。承包人在竣工后60天内不报送结算,延误发包人审核时间,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4.2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依据发包人的制度管理要求提供项目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项目通过正式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已取得《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已通过验收并经相关部门确认;且全部竣工技术资料已按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移交手续后60天内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两套。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30天内。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份。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除结算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退还。15.3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算。15.2缺陷责任期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3)其他方式:/。(2)3%的工程结算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5.4保修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详见质量保修书。(3)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响应时间为正常工作日二小时内答复,十二小时内到现场处理。节假日及法定休息日六小时内答复,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处理。15.4.3修复通知工程保修期为:详见质量保修书。15.4.1保修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7)其他:双方协商解决。(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若影响工期的,工期予以顺延。(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若影响工期的,工期予以顺延。(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不足的由发包人在双方约定时间内补齐,数量超出的,由承包人退回发包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若影响工期的发包人予以顺延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由发包人负责倒运或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倒运,费用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合同补充条款规定的其他情形。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工程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按照承包人的折旧价使用,但不得高于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由发包人免费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拆除及退场并承担相应费用。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未按双方确认的施工计划组织施工;(2)承包人所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经两次验收均不合格;(3)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4)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移交工程和满足备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逾期超过30天;(5)承包人欠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材料款等,导致相关人员围堵发包人工地2天或办公经营场所单次一天以上;(6)项目经理不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和工程师可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合格的项目经理,如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仍旧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经发包人催告后在限期内未改正的。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3)确保现场劳务人员基本权益,保证劳务工资按月发放,若发生讨薪投诉事件,承包人承担50000元/次的违约金。(2)本工程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竣工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除按国家规定对承包人予以处罚外,承包人应当按合同全额向发包人赔款。中间验收时如果出现局部或分部或分项质量不合格,承包人除免费立即纠正、修复外,还要接受发包人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的处罚。当发包人认为质量问题严重,需要终止合同更换承包人,或承包人拒绝尽快采取弥补质量缺陷措施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更换承包人,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因此终止合同更换承包人的全部责任,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工程质量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已完工程结算价的5%。(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因投标时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发包人根据延期情况,发包人经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8.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
18.7通知义务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办理。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以上全部人员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员工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人员。18.3其他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18.1工程保险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双方另行协商。20.3争议评审20.争议解决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
20.4仲裁或诉讼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其他事项的约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2)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附件8:暂估价一览表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附件10:供应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协议附件9: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保密协议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3.装修工程为2年;2.屋面防水工程(瀑布式幕墙)、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三、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承包人在工程交工验收后五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如发生承包人接到维修通知未及时予以维修,而由发包人另行派人维修支付维修费用情况,该费用自承包人保修金中支出,保修金在结算时多退少补。
附件4: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电话:电话:
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8-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8-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8-1:材料暂估价表附件8: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一、发包人责任承包人在我公司承担工程,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司保密制度及相关规定,特签订如下协议:承包人:发包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保密协议附件9:
(二)承包人必须指定专人保管施工图纸,施工人员不得将施工图纸随意乱放。未经保密办审查同意,承包人任何人不得将施工图纸私自复制、销毁或带出公司生产区。(一)各供应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二、承包人责任3、负责对承包人进入公司人员进行保密教育。2、负责定期对承包人进行检查,发现保密隐患及时提出并督促承包人整改。1、负责对承包人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四)限制行走路线和活动区域4、优盘、移动硬盘、相机卡等移动存储介质。3、IPAD、MP3、MP4等电子设备;2、笔记本电脑、台式计算机;1、照相机、录像机等拍摄设备;(三)以下物品不得私自携带入厂,如需进入,要办理相关手续。
3、不得在手机中谈论与厂区环境有关的情况。2、不能使用手机在厂区内上网;1、不能使用手机在厂区内拍照摄像;(五)手机的使用2、在管理部门划定的工作区域活动,不得进入工作区域以外的地方,尤其是进入厂房、办公楼。1、进入厂区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行走线到达工作区域;
2、每次进出厂佩戴出入证,接受警卫验证。1、进厂前办理出入证,接受保密安全教育;(七)办理并佩戴出入证2、厂区内的报纸由武装保卫部统一收集处理,非工地用金属由物资保障部统一回收处理。1、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公司任何物品外出,擅自携带物品出厂以偷盗论处;(六)出厂不得携带物品
发包人(建设单位):供应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协议附件10: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1.1.2发包人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监督管理,承包人负责日常管理。1.1.1承包人中标后应与发包人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认真遵守。1.1总则1.通用条款发包人将项目委托给承包人实施,为保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质量,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明确甲、乙双方各自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协议。承包人(施工单位):
1.2.2发包人发现作业现场不符合发包人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相关规定将予以制止,承包人应给予配合,否则造成的后果应按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处理。1.2.1承包人的所有人员在进入项目实施地前,必须到经安全培训并提供有效证明,其目的是让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知道自己应该注意的事项和应办理的有关手续。1.2.现场管理1.1.5承包人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项目。1.1.4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排除隐患。1.1.3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不得野蛮作业、不得扰民、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1.3安全作业1.2.7建筑施工应遵守建筑工地噪声管理规定,夜间施工应严格按照政府环保部门审批意见执行,防止噪声扰民。1.2.6作业人员进入厂门口时必须将临时出入证戴在胸前,以备门卫检查。1.2.5建筑垃圾外运必须加盖篷布,同时承包人车辆出入现场车胎必须保持清洁。1.2.4出入现场的车辆应办理相关手续,车速应控制在15公里/小时以内,西航生活区应控制在20公里/小时以内。1.2.3作业现场设备、线路及各种材料均应符合发包人6S要求。对剩余的废料、各种建筑垃圾应在当天施工结束后清理完毕。对化学品废物、清洗废液、废漆料等危险废物应收集后按照发包人规定规范处置,不得直排,对发包人环境造成污染。
1.3.6承包人应当在作业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1.3.5承包人对因作业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1.3.4承包人应当在作业现场入口处、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空洞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3.3承包人对进入作业区域(含办公、生活区)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1.3.2承包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1.3.1承包人应当配备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防护设施。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2.3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在开工前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应有安全、环境和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合同到期工程尚未完工的,应及时续签合同。2.2由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和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环境和文明施工管理。2.1承包人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现场,安全、环境和文明施工必须达标,积极开展创建省、市、区(县)级文明工地活动。2、专用条款1.3.8经风险评估后存在显著风险的项目,承包人必须提供控制措施,并在现场悬挂《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风险告示牌》。1.3.7承包人作业期间的安全、防火工作、以及现场的文明作业由承包人全面负责。发生一切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事故,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2.9承包人要严格按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2.8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应穿戴整齐,不讲脏话,不随地大小便。施工时一定要防止尘土飞扬,当室外有四级以上大风时,产生飞尘的作业项目应停止施工。2.7发包人发现施工现场的不文明行为将予以制止,承包人应给予配合,否则造成的后果将按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处理。2.6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不得迟报、瞒报。2.5承包人在施工前,必须针对工程特点编制安全、环境和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对危害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备案。2.4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3.2承包人在发包人管辖范围工作区域存在事故隐患,每项罚款500元。3.1在发包人管辖范围内作业的承包人人员违反本协议或违反发包人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的违章行为,每人次扣罚款500元。3、违约责任2.10.2监理单位下达停工指令,并告知发包人,隐患消除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2.10.1发包人缓拨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整改达到要求,经监理验收后,缓拨工程进度款于次月补发。2.10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环境和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隐患下达监理通知单后,承包人仍没有进行整改的,应承担以下责任:
3.5.3死亡事故、等级污染事故:处以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3.5.2重伤事故、一般污染事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3.5.1轻伤事故: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3.5为防止发生事故,对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每发生1人次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3.4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每次罚款2000~10000元。3.3承包人在发包人管辖范围内工作,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每项罚款1000元。
4、附则3.8因承包人违反本协议或国家和本地区关于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规定,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及其他一切赔偿责任及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应一切法律责任,在安全环保事故未彻底解决完毕前,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3.7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事故或等级污染事故,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3.6承包人不认真进行整改,连续发生同类事故,发包人加倍处罚;3.5.5以上处罚及控制污染、救治、善后所有费用从承包人风险抵押金或项目款中扣除。3.5.4发生事故后,承包人控制污染、救治、善后不力,发包人有权组织控制污染、救治、善后。造成发包人财产损失除全额赔偿外,另外处以损失金额25%的罚款。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4.2本协议应附:(1)承包人有关资质文本复印件(2)现场有关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及特种设备使用、检验证复印件。4.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为项目合同附件,与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可按照安全环保管理法规、规定执行。
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合同包(1/2)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政府采购项目正本/副本
(2)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资格部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资格部分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8)合同包1(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多媒体系统采购及安装):提供建设部门颁发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7)投标人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投标人提供截止至开标时间前六个月任一月份的缴费凭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4)税收缴纳证明:投标人提供截止至开标时间前六个月任一月份的缴费凭据;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3)财务状况报告:提供经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或开标前六个月内其本公司银行账户出具的资信证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10)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合同包2(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装修工程):项目经理须提供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项目的声明;(9)合同包1(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多媒体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经理须提供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项目的声明;合同包2(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装修工程):提供建设部门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经营范围: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标人名称:(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公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此证明。姓名:性别:年龄: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本授权书有效期为自开标截止之日起不少于个日历日。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注册于(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之(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权(被授权人姓名)为我方合法授权代表。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合同号号)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临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日期:
身份证号: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盖章)说明:本授权有效期与投标文件有效期保持一致(自投标截止之日起不少于90日历日)。
(投标人名称)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详细注册地址)合法注册并经营,公司主营业务为,营业(生产经营)面积为,现有员工数量为,其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专业能力、数量),本公司郑重承诺,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采购人名称):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附件2: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 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附件3: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
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特此声明。我方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郑重声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的经营活动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如有不实,我方将无条件地退出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并遵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采购人名称):
二、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公司的投标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元)。一、愿意按照招标文件中的一切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所有货物(产品)及相应服务。我单位收到贵公司关于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合同包(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本次项目招标活动并投标。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临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投标函二、商务技术部分
(1)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七、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中标资格后:六、我方承诺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不少于个日历日。开标后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们愿接受政府采购的有关处罚决定。五、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次招标有关的数据、情况、样品(如涉及)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四、我方已详细阅读了招标文件,并同意和放弃对招标文件不明或误解而询问、质疑和投诉的权利。三、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及电子版一份,并保证投标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真实、准确。否则,愿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全称(盖章):九、有关于本投标文件的函电,请按下列地址联系:八、我方完全理解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并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和定标结果。(3)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至合同履行完毕。(2)我方保证按规定和标准向贵方缴纳中标服务费;
二、开标一览表注: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投标函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从而导致该投标被拒绝。年月日邮编:电话:地址:
三、主要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日期: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
项目名称 | |
合同包号 | 合同包 |
项目编号 | |
投标总报价(元) | 大写:小写: |
项目经理 | |
质量标准 | |
工期 | |
说明:1.报价总报价以元为单位,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2.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开标一览表(唱标报告)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从而导致该投标被拒绝。3. 合同包2(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装修工程)的投标报价=土建部分报价+家具部分报价;家具部分报价为全费用报价。 |
序号 | 招标文件主要商务条款要求 | 投标文件商务响应 | 偏离 | 偏离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 |
五、工作大纲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2.投标人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处罚。说明:1.本表只填写投标文件中与招标文件有偏离(正偏离)的内容,投标文件中商务响应与招标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不用在此表中列出,但必须提交空白表。
3、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等)2、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1、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应编制项目工作大纲,应包括各个阶段,并分阶段编写,编制具体要求:
9、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8、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附总平面布置图)7、环保措施及治污减霾措施6、安全施工措施及文明施工措施5、质量保证措施4、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附横道图或网络图)
一、在参加本项目招标之前不存在被依法禁止经营行为、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如有隐瞒实情,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做为参加贵单位组织的西安市临潼区人大系统规范化建设项目合同包的投标人,本公司郑重承诺:临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七、投标人承诺书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二、企业业绩
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三、参加本次投标提交的所有资质证明文件及业绩证明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如有隐瞒实情,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二、近三年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不良行为记录为次(没有填零),如有隐瞒实情,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2.股权关系说明:我单位的上级管理单位有。我单位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下属单位有:。1.管理关系说明:一、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中,不存在与其它投标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有控股、管理等关联关系承诺。八、投标人企业关系关联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以上说明真实有效,无虚假内容或隐瞒。三、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利害关系说明:(没有填无)二、我单位(是或否)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3.单位负责人:我单位被单位控股。我单位控股的单位有。
我方(属于/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致: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九、投标人是否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声明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
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号召,我公司在此庄严承诺:十、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
六、不在提供货物和服务时“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五、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四、不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获得政府采购订单。三、不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文件或采用虚假应标方式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并谋取中标、成交。二、不向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一、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标。
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九、不发生其他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的行为。八、尊重和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要求,承担因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七、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其它投标人恶意串通,进行质疑和投诉,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非小微企业不填写)附件1:(以下附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没有则不提供。投标人声明函将随结果公告一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2:(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所属行业为建筑业。(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日期:
监狱、戒毒企业声明函附件3:说明: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日期:年月日单位名称:(盖单位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备注: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投标人提供的《监狱、戒毒企业声明函》必须真实有效,投标人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日期:年月日单位名称(盖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戒毒企业,且本单位参加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货物),或者提供其他监狱、戒毒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监狱、戒毒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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