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9700万元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产权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 项目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对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两笔不良债权处置项目
    转让底价 ¥29700.000000万 信息发布公告期(工作日) 1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披露终结
  • 标的信息基本情况
    标的基本情况
    *债权总额(万元): *本金(万元):
    *利息(万元): *费用(万元):
    债务人所属行业: 债务人注册地:
    债务人经济性质: 债务人经营范围:
    抵质押、担保及其他情况:
    诉讼情况:
    项目展示
    项目logo: 项目图片:
    项目及价值介绍: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转让方类型 法人
    注册地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54号内蒙古金融大厦15楼 法人代表
    注册资本(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50102701468052L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交易条件与受让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工作日) 1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披露终结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保证金:挂牌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在山西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意向受让注册登记,缴纳保证金2000万元。竞价结束后,竞得者保证金抵扣债权转让价款。其他参与竞价者的保证金由山西产权交易中心在竞价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保证金存放期间内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

    挂牌期间,若只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低于保留价,则转让方负责补登公告,补登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则本项目成交;如有新的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则采取网络竞价,在本次竞价中,原意向受让方的本次报价不得低于上次报价,最高报价不低于保留价,则按照各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成交;

    挂牌期间内,若征集到2个及以上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则组织网络竞价交易,本次竞价中至少1个意向受让方的最高报价不低于保留价,且按照各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项目成交。

    2、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受让方通过山西产权交易中心公开竞买资产,竞价成功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于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不晚于次日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债权交割: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后,转让方向其移交标的债权。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受让价款之前,受让方不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在收到全部转让价款之前分公司始终持有该转让标的债权;受让方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完毕之日起的90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移交两笔债权的转让标的的所有权及债权资料,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相关手续。

    4、违约罚则:若受让方未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有权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收取逾期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20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已支付部分(含保证金)不予退还,未转让的标的债权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

    5、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以下事项:

    1)已对转让的债权资产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债权资产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

    2)受让方承诺在挂牌公示期内,已赴标的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并在细致全面了解债权资产的现状后履行提交报名申请。未事先对债权资产进行实地勘验在后期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自负;

    3)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

    6、转让标的债权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债权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7、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8、意向受让方报名即视为同意附件《债权转让协议》条款。

    9、在受让方支付完毕所有价款后起6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就标的债权转让的事实,按照下列方法通知义务人: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证送达方式将本协议涉及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若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则双方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公告及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的费用由受让方支付与转让方对半分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接亲属关系的人员。

    4、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2000.000000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保证事项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⑤未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及在竞价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支付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的;

    ⑥相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式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是否按约定收取佣金
    其他披露内容
    一、关于转让标的:
    1 、关于对奈伦集团27000万元非金融不良债权
    拟转让的主债权:《和解协议》项下对奈伦集团的2.7亿元重组债务,及除了对奈伦集团的10800万元重组宽限补偿金之外的所有协议项下的当下及今后所产生的所有权益,即转让方保留对奈伦集团10,800万元重组宽限补偿金向债务人及保证人追偿的权利,除此之外,受让方享有借款协议/还款协议、担保协议以及任何补充协议、《执行证书》、《和解协议》、法律文书、资产转让合同项下对债务人、担保人享有的相应的权利、权益。
    拟转让的标的债权的从权利:
    ①奈伦集团以其所有的位于准格尔旗天润家园43,802.31㎡在建工程及占用土地使用权76,800.40㎡抵押担保权利;
    ②奈伦集团以其所有的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大黑河土地使用权178,000.00㎡的抵押担保权利;
    ③奈伦集团持有的天润化肥11.72%股权的质押担保权利;
    ④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土左旗1,333,340平方米(2,000亩)土地使用权二顺位的抵押担保权利;
    ⑤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奈伦集团董事长郭占春及配偶郭秀英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权利。
    拟转让的查封物受偿权:
    ①对奈伦集团拥有的奈伦国际商务中心121871.82平方米在建工程的查封受偿权;
    ②对奈伦集团拥有的呼和浩特市大黑河的5465189.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受偿权。除上述已述的主债权、从债权及部分查封物的执行受偿权之外,其他权利不予转让。
    2 、关于对奈伦集团4990万不良金融债权
    拟转让的标的债权为:各借款协议/还款协议、担保协议以及任何补充协议、法律文书、资产转让合同项下对借款人(债务人)、担保人享有的全部权利、权益。
    本次处置交易基准日为2019年5月20日,债权转让日为转让价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过渡期为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至转让日(不含该日)的期间。截至此次交易基准日2019年5月20日,本次拟处置的对奈伦集团2笔不良资产整体债权本息总额为339,021,368.05元,其中本金319,900,000.00元,利息19,121,368.05元(收购基准日(含)前利息为10,927,205.88元,收购基准日次日至转让价款支付日(含)利息2128817.16元,转让价款支付日次日至本次处置基准日利息6,065,345.01元)最终金额以借款合同、还款协议、执行证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规定的计算方式为准。
    过渡期内,对奈伦27000万元非金债权,标的债权发生现金回收的,优先偿还转让方保留的10800万元重组宽限补偿金,若有结余,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后,随同债权一并向其移交,在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标的资产包因维护债权发生的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对于奈伦4990万元债权,交易基准日后标的资产包回收的本金、利息、罚息、垫付费用等均归受让方所有,标的资产包因维护债权发生的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

    二、瑕疵披露

    1、关于对奈伦集团2.7亿元债权的瑕疵

    ①该债权项下查封的大部分资产都存在多个抵押权并经多次查封,对资产变现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抵押物可能不能清偿全部债权;

    ②抵押物土左国用(土)字第000799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设立了两个抵押权,对奈伦集团2.7亿元债权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需要考虑抵押权受偿顺位的问题,无法确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

    ③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1执195号执行裁定冻结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股权数额为9997.8622万,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显示,向该债权出质的股权数额为10000万元;

    ④抵押物及查封物在建工程可能存在欠付工程款,可能涉及到工程款优先受偿的问题;

    ⑤抵押物及查封物可能存在租赁、使用等情况,对于抵押物及查封物的变现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⑥债务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困难,偿债能力有限,保证人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担保代偿能力有限,抵押物现值、债务人及保证人资产状况尚未确定,无法衡量抵押物、债务人及保证人是否能够清偿全部债务;

    ⑦该债权在执行阶段进行了执行和解,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还款金额以及逾期还款责任等和解事项,目前尚在《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内;

    2、关于对奈伦集团4990万元债权的瑕疵

    ①该债权在奈伦国际公馆5、6、7、8、9号楼以及呼国用(2005)字第007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设立了抵押权,但是经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口头告知,奈伦国际公馆5、6、7、8、9号楼抵押权人为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光明支行,与该债权项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光明支行他项权证号一致,具体信息需要核对档案材料。该抵押物被多次查封,如果有处置该资产的意愿,需要考虑查封顺位的问题;

    ②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内01执1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呼国用2005字第00703号面积为1034.56平方米的商业用地一宗及奈伦国际公馆5号楼、6号楼、7号楼、8号楼、9号楼建筑面积4224.18平方米的房产,但该信息在呼和浩特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查封信息;

    ③抵押物在建工程可能存在欠付工程款,可能涉及到工程款优先受偿的问题;

    ④抵押物可能存在租赁、使用等情况,对于抵押物的变现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⑤债务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困难,偿债能力有限,抵押物现值、债务人资产状况尚未确定,无法衡量抵押物及债务人是否能够清偿全部债务。

    买受人应进行尽职调查,知晓或应当知晓包含上述瑕疵在内的债权瑕疵。其他约定详见《债权转让协议》。


  • 相关附件
    附件资料
    附件:
    06,债权清单.jpg
    07,附件《债权转让协议》(转受让双方转让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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