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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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AHYMFB2020-010-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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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0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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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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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村土地流转项目---中央大道人行道路面工程项目已具备发包条件,依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六政〔2018〕49号)、“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及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发包管理工作的通知”(舒政〔2019〕15号)的要求,对该项目按简易操作办法发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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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概况与发包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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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名称 |
安徽六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村土地流转项目---中央大道人行道路面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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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 |
舒城县金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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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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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实施地点 |
舒城县桃溪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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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规模 |
控制价为487425.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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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的名称 |
舒城县桃溪镇人民政府桃政字【2020】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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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划工期 |
30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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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包范围 |
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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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包方式 |
固定价随机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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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标段划分 |
一个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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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质量标准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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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承包人资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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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承包人资质、资格要求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无限制承包的处罚。(限已加入舒城县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诚信及抢险救灾应急企业名录库的企业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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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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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发包不接受联合体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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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名时间、项目发包会时间及发包文件获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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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名时间、发包文件获取时间 |
自发包公告发布时至发包项目承包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每日上午8:30分至11:30分,下午14:30分至17:30分(凭推荐函原件现场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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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发包会时间及地点 |
时间:2020年9月6日16点00分; 地点: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天和大厦(徽商银行)八楼开标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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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包文件获取方式 |
携带推荐函及相关报名资料,现场报名及购买发包文件(安徽云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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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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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
舒城县金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发包代理机构: |
安徽云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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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舒城县桃溪镇 |
地址: |
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天和大厦(徽商银行)八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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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吴先生 |
联系人: |
石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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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13637278889 |
电话: |
15855289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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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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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承包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包项目承包文件所报的项目班子组成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2.预承包人须携带以下资料获取发包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二代身份证,发包人的推荐函;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书(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B证。 以上资料需提供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装订成册) 3.本工程承包保证金金额为9000元。承包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在发包会现场查验。 4.工程往来款全部通过预承包人的基本账户,不与项目部直接发生经济联系。 5.本工程不设履约保证金。 6.预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参加发包会时,需提供“疫情防控情况承诺说明” (格式附后)原件,未提供或未按公布格式内容提供的,视作未实质性响应发包文件要求,其承包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7.预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按六安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急防控综合指挥部(六指办〔2020〕80号)文“关于在全市推广应用安徽健康码的通知”的要求申领“安康码”,在入口登记处使用皖事通主动出示个人持有的“安康码”,持绿色“安康码”人员,由登记人员使用“安康码”核验端进行扫码核验,测量体温,根据情况予以放行或进行异常登记。持黄色或红色“安康码”的人员,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禁止进场参加发包会。 8.本项目禁止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人员进场参加发包会;无前述承诺说明的视为未响应疫情防控和发包文件要求,其承包文件将被予以拒绝。需要承诺说明的事项不得有遗漏,有遗漏的视为未响应疫情防控和发包文件要求,其承包文件也将被予以拒绝。承诺说明的事项,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比照发包文件有关弄虚作假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按疫情防控规定,移送公安等部门处理。 附件: 疫情防控情况承诺说明 姓名: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联系方式(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社区(村委会)或预承包企业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兹证明_________(姓名)为我社区(村委会)居民(或我单位人员),现就其本人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1.不属于新冠肺炎确诊人员和疑似病例人员; 2.不属于最近14天(指本项目开标前14天)内在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区域居住或最近14天(指本项目开标前14天)内有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旅居史; 3.不属于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按规定需隔离医学观察人员。 社区(村委会)或预承包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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