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雨花分局:雨花区2023年环境质量监测服务项目(标段2湖泊等)采购需求公开
金额
4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5/3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一、项目预算:本项目总预算金额为40万元整(大写:肆拾万圆整),服务期限为壹年,项目采取按实结算方式,最终结算单价=雨花区监测服务付费标准*(1-成交优惠率)。
二、项目内容:1、环境监测范围:长沙市雨花区范围内湖泊环境质量监测、其它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应急及其它环境监测工作。
2、环境监测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采购总金额使用完毕,本项目自行终止,如有特别条款的,按特别条款执行)。
3、环境监测服务供应商数量:壹家
二、相关标准:
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三、技术规格:
监测服务付费标准
计费说明
1、付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点”——监测点, “个” ——样品个数,“次”——监测次数, “每组数据”——每组有效监测数据。
2、空气中PM2.5、PM10等连续采样每八小时,按采样一次计算。
3、本标准中未注明的监测项目或因子由双方参照上述标准中相似方法执行,否则根据本省或外省的有关收费标准,友好协商确定。
4、土壤(固体危险废物)采样按监测点位计费。
5、成交单位需根据采购人要求,安排专人提供工作日驻场服务。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环境监测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采购总金额使用完毕,本项目自行终止,如有特别条款的,按特别条款执行)。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服务要求
1、质量技术要求:
(一)成交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二)监测机构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整体转包监测业务。但确因监测工作需要进行业务分包的,可分包部分监测项目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但不能超过业务总量的10%。
(三)应急监测能够提供每天24小时的应急监测响应服务,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能够到达现场进行应急监测。
(四)监测过程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相关要求实施质控措施,确保监测程序完整、监测质量可靠。
(五)监测过程不得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不得编造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否则立即终止成交单位资格,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六)监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监测活动并按时提交监测报告,保证监测结果的时效性。
(七)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八)针对不具备采样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成交单位应做好现场记录,停止采样,并第一时间报告采购人。
2、其他要求:
整个监测过程必须接受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雨花分局、长沙市雨花生态环境监测站的监督与指导,接受相关质控措施,服从工作安排,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一般监测:按照监测标准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现场监测工作。现场监测结束后7日内向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雨花分局提供检测分析报告(各类原始记录备查)。
应急监测: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雨花分局提出的需求在2小时内到达采样现场。成交供应商现场采样结束后3日内向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雨花分局提供检测分析报告(各类原始记录备查)。
监测回避:若成交供应商承接了某个被检测单位的自行监测业务或与其有相关利益往来的,成交供应商应立即停止相关检测业务,并及时告知采购人,由采购人另行安排其他检测单位开展现场检测。若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未执行监测回避原则的,单次监测结果作废,不予计价。
六、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和方法
1、本项目按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监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不予付款,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它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其他说明
1、本项目采用核定单价,按实结算的模式,实际工作量不固定,但所需费用均包含在总报价内,采购人不再额外支付费用,具体业务指派由采购人自行决定,成交单位无权干涉。
2、成交单位在检测服务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如监测数据被认定无效等),或连续两次未按要求完成采购人安排的一般监测或应急监测任务,影响了采购方的正常工作开展,采购方有权取消成交单位的服务资格。
3、如出现下述情况,采购人可无条件自行终止本项目:1)根据相关政策要求,采购人无需再采购环境监测服务项目;2)本项目总费用支付完毕或因政策调整,无相关可使用预算;3)其它特殊情况。
4、投标人须具备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CMA资质。
5、结算方法
(1)付款人: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雨花分局(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按实际工作量凭检测报告单、数据汇总表及发票按季度支付(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原始记录表)。【最终结算单价=雨花区监测服务付费标准*(1-成交优惠率)】
6、其它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单位友好商议后,通过合同确定。
7、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一、项目预算:本项目总预算金额为40万元整(大写:肆拾万圆整),服务期限为壹年,项目采取按实结算方式,最终结算单价=雨花区监测服务付费标准*(1-成交优惠率)。
二、项目内容:1、环境监测范围:长沙市雨花区范围内湖泊环境质量监测、其它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应急及其它环境监测工作。
2、环境监测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采购总金额使用完毕,本项目自行终止,如有特别条款的,按特别条款执行)。
3、环境监测服务供应商数量:壹家
二、相关标准:
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三、技术规格:
监测服务付费标准
雨花区监测服务付费标准对照一览表 | ||||||
序号 | 监测类别 | 监测项目/因子 | 监测分析方法 | 采样费用(元)/个 | 分析费用(元)/个 | 备注说明 |
1 | 水类 (地表水、地下水、废水) | pH值 | 仪器法 | 22 | 22 | |
水温 | 仪器法 | 22 | 22 | | ||
电导率 | 仪器法 | 22 | 22 | | ||
氧化还原电位 | 仪器法 | 22 | 22 | | ||
色度 | 比色法 | 22 | 22 | | ||
透明度 | 感官指数 | 22 | 22 | | ||
肉眼可见物 | 感官指数 | 22 | 22 | | ||
浑浊度 | 浊度计法 | 22 | 22 | | ||
嗅和味 | 感官指数 | 22 | 22 | | ||
硫化物 | 分光光度法 | 22 | 70 | | ||
氟化物 | 离子色谱法 | 22 | 100 | | ||
氰化物 | 滴定法/分光光度法 | 22 | 70 | | ||
高锰酸盐指数/耗氧量 | 滴定法 | 22 | 70 | | ||
氨氮 | 分光光度法 | 22 | 70 | |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分光光度法 | 22 | 70 | | ||
总磷 | 分光光度法 | 22 | 70 | | ||
化学需氧量 | 重铬酸盐法/滴定法 | 22 | 70 | | ||
溶解氧 | 仪器法 | 22 | 20 | | ||
生化需氧量 | 稀释与接种法 | 22 | 150 | | ||
叶绿素a | 分光光度法 | 22 | 70 | | ||
挥发酚 | 分光光度法 | 22 | 70 | | ||
总氮 | 紫外分光光度法 | 22 | 100 | | ||
石油类 | 红外分光光度法 | 22 | 100 | | ||
动植物油类 | 红外分光光度法 | 22 | 100 | | ||
悬浮物 | 重量法 | 22 | 100 | | ||
粪大肠菌群 |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 | 22 | 120 | | ||
细菌总数/菌落总数 |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 | 22 | 120 | | ||
总硬度 | 滴定法 | 22 | 70 | | ||
总氰化物 |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 22 | 70 | | ||
溶解性总固体 | 重量法 | 22 | 100 | | ||
硫酸盐 | 离子色谱法 | 22 | 100 | | ||
氯化物 | 离子色谱法 | 22 | 100 | | ||
烷基汞 | 气象色谱法 | 100 | 320 | | ||
余氯/总氯/游离氯 | 余氯计仪器法 | 22 | 20 | | ||
滴定/分光法 | 22 | 90 | | |||
每个挥发性或 半挥发性等有机因子 | 气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法 | 22 | 120 | | ||
总α、β放射性 放射性的测定 | 厚源法 | 22 | 500 | | ||
亚硝酸盐 | 分光光度法 | 22 | 70 | | ||
硝酸盐 | 离子色谱法/紫外分光光度法 | 22 | 100 | | ||
碘化物 | 分光光度法/离子色谱法 | 22 | 70 | | ||
三氯甲烷 | 气相色谱-质谱法 | 22 | 120 | | ||
四氯化碳 | 气相色谱-质谱法 | 22 | 120 | | ||
苯 | 气相色谱-质谱法 | 22 | 120 | | ||
甲苯 | 气相色谱-质谱法 | 22 | 120 | | ||
重金属因子 | 每个重金属不论分析方法 | 22 | 120 | | ||
2 | 有组织废气 | 二氧化硫 | 等速采样法+仪器法 | 150 | / | |
氮氧化物 | 等速采样法+仪器法 | 150 | | | ||
颗粒物/烟尘 | 等速采样法+重量法 | 150 | 100 | | ||
林格曼黑度 | 视觉法 | / | 30 | | ||
氨气 | 等速采样法++分光光度法 | 150 | 70 | | ||
硫化氢 | 等速采样法++分光光度法 | 150 | 70 | | ||
甲醛 | 等速采样法++分光光度法 | 150 | 70 | | ||
油烟 | 等速采样法+红外分光法 | 150 | 100 | 国标是5次 | ||
臭气浓度 | 不等速采样法+三点比较法 | 60 | 280 | | ||
TVOC | 等速采样法+气相色谱法 | 150 | 180 | | ||
苯 | 等速采样法+气相色谱法 | 150 | 180 | | ||
甲苯 | 等速采样法+气相色谱法 | 150 | 180 | | ||
二甲苯 | 等速采样法+气相色谱法 | 150 | 180 | | ||
苯系物 | 等速采样法+气相色谱法 | 150 | 180 | | ||
挥发性有机物VOCS | 等速采样法+挥发性有机物(VOCs)检测 | 150 | 1000 | | ||
非甲烷总烃NMHC | 不等速采样法+气相色谱法 | 60 | 180 | | ||
甲烷 | 不等速采样法+气相色谱法 | 60 | 180 | | ||
所有废气重金属因子 | 等速采样法+分析 | 150 | 120 | | ||
气象、烟气参数 | 仪器法 | 22 | / | | ||
有组织排气筒 | 监测点开孔 | 200 | / | | ||
3 | 环境空气/无组织废气 | 二氧化硫 | 溶液吸收法+分光光度法 | 40 | 70 | |
氮氧化物 | 溶液吸收法+分光光度法 | 40 | 70 | | ||
氨气 | 溶液吸收法+分光光度法 | 40 | 70 | | ||
硫化氢 | 溶液吸收法+分光光度法 | 40 | 70 | | ||
甲醛 | 溶液吸收法+分光光度法 | 40 | 70 | | ||
颗粒物 | 滤料法+重量法 | 85 | 100 | | ||
臭气浓度 | 气袋法注射器+三点比较法 | 40 | 280 | | ||
TVOC | 固体吸附柱法+气相色谱法 | 85 | 180 | | ||
苯 | 固体吸附柱法+气相色谱法 | 85 | 180 | | ||
甲苯 | 固体吸附柱法+气相色谱法 | 85 | 180 | | ||
二甲苯 | 固体吸附柱法+气相色谱法 | 85 | 180 | | ||
挥发性有机物VOCS | 固体吸附柱法+挥发性有机物(VOCs)检测 | 85 | 1000 | 每组数据 | ||
非甲烷总烃NMHC | 气袋法注射器+气相色谱法 | 40 | 180 | | ||
4 | 室内空气 | 单个因子 | 溶液吸收法、固体吸附柱法+分析 | 40 | 160 | |
5 | 气体测试 |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 (光吸收系数、林格曼黑度)、柴油车烟度(光吸收系数、林格曼黑度) | 仪器法 | 500 | / | 每台 |
油气回收检测(气液比、密闭性、液阻) | 仪器法 | 4000 | / | 每个加油站 | ||
6 | 土壤/固废 | PH值 | 仪器法 | 300(含前处理) | 20 | 点/次 |
所有重金属因子 | 任何方法 | 120 | ||||
挥发性有机物类单个因子 | 气象色谱-质谱法 | 100 | ||||
半挥发性有机物类单个因子 | 气象色谱-质谱法 | 100 | ||||
石油烃 | 气象色谱法 | 180 | ||||
有机质 | 仪器法 | 70 | ||||
7 | 危险废物 | 重金属因子 | 危废鉴别 | 400(含前处理) | 120 (按个计费) | 点/次 |
8 | 噪声 | 各类噪声/振动 | 仪器法 | 100 | / | 点/次 |
计费说明
1、付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点”——监测点, “个” ——样品个数,“次”——监测次数, “每组数据”——每组有效监测数据。
2、空气中PM2.5、PM10等连续采样每八小时,按采样一次计算。
3、本标准中未注明的监测项目或因子由双方参照上述标准中相似方法执行,否则根据本省或外省的有关收费标准,友好协商确定。
4、土壤(固体危险废物)采样按监测点位计费。
5、成交单位需根据采购人要求,安排专人提供工作日驻场服务。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环境监测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采购总金额使用完毕,本项目自行终止,如有特别条款的,按特别条款执行)。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服务要求
1、质量技术要求:
(一)成交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二)监测机构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整体转包监测业务。但确因监测工作需要进行业务分包的,可分包部分监测项目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但不能超过业务总量的10%。
(三)应急监测能够提供每天24小时的应急监测响应服务,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能够到达现场进行应急监测。
(四)监测过程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相关要求实施质控措施,确保监测程序完整、监测质量可靠。
(五)监测过程不得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不得编造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否则立即终止成交单位资格,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六)监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监测活动并按时提交监测报告,保证监测结果的时效性。
(七)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八)针对不具备采样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成交单位应做好现场记录,停止采样,并第一时间报告采购人。
2、其他要求:
整个监测过程必须接受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雨花分局、长沙市雨花生态环境监测站的监督与指导,接受相关质控措施,服从工作安排,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一般监测:按照监测标准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现场监测工作。现场监测结束后7日内向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雨花分局提供检测分析报告(各类原始记录备查)。
应急监测: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雨花分局提出的需求在2小时内到达采样现场。成交供应商现场采样结束后3日内向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雨花分局提供检测分析报告(各类原始记录备查)。
监测回避:若成交供应商承接了某个被检测单位的自行监测业务或与其有相关利益往来的,成交供应商应立即停止相关检测业务,并及时告知采购人,由采购人另行安排其他检测单位开展现场检测。若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未执行监测回避原则的,单次监测结果作废,不予计价。
六、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和方法
1、本项目按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监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不予付款,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它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其他说明
1、本项目采用核定单价,按实结算的模式,实际工作量不固定,但所需费用均包含在总报价内,采购人不再额外支付费用,具体业务指派由采购人自行决定,成交单位无权干涉。
2、成交单位在检测服务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如监测数据被认定无效等),或连续两次未按要求完成采购人安排的一般监测或应急监测任务,影响了采购方的正常工作开展,采购方有权取消成交单位的服务资格。
3、如出现下述情况,采购人可无条件自行终止本项目:1)根据相关政策要求,采购人无需再采购环境监测服务项目;2)本项目总费用支付完毕或因政策调整,无相关可使用预算;3)其它特殊情况。
4、投标人须具备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CMA资质。
5、结算方法
(1)付款人: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雨花分局(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按实际工作量凭检测报告单、数据汇总表及发票按季度支付(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原始记录表)。【最终结算单价=雨花区监测服务付费标准*(1-成交优惠率)】
6、其它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单位友好商议后,通过合同确定。
7、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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