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金额
7.8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4/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ddyj-2023-756782
预算金额7.8万元
招标联系人林海燕020-37248645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广东文艺职业学院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3-756782
(三)预算金额:78,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服务描述 需求描述 数量 计量单位
1 人员要求:4
服务开始时间:2023年4月6日
常年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为聘请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参与聘请方重大事项的研究与决策,为聘请方依法办学、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聘请方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及审核,协助审查、修改聘请方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书; (3)解答法律咨询,就日常教学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建议; (4)审查、拟定、修改聘请方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接入学校OA办公系统); (5)应受聘方邀请,为受聘方师生举办不超过两次的法律培训(或讲座),推动学校依法治校工作; (6)出具律师函或发表律师声明; (7)参与处理聘请方尚未形成诉讼的重大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8)参与商务谈判或其他商务活动; (9)应学校要求对某一事项进行分析论证,出具一般法律分析意见; (10)每月提供一次在校驻点服务,驻点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四,如遇律师开庭、出差等工作安排冲突,双方沟通更改当月驻点日期(学校提供办公场所,往返交通费用由受聘方承担)。 (11)为处置涉访涉法涉诉案件和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舆情危机等提供法律分析及处理建议; (12)协助聘请方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对聘请方的合同管理提供建议; (13)受聘请方邀请参加相关项目会议、专项会议等会议; (14)协助处理聘请方与教职工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 (15)协助处理聘请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合作事宜; (16)担任校内各类申诉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成员; (17)代理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或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 (18)代理重大商务谈判或其他重要商务活动; (19)出具正式书面的《法律意见书》; (20)代理其他法律事务。 上述第(9)项的“一般法律分析意见”,是指律师在日常服务过程中应聘请方要求就某一事件或案件出具的无须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法律分析意见。 上述第(18)项的“重大商务谈判”、“重要商务活动”,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针对同一项目谈判次数/出席次数超过两次;谈判地点/活动地点位于广东省范围之外;其他属于重大商务谈判或重要商务活动的情形。 上述第(19)项的“正式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是指针对某一专项法律事务按规定格式由律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加盖公章并由律师亲笔签名的书面法律意见。 上述第(1)至(16)项的法律服务,聘请方无需另外支付费用。 上述第(17)至(20)项的法律服务,聘请方需另行交费,受聘方将优先受理,其中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原则上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费(即按正常收费标准的80%收费),其他法律服务将根据具体服务事项的工作量、复杂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等因素,由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律师费用。 若受聘方律师应聘请方要求需出差处理顾问法律事务的,出差地点在广州市以外的,除相关差旅费用由聘请方承担外,受聘方可视具体情况另行收取律师费用。 1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3年04月06日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
合同份数:4
争议处理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二)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林海燕 020-37248645
采购单位:广东文艺职业学院
2023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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