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沭阳县2024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合同登记)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4/12/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沭阳县 2024 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
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沭阳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施工单位:江苏拓天建设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24 日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的“通用 合同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之 A. 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 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 起阅读和理解。如果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与“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 同条款”不一致时,以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准。
1.一般约定
1.1.2.2 发包人:沭阳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1.1.2.6 监理人:江苏安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 围内的用地。除发包人同意外,承包人不可将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不 得将永久占地范围内的用地作为预制场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 时支线、便道、便桥、借土场地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 设施用地。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临时用地数量,并承担 相应费用,所需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临时占地费中,招标人不另计列。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 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其他协议(如果有)
(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和 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3)中标通知书;
(4)补遗书;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7)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
(8)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9)通用合同条款;
(10)技术规范;
(11)图纸;
(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3)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4)国家最新颁布的各种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的规章制度;(15)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通用条款本款后增加一段:“承包人在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时,同时应签订并履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格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 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4 款内容修改为:
本款进一步细化为:如果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本合同工 程实施过程中应当能够及时发现的,而承包人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则承包人承担 由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所造成的有关费用和损失。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 依法纳税
本项补充:
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 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中,因税收政策调整而导致的费 用增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凡是合同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航道、河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 不干扰铁路、公路、航道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 施工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合同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合同段内地形复杂、路基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凡是合同段内含有 跨河桥梁工程的,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工期以尽可能避开汛期进行水中施工,确保汛期施 工的安全和施工质量。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 适当协助。
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现场工程措施费用(包括现场隔离、防护措施、临时标志标牌等交通管理设施)以及相关的施工方案审查 费、协调工作费用和规费应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 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航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它部门或 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 包人自行负责。
因本项目施工需要,拆除、迁移和恢复(如需要)现有交通管理设施,以及新增临
时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和拆除(如需要),在距离施工现场 3KM 范围内的,均由本项目
承包人负责;超过 3KM 部分,均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单位承担。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由其建设和维护的临时道路等给发包人、监理人员或发包 人许可的其他承包人使用,为其他承包人提供现场通道、施工场地和空间,并提供稳定 的电源、水源接口等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服务。
(2)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 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含入 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列。
4.1.10 其他义务
4.1.10(1)目约定为:
(1)临时占地的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临时占地费中,招标人不另计列。
4.1.10(3)款补充:
承包人的分包单位雇佣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 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资的,将由承包人先行垫付欠款。承包人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民工 工资负总责。
4.1.10(6)款约定为: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本标段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 象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 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 顺利施工。为执行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应认为已含入承包人的报价之中,发包人将 不另行支付。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 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根据要求合理编制施工 方案和工期计划。
2)承包人应按照图纸、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确 保工程质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特别是关键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 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
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发包人有可能在合同实施期间制定专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专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 外费用补贴,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所报单价或总价中。
考虑到减少项目施工对地方的干扰和影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前期完成本 标段的施工范围内的施工便道、便桥、改路工程,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 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根据要求合理编制施工方案和工期计划。
3)承包人应接受交通质监机构及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
4)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 到底、控制有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
5)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 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 他物品。
6)承包人应对本标段的分包、雇用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济往来全权 负责。在工程结束撤出现场前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 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7)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配合发包人对本项目可能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试验场地、设备及人员等。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工程 量清单各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价。
8)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承包人 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投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价。
9)拟建标段内与已建公路、航道、管线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 扰公路、航道、管线等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工期和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 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标段内地形复杂、路基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 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正常安全运营而给 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 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充分调查,在施工期内对施工范围内的管道、光纤、电缆、排 水等设施采取合理、有效的临时保护措施。承包人实施期间必须服从有关管理单位的协 调和要求,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包人由上述情况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 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价。
10)承包人应结合现场地质水文勘探数据及采用的施工工艺,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 报监理人批准(该批准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以保证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的安全,并应设置安全观测点进行安全监测,执行本款所需的费用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对本标段中与既有道路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和交通的安全。承包人应在主要交叉点实行道路两侧围挡施工,在人员密度大、流动大的地段以及其他 需要地段也必须采取围挡施工,以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单 独计量和支付,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1)承包人为满足本项目施工需要而开展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应将其详细成果 资料报发包人备案。
12)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 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13)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 的由于施工及各种原因造成的地方矛盾和阻工问题,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支付所发 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协助做好协调工作。发包人的协调不免除承包人自行解决矛盾的 任何责任。
14)本项目要求承包人严格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 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参建单位管理)的通知》(苏交公程﹝2013﹞414 号”、“《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建设程序)的通知》(苏交公程<2014>11 号)”、“《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 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安全管理)的通知》(苏交公程<2013>515 号)”等规 定实施标准化施工,其费用包含在各施工项目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15)在本项目验收过程中,与本项目有关的会议相关费用等由中标人承担,含在投 标报价中,不单独计列。
16)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取土坑,请各投标人充分利用本项目挖方,若有不足部分 由中标的投标人自行解决土源及运输,并综合考虑后填报相关的借土填方单价,且在工
程实施期间发包人不对借土填方单价进行调整;若本项目挖出土方利用后仍有剩余,剩 余土方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需将剩余可利用土方运至发包人指定地点。本项目不能利 用的挖土方,由中标人自行弃置,请各投标人综合考虑弃置运距、综合利用等因素,将 该部分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计列。
17)本项目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苏交质公(2016)35 号关于印发“全 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交公〔2017〕5 号省交通运输 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宿交发(2018)100 号《市交 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市区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以及宿迁市扬 尘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宿迁市 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 理行动方案》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管控。其费用含用在清单 100 章中“施工环保费”单独列支,由承包人自行报价,在实施过程中将按经审核后的环保措施实际投入进行计 量支付,但支付总额不超过该项的投标报价。
18)按《沭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审批程序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履行相关变更、追 加及签证手续。
19)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直至清 退出场解除合同。
4.2 履约担保
本款修改为: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 5%。
履约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 7 □ 14□ 21 日历天
内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递交形式:
可采用转帐支票(同城)、电汇(异地)、网上银行支付等方式从中标
法人基本存款账户转到保证金专用账户。(1)户名:沭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约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
账 号:3181271012012888888888
(2)户名:沭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约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建行迎宾支行
账号:32001777240059777888
(3)户名:沭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约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江苏银行沭阳支行
账号:15210188000008888
2.以数字人民币方式缴纳的,使用投标企业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一次性转钱 至沭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人民币钱包(钱包 ID:0052283430004605),并备注为:沭阳县 2024 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缴纳的要求同 3.4.1 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要求。以保 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递交至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函的受益人(被保险 人)为沭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注:(1)履约保证金缴纳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7.3 条款;
(2)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委托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采用现 金形式缴纳的,项目完工后,交易中心将保证金退付到招标人账户(账户名称:沭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账号:1116060009000036387;开户行:工行沭阳 支行),具体详见交易平台通知。数字人民币缴纳相关操作指南详见宿迁市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通知公告—数字人民币应用操作指南。
(3)履约保证金缴退咨询电话:052780631552;(4)履约保证金不得债权转让。
(5)数字人民币缴纳相关操作指南详见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知公 告—数字人民币应用操作指南。
4.3 分包
第 4.3.2 款修改为:
承包人的任何分包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本 项目的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合同》(示范 文本 2015 年版)和《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2015 年版)进行签订。
第 4.3.3(6)款修改为:
(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专业 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 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本款补充第 4.3.8、4.3.9 项:
4.3.8 承包人不得低于成本价将工程进行分包。出现以下三类情形时,承包人在提 交分包合同审查的同时向监理人进行合理解释与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和经承包人 与分包人双方签字并盖章的书面承诺,否则视为低于成本价分包:
(1)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市场最低价格水平进行分包的;
(2)以低于本项目中其他合同段同类工程最低单价进行分包的;
(3)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费明显高于该分包工程市场利润水平的。
承包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其分包合同不予审查通过和备案,由监理人督促改正。
4.3.9 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直至清 退出场解除合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增加 4.6.6、4.6.7、4.6.8 项:
4.6.6 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目前应没有参加其它在建工程,或必须有目前在建工程的发包人的书面撤离证明,以证明一旦投标人中标,其项目经理 与项目总工能立即撤出目前的在建工程,并能确保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进场,开展本 工程。
所有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佩戴胸卡,上印挂牌人照片、姓名、职务或岗位等内容,有条件的应统一着装,每个施工人员安全帽配二维码,进行动态管理。
4.6.7 为了贯彻落实质量终身制,承包人的有关人员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承包人在开工令下达后 21 天内,必须向发包人提交投标文件中所报主要人员 的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人员,还必须提交专发包人管部门签发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或 上岗证,供查对。
(2)承包人还应对各工区、各分项工程负责人,按顺序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并 在阶段性工程交工验收时,向监理人提交副本,做到无论哪道工序出了质量事故,均能 找到各级负责人。
4.6.8 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 7 日内,投标人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必须到 位,并进驻现场,否则按照第本合同第 22.1 条违约处罚,并限期责令整改,若整改不 到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4.6.9 加强对工程项目经理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考核工作。合同签订后,项目经 理部立即进场,负责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项目经理部成员每月在岗率不少于 80%;施工场地的项目经理部配备数量必须满足工程规模要求,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必 须在岗在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及安全员采取指纹考勤或头像考勤。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项目经理部人员离岗 1 日及以上,必须由发包方主要领导批准。项目经理请假离岗后,要明确一名临时项目经理,且必须保证施工场地有足以完成施工 任务确保施工质量与安全的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考勤时间为每日上午 8 时、11 时,下午 15 时、17 时(特殊情况下,由发包方项目部负责人确定考核时间)。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在原款末增加: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承包人除不可抗力以外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与 项目总工及其他主要人员。若因上述主要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 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主动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并有权根据前述标准进行 处罚,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款补充第 4.8.7~4.8.13 项:
4.8.7 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 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 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 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
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 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8.8 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或工人,但不得从为发包人 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完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他 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 间隔时间,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承包人在现场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工人人数 及装备数量统计表,这些人员和装备必须满足或超过在投标函中所列的数量和质量。若 监理人认为承包人的装备和人员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应向承包人发出增加人 员和装备的指令,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 14 天内,必须按指令要求调整人员和装备。否 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4.8.9 承包人在处理劳务事宜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和公认的农作季 节,尊重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引起的费用或纠纷等责任由承包人 自负。
4.8.10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1)承包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执行国务院令于 2020 年 1 月 7 日公布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
建管<2016>707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
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3 号、关于印发《宿迁市交
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交【2018】142 号和《沭阳县工
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沭政办【2016】138 号文件等各级相关禁止拖欠农民工
工资的规定。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当地工程项目所
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中标合同价的 2%(上限 80 万元)向发包人缴纳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还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合同实施中,发
包人将对此进行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承包人信用等级评价;合同实施过程中,
因承包人原因而造成的农民工上访等一切风险因素及后果承包人自行承担。
(2)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授权
的项目副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
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承包人的分包单位雇佣民工的,将要求分包 单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承包 人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资的,将由承包人先行垫 付欠款。承包人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投诉或上访,发 包人将暂停承包人 1 年期间参加发包人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且处以 5 万元/人次违约 金。同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其它处罚决定。
(4)在合同签订前缴纳工程计量款的 2%作为民工工资保障金。
4.8.11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劳务用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和 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等费用,且应签订劳务用工合 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如果出现此种现象,一经查实后,一律通报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业主有权 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 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将报交通主管部门。
4.8.12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26 号)的规定,承包人须为临时用人(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在工程量清单 100 章“保险费”单独计列,计入合同总价中。工伤保险须以本项目为单 位参加投保,至沭阳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届时业主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保险收费单 据据实支付,超出投标报价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10 承包人现场踏勘
增加 4.10.3 条款:
对于本项目永久占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的资料,承包人应自行查看图纸及进 行现场查勘,施工过程中因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迁移或保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计入合 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失误而造成的事故,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增加 4.10.4 条款:
承包人应查勘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充分考虑临时通道、临时排水、临时路灯及居 民、村民和沿线企事业单位出入的临时通道,可能来自周围居民、村民的干扰,因自身 施工或因配合规划管线施工或因维护交通或因安排夜间施工使公交受到影响等因素,合 理估计可能发生的费用,并列入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1 项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包括:
下列“不利物质条件”应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经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价 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1)工程实体过冬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2)工程实体在雨季施工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补充第 5.1.4 项、5.1.5 项:
5.1.4 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都将由承包人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规 格进行采购或加工,委托加工的工厂须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 控制,对用于本工程的大宗及主要材料,从材料供应的源头进行控制。本工程承包人自 行采购的大宗及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含设计文件)、技术要求 及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采购,发包人有权监督。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上述材料的质量 将进行检查或抽查。
5.1.5 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函附表中所报的 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 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函附表的要求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人认为仍 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调遣或 租用某些设备、仪器。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 人违约。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 受监督与管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项目发包人除土方以外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 6.3 款细化为:
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 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 换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 人违约。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 受监督与管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7.交通运输
第 7.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在服从全局、保障施工期的基础上,遵循发包人、交警、路 政、城管、农委会等行政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制定详细可行的交通组织方案及临时安 全设施设置方案,并经发包人同意且通过交警、路政、城管、农委会等行政部门的审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相关行政部门可能收取的各项费用、可能发生的全部现 场工程措施费用、临时安全设施设置费用、方案审查费、协调工作费用和规费等,上述 费用均含在相关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
作为一个有丰富施工经验的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相关施工干扰影响致使 人工、机械效率降低而增加的费用,包含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交通未按规定运行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 失,或造成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补充第 7.2.3 款为: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一切施工作 业所需的临时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对所使用的按需要由承包人自建的或借用、占用、利用当地的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和桥梁进行养护和维修,直到工程竣工,并应保证 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 其它开支。
第 7.5 款细化为:
承包人出入现场、施工运输,使用地方道路或航道时,应认为承包人已接受原有地 方道路、桥涵、排水沟、航道等是完好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与地方协调、改善、加固 并养护,因承包人出入或施工运输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自行处理。承包人在 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 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a) 当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在与交通和公安部门协商下,采取足够的引导交通措 施;
(b) 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避开现有道路上在高峰时的运输。
补充第 7.7 款为: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 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8.2 施工测量
补充 8.2.3、8.2.4 款:
8.2.3 承包人负责提供与放样工作有关的劳务、机具及仪器设备。应经常对使用的 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
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 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人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
8.2.4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 测量资料,应至少在 48 小时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 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增加 8.5 款:
8.5 在合同工程的整个施工期间(合同签订至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承包人必须对 测量基准网点进行维护。如测量基准网点或标志受到损坏,则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负责立即恢复,承担修复费用。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 料,应至少在施工前 2 天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 书报监理人核查。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5 项约定为:
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 25 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9 号)的规定,投标人应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为最高投标限价的 1.5%,安全生产费的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但最高支付额为清单中安全 生产费的报价金额。
除重大设计变更增补安全生产费用外,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支出超过合同约定 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支付。工程实施期间,安全生产费
应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9 号)和《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苏交规〔2012〕9 号)以及 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根据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据实支付。
如果承包人的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对此发生的所 有费用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中支付。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买、维护和更新,安全生产措 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安全生产费根据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和购买安 全保护用具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支付,但最高支付额为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的报价金额。
承包人在申请安全生产费支付时,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已证明 承包人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属实。
9.3 治安保卫
补充 9.3.4 项: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进行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对任何缺陷做必要的补救,均应以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和不恰当的干扰为条件:
(1) 公众的便利;
(2) 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小道的进入使用 和占用;
(3) 河流、航道、铁路、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输线路等;
(4) 区中或地下的属于公共、团体或他人的管线和设施。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时,应由承包人 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必然影响除 外。
9.4 环境保护
补充 9.4.12 项:
9.4.12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对已有工程设施无条件予以保护,不得因施工造 成对路基、路面等工程的污染、破坏和损害,若发生污染、破坏和损害,一切责任(包
括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造成对成品路面污染,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 5000 元/次·处的违约金。
补充 9.4.13 项
9.4.13 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施工组织实施计划中应有专门章节编制工地现 场扬尘控制方案。
补充 9.4.14 项
9.4.14 为提高施工过程中的环境质量,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 展理念,招标人要求承包人环保文明施工,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要求承包人对场地 硬化,围挡施工、扬尘污染,运输车辆、道路管线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等进行有效处理(具体要求详见技术规范),由此费用在工程量清单 102-2 章施工环保费单独计列,计 入合同总价中。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将另行制定文明环保考核细则,并根据考核结 果进行支付与奖惩。此外,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大气管控影响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 加,由承包人承担,不得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9.5 事故处理
增加 9.5.2 条款:
如果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本条上述各款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承包人承担由 此导致或发生的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 任,并足额补偿发包人因此而引起或导致的任何费用开支或责任承担。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必须有以下几个内容(但不限于):
①组织体系、质保体系、安全体系
②施工方案
③交通组织方案。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将其编制的施工 方案应报送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根据总体施工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各分部工程的施工计划和某些分项工 程的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 14 天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若发现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 再次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 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
补充 10.5 款
10.5 计划编制工具
发包人有可能要求承包人统一采用计划编制与管理软件,用于编制工程进度旬报、月报、季报和年报计划。
11.开工和交工
11.2 竣工
本款末增加:工程交工验收后,若在竣工验收前出现质量问题,所发生的维修费用 从相关责任单位的经费(含发包人拨付的其他方面经费)中扣除(无论成本是否超出质 保金范围),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有重大违法乱纪行为的,按照质量管理办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罚。
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交竣工资料时,建设单位有权在支付中扣除中标价的 0.1%或投 标价中竣工文件费(取大值)。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 发生烈度七度(含七度)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水位以及不利的 降水等引起的延误的情况】。
上述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
a. 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b. 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监理人 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用施工期限
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 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c. 不考虑每一降水过程后所影响的施工时间。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的,监理人与承包人应共同协商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 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承包人提出提前交工、经发包 人同意并最终实现的,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12.1 承包人暂定施工的责任
12.1(5)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定施工:无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6 工程质量交工验收时本合同项目所含分项工程合格率应为 100%、工程质量 等级评定为合格且质量评分必须达 90 分及以上,否则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合同价的 2%作 为违约金(从合同价中扣除)。
13.1.7 涉及主体工程的质量、安全,发包人将按照本工程其他质量管理办法对承 包人进行考核。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本款补充第 13.2.11 项、13.2.12 项
13.2.11 承包人应接受交通质监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 不合格的将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
13.2.12 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合同的施工质量保证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 底、控制有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第 13.5.1 条细化为: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 期限内检查;对重要的隐蔽工程,承包人在事先通知监理人的同时,还应通知发包人派 员参加。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 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 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 新检查。
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 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 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4.试验和检验
补充 14.5、14.6、14.7 款:
14.5 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设 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 证资格)。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
14.6 承包人在现场设立的试验室必须满足“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 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参建单位管理)的通知”、《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 准化指南》等规定。如果承包人试验室被认定不合格,承包人应尽快按要求进行改正。在此之前,承包人应委托由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的试验室开展各项试验和检验,并承担 费用,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检测设备、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
14.7 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可能在本工程工地进行有关试验,承 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的工作,但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闲置损失向发 包人提出补偿要求。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 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 15.3.4 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 的单价认定;
15.4.3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 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 项目单价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执行。(一)当 任一清单项目实际工程量超出中标工程量的 15%时,该清单项目的结算价=中标工程量×1.15×中标单价+(实际工程量-中标工程量×1.15)×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1、当中标单价大于招标预算单价×中标下浮率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招标预算单 价×中标下浮率;
2、当中标单价小于或等于招标预算单价×中标下浮率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中标 单价。
(二)当任一清单项目实际工程量少于中标工程量的 85%时,该清单项目的结算价= 中标工程量×0.85×中标单价-(中标工程量×0.85-实际工程量)×调整后的综合单 价;
1、当中标单价小于招标预算单价×中标下浮率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招标预算单 价×中标下浮率;
2、当中标单价大于或等于招标预算单价×中标下浮率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中标 单价。
(三)如招标预算单价经业主、财政等部门认定明显不符合常规价格时,调整后的
综合单价由业主、财政等部门共同确认。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除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2)项内容。
删除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6.1.1 款内容。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 16.1.2 款名称修改为“采用发布调差材料价格 的方法调整价格差额”,内容修改为: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 格调整按照宿交发【2018】83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价款 10%的预付款担保后,发 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10%作为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第 17.3.2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补充第 17.1.5
17.1.5有关费用计入报价
/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 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 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减承包 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 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 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2)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 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 日算起(不计复利)。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 成的该部分工作。
第17.3.3项补充以下内容
第17.3款中有关支付内容不适用,本项目工程款按如下规定支付: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价款 10%的预付款担保后,发包人支付合同
价款的 10%作为预付款;完成工程量的 50%,付合同价款的 30%;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
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80%;工程审计结束付至工程审定价款的 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
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无息)
18.7 竣工清场
补充 18.7.3 款:
为完成合同工程而由承包人实施的临时工程,工程竣工之后经监理人批准不须拆除 的,其所有权归属发包人。
20.1 工程保险
本款末补充: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投保条件与保险费
率由承包人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其费用在工程
量清单 100 章计列,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完成投保并
将保单副本原件上报发包人,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须在沭阳县进行投保,届时发
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保险单按实支付,超出投标报价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均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并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不单独列支。
20.4 第三方责任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投保条件与保险
费率由承包人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其费用在
工程量清单 100 章计列,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完成
投保并将保单副本原件上报发包人,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须在沭阳县进行投保,
届时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保险单按实支付,超出投标报价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均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并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不单独列支。
20.6.1 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28 天 内。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款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偿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按下列对发包 人或承包人责任的规定,由承包人承担:
1、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 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属于发包人的 风险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19 缺陷责任 和保修责任”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2、由于发包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a、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 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 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限额的损 失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b、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故损失或损害,已投保的保险无法赔偿的部分由承包 人承担。
c、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 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 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 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 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d、由于发包人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款(a) 或(c)(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
3、属于发包人的风险包括:
a、地震、海啸、龙卷风及其他自然灾害,但承包人从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中能 合理预见或能合理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除外;
b、雷电、火灾、爆炸,但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火灾和爆炸除外;
c、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d、战争、政变、征用、罢工、暴乱、骚乱,但纯系承包人由本合同工程施工引起 的骚乱除外;
e、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f、除合同规定者外,永久工程的任何区段或单位工程被发包人使用或占用所造成 的损失或损害;
g、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除外);
上述 a~c 项风险应按照第 20 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 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4、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偿额,应由承包人全部负责:a、承包人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事故情况;
b、承包人未履行保险单中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项补充:
本项所述(1)、(4)目风险应按照合同条款第 20 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 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项(1)款补充:
a、由于合同条款第 21.1.1 项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 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能从 保险人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 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b、由于合同条款第 21.1.1 项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 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 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 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 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c、由于不可抗力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目(a) 或(b)(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增加 22.1.1(11)、(12)目
增加 22.1.1(11)目如下:
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对交叉施工的协调及统一安排。
增加 22.1.1(12)目如下: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时停工,承包人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造成工期严重延误。22.1.2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 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如果发生 22.1.1 款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发包人可视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 列措施之一:
(1)发包人可按签约时签约合同价的 1%—10%的金额扣缴承包人违约金,该违约金 或通知履约保函开具银行支付或在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 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若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撤离工 地,发包人除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担保(含现金担保)和剩余工程款项之外,并不承 担承包人与其它承包人、供货商等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也不赔偿任何费用。
(2)发包人可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应按 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余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 付的合同价格中不应包括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格。监理人应确定由于承 包人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报发包人批准后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 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人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3)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 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 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 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任何承包人设备、临时 工程和材料。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应按照第 22.1.4 和 22.1.5 款的规定办理。
此外,当承包人发生了下述违约现象之后,发包人可依据下列具体情况扣除承包人 的违约金:
(1) 承包人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 师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 2000 元/人·天违约金;其他工地主要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 2000 元/人·天违约金,直至缺员进场为止。
(2) 项目经理不允许更换,承包人除不可抗力以外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其他主 要人员。若因上述主要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发包人有权根 据工程实施情况主动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并有权根据前述标准进行处罚,对此,承包 人不得拒绝。
(3) 承包人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函附表中所列的主要机械及试验、测量 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每迟到 1 天,发包人将按照该设备的台班费的三倍扣除违约金,直 到设备进场为止。
(4) 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和材料试验、质检 仪器设备撤离现场,发包人将按该设备的重置价值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违约金。
(5) 承包人应对照发包人下达的季度、月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并确保完成。同时 承包人必须落实业主(总监)对某一节点工序提出新的工期要求,并确保到位。延迟工 期的,发包人将处罚扣 5000 元/天。
(6)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若违反施工操作及管理程序,一经发包人发现,则按 2000 元/次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7)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如果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自己作假或诱导监理人 作假,一经查实,发包人将按每次 5000-20000 元的标准扣除违约金,并将当事人清理 出场。
(8) 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监理单位的质 量检查或抽查,如发现承包人出现降低施工标准或偷工减料或出现较大质量问题,发包 人将按每次 5 万元的标准处罚。
(9)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未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使得周边环境遭到破坏或污染,经 监理人认可后,每次按照 2000 元/次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10)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投拆或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 5 万元/人 次违约金
另外,发包人还将按《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 违约情况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在本项后增加一自然段如下:
若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或进度严重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并经两次书面警 告无效后,则发包人有权无条件收回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另行委托施工,由此引起 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款补充如下规定:
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 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具体投诉办法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七部委第 11 号令)、宿招管发【2009】107 号《宿迁市招标投标投诉查处工作实施 细则(细则)》的文件精神办理。
2、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及恶意缠诉等恶意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应当驳 回,并予公示,属于投标人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限制进入本市县招标投标市场 3 个 月至 12 个月;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影响招标投标进程给招标 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年内不得在本县范围内投标或参加其他形式的招标活动,按照招 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由招标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追究投诉人相关民 事责任。恶意投诉的情形包括:①未按规定向投诉处理部门投诉或向不同部门多方投诉 的;②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进行投诉的③投诉处理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 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投诉的;④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或在网络等媒体 上进行失实报道的;⑤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⑥一年内三次(含 三次)以上失实投诉的;⑦其他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
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条款内容提出质疑的,招标人视 为投标人已经详细查阅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并全部理解且无异议,开标后投标人不得就招 标文件条款内容提出投诉。
补充 25 款为:
25. 廉政建设
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 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苏交监察〔2007〕13 号发布的《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 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 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 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补充 26 款为:
26.履约考核
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将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 宿迁市.沭阳县交通行业的相关规定对承包人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管理,并将履约 考核结果上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计入承包人信用档案。
补充 27 款为:
27.节能、环保要求
27.1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应按照国家、江苏省及“发包人相关规定,按照节能、环保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上述所有工作发生的费用视为包含在投 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27.2 承包人应做好以下节能减排管理工作:
①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设备能耗台账,按照交通运输部《原材料、能源统 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向上级报送能源消耗报表,同时应报送统计分析报告。
②建立设备用能技术档案,节能技术措施、设备运行能源消耗指标等有关节能方面 的技术文件、资料要与其它技术文件同等归档。
③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
④承包人的技术、机务等管理部门,应实行节能管理责任制,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 督检查。
⑤加强机械施工组织及设备管理,提高能源效率。
⑥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⑦开展节能培训和群众性的节能宣传活动。
⑧承包人要加强重点耗能设备的用能管理,建立设备能耗档案;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对设备用能实行定额考核和经济核算,同时要合理组织施工,减少设备的非生产运转,按施工生产任务和耗能定额分配指标用能。
⑨承包人要贯彻执行设备的技术管理制度,对在用的重点耗能设备要实行经常性的 维护、保养,定期检查、修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⑩对技术状况差、耗能高的重点耗能设备,要有停止使用、限期技术改造和更新的 具体条件和措施。
⑪重点耗能设备的节能技术改造必须通过有关节能技术部门的节能技术检测、鉴定,并提出报告,能耗指标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用于施工。
27.3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9.4 款要求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外,还应做好以 下工作:
27.3.1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或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船 机和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的影响。
27.3.2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生态的环保措施要求,严禁捕杀珍稀水生 生物,并尽可能的不采用爆破或弱爆破工艺,避免对水生生的直接伤害。禁止将废弃物、散体施工材料抛入水中。
27.3.3 现场发掘的所有化石、有价值的古物和对地质、考古有意义(或价值)的 其它遣迹或物品,均为政府的绝对财产。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用一切有效的 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或其它人员占为己有或损坏任何上述物品,并马上通知监理人。
27.3.4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执行有关规定而发生赔偿,一切损失及费用应由承包人 自行承担。
28.补充条款
1、根据《关于印发宿迁市大气质量提升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92 号)和《沭阳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沭住建字(2013)40 号)有关规定,中标人要确保建筑工地达到“十有六无”管理标准要求(即施工有围挡、道 路有硬化、车辆有冲洗、污水有沉淀、场地有绿化、厕所有水冲、降尘有措施、现场有 亮化、材料有秩序、垃圾有容器;无扬尘、无垃圾、无裸地、无四害、无旱厕、无污水);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可自行考虑此费用,施工中按要求履行到位。
2、因招标人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等因素导致工期延长,履约保证金退付时间相应 顺延(无息)。
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条款内容提出质疑的,招标人视 为投标人已经详细查阅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并全部理解且无异议,开标后投标人不得就招 标文件条款内容提出投诉。
4、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中标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处以合同价 5%的违约 金,并且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5、违约金由招标人从工程款中相应扣除,情节严重的取消中标资格,清退出场,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对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中标 人自行负责。
6、①中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 3 天内领取中标通知书,否则,每推迟一天 按投标保证金的 2%进行处罚,以此类推;超过五天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改由该项目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或重新招标。②在领取中标通知书 后 30 日内交齐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进 场施工,否则,每推迟一天按履约保证金的 2%进行处罚,以此类推。超过五天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记录不良行为予以公示,改由该项目第二 中标候选人中标或重新招标。③因招标人原因未在上述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和 签订合同的由招标人自行负责。
7、串通投标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包人被举报或经核查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所列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
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
(二)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告知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举证材
料。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其举证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串通投标和
弄虚作假行为的,均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責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
同金额 3%的违约金(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具体规模适当调整违约金比例,原则上
1000 万元以下工程不低于 3%)。
(三)承包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
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本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
(四)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约定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并确保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常驻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
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进场施工前严格核对进场施工队伍,承包人擅自改变
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一律不得进场施工。
(五)实行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现场签到考勤制度。项目管理机构 主要成员每月出勤率不低于 80%,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金额 2%的违 约金(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具体规模适当调整违约金比例,原则上 1000 万元以下工 程不低于 3%)。
(六)承包人存在合同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 包人应通过工程款结算方式,将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扣除,不得从承包人提交 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包人应同时将承包人违约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 管部门。
8、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按照《江苏省工 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 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施工企业保证不克扣和拖欠工资,不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 工资。
(四)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 等相分离,建设方(发包人)须按时足额按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 工资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表报建设方(发包人)审定。建设方(发包人)应对施工方(承包人)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审 查。
(六)施工方(承包人)未按上述(一)(二)(三)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 倍的违约金。建设方(发包人)未按上述(四)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 合同违约责任,并向施工方(承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 倍的违约 金。
9、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 文本)》(GF-20l3-0201);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应使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 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
(二)合同文本中应包括以下承诺: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 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 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金,不进行转 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三)转包、违法分包违约贵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 包。经核查,现承包人存在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 号)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转 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问内举证或其证明材料 不足以排除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 20%的违约金,并视情况制止分包行为。承包 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 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将工 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四)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应 对工程发包、承包双方执行合同中关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反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约定的行为。
10、环境污染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开工前,施工方(承包人)主动履行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积极 完善各项申报手续。
(二)禁止违法夜间施工,杜绝噪声扰民现象发生。
(三)施工、作业现场采取隔离洒水、围挡、场地硬化、料场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商品混凝土、建筑物料、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工现场进 行冲洗,严防沿途抛洒、扬散。
(五)项目建设方(发包人)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应督促施工方(承 包人)采取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积极配合建设方(发包 人)依法完善各项环保手续并规范施工,杜绝环境污染及扰民现象发生。 施工方(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情形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 1 万元 至 5 万元违约金。
11、所有政府投资的工程,其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以及其他在过程中备案的 所有人员,每天必须在岗在位。凡应到未到的,处罚相关人员 10000 元/人•天。承包人需设立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和招标 文件规定配备到位,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参加报名投标时的项目负责人本人,要常驻工地,要服从发包人设立的工程项目管理部的管理,并纳入管理部的日常 考核,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①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工及项目主要管理机构人员 擅自离开工地,处以 10000 元/天违约金;②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机构人员每月 在工在岗率不足 80%的(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每不足 一天处以违约金额 10000 元/天;③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 同意自行更换项目经理的,处以合同价的 10%违约金额,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 10%;更换项目总工,处以合同价 5%的违约金,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 5%;④承 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 务转移给其他人,扣除不超过合同价 2%的违约金,追回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⑤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 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处 以不超过合同价 2%的违约金;⑥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 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每一情形,将处以不超过合同价 10%的 违约金,并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⑦承包人 未按承诺或未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处以 不超过合同价 2%的违约金;⑧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
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 情扣除安全生产费;⑨拖欠民工工资,引起投拆或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 合同价的 5%违约金,同时扣除 5%的履约保证金;⑩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 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处以不超过合同价 5%的违约金。
违反上述规定的违约金由招标人从工程款中相应扣除,情节严重的取消中标 资格,清退出场,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对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所造成 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2、每道工序报验需经业主方和监理方确认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4 年 12 月 24 日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4 年 12 月 24 日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附件二 廉政合同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四 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附件五 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支付管理承诺书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沭阳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沭阳县 2024 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 江苏拓天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 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项目概况:改造桥梁 5 座,分别为桑墟镇纲跃路桥、茆官线 3 号桥、钱集镇钱万二桥、韩山镇凤仪南桥、塘沟镇九组桥,改造桥梁 总面积 582.4 平方米。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 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 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 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 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贰佰零柒万玖仟叁佰叁拾柒元捌角柒分元(¥2079337.87)。
5.承包人项目经理:陈勇华。承包人项目总工:严宗云。
6.工程质量符合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 定:优良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 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180 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 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四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二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 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4 年 12 月 24 日
2024 年 12 月 24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 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 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 资效益,沭阳县 2024 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名称)项目法 人沭阳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施工单位江苏拓天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 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沭阳县 2024 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文 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 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 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 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 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 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 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 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 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 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 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 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 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 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 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 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 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 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 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 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 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
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沭阳县 2024 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标段施工合
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
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
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4 年 12 月 24 日
2024 年 12 月 24 日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沭阳县 2024 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 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 项目发包人沭阳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 人”)与承包人江苏拓天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 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 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 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 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 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 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 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 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 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 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
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 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 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 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 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 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 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 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 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 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 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 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 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 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 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 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
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 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 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 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 四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 二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4 年 12 月 24 日
2024 年 12 月 24 日
附件四 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甲方:沭阳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乙方:江苏拓天建设有限公司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 办发〔2016〕1 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的通 知(苏人社规(2022)3 号)等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 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规定,开设本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
二、乙方保证工资款专款专用,并每月将工资款通过银行打卡形 式发放到每位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不挪作他用。
三、乙方每月将审核盖章后委托银行发放的工资清单报甲方备案。
四、甲方按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扣除已拨付的工资性 工程款,待乙方已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再拨付剩余工程进度 款。
五、其他
(一)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自愿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 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任何一方也可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诉讼解 决。
(二)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 方必须严格履行,共同守信。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项目所在区、县(市)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4 年 12 月 24 日
2024 年 12 月 24 日
附件五 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支付管理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支付管理承诺书
沭阳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沭阳县 2024 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承诺,如我方中标,承诺如下:
1、保证中标后按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管理细则》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3 号)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并依法落实实名制管理等规定。
2、自项目开工后,由我公司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 付表,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银行转 账方式足额发放至农民工本人工资卡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并接受招 标人及监管部门监督。
3、工程完工前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 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使用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4、我公司在施工合同中列明将人工费单独拨付,且拨付周期不得 超过 1 个月。
5、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人工费不足以支付工程进度当月或工程 进度截止前所需工资 表工资费用的,由我公司垫付,我公司无法垫付 的,由建设单位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垫付,我单位予以认可,在后 期结算时予以扣除。
6、如我公司中标后违反上述承诺,我方将自愿接受招标人及相关 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处理。
特此承诺。
中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2024 年 12 月 24 日
序号 | 条款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包人:沭阳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沭阳县杭州东路 115 号 邮政编码:223600 |
2 | 1.1.2.6 | 监理人:江苏安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明远东路 18-1 号 邮政编码:223010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 相应部位施工前 21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所有单项工程变更不论金额大小 均需经发包人签署同意意见后,由承包人实施。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是□√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_/_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是□√否 |
序号 | 条款号 | 信息或数据 |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__/_ |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 通知后 7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 述资料后 28 天内。 |
9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2000 元/天 |
10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无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无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 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 |
14 | 15.9 | 清单的调整:中标后,业主有权对原投标单价中的不平衡单价进行调整,但投标总价保持不变。 |
15 | 16.1 |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宿交发【2018】83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 合同期内单价不调价。 |
16 | 17.2.1(1) | 开工预付款金额:合同价的 10% |
17 | 17.2.1(2)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 |
18 | 17.3.2(1)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 份 |
序号 | 条款号 | 信息或数据 |
19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万元 |
20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不计利息 |
21 | 17.4.1 | 质量保证金金额:按国家相关规定预留,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 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合同价 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 否 |
22 | 17.5.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份 |
23 | 17.6.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份 |
24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4 份 |
25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是□√ 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 工程设备规定如下:_/_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是□√ 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__/____ |
26 | 19.7(1)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 相关规定自行考虑。 |
28 | 20.4.2 | 第三方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发包人联名投保 |
序号 | 条款号 | 信息或数据 |
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 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一旦发生上述保险范围内的事件,损失由承包人自行 承担。 |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 (1)向宿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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