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基础配套设施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金额
1064.46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1/12/1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1-11-4
预算金额93.8万元
招标联系人王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赵女士0379-60112836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浙江有美工贸有限公司417.68万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93.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0日12:00

2021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基础配套设施项目

中标结果公告

一、 项目基本情况

1. 采购项目编号:2021-11-43、洛宁政采招标(2021)0294号

2.采购项目名称:2021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基础配套设施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8日

5.评审日期:2021年12月9日

二、采购项目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

采购内容:2021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基础配套设施项目,主要内容包含:在我县15个乡镇160个村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受益160个村。一包:需购置分类垃圾桶共116348个;二包:需购置电动三轮垃圾分类回收车430辆;三包:购置18T洒水车(含雾炮)1辆、10T洗扫车1辆。

质量要求:合格。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30天内供货、安装并调试完毕至质保期结束。

三、中标情况

包号

采购内容

供应商名称

地址

中标金额

单位(金额/费率/招单价)

洛宁政采招标(2021)0294号-1

分类垃圾桶

浙江有美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站北工业基地百佳乐大道6号

4176893.20

序号

名称

品牌(如有)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元)

1

2021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基础配套设施项目(第一包)

有美牌

规格 :L400*W355 *H450mm/型 号:30L

116348个

35.90

包号

采购内容

供应商名称

地址

中标金额

单位(金额/费率/招单价)

洛宁政采招标(2021)0294号-2

需购置电动三轮垃圾分类回收车

洛阳大志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偃师市岳滩工业园

5529800.00

序号

名称

品牌(如有)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元)

1

2021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基础配套设施项目(第二包)

大志

DZ1500DZH-3

430台

12860.00

包号

采购内容

供应商名称

地址

中标金额

单位(金额/费率/招单价)

洛宁政采招标(2021)0294号-3

购置18T洒水车(含雾炮)1辆、10T洗扫车1辆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市建设路154号

938000.00

序号

名称

品牌(如有)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元)

1

2021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基础配套设施项目(第三包)

(1)18T洒水喷雾车:东方红牌

(2)10T洗扫车:重特牌

LT5183GPSLT

QYZ5110TXS6

各1辆

18T洒水喷雾车:388000.00

10T洗扫车:550000.00

四、评审专家名单

刘大良、洪丽雁、张增权、蒋希利、刘建寿、史洁、李会强

五、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参照国家发改委(2011)534 号文的标准计取、发改办价格 [2003]857 号文的规定向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本次代理服务费,一包代理服务费:49945.83元; 二包代理服务费:63238.40元;三包代理服务费:14070.00元。

六、中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及公告期限

本次中标公告在《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021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13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洛阳市洛宁县洛浦西路51号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方式:186392820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东方金典天汇中心写字楼1406室(学子街与滨河南路交叉口)

联系人:赵女士

联系方式:0379-60112836、1862379762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女士

联系人:18623797624

4.监管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监管部门:洛宁县财政局

监管部门联系人:洛宁县财政局

监管部门联系方式:0379-66231378

九、附件

1.采购文件

2.中小企业声明函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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