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2018〕13号
超视堺国际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超视堺国际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第10.5代TFT-LCD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创强路169号建设第10.5代TFT-LCD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设计产能为生产TFT-LCD显示器件9万片/月,最终产品主要为65寸以上的液晶电视显示屏及液晶电视机。项目总投资610亿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20.12亿元人民币。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并确保满足以下标准和要求: (一)生产车间内设置7套废气处理系统对生产废气进行处理。其中,氮氧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氨、硫化氢等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VOCs参照《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执行;磷烷和硅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报告书》提出的浓度限值进行控制,即磷烷≤0.3mg/m3,硅烷≤5.0mg/m3。恶臭污染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源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锅炉使用天然气作为能源,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分质处理。生产废水经分类收集通过自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B级标准严者要求(其中,氟化物和总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报告书》提出的浓度限值进行控制,即氟化物≤5mg/L、总氮≤20mg/L)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永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办公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等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永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其中,南厂界执行4类标准,其余边界执行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四)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送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光刻胶废液、蚀刻废液、有机树脂类废物等危险废物以及废靶材、废包装材料、废金属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 第36号)进行管理。有机废水处理系统污泥、光阻废水处理系统污泥和蚀刻废水预处理系统(含F、P)污泥等在完成危险废物鉴定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保障足够的贮存空间。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包括在各类化学品储存区设置围堰或其他有效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厂区设置容积不小于1400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和2080立方米消防废水池等相关设施,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下:水污染物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前化学需氧量267.6 t/a,氨氮20.8t/a;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化学需氧量183.14 t/a,氨氮20.8t/a;大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52.74t/a,二氧化硫8.04t/a。上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两倍替代,其中化学需氧量366.28 t/a,氨氮41.6 t/a,从 “十三五”减排项目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量解决;氮氧化物105.48t/a,二氧化硫16.08t/a,从增城区“十三五”期间关停小锅炉及增城永耀纸制品有限公司和广州万利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供电供热锅炉的脱硝改造工程减排量扣除华电项目额外所 需量结余量中氮氧化物排放量115.932t/a,二氧化硫346.045t/a解决。项目建成后再根据实际污染物排放总量及相关控制要求予以核定。 (七)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项目周边规划控制和居民搬迁工作。按《报告书》要求,在环境风险防护范围内居民未完成搬迁前,该项目不得投产运营。 (八)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湖南葆华环保有限公司,局执法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