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福建省东山县第一中学新校区二次装修采购项目(标段四:风雨操场木地板)
金额
175.28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1/04/2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75.28万元
招标公司东山县教育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郭岑13521178100
公告正文
福建省东山县第一中学新校区二次装修采购项目(标段四:风雨操场木地板)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东山县教育局

乙方中科瑞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6]ZZXH[GK]2021002福建省东山县第一中学新校区二次装修采购项目(标段四:风雨操场木地板)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合同标的

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10020399 其他人造板 其他人造板 畅森等 1(批) 1752800 1752800 国内 22mm*52mm-80mm*300mm-1800mm等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伍万贰仟捌佰元整(¥1752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东山县教育局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之后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面板:枫桦木 22mm *52mm-80mm*300mm-1800mm 5.2毛地板:欧松板15mm 5.3龙骨:樟子松实木龙骨40mmX50mm 5.4地板油漆:工厂UV漆 5.5专业运动胶垫:50mmX80mmX10mm 5.6防潮膜:厚0.5mm 5.7系统专用固定钉:6 5.8体育地板专用地板钉:50mm 5.9实木阴角线:30*30mm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方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随机抽取漳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货物进行验收(第三方机构或专家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支付),验收合格后,货物正式移交采购人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须对货物进行整改或重新加工制作。乙方需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制作,把好质量关,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因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90 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安装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支付90%总货款
2 10 余款10%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中标人在签定合同前,必须向采购人按中标总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无任何质量及服务问题时一次性无息退还。提交方式为:电汇或银行转账等

9、合同有效期

贰年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 10.2.1 签定合同后,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 10.2.2 乙方逾期提交材料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10.2.3乙方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乙方应双倍返还买方支付的定金; 10.2.4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10.2.5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 10.3本合同所有服务,都必须由乙方自己或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4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扣减尾款。 10.5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6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7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8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3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东山县教育局 乙方: 中科瑞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东山县教育局大楼 住所: 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张三营镇石洞村
单位负责人: 沈俊敏 单位负责人: 赵军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郭岑
联系方法: 13859231688
联系方法: 1352117810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平谷开发区支行
账号: 账号: 0200275709200099137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1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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