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八条规定,现将本局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综合柜面与12329热线运营服务外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DZX2018-G-002)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承大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40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蒋勤
委托代理人:伍晓亮
被投诉人1:苏州市时代工程咨询设计管理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市竹辉路358号6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唐苏滇
被投诉人2: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所在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
法定代表人:周俊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本项目提出以下投诉事项:
(一)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苏州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呼叫中心服务”,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属于超范围经营,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在资格审查时,应因不满足三家予以废标。
(二)招标答疑环节的答疑时间未做到公平、公正。
(三)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AA资质不符合招标要求。
(四)投标现场答疑环节,采购人代表有暗示性话语引导其他专家判断。
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监管部门投诉。经审查,本局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局于2018年8月21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苏财购决[2018]34号)。
三、处理结果
经综合审查,本局认为:
(一)针对投诉事项一,本项目采购内容为住房公积金综合柜面与12329热线运营服务外包,是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呼叫服务中心提供专业化服务运营管理,相关服务场地和设备均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根据工商部门的回函,经营该采购内容业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许可经营项目。且本项目采购文件未将供应商的经营范围设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未对投标供应商的经营范围作出限制,投诉人关于华信永道和数字认证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针对投诉事项二,本项目综合评分标准中设置了“讲解和答疑(5分)”评分项,分为对本项目和方案的完整理解和表述、对专家提问的答疑两个部分,同时要求各投标单位讲解时间不超过五分钟,投标书上已有的内容不属于讲解内容。结合现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评审专家对讲解标书中已有内容的供应商进行提醒,讲解时间由公证处人员进行监督公正,未发现本项目讲解和答疑环节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针对投诉事项三,本项目采购文件将“投标单位具备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证书,AAA级及以上的得3分,AA级得2分,A级得1分”作为评分项。经查,华信永道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投诉人所称iTrust互联网信用评价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评级证书,该评分项得分是因其提供了由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报告,且根据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函》,其为华信永道出具的信用报告编号与信用档案的信用编码一致。结合中国人民银行门户网站对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的备案公告、本项目评审记录和采购人、代理机构的情况说明,投诉人关于华信永道AAA资质不符合招标要求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针对投诉事项四,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进退场交接措施方案并作为评分内容。结合现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评审专家对退场交接问题进行提问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未发现采购人代表存在暗示性、倾向性或引导性的言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投诉内容和资料审查情况,本局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 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