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畔新城二期乐居湖畔D-1#商业楼1-5层委托运营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
湖畔新城二期乐居湖畔D-1#商业楼1-5层委托运营(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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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4HCLCA01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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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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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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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庐阳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65699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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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2月19日9:00始至2025年1月7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12月19日9:00时始至2025年1月8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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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营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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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运营期限(年) |
首年运营底价(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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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畔新城二期乐居湖畔D-1#商业楼 |
第1-5层 |
混合 |
约10792㎡ |
6 |
208.33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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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标的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坐落位置:庐阳区合淮路与文广路交口乐居湖畔小区。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方便成交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建筑面积约10792㎡,其中一层建筑面积约1408㎡,二至五层建筑面积约9384㎡。标的为毛坯状态,其他瑕疵情况由意向方现场踏勘时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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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资产用途要求 |
1.运营标的第一层设计用途为农贸市场,销售范围包括果蔬、肉类、水产、禽蛋奶等生鲜农产品、冷冻冷藏农畜水产品、加工食品、其他农副产品等;运营标的第二至五层设计用途为商业。成交人不得从事产生噪音和刺激性气味等扰民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业;不得从事汽配维修、机械加工、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从事违法项目。 2.成交人使用上述标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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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每年运营费用均为成交价,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每年运营费用均在第一年运营费用基础上增长5%,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10日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2.本项目给予免费用装修期120日,免费用装修期不含在运营期内,免租装修期仅免运营费用,水费、电费及物业费等其他费用均不含在内,由成交人另行支付。如因成交人原因导致合同自计费起未满一年即提前解除的,则委托方收回120天的免费用装修期,且成交人应当按照第一年运营费用标准向委托方支付120天的运营费用。 3.履约保证金为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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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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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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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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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营资产按现状移交,意向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运营资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项目成交后不因任何原因,调整成交价。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运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标的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运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运营期内,成交人需负责运营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关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成交人须负责运营房产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4.运营期内,成交人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成交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标的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5.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6.运营期内,成交人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全部损失均由成交人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7.特别说明: (1)运营期内,成交人对本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装修时,一层需按照《城区菜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3401/T272-2022)标准等文件要求执行(如管理标准更新,按照最新的管理标准执行)。成交人对一层市场进行运营管理时,需参照《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菜市场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合菜组[2018]5号)标准对市场进行运营管理,如更改经营业态,须自行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如因未按上述规定经营相关业态导致受损,责任由成交人自行承担。二至五层由成交人按经营的商业规划进行设计、施工。成交人对项目整体进行装修改造前,需向委托方提供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完整的项目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备案后方可正式开工装修,装修改造所需设计和施工等费用全部由成交人承担。成交人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委托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成交人承担。委托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成交人自行办理。 (2)如成交人因项目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含电力增容)、线路、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所需各项费用均由成交人承担,施工装修不得对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施工装修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合同期满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委托方,对此部分委托方不予任何补偿。投标人须提前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如因未了解相关情况导致成交人损失的,责任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3)运营期内,成交人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改造施工,承担安全文明施工等全部义务和责任,如遇自身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施工内容的则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施工人员应具备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应执业资格。施工期间成交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项目顺利施工并保障人员安全的同时,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特种作业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如因成交人操作不当造成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事故且产生重大影响的,视为成交人重大违约行为,成交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对成交人进行的项目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项目水电表均不在委托方名下,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为收缴,运营期内水费、电费、物业费、停车费由成交人另行承担。委托方不提供停车服务,停车位不在本项目委托范围内。所在物业可以提供不多于40个车位供成交人租赁使用,车位租赁费用及相关事宜由成交人自行与物业沟通,委托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不为本事项提供任何担保责任。如各项费用有调整,最终以物业公司公示为准,具体缴费金额需成交人自行和物业公司协商,成交人在合同履行期间须服从委托方、物业公司、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5)委托方以移交时现状提供项目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成交人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成交人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委托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6)运营期内,成交人如需收取商户的履约保证金(含设备保证金)数额每户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租金、物管费收取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成交人须建立完善详实的履约保证金、租金、物管费等台账。 (7)成交人须自行负责项目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8)运营期内,项目整体必须由成交人本人运营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项目整体运营管理权,不得将本项目内固定资产擅自进行转租、出借、处置、抵押、融资、贷款等。 (9)运营期内,委托方如以出售、赠予、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本项目房产的产权,或委托方因融资需要将本项目房产进行抵押的,成交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委托方应确保产权变更或抵押行为对成交人合同期内运营权及正常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10)运营期内,招标项目内的电梯、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成交人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产生的各项费用,委托方可协助其办理相关年检手续。 (11)委托方不干预成交人正常合法合规经营,在项目进行日常运营管理时,须服从委托方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配合委托方接待其他单位的考察工作,完成上级部门常规检查,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垃圾分类、创建创卫等检查,确保各项经营管理资料齐全及通过验收,否则须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12)运营期内,如本项目在市场长效管理、文明创建(创卫迎检)、疫情防控、舆情处置、环保检测、垃圾分类、安全生产等工作中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且拒不整改的,委托方代为整改产生的一切支出费用从成交人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因成交人原因导致发生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或者在文明创建(创卫迎检)、疫情防控、舆情处置、环保检测、垃圾分类等重大保障工作中出现问题(省市媒体曝光、上级领导督办批示、市区级有关部门通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委托方按当年季度运营费用的标准从成交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且委托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且不进行任何赔付,所有责任和因此所产生的费用损失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13)成交人在项目委托管理期间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衍生的其他附属建筑,如被市监、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督查发现存在违规改造情况,成交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进行整改,整改所需一切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如因违规改造情况须进行拆除的,成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拆除,拆除过程中所需一切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委托方不对成交人整改及装修改造部分进行补偿。 (14)因成交人拖欠运营费用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委托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成交人承担。 (15)运营期内,成交人须负责协调项目整体范围内商户之间的关系,如成交人运营期间的经营项目、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环保等而受到居民(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及相关责任均由成交人承担,对此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6)项目成交后至运营期结束,如因法律法规、市政规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需要拆除、改造运营房屋或停止委托运营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对此互不承担责任,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17)委托方在成交人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和首期运营费用后10日内将标的整体移交给成交人运营管理;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未全部到位前,委托方有权拒绝移交标的物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受委托管理时间减少不予顺延,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人承担;如因委托方单方面原因推迟交付标的物,可按推迟时间顺延。 (18)本项目内有电梯共12部,包括手扶电梯10部及直升电梯4部,手扶电梯由成交人负责维护管理(包括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年检、维保、维修等费用、日常卫生保洁及安全管理责任),直升电梯由成交人与物业公司自行协商年检、维保、维修等费用、日常卫生保洁及安全管理责任等相关事宜,《委托运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成交人需将电梯设备完好无偿移交给委托方。 (19)标的楼层顶部为露天平台,成交人须确保人员出入及安全,除工程维修及安全检查以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露天平台,且不得在露天平台搭建违章建筑。如发生安全事故、违规搭建等均由成交人负责损失及赔偿,与委托方无关。 8.《委托运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所有设施设备、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运营标的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以现状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拒绝或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成交人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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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交人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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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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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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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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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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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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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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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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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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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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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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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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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6年运营期内的运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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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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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 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项目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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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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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方工;联系电话:0551-62657337,15105650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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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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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191、662231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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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运营资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运营资产外观及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委托单位(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营管理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 同 签 订 地 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乙方在对甲方“湖畔新城二期乐居湖畔D-1#商业楼1-5层委托运营”现状有充分了解情况下,愿意对甲方上述项目运营管理,并保证合法经营,切实维护甲方的商誉,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对湖畔新城二期乐居湖畔D-1#商业楼1-5层委托运营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坐落位置:
项目经营用途:
项目建筑面积: 约10792㎡
二、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六 年,甲方自 2024 年 月 日起将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使用,给予乙方 120天免费用装修期,装修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运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自计费起未满一年即提前解除的,甲方有权收回已给乙方免费用装修期优惠,乙方应补足免费用装修期间的运营费用 元(免费用装修期仅免市场运营费用,水费、电费及物业费等其他费用均不含在内,由乙方另行支付)。
三、 履约保证金
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______,乙方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在运营管理项目标的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委托运营项目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四、 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一)首年运营费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二)本合同共计 六 年。委托运营管理费用递增情况:在运营期内运营费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即从 年 月 日起开始调整),每次调整均较上一年标准递增5%。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为每半年 元,每年_________(¥_______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为每半年 元,每年_________(¥_______元)。
(三)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缴纳首期运营费,首期缴纳运营费用为人民币 (¥ 元),委托运营费用每 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运营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10 日前向甲方支付。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五、 项目委托运营管理权交付
(一)甲乙双方约定在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管理费用后,将于 年 月 日前将项目委托交付给乙方运营管理。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委托管理权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限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付,则将委托管理权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管理期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项目时按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现状移交(乙方签订合同后,视为对项目现状充分了解,此后不得以未勘探现场等提出任何异议),甲、乙双方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交验签字并移交房屋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六、 项目委托运营管理权收回
(一)委托管理合同期满或委托管理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项目运营管理权,乙方必须在委托管理合同期满或委托管理合同解除后5日内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收回手续,同时做好场内商户退租、清场及移交等工作。
(二)乙方交还项目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委托管理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如:桌、椅、板凳、电脑)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指固定在墙面或地面,无法直接转移或搬走,以及如拆卸会影响房屋整体使用功能、布局的设施、设备)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且甲方对此部分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如乙方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承担。
(三)对于该项目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七、 装修改造
(一)乙方对湖畔新城二期乐居湖畔整体项目委托运营期间,因经营需要对该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装修时,一层需按照《城区菜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3401/T272-2022)标准等文件执行,如管理标准更新,按照最新的管理标准执行。二至五层乙方按经营的商业规划进行设计、施工。乙方对项目整体进行装修改造前,需向甲方提供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完整的项目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备案后方可正式开工装修,装修改造所需设计和施工等费用均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二)乙方因项目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含电力增容)、线路、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施工装修不得对所在附近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施工装修后不可移动的部分(指固定在墙面或地面,无法直接转移或搬走,以及如拆卸会影响房屋整体使用功能、布局的设施、设备)应在合同期满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且甲方对此部分无需进行任何补偿。乙方须提前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如因未了解相关情况导致乙方损失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改造施工,运维期间承担安全文明施工等全部义务和责任,如遇自身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施工内容的则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施工人员应具备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应执业资格。施工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应确保项目顺利施工进行并保障人员安全的同时,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特种作业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如因乙方操作不当造成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事故且产生重大影响的,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对乙方进行的项目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乙方委托运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状况、环境、卫生、安全、消防及经营产品等进行监督,但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
3、如果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擅自转让该项目运营管理权,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甲方在落实费用减免等其他有关政策要求时,为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准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商户之间签订的合同,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5、甲方应保证委托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6、甲方按项目现状提供屋内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等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设备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运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特种经营等证照。
2、乙方在受委托管理期限内,享有项目日常管理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乙方与小商户签订的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受委托管理期限,对于超出期限部分甲方不予认可,均为无效协议,由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管理费及承担各项费用,乙方必须文明经商,讲究信誉,公平交易,按时付清运营费、水电费、物业费、燃气费、卫生费、网络费、停车费等由项目产生的各项费用,并负责“门前三包”。
4、乙方需自行办理相关运营资质、经营手续、施工许可证、装修改造后各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因资质不全、手续缺失导致的违约责任及处罚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甲方的全部损失。
6、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项目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7、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项目日常维修管理(含对楼顶、屋面、墙体、地面以及上下水管道破损渗漏等维修)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乙方合同期内履约良好且合同到期后愿意继续运营的,如该项目甲方继续采用委托运营方式,则乙方应参加新一轮竞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第三方受让的权利;如乙方竞标成功,甲乙双方应按照中标价格及竞标约定签订新一轮合同。
九、 运营权的转让、抵押
乙方不得将运营权转让、抵押,否则视作乙方严重违约行为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予、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本项目房产的产权,或甲方因融资需要将本项目房产进行抵押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甲方确保产权变更或抵押行为对乙方合同期内的运营权及正常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十、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二)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委托运营管理权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运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管理时间结算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运营期间投入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由乙方投入的)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项目运营管理权,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运营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项目经营管理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运营费达 30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合同期内当年度3个月运营费金额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运营房屋用途的;
7、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十一、 甲方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单方面原因未按约定时间移交项目,移交每延迟一天应按首年成交价每日运营费用24%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运营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二)合同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相当于一个月运营费用。
(三)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十二、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相当于中标价的两个月运营费用。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项目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如乙方在合同期限内运营管理的湖畔新城二期乐居湖畔在市场长效管理、文明创建(创卫迎检)、疫情防控、舆情处置、环保检测、垃圾分类、安全生产等工作中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且拒不整改的,甲方代为整改产生的一切支出费用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或者在文明创建(创卫迎检)、疫情防控、舆情处置、环保检测、垃圾分类等重大保障工作中出现问题(省市媒体曝光、上级领导督办批示、市区级有关部门通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甲方按当年季度运营费的标准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且招标人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且不进行任何赔付,所有责任和因此所产生的费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在项目委托管理期间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衍生的其他附属建筑,如被市监、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督查发现存在违规改造情况,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进行整改,整改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违规改造情况须进行拆除的,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拆除,拆除过程中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对乙方整改及装修改造部分进行补偿。
(五)运营期内乙方须负责协调项目整体范围内小商户之间的关系,如乙方运营期间的经营项目、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环保等而受到居民(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及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对此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合同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运营期总运营费的 5% 。
(七)合同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除须补交运营费外,每迟付一天应按首年成交价每日运营费用24%标准承担违约金。
(八)合同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把项目移交给甲方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费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费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合同到期时每日运营费用标准承担违约金。
(九)乙方运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十三、 争议的解决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 消防安全责任
(一)乙方运营管理期间,项目附属设施设备、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乙方委托运营管理期间严禁在项目内住宿过夜(除经营住宿行业外)、使用明火(除经营餐饮行业外)或给电动车充电,运营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不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运营管理期间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为明确并加强运营项目经营范围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须同时签订附件《消防安全责任书》,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 特别约定
(一)经营管理、综合治理、安全消防、环境治理等方面的约定细则
1、经营管理:乙方须按照行业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从业人员职业上岗证。运营期间,乙方如需收取商户的租赁履约保证金(含设备保证金)数额每户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同时租金、物管费收取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乙方需建立完善的租赁履约保证金、租金、物管费等详实的台账资料。
2、综合治理:因经营管理涉及多个行业综合管理,乙方须服从相关部门规划和管理,负责自行协调与所属辖区行业主管、市监、市容、消防、街道、社区、派出所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3、安全消防:乙方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消防器材并定期更新,须加强对配电房、消防室日常维护管理,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从事化学危险品经营和其他违章经营。合同期内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如需局部改造,须符合消防设计规范并确保验收合格)。
4、文明创建(创卫):乙方必须保持经营区域内的日常卫生清洁,项目所产生的垃圾需及时清理清运,严格执行行业规范管理条例;同时必须保持项目下水管道(窨井)排水通畅,做到及时疏通、防止发生堵塞。
5、疫情防控:根据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指示精神,乙方必须按要求做好项目内新冠肺炎疫情及各类传染病毒的防控工作,随时接受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6、环保治理:根据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指示精神,乙方必须按要求做好项目环保工作,所排放污水达到合肥市污水排放标准,确保检测结果达标。
7、垃圾分类:乙方必须按规定做好垃圾分类工作,设立垃圾分类专管员,加强源头分类投放管理,做到垃圾分类准确和日产日清。
8、管理要求:乙方必须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地完成省、市、区各级相关部门布置的文明创建(创卫)、安全消防、综合治理工作,同时必须确保在各项专项或临时检查中合格达标,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其他
1、项目内有电梯共12部,包括手扶电梯10部及直升电梯2部,手扶电梯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包括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年检、维保、维修等费用、日常卫生保洁及安全管理责任),直升电梯由乙方与物业公司自行协商年检、维保、维修等费用、日常卫生保洁及安全管理责任等相关事宜。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乙方需将电梯设备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
2、楼层顶部为露天平台,乙方须确保人员出入及安全,除工程维修及安全检查以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露天平台,且不得在露天平台搭建违章建筑。如发生安全事故、违规搭建等均由乙方负责损失及赔偿,与甲方无关。
3、委托运营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广场、停车场等)均不在委托运营范围内,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十六、 合同联系方式
(一)为更好地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二)通过电子邮箱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三)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四)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五)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十七、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