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永泰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2014-2020年)完成情况评估报告》编制服务类采购项目
金额
14.6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1/06/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125]fjhc[cs]2021003
预算金额14.6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福建师范大学14.6万元
中标联系人郭而铃
公告正文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乙方:福建师范大学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5]FJHC[CS]2021003的《永泰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2014-2020年)完成情况评估报告》编制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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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1 C0908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永泰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2014-2020 年) 完成情况评估报告》编制服务 签订合同后 2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1 响应照标服务范围与服务要求 146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陆仟元整(¥146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龙头新村28-16号;

4.3交付条件: 按照磋商文件及合同要求执行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签订合同后20日内编制完成《永泰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2014-2020年)完成情况评估报告》; (2)协助采购人通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复核工作; (3)技术服务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4)项目实施范围:福州市永泰县。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提交《永泰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2014-2020年)完成情况评估报告》,提交成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与导则要求并验收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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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25 合同签订后7日内,采购人支付成交人25%的合同款,中标人须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
2 25 中标人完成《永泰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2014-2020年)完成情况评估报告》并收到成交人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后7日内,采购人支付25%的合同款;
3 50 永泰县通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复核工作,采购人凭复核通过的相关材料及成交人开具的等额正式发票向成交人支付剩余50%合同款。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双方签定开始至合同条款规定事项履行完毕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7条约定,当超过约定支付日期,每一天向乙方支付应付帐款的1%作为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0.2乙方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如验收不通过,并造成该项工作延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按不超过合同总经费的1%赔偿。(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6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乙方: 福建师范大学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龙头新村28-16号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8号
单位负责人: 陈奇 单位负责人: 王长平
委托代理人:
郭而铃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5280156467 联系方法: 13860620190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福州永泰支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仓山支行
账号: 1402080129601086116 账号: 1402024109008860216

签订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8号 签订日期:2021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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