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招标文件-短波理疗仪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4/05/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短波理疗仪医疗设备购置项目采购需求
第一篇、投标邀请书
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
第三篇、项目商务要求
第四篇、评标办法
第一篇、投标邀请书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渝财规(2020)13号)文件要求,本项目通过在重庆市人民医院官方网站组织院内公开招标(最低价评审法)的方式,确定合同服务方。
一、招标项目内容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以书面承诺方式提供佐证)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设备的制造商或经授权的代理商,若为制造商直接投标的,可以不提供授权函;若为代理商投标的,必须提供经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及合法有效的授权函(可接受二级代理授权)。
2.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应具备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备案证明(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营业执照作为证明的,营业执照应有经营或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内容);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应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3.所投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提供信息表复印件);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需具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注册证复印件)。
备注:基本资格条件及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后,在投标文件递交阶段分别密封于投标书正本副本中向招标人提交。
三、投标人资质证明材料要求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仅提供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是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则不需要提供)。
备注:资质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后,在投标文件递交阶段分别密封于投标书正本副本中向招标人提交。
四、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15日9时至2024年5月21日16时(逾期失效)。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者,2024年05月15日9时至2024年05月21日16时,每日工作时间(10时至12时、14时至16时),在招标人两江新院医学装备处1办公室,递交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前,务必先将报名信息表同时发送至以下两个邮箱:2975168312@qq.com、CGHYB@cghhospital.org。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视为拒绝本项目招标,招标人亦不予接收。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档案袋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公司骑缝章),并注明投标业务名称及正本或副本。
如果未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误投不负责任。
2、开标定标时间:暂定2024年5月或6月(具体时间直接向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另行通知)。
开标定标地点:招标人两江新院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重庆人民医院
联系人:杨老师
电 话:023-63390109
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
一、招标项目一览表
二、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一)技术参数
1、功 效:祛除中轻度皱纹,治疗敏感性皮肤、深层补水、深层祛皱、收紧
皮肤、敏感修复
2、*输出工作频率 :27MHz ±2.7 MHz
3、*输出治疗头
、材质:晶体治疗头,内置回路,接触皮肤非金属电极。
2)、工作模式:电容电场,非直接射频电流
3)、治疗数量:3个
4)、治疗头的尺寸:¤10 ¤23 ¤32
4*制氧系统
氧气浓度不低于90%(V/V),制氧系统和主机不分离,共同安装于同一机箱内
5、聚焦深度 :2/3/4mm
6*加热方式:电容电场和交变电场加热
7、治疗模式:分层聚焦、分层治疗
8、输出功率≤50VA
9、操作界面:触摸式液晶屏
10、安全性保护:过压、过载均自动保护,保证使用安全
11、操作提示:触摸式液晶屏,工作时有指示,治疗结束有蜂鸣声提醒
(二)产品配置
第三篇、项目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1.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运输费(含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各类税费、伴随服务费、培训费用、技术服务费、质量检测以及保证设备质保期内连续正常运行所需各种易损件、备品备件、专用维修工具和验收合格前的所有费用等乙方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二、交货期、交货地点及验收方式
(一)交货期
20个日历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合同生效后,接甲方通知之日起算)。
(二)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重庆市人民医院两江新院两江新区照母山片区星光大道118号(或重庆市人民医院指定的安装地点)。
(三)验收方式
1.医疗设备验收工作由采购人医学装备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和中标人共同完成。医学装备验收包括到货验收和性能验收两部分。
1.1 到货验收
1.1.1货物到达现场后的到货验收,应由采购人医学装备管理部门人员、使用部门人员、中标人共同进行,作出到货验收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1.1.2到货验收主要内容包括:查验外包装、合同号、箱件数、收货单位名称、品名、货号、批次及相关资料;开箱查验医学装备品名、规格、数量、外观、技术资料、出厂日期、出厂编号以及附件等。
1.1.3到货验收合格条件:
中标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交货;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提供的货物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且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配置要求;系统开机试运行正常。
1.1.4中标人应保证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中标人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中标人提供的货物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2.性能验收
2.1性能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验证医学装备功能;验证医学装备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
2.2性能验收合格的条件
医学装备技术参数、医学装备性能指标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要求;当双方对验收意见产生分歧时,采购人有权单方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性能验收,并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性能验收结论”作为合同性能验收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该类型医学装备有基本性能标准的,按相关标准执行。
2.3性能验收过程应当做好现场记录,留存必要资料。
2.4对性能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属于中标人责任的,中标人应当及时办理换货、退货、赔偿等。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索赔全部已付货款。
2.5如产品为列入法定计量检测或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及其他计量器具,乙方则须于产品性能验收时,向甲方提供由第三方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3.属于国家规定商检范围的进口医学装备,到货后中标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商检部门申请检验。
设备运抵现场后,中标人在3天内派工程师技术人员抵达现场,在采购人医学装备管理部门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会同中国商检部门完成开箱检查,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检验结果作为验收工作内容和依据。
医学装备到货验收和性能验收均合格,凭各方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的验收记录(验收报告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货款支付和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4.采购人需要制造商对中标人交付的产品(包括技术参数、产品配置等)进行确认的,中标人有义务通过制造商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确认。
5.产品包装材料归采购人所有。
6.成交产品如有场地装修(屏蔽装修)需要的,中标人需要合同生效后7天内,派出工程师到现场勘查场地条件,负责机房免费设计、线路布置,并提供图纸。采购人将根据要求负责场地装修(屏蔽装修)施工。
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一)产品质量保证期
1.投标人应明确承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设备原厂整机不少于伍年保修(含主机、所有配件、软件升级、维护及第三方产品)。
2.投标产品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
3.投标人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按投标人实际承诺执行。
4.投标产品由制造商(指产品生产制造商,或其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以下同)负责标准售后服务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并附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
(二)售后服务内容
1.投标人和制造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服务:
1.1电话咨询
投标人和制造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1.2现场响应
采购人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中标人或制造商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远郊区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产品正常工作;产品故障无法在24小时内解决的,应在5天内提供备用件产品(或3天内修复完毕),使采购人能够正常使用。另,质保期内中标人每年提供4次预防性维护。
1.3技术升级
在质保期内,如果投标人和制造商的产品技术升级,投标人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有相应要求,投标人和制造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的产品进行免费升级服务。
1.4其他
保证开机率≥95%(按365天/年×8小时/天计算),否则未达到开机率的停机日将按照保修日双倍纳入保修期顺延;质保期内由卖方免费提供备品、配件及服务,并保证备品、配件48小时到达现场
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质量保证期过后,投标人和制造商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免费上门维修,只收取材料费用。
(三)备品备件及易损件
投标人和制造商售后服务中,维修使用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常用的、容易损坏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的价格清单须在投标文件中列出。
四、付款方式
(一)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按采购合同交货,且到货验收和性能验收均合格,凭各方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的验收记录(验收报告等),提交采购合同、发票、送货单、领物单等材料,向采购人申请付款,本项目共分为两期付款;
(二)第一期款:采购人对中标人提交的付款资料审核通过后,在中标人无任何违约及纠纷的情况下以转账方式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款总额的90%;
(三)第二期款:待质保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及纠纷的情况下,采购人向中标人无息支付合同款剩余的10%。
五、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六、培训
投标人对其提供产品的使用和操作应尽培训义务。投标人应提供对采购人的基本免费培训,使采购人使用人员能够正常操作。培训方式包括,设备及耗材的“临床应用、科研教学、设备管理、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学术交流形式。
七、附件、图纸及包装要求
所有设备按照制造商规定的产品包装和随机标准附件为准。
八、其他商务要求
1.(一)乙方履约行为造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人员工伤工亡及财产损失、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权益损失等,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乙方履约行为导致的任何纠纷、质疑、投诉等任何争议的洽商应对及责任调查,由乙方承担。
2.乙方须保证文件响应内容的真实性;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虚假响应的乙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产品中标价格的10%计算(响应文件中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承诺函原件)。
3.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
3.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合格的产品及安装调试等服务。如乙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则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0.05%/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延迟超过十五日,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如遇不可抗力除外。
3.2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维保义务,否则甲方有权选择第三人履行,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新机承诺
乙方交付产品之日于产品生产之日间隔不得超过1年(响应文件中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承诺函原件)。
5.灭失风险
乙方交付的产品在甲方性能验收合格前,产品的保管责任、产品的损毁及灭失风险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响应文件中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承诺函原件)。
6.解决合同争议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惠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按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
第四篇评标办法
(一)评标程序:确定开标定标会议时间后,邀请各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招标人采购工作组开标、评标及定标。
(二)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
1.投标人实质性响应《院内公开招标(最低评标价法)文件》,竞价产品(或服务)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或服务需求)和商务要求;否则,丧失中标资格。
2.投标人的报价分为两次报价,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丧失中标资格。第一次报价制作在投标文件里向招标人递交;第二次报价是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采购工作组进行优化的差异性表述后,当场在招标人准备的“第二次报价单”上填写本项目的最终报价(第二次报价的价格,只能等于或低于第一次报价的价格,否则,丧失中标资格)及优化的差异性表述,填写完毕后交由招标人采购工作组进行合议。
3.“第二次报价单”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暂定为中标第一候选人,并依次排序候选(相同报价时,优化的差异性表述“最优”者被暂定为中标第一候选人)。招标人采购工作组将采购排序暂定结果向医院决策会议进行请示。
4.根据医院决策会议结论,确定中标人并在医院官网进行公示。
(完结)
第一篇、投标邀请书
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
第三篇、项目商务要求
第四篇、评标办法
第一篇、投标邀请书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渝财规(2020)13号)文件要求,本项目通过在重庆市人民医院官方网站组织院内公开招标(最低价评审法)的方式,确定合同服务方。
一、招标项目内容
项目名称 | 最高限价 (万元) | 数量/单位 | 中标人数量(名) |
短波理疗仪 | 37万 | 台 | 1 |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以书面承诺方式提供佐证)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设备的制造商或经授权的代理商,若为制造商直接投标的,可以不提供授权函;若为代理商投标的,必须提供经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及合法有效的授权函(可接受二级代理授权)。
2.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应具备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备案证明(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营业执照作为证明的,营业执照应有经营或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内容);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应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3.所投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提供信息表复印件);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需具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注册证复印件)。
备注:基本资格条件及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后,在投标文件递交阶段分别密封于投标书正本副本中向招标人提交。
三、投标人资质证明材料要求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仅提供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是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则不需要提供)。
备注:资质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后,在投标文件递交阶段分别密封于投标书正本副本中向招标人提交。
四、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15日9时至2024年5月21日16时(逾期失效)。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者,2024年05月15日9时至2024年05月21日16时,每日工作时间(10时至12时、14时至16时),在招标人两江新院医学装备处1办公室,递交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前,务必先将报名信息表同时发送至以下两个邮箱:2975168312@qq.com、CGHYB@cghhospital.org。
报名信息表 | ||||
项目名称 | ||||
报名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经办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视为拒绝本项目招标,招标人亦不予接收。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档案袋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公司骑缝章),并注明投标业务名称及正本或副本。
如果未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误投不负责任。
2、开标定标时间:暂定2024年5月或6月(具体时间直接向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另行通知)。
开标定标地点:招标人两江新院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重庆人民医院
联系人:杨老师
电 话:023-63390109
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
一、招标项目一览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数量/单位 | 备注 |
1 | 短波理疗仪 | 壹台 | 使用科室:皮肤科。 |
二、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一)技术参数
1、功 效:祛除中轻度皱纹,治疗敏感性皮肤、深层补水、深层祛皱、收紧
皮肤、敏感修复
2、*输出工作频率 :27MHz ±2.7 MHz
3、*输出治疗头
、材质:晶体治疗头,内置回路,接触皮肤非金属电极。
2)、工作模式:电容电场,非直接射频电流
3)、治疗数量:3个
4)、治疗头的尺寸:¤10 ¤23 ¤32
4*制氧系统
氧气浓度不低于90%(V/V),制氧系统和主机不分离,共同安装于同一机箱内
5、聚焦深度 :2/3/4mm
6*加热方式:电容电场和交变电场加热
7、治疗模式:分层聚焦、分层治疗
8、输出功率≤50VA
9、操作界面:触摸式液晶屏
10、安全性保护:过压、过载均自动保护,保证使用安全
11、操作提示:触摸式液晶屏,工作时有指示,治疗结束有蜂鸣声提醒
(二)产品配置
序号 | 名 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主机 | 1 | 台 | |
2 | 射频电容电场治疗头 | 3 | 个 | |
3 | 保险管 | 2 | 根 | |
4 | 装箱清单 | 1 | 份 | |
5 | 保修单 | 1 | 份 | |
6 | 电源线 | 1 | 根 |
第三篇、项目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1.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运输费(含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各类税费、伴随服务费、培训费用、技术服务费、质量检测以及保证设备质保期内连续正常运行所需各种易损件、备品备件、专用维修工具和验收合格前的所有费用等乙方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二、交货期、交货地点及验收方式
(一)交货期
20个日历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合同生效后,接甲方通知之日起算)。
(二)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重庆市人民医院两江新院两江新区照母山片区星光大道118号(或重庆市人民医院指定的安装地点)。
(三)验收方式
1.医疗设备验收工作由采购人医学装备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和中标人共同完成。医学装备验收包括到货验收和性能验收两部分。
1.1 到货验收
1.1.1货物到达现场后的到货验收,应由采购人医学装备管理部门人员、使用部门人员、中标人共同进行,作出到货验收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1.1.2到货验收主要内容包括:查验外包装、合同号、箱件数、收货单位名称、品名、货号、批次及相关资料;开箱查验医学装备品名、规格、数量、外观、技术资料、出厂日期、出厂编号以及附件等。
1.1.3到货验收合格条件:
中标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交货;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提供的货物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且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配置要求;系统开机试运行正常。
1.1.4中标人应保证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中标人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中标人提供的货物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2.性能验收
2.1性能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验证医学装备功能;验证医学装备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
2.2性能验收合格的条件
医学装备技术参数、医学装备性能指标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要求;当双方对验收意见产生分歧时,采购人有权单方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性能验收,并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性能验收结论”作为合同性能验收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该类型医学装备有基本性能标准的,按相关标准执行。
2.3性能验收过程应当做好现场记录,留存必要资料。
2.4对性能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属于中标人责任的,中标人应当及时办理换货、退货、赔偿等。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索赔全部已付货款。
2.5如产品为列入法定计量检测或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及其他计量器具,乙方则须于产品性能验收时,向甲方提供由第三方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3.属于国家规定商检范围的进口医学装备,到货后中标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商检部门申请检验。
设备运抵现场后,中标人在3天内派工程师技术人员抵达现场,在采购人医学装备管理部门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会同中国商检部门完成开箱检查,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检验结果作为验收工作内容和依据。
医学装备到货验收和性能验收均合格,凭各方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的验收记录(验收报告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货款支付和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4.采购人需要制造商对中标人交付的产品(包括技术参数、产品配置等)进行确认的,中标人有义务通过制造商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确认。
5.产品包装材料归采购人所有。
6.成交产品如有场地装修(屏蔽装修)需要的,中标人需要合同生效后7天内,派出工程师到现场勘查场地条件,负责机房免费设计、线路布置,并提供图纸。采购人将根据要求负责场地装修(屏蔽装修)施工。
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一)产品质量保证期
1.投标人应明确承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设备原厂整机不少于伍年保修(含主机、所有配件、软件升级、维护及第三方产品)。
2.投标产品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
3.投标人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按投标人实际承诺执行。
4.投标产品由制造商(指产品生产制造商,或其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以下同)负责标准售后服务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并附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
(二)售后服务内容
1.投标人和制造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服务:
1.1电话咨询
投标人和制造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1.2现场响应
采购人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中标人或制造商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远郊区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产品正常工作;产品故障无法在24小时内解决的,应在5天内提供备用件产品(或3天内修复完毕),使采购人能够正常使用。另,质保期内中标人每年提供4次预防性维护。
1.3技术升级
在质保期内,如果投标人和制造商的产品技术升级,投标人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有相应要求,投标人和制造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的产品进行免费升级服务。
1.4其他
保证开机率≥95%(按365天/年×8小时/天计算),否则未达到开机率的停机日将按照保修日双倍纳入保修期顺延;质保期内由卖方免费提供备品、配件及服务,并保证备品、配件48小时到达现场
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质量保证期过后,投标人和制造商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免费上门维修,只收取材料费用。
(三)备品备件及易损件
投标人和制造商售后服务中,维修使用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常用的、容易损坏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的价格清单须在投标文件中列出。
四、付款方式
(一)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按采购合同交货,且到货验收和性能验收均合格,凭各方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的验收记录(验收报告等),提交采购合同、发票、送货单、领物单等材料,向采购人申请付款,本项目共分为两期付款;
(二)第一期款:采购人对中标人提交的付款资料审核通过后,在中标人无任何违约及纠纷的情况下以转账方式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款总额的90%;
(三)第二期款:待质保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及纠纷的情况下,采购人向中标人无息支付合同款剩余的10%。
五、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六、培训
投标人对其提供产品的使用和操作应尽培训义务。投标人应提供对采购人的基本免费培训,使采购人使用人员能够正常操作。培训方式包括,设备及耗材的“临床应用、科研教学、设备管理、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学术交流形式。
七、附件、图纸及包装要求
所有设备按照制造商规定的产品包装和随机标准附件为准。
八、其他商务要求
1.(一)乙方履约行为造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人员工伤工亡及财产损失、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权益损失等,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乙方履约行为导致的任何纠纷、质疑、投诉等任何争议的洽商应对及责任调查,由乙方承担。
2.乙方须保证文件响应内容的真实性;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虚假响应的乙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产品中标价格的10%计算(响应文件中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承诺函原件)。
3.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
3.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合格的产品及安装调试等服务。如乙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则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0.05%/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延迟超过十五日,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如遇不可抗力除外。
3.2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维保义务,否则甲方有权选择第三人履行,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新机承诺
乙方交付产品之日于产品生产之日间隔不得超过1年(响应文件中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承诺函原件)。
5.灭失风险
乙方交付的产品在甲方性能验收合格前,产品的保管责任、产品的损毁及灭失风险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响应文件中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承诺函原件)。
6.解决合同争议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惠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按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
第四篇评标办法
(一)评标程序:确定开标定标会议时间后,邀请各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招标人采购工作组开标、评标及定标。
(二)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
1.投标人实质性响应《院内公开招标(最低评标价法)文件》,竞价产品(或服务)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或服务需求)和商务要求;否则,丧失中标资格。
2.投标人的报价分为两次报价,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丧失中标资格。第一次报价制作在投标文件里向招标人递交;第二次报价是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采购工作组进行优化的差异性表述后,当场在招标人准备的“第二次报价单”上填写本项目的最终报价(第二次报价的价格,只能等于或低于第一次报价的价格,否则,丧失中标资格)及优化的差异性表述,填写完毕后交由招标人采购工作组进行合议。
3.“第二次报价单”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暂定为中标第一候选人,并依次排序候选(相同报价时,优化的差异性表述“最优”者被暂定为中标第一候选人)。招标人采购工作组将采购排序暂定结果向医院决策会议进行请示。
4.根据医院决策会议结论,确定中标人并在医院官网进行公示。
(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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