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GXCQJY19-221 |
项目名称 |
闲置一批印刷设备转让 |
挂牌日期 |
2019年6月17日-2019年6月28日 |
挂牌底价 |
人民币1062955元 |
受让保证金 |
人民币110000元 |
转让标的情况 |
转让方 |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所在地区 |
梧州市 |
|
详细情况 |
本次转让标的为闲置一批印刷设备,主要包括包本机、自动压光机、上光机、胶印机、对开双色平版印刷机、全自动模切压痕机、数字喷码机、热敏直接制版机、折页机、全自动复膜机、全自动糊盒机等印刷设备一批,现存放于梧州市工业园区一路2号-2原梧州市中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厂区内。该标的系2018年10月由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以物抵债的方式裁定给转让方,设备购买时间大部分为2011-2012年,从2014年11月起至今,设备已停止使用,无维修保养,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拆除,安全及拆除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标的按现状转让,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竞买,即视为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了转让标的范围、一切可能存在的瑕疵等现状,不因实际交割数量、规格型号的差异而调整成交价格。本次转让设备所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均不属于本次转让范围。 标的详细信息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备注:以上关于标的的描述仅供参考,如有出入以标的现状为准。) |
产权转让行为的上级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批复文件号 |
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抵债资产处置审批文书 |
|
批复内容 |
同意 |
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对受让方的基本要求 |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或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
2、受让方必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成交价款的1%向交易所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产权交易服务费优先从受让保证金中扣除。 |
|
3、受让方须自行承担受让标的产生的各项税费。 |
|
4、除非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受让方须于签署《设备搬迁协议》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标的拆除、搬运工作。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受让方需按200元/天支付场地费用给转让方。受让方自行承担设备搬迁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搬迁期间标的遭受损坏、灭失、价值缩减以及导致他人之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等风险和责任,皆由受让方承担。 |
|
5、因该厂区存放有除本次转让标的外的其他设备及物品,如在搬运过程中发生其他设备、物品损毁、灭失情况的风险与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交易方式 |
挂牌公告期满,报名截止。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及挂牌条件直接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征集产生二家或二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
受让申请方式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向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并向交易所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交易所在收到相关材料时当场予以审核,并现场通知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对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交易所在挂牌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统一核对受让保证金的到账情况。在上述核对工作完成后: 1、对按时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交易所告知意向受让方具有受让资格,并进入交易程序。 2、对未按时或未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交易所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连同其所提供的资料及交纳的保证金退回申请人。 |
受让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
一、意向受让方为合法存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该文件由交易所提供范本);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合法证明文件; 3、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负责人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联合受让的,还应提供《合作协议书》; 6、决策部门关于同意受让资产的决议; 7、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该文件由交易所提供范本); 2、身份证明文件;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自然人合伙受让的,还应提供《合伙协议书》; 5、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授权委托书、竞买申请与承诺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手印(自然人)确认。 2、竞买人需提供保证金交纳凭证备查。 |
受让保证金处置方式 |
交纳账户 |
单位名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账 号: 8000 9800 3755 668 |
||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南湖支行 |
||
交纳时间和方式 |
1、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产权交易所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交款用途上须注明:“GXCQJY19-221保证金”)。 2、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所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予以退回(不计利息)。 3、受让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或转让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由产权交易所优先扣除产权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 |
联系方式 |
交易场所 |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地 址 |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
|
项目负责人 及其联系电话 |
韦女士 0771-5837325、18077109743 |
|
业务咨询或项目报名 联系电话 |
0771-5837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