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飞利浦MX16排CT设备维保服务(BSZC2022-J3-310072-KWZB)成交公告
排CT设备维保服务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常规检测技术服务货物和工程专业工程师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勘查现场提交响应文件参加谈判与应答签订合同数字化医疗设备螺旋CT飞利浦全部配件影像专家咨询系统机械安全检查性能测试影像质量检查除尘运行状态检查服务质量维护紧急维修球管探测器工作站安装调试设备正常运行远程故障诊断技术故障诊断远程诊断常规性保养设备保养安排保养损耗部件调校各项技术指标及性能设备状况检查计划电气安全检查记录检查安全检测报告评判参数结果校准图像质量控制检验接地漏电安全检查维修保养维修中心影像诊断远程传输远程阅片远程业务有偿维修设备定期检查保养差旅费设备零件免费维修更换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培训场地电源水源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金额
130万元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2/06/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bszc2022-j3-310072-kwzb
预算金额130万元
招标公司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招标联系人叶主任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郑工0771-2023871
中标公司广西南宁冠硕商贸有限公司130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飞利浦MX16排CT设备维保服务(BSZC2022-J3-310072-KWZB)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BSZC2022-J3-310072-KWZB
二、项目名称: 飞利浦MX16排CT设备维保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中标(成交)金额(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
1 | 报价:1300000(元) | 广西南宁冠硕商贸有限公司 | 南宁市长凯路16号厂房五楼502、503室 |
2.废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 | / |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飞利浦MX16排CT设备维保服务 | 飞利浦MX16排CT设备维保服务1项 | 详见采购文件 | 详见采购文件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 详见采购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韦国锋,陈红英,何宇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的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的规定标准向成交人收取服务费。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74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发布媒体: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zfcg.gxzf.gov.cn (广西政府采购网)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地 址: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生街235号
项目联系人:叶主任
项目联系方式:0776-82090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大厦D区五层
项目联系人:郑工、钟工
项目联系方式:0771-2023871
附件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docx主要标的信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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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定稿)飞利蒲MX16排CT设备维保服务.doc(5.16定稿)飞利蒲MX16排CT设备维保服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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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n科文招标
\n竞争性谈判文件
\n(全流程电子化采购)
\n项目名称:飞利浦MX16排CT设备维保服务
\n项目编号: BSZC2022-J3-310072-KWZB
\n采 购 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n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n 2022年5月
\n目 录
\n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2
\n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5
\n第三章 采购需求22
\n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26
\n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32
\n第六章 合同文本57
\n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n竞争性谈判公告
\n项目概况
\n飞利浦MX16排CT设备维保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5月27日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n一、项目基本情况
\n项目编号: BSZC2022-J3-310072-KWZB
\n项目名称:飞利浦MX16排CT设备维保服务
\n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n预算总金额(元):1400000
\n采购需求:
\n标项名称: 飞利浦MX16排CT设备维保服务
\n数量:1项
\n预算金额(元): 1400000
\n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详见附件:飞利浦MX16排CT设备维保服务一项,具体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n最高限价(如有):1400000
\n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n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n备注:/
\n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n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n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要求
\n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要求。
\n三、获取采购文件
\n1.时间: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26日,每天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
\n2.地点: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线上获取
\n3.方式:网上下载。本项目不提供纸质文件,依法获得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供应商需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谈判文件编制,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谈判文件的,将有可能导致供应商无法在“政采云”平台编制及上传响应文件。
\n注:
\n1.供应商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时应当填写完整准确的单位名称。
\n2.已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等于符合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n3.为配合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和备案,未在政采云注册的供应商可在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后登录政采云进行注册,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需要技术支持,请致电政采云客服热线:400-881-7190。
\n售价(元):0
\n四、响应文件提交
\n截止时间:2022年5月27日09:30(北京时间)
\n地点(网址):竞标人通过CA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网上招投标系统将电子响应文件加密后上传完成,实行在线竞标响应。
\n五、响应文件开启
\n开启时间:2022年5月27日09:30(北京时间)
\n地点:竞标人通过CA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网上招投标系统将电子响应文件加密后上传完成,实行在线竞标响应。(竞标人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准时在线出席电子开评标会议,随时关注开评标进度,如在开评标过程中有电子询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电子询标函进行澄清回复)
\n六、公告期限
\n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n七、其他补充事宜
\n1.谈判保证金:20000元。
\n谈判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禁止采用现钞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且到账【开户名称: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101012090615689】;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等方式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必须提交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原件。否则视为无效竞标保证金。
\n2.网上查询地址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zfcg.gxzf.gov.cn)
\n3.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n4. 附件:采购需求[请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zfcg.gxzf.gov.cn)上进行查阅]
\n5.在线竞标响应(电子竞标)说明
\n(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竞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 “政采云”平台(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是指后缀名为“jmbs”的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依次进入“服务中心-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查看电子竞标具体操作流程。
\n(2)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交易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响应文件的提交(供应商可登录“广西政府采购网”,依次进入“办事服务-下载专区”或者登陆“政采云”平台,依次进入“服务中心-入驻与配置”中查看CA数字证书办理操作流程。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需要技术支持,请致电政采云客服热线:400-881-7190)。
\n(3)CA证书在线解密: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需携带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现场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否则后果自负。
\n注:1)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供应商确保在电子竞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CA数字证书参与整个采购活动。2)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提交(上传),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上传),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提交(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提交(上传)的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将予以拒收。
\n(4)供应商需要在具备有摄像头及语音功能且互联网网络状况良好的电脑登录“政采云”平台远程开标大厅参与本次谈判,否则后果自负。
\n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n1.采购人信息
\n名 称: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n地 址:广西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权街235号
\n项目联系人:叶主任
\n项目联系方式:0776-8209029
\n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n名 称: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n地 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D区五层
\n项目联系人(询问):郑工、钟工
\n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771-2023871
\n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n 2022年5月23日
\n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n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条款号\n | \n内 容\n |
\n3\n | \n1.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n2.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n2.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n2.2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n |
\n5.1\n | \n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 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n |
\n5.2\n | \n如接受联合体竞标,联合体竞标要求如下:\n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竞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竞标。联合体竞标的,须提供《联合体竞标协议书》(格式后附)。\n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涉及行政许可范围的内容,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质)。本项目有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必须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n3.联合体各方之间必须签订联合竞标协议,协议书必须明确主体方(或者牵头方)并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各方承担责任与义务的分工必须符合采购需求,否则,联合体竞标无效),并将联合竞标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n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n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n6.联合体竞标业绩、履约能力按照联合体各方中较高的一方认定并计算。\n7.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n8.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资格证明文件。\n |
\n6.2\n | \n不允许分包\n |
\n12.1.1\n | \n资格证明文件\n1.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其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等),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2.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内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成立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3. 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内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从成立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4. 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2020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企业竞标的提供企业信用报告,自然人竞标的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供应商属于成立时间在规定年度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成立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的月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资信证明应在有效期内,未注明有效期的,银行出具时间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超过一年);(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5. 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6. 竞标声明(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7.联合体竞标协议书(格式后附);(联合体竞标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8. 除谈判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n注:\n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2.联合体竞标时,第1-5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分别提供,并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电子签章,规定签字处签字(或者电子签名),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3.分公司参加竞标的,应当取得总公司授权。\n |
\n12.1.2\n | \n报价文件\n1.竞标报价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n |
\n12.1.3\n | \n商务技术文件\n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委托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4.竞标保证金提交凭证;(如要求提交竞标保证金的则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5.商务要求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6.售后服务承诺(格式自拟);(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7.服务方案(格式自拟);(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8.技术要求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9.对应采购需求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格式自拟);\n10.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n注:以上标明“必须提供”材料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 |
\n15.2\n | \n竞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即满足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的价格;包括竞标服务的成本、运输(含保险)(如有)、技术服务、培训、税费等所有费用。\n |
\n16.2\n | \n竞标有效期: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日。\n |
\n17.1\n | \n本项目收取竞标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n相关要求:\n1.竞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交纳方式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指定账户并且到账,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底单的复印件作为竞标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2. 竞标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交纳方式的,供应商应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复印件作为竞标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现场提交:于开标当天至竞标截止时间前在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百色市龙景区龙腾路龙晟国际写字楼7楼703-705)现场提交;邮寄地址: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百色市龙景区龙腾路龙晟国际写字楼7楼703-705),收件人:陈上锋,联系方式:13978136303)将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提交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出具回执(邮寄方式的除外),并妥善保管。\n3.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谈判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n备注: \n1.竞标保证金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者不按规定交纳方式交纳的,或者未足额交纳的(包含保函额度不足的),视为无效竞标保证金。\n2.供应商采用现钞方式或者从个人账户(自然人竞标除外)转出的竞标保证金,视为无效竞标保证金。\n3.支票、汇票或者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竞标保证金。\n4.保函有效期低于竞标有效期的,视为无效竞标保证金。\n5.竞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为有条件保函的,视为无效竞标保证金。\n6.政采云平台暂未支持电子保函功能,故本项目暂不接受电子保函形式的保证金。\n |
\n19\n | \n本项目不接受电子备份响应文件\n |
\n20.1\n | \n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n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n |
\n24.1\n | \n谈判小组的人数:3人。\n |
\n25\n | \n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n首次响应文件解密时间:30分钟\n |
\n26\n | \n评审价相同时,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依次推荐;最后报价相同时,按节能、环保产品累计金额由高到低顺序依次推荐;节能、环保产品累计金额也相同时,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的顺序:\n带“▲”的实质性要求正偏离项数多的优先、均无正偏离或者正偏离项数一致时负偏离项数少的优先、保修期长优先、交货期短优先、故障响应时间短优先的顺序推荐。\n |
\n26\n | \n商务要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项。\n技术要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项。\n |
\n28.1\n | \n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n |
\n29.1\n | \n签订合同携带的证明材料: \n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资格证件。\n法定代表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证明材料。\n |
\n31.2\n | \n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n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0771-2023972,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D区五层\n现场提交质疑办理业务时间:每天8时00分到12时00分,15时00分到18时 00分,业务时间以外、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n |
\n32.1\n | \n1.采购代理费支付方式:\n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如下规定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n2.采购代理费收取标准:以(成交金额)为计费额,按本须知正文规定的收费计算标准(服务招标)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出收费基准价格,采购代理收费以(收费基准价格)收取。\n开户名称: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南宁三分公司\n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云景支行\n银行账号:805029874400001\n |
\n33.1\n | \n解释:构成本谈判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谈判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竞标阶段的规定,按更正公告(澄清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响应文件格式、合同文本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与同步更新的谈判文件不一致时以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n |
\n33.2\n | \n1.本谈判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谈判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n2.本谈判文件所称的“电子签章”、“电子签名”,是指经“政采云”平台认可的CA认证的电子签名数据为表现形式的印章,可用于签署电子响应文件,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n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谈判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谈判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执业许可证等证照上的负责人,本谈判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且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应当为年满18岁以上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n4.本谈判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他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n5.本谈判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n6.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由于本项目存在以上情形,无法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n |
供应商须知正文
\n一、总则
\n1. 适用范围
\n1.1适用法律: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谈判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n1.2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以下简称谈判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n2. 定义
\n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n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n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n2.4“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n2.5“竞标”是指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或者邀请函规定的方式获取磋商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
\n2.6“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n2.7“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包含资格证明、报价商务技术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n2.8“实质性要求”是指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n2.9“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优于条款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情形。
\n2.10“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
\n2.11“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n2.12“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
\n3.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n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4. 竞标费用
\n竞标费用:供应商应承担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获取谈判文件、勘查现场、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参加谈判与应答、签订合同等,不论竞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
\n5.联合体竞标
\n5.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5.2如接受联合体竞标,联合体竞标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5.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n6.转包与分包
\n6.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n 6.2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允许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该工作需要行政许可的,如该工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如供应商不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必须采用分包的方式,但分包供应商应具备相应行政许可。
\n 6.3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n7.特别说明
\n7.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竞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谈判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参加报价评审;最后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其他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n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n7.2如果本谈判文件要求提供供应商或制造商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材料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必须为供应商或者制造商所拥有或自身获得 。
\n7.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n7.4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n7.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n(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n(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n(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n(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n(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n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n7.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n(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n(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n(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n(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n(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n(6)不同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n7.7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将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
\n(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n(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n(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n(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n(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n(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n(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n二、谈判文件
\n8.谈判文件的构成
\n(1)竞争性谈判公告;
\n(2)供应商须知;
\n(3)采购需求;
\n(4)响应文件格式
\n(5)合同文本;
\n(6)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n9.供应商的询问
\n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人作出澄清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n10.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n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n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n11.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
\n供应商必须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必须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n12.响应文件的组成
\n12.1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三部分组成。
\n12.1.1资格证明文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2.1.2报价文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2.1.3商务技术文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3.计量单位
\n谈判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谈判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n14.竞标的风险
\n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
\n15.竞标报价
\n15.1竞标报价应按谈判文件中“竞标报价表”格式填写。
\n15.2竞标报价的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5.3竞标报价要求
\n15.3.1供应商的竞标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1)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需求”中所竞标的每个分标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
\n不得存在漏项报价;
\n(2)供应商必须就所竞标的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n15.3.2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n15.3.3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n16.竞标有效期
\n16.1竞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n16.2 竞标有效期应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作出响应。
\n16.3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竞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n17.竞标保证金
\n17.1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竞标保证金。
\n17.2竞标保证金的退还
\n未成交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n17.3竞标保证金不计息。
\n17.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n(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n(2)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n(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n(4)除因不可抗力或者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n(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n(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n18. 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n18.1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n18.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采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竞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
\n18.3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签字、盖章(具体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或响应文件格式规定为准),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n18.4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等)及公章一致,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身份证姓名及签名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18.5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或者加盖电子签章。响应文件因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导致字迹潦草或者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n19.电子备份响应文件
\n电子备份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在线编制生成且后缀名为“bfbs”的文件,是否接受电子备份响应文件详见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20.响应文件的提交
\n20.1供应商必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应在制作完成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锁)进行电子签章、加密,然后通过网络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政采云”平台。
\n20.2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者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将拒收。
\n21.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n21.1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提交(上传),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上传),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提交(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提交(上传)的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将予以拒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方式可登陆“政采云”平台,进入“服务中心”中查看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与投送教程”)
\n21.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响应文件。
\n22.响应文件的退回
\n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n23.截止时间后的撤回
\n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响应文件的,将根据本须知正文第17.4条的规定不予退还其竞标保证金。
\n四、评审及谈判
\n24.谈判小组成立
\n24.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n24.2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n24.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基于“政采云”平台抽(选)取评审专家。
\n25.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和解密
\n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响应文件开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加密时所用的CA锁,按平台提示和谈判文件的规定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采购代理机构依托“政采云”平台向各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开始解密】通知,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或者解密失败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n26.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n26.1谈判小组按照“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规定的评审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定成交的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价相同时,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顺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26.2 商务/技术要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26.3谈判小组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谈判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n26.4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n(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n(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n(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n(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n(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n26.5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报采购人同意后,应当重新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原有的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n27.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
\n2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n27.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谈判文件一并保存。成交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n27.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n(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n(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3.7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n27.4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n28.履约保证金
\n28.1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方式、退付的时间和条件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n28.2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有变动的,请以书面形式通知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负。
\n29.签订合同
\n29.1签订电子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领取电子成交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电子采购合同。如成交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n本项目采用:线下签订纸质合同: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后,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经采购人核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n29.2签订合同时间: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n29.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而放弃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可追究采购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29.4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依据,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n29.5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单方面向合同另一方提出任何谈判文件没有约定的条件或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也不得协商另行订立背离谈判文件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n29.6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29.7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n30.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n31. 询问、质疑和投诉
\n3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n31.2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如下:
\n(1)对可以质疑的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谈判文件之日;
\n(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n(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n31.3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n31.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格式后附):
\n(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n(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n(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n(4)事实依据;
\n(5)必要的法律依据;
\n(6)提出质疑的日期。
\n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n3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n(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二)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n31.6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书格式后附)。
\n32.其他内容
\n32.1代理服务收取标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代理服务费: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 费率\n金额\n | \n货物类\n | \n服务类\n | \n工程类\n |
\n100万元以下\n | \n 1.5% \n | \n1.5%\n | \n1.0% \n |
\n100~500万元\n | \n1.1% \n | \n0.8%\n | \n0.7% \n |
\n500~1000万元\n | \n 0.8% \n | \n0.45%\n | \n0.55%\n |
\n1000~5000万元\n | \n0.5% \n | \n0.25%\n | \n0.35% \n |
\n5000万元~1亿元\n | \n0.25% \n | \n0.1%\n | \n0.2%\n |
\n1~5亿元\n | \n0.05%\n | \n 0.05%\n | \n 0.05%\n |
\n5~10亿元\n | \n0.035%\n | \n 0.035%\n | \n0.035%\n |
\n10~50亿元\n | \n0.008%\n | \n0.008%\n | \n0.008%\n |
\n50~100亿元\n | \n 0.006%\n | \n0.006%\n | \n0.006%\n |
\n100亿以上\n | \n 0.004%\n | \n0.004%\n | \n0.004%\n |
注:
\n(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采购代理的收费基准价格;
\n(2)采购代理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n例如:某货物采购代理业务成交金额或者暂定价为150万元,计算采购代理收费额如下:
\n100 万元 ×l.5 %= 1.5 万元
\n( 150 - 100 )万元 ×1.1%= 0.55 万元
\n合计收费= 1.5 + 0.55= 2.05 (万元)
\n33.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n33.1本谈判文件解释规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33.2 其他事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33.3本谈判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谈判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n(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不对其中涉及的工程承建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n(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n(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工程承建商作出要求。
\n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谈判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n依据本谈判文件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n第三章 采购需求
\n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n说明:
\n1、采购需求中如出现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等均仅起参考作用,不属于指定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的情形,供应商可参照或者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供应商替代。但供应商的产品实质上应相当于或优于本需求中的技术要求。
\n2、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中如有货物产品,且货物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详见本章后附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供应商的竞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n3、如供应商竞标产品存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行为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n4、“实质性要求”是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n5、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得仅将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简单复制粘贴作为竞标响应,否则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定制采购不适用本条款)。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标的的名称\n | \n数量及单位\n | \n所属\n行业\n | \n技术要求\n | |||||||
\n1\n | \n飞利浦MX16排CT设备维保服务\n | \n1项\n | \n工业\n | \n数字化医疗设备维保清单\n \n1\n螺旋CT\n飞利浦\n全保\n2年\n含全部配件\n \n二、数字化医疗设备维保要求\n1、提供 365 天 24 小时咨询和响应,由专业工程师提供每年不少于 4 次对系统专业保养,包括设备安全检查,性能测试,影像质量检查,设备除尘保养,运行状态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并提供定期维护保养报告交采购人。\n2、提供该机不限次的紧急维修,承诺 30 分钟以内响应工程师必须 6 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故障。;\n▲3、免费能够提供该批设备损坏后的所有配件(含所有球管、探测器、工作站保修)并安装,确保更换的配件符合国家要求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n4. 无限次数的远程故障诊断,无限次数的现场技术故障诊断及维修。\n▲5.服务期间提供远程诊断工具,自行负责安装调试完成交付科室使用,满足科室远程紧急维修要求。\n6.常规性保养:每年度内提供不少于4次的设备保养, 以保证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包括:\n(1)记录并安排保养时间\n(2)保养计划更换损耗部件\n(3)做常规检测\n(4)按照厂家标准进行调校\n(5)确认各项技术指标及性能\n(6)记录设备状况\n(7)提供设备保养内容清单。\n7.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将按照厂家标准及当地规定执行,在每次设备保养时,具体包括:\n(1)制定检查计划\n(2)机械安全检查\n(3)电气安全检查\n(4)记录检查结果\n(5)出具安全检测报告\n8.维保质量:必须达到厂家标准和用户临床诊断要求。\n9、质量保证:\n(1)制定检查计划\n(2)图象质量(效果)检查\n(3)评判参数结果\n(4)调整 / 校准\n(5)记录检查结果\n10.图像质量控制:具有检验与校正图像质量的工具和能力,保证图像达到出厂标准。\n11. 设备使用安全保证:具备关键部件更换之后的接地和漏电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和能力\n▲12.具有相应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保证所从事的维修保养活动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射线 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n13.投标方在国内设有备件库(需提供详细地址),要求备件能在6小时内到达用户。\n14.投标方在国内设立有维修中心(需提供详细地址),要求工程师能在6小时内到达现场提供有效的维修服务。\n▲15.服务期间必须要提供远程医疗影像诊断系统和远程线上影像专家咨询服务以满足科室的远程传输、远程阅片、远程诊断、远程业务咨询的工作需求,自行负责安装调试完成并根据科室的要求免费提供相应的服务。 \n16.配件保证:\n在合同期内能够保证100%配件有偿供应或有偿维修,除损坏的配件供应时间扣除外,需保证设备开机率不低于95%,如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合同期限将相应延长7个日历日。 \n17.维保费用包含内容\n1、设备定期检查保养费。\n2、维修人员的工时费、差旅费。\n3、保修的设备零件、免费维修更换。\n | \n1\n | \n螺旋CT\n | \n飞利浦\n | \n全保\n | \n2年\n | \n含全部配件\n | |
\n1\n | \n螺旋CT\n | \n飞利浦\n | \n全保\n | \n2年\n | \n含全部配件\n | ||||||
\n一、商务要求\n | |||||||||||
\n▲服务期限和地点\n | \n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n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n | ||||||||||
\n合同签订时间\n | \n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n | ||||||||||
\n▲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n | \n1、付款方式:先服务后支付费用方式。每一季度结算及付款一次,即从本合同执行日起,每季度根据成交中标方为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考核;由中标方开具上季度的相对应的维保款发票后,采购人在一个月内付给成交供应商上季度维保款。\n2、为确保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工作不中断,从2021年9月7日起,该设备暂由原运维服务商代运维。本次采购成交服务商需对合同签订日之前代运维服务商按成交单价、代运维月份结算支付代运维费。\n | ||||||||||
\n其他要求\n | \n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在5年内没发生过重大维修事故且没有被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处罚过的公司\n | ||||||||||
\n二、进口产品说明\n | |||||||||||
\n无\n |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n一、评审程序
\n1.确认谈判文件
\n由谈判小组确认谈判文件。
\n2.资格审查
\n2.1响应文件开启后,谈判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n注:谈判小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n(1)查询渠道:“政采云”平台“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链接入口。
\n(2)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n(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查询,截图另存为电子文档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n(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n2.2资格审查标准为本谈判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均通过资格审查。
\n2.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n(1)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n(2)未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n(3)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缺少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n(4)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n(5)同一合同项下的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n2.4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本章3.7条规定除外)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3.符合性审查
\n3.1谈判小组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n3.2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n3.3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电子澄清函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已电子回函形式按照谈判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谈判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谈判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必须加盖电子签章。
\n异常情况处理:如遇无法正常使用线上发送澄清函的情况,将启动书面形式办理。启动书面形式办理的情况下,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n3.4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n(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n(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n(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n(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n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3.5商务技术报价评审
\n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n(1)商务技术评审
\n1)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n2)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或者出具的身份证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的;
\n3)提交的竞标保证金无效的或者未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交竞标保证金;
\n4)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商务技术文件中 “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响应文件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商务技术文件中 “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文件资料要求的规定或者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无效;
\n5)商务要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
\n6)未对竞标有效期作出响应或者响应文件承诺的竞标有效期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n7)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n8)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谈判小组认定无效的;
\n9)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n10)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7.5条的情形的;
\n11)技术评审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
\n12)虚假竞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谈判小组认定无效的;
\n13)谈判文件未载明允许提供备选(替代)竞标方案或明确不允许提供备选(替代)竞标方案时,供应商提供了备选(替代)竞标方案的;
\n145)响应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与谈判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不一致的;
\n15)谈判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响应文件拟分包的;
\n16)未响应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
\n17)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n(2)报价评审
\n1)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报价文件中规定的“竞标报价表”的;
\n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谈判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
\n3)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进行报价或者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存在有选择、有条件报价的(谈判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者其他约定的除外);
\n4)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谈判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n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谈判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n6)响应文件响应的标的数量及单位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实质性不一致的。
\n3.6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将资格和符合性不通过的情况告知有关供应商。谈判小组从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n3.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n3.8除本章3.7条规定的情形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谈判环节,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4.谈判程序
\n4.1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符合谈判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在接到谈判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参加谈判,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谈判的,视同放弃参加谈判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n4.2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n4.3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谈判小组及时以电子澄清函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n4.4供应商必须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以回函的形式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电子签章。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谈判,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n4.5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n4.6谈判小组应对谈判过程和重要谈判内容进行记录。
\n4.7除本章第3.7条外,对谈判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5. 最后报价
\n5.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提交最后报价,除本章第3.7条外,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应当重新采购。
\n5.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提交最后报价。
\n5.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n5.4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n5.5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退出谈判,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n5.6最后报价统一开启后,谈判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
\n5.7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第3.4条的规定修正。
\n5.8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n(1)供应商不确认的(全流程电子化评标采取在线确认);
\n(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n(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n5.9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n5.10供应商出现最后报价按无效响应处理或者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时,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n5.11最后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n6. 最后报价政府采购政策性扣除
\n6.1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n6.2政策性扣除计算方法。
\n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供应商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的,对供应商的竞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价,即评审价=竞标报价×(1-10%)。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价,即评审价=竞标报价×(1-3%)。
\n6.3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n6.4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n6.5除上述情况外,评审价=最后报价。
\n二、评定成交的标准
\n7. 成交候选人推荐
\n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评审价相同时,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依次推荐;最后报价相同时,由谈判小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6条规定的顺序推荐),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
\n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n一、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n1.资格证明文件封面格式:
\n电 子 响 应 文 件
\n资 格 证 明 文 件
\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n供应商名称:
\n年 月 日
\n2.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n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分格式后附)。
\n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
\n供应商直接控股股东信息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直接控股股东名称\n | \n出资比例\n | \n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 | \n备注\n |
\n1\n | \n | \n | \n | \n |
\n2\n | \n | \n | \n | \n |
\n3\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n |
注:
\n1.直接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n2.本表所指的控股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表所指的直接控股关系。
\n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股东的,则在“直接控股股东名称”填“无”。
\n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n供应商(电子签章):
\n年 月 日
\n供应商直接管理关系信息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n | \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 | \n备注\n |
\n1\n | \n | \n | \n |
\n2\n | \n | \n | \n |
\n3\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注:
\n1.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n2.本表所指的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管理关系。
\n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的,则在“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填“无”。
\n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n供应商(电子签章):
\n 年 月 日
\n竞标声明
\n致:(采购人名称):
\n我方(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供应商,经营地址 。
\n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的竞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竞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竞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n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n2.我方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n3.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n(1)将按谈判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n(2)已详细审查全部谈判文件,包括补遗文件(如有);
\n(3)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
\n(4)响应谈判文件规定的竞标有效期。
\n4.我方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n(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n(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n(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n(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n(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n(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n5.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n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要求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我方就对本次响应文件进行注明如下:(两项内容中必须选择一项)
\n□我方本次响应文件内容中未涉及商业秘密;
\n□我方本次响应文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有: ;
\n7.与本谈判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邮政编号:
\n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n开户银行: 帐号/行号:
\n8.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n特此承诺。
\n 注:如为联合体竞标,盖章处须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电子签章并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电子签名,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n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电子签名):
\n供应商(电子签章):
\n 年 月 日
\n联合体竞标协议书
\n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竞标。现就联合体竞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n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n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竞标活动,签署文件及对文件的盖章,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竞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n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和盖章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n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n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n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n注:本协议书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代理的,应附权委托书(格式自拟)。
\n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电子签章):
\n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n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公章或者电子签章):
\n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n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公章或者电子签章):
\n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n……
\n日期: 年 月 日
\n二、报价文件格式
\n1.报价文件封面格式
\n电 子 响 应 文 件
\n报 价 文 件
\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n供应商名称:
\n年 月 日
\n2.报价文件目录
\n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分格式后附)。
\n竞 标 报 价 表
\n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n分标(如有):
\n供应商名称:
\n 单位:元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服务名称\n | \n数量\n | \n单位\n | \n单价\n | \n总价\n | \n备注\n |
\n1\n | \n | \n | \n | \n | \n | \n |
\n合计金额大写:人民币 (¥ )\n |
注:
\n1.供应商的报价表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2.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3.如为联合体竞标,“供应商名称”处必须列明联合体各方名称,标注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修改是否需要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
\n4.如为联合体竞标,盖章处须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修改是否需要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
\n5.如有多分标,分别列明各分标的报价表,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n供应商(盖公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三、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n1.商务技术文件封面格式
\n电 子 响 应 文 件
\n商 务 技 术 文 件
\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n供应商名称:
\n年 月 日
\n2.商务技术文件目录
\n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分格式后附)。
\n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
\n一、我方承诺无下列相互串通竞标的情形:
\n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n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n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n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竞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n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n6.不同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n二、我方承诺无下列恶意串通的情形:
\n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n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n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n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n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竞标报价,或者在竞争性谈判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n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n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n以上情形一经核查属实,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n供应商(电子签章):
\n 年 月 日
\n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n供应商名称:
\n地 址:
\n姓 名: 性 别:
\n年 龄: 职 务:
\n身份证号码:
\n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n特此证明。
\n附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n供应商(电子签章):
\n 年 月 日
\n注:自然人竞标的无需提供,联合体竞标的只需牵头人出具。
\n授权委托书
\n(非联合体竞标格式)
\n(如有委托时)
\n致:(采购人名称):
\n我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本人),现授权 (姓名) 以我方的名义参加 项目的竞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的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n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者电子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n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n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n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n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电子签名):
\n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n 供应商(电子签章):
\n 年 月 日
\n注:1. 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电子签名,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或者电子签名,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2.法人、其他组织竞标时“我方”是指“我单位”,自然人竞标时“我方”是指“本人”。
\n授权委托书
\n(联合体竞标格式)
\n(如有委托时)
\n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根据 (牵头人名称)与 (联合体其他成员名称)签订的《联合体竞标协议书》的内容, (牵头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姓名)现授权 (姓名)为联合委托代理人,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的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n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者电子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n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n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n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n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电子签名):
\n牵头人(电子签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被授权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n日期: 年 月 日
\n注:1. 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电子签名,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或者电子签名,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2.法人、其他组织竞标时“我方”是指“我单位”,自然人竞标时“我方”是指“本人”。
\n商务要求偏离表格式
\n(注:按采购需求具体条款修改)
\n所竞分标: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项目\n | \n谈判文件商务要求\n | \n供应商的响应\n | \n偏离说明\n |
\n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n | \n | \n | \n |
\n合同签订时间\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注:
\n1. 说明:应对照谈判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中的商务要求逐条明确响应,并作出偏离说明。
\n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的承诺,对照谈判文件要求在“偏离说明”中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者“无偏离”。既不属于“正偏离”也不属于“负偏离”即为“无偏离”。
\n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n供应商(电子签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技术要求偏离表
\n采购项目编号:
\n采购项目名称:
\n分标号: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名称\n | \n谈判文件要求\n | \n竞标响应\n | \n偏离说明\n |
\n1\n | \n | \n | \n | \n |
\n2\n | \n | \n | \n | \n |
\n3\n | \n | \n | \n | \n |
\n4\n | \n | \n | \n | \n |
\n5\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n |
注:
\n1. 说明:应对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逐条作出明确响应,并作出偏离说明。
\n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的承诺,对照磋商文件要求,在“偏离说明”中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者“无偏离”。既不属于“正偏离”也不属于“负偏离”即为“无偏离”。
\n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n供应商(盖公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其他文书、文件格式
\n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n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n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
\n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n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企业名称(章):
\n日 期:
\n注: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n附:
\n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行业名称\n | \n指标名称\n | \n计量单位\n | \n中型\n | \n小型\n | \n微型\n |
\n农、林、牧、渔\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500≤Y<20000\n | \n50≤Y<500\n | \nY<50\n |
\n工业\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300≤X<1000\n | \n20≤X<300\n | \nX<20\n |
\n工业\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2000≤Y<40000\n | \n300≤Y<2000\n | \nY<300\n |
\n建筑业\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6000≤Y<80000\n | \n300≤Y<6000\n | \nY<300\n |
\n建筑业\n | \n资产总额(Z)\n | \n万元\n | \n5000≤Z<80000\n | \n300≤Z<5000\n | \nZ<300\n |
\n批发业\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20≤X<200\n | \n5≤X<20\n | \nX<5\n |
\n批发业\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5000≤Y<40000\n | \n1000≤Y<5000\n | \nY<1000\n |
\n零售业\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50≤X<300\n | \n10≤X<50\n | \nX<10\n |
\n零售业\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500≤Y<20000\n | \n100≤Y<500\n | \nY<100\n |
\n交通运输业\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300≤X<1000\n | \n20≤X<300\n | \nX<20\n |
\n交通运输业\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3000≤Y<30000\n | \n200≤Y<3000\n | \nY<200\n |
\n仓储业\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100≤X<200\n | \n20≤X<100\n | \nX<20\n |
\n仓储业\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1000≤Y<30000\n | \n100≤Y<1000\n | \nY<100\n |
\n邮政业\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300≤X<1000\n | \n20≤X<300\n | \nX<20\n |
\n邮政业\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2000≤Y<30000\n | \n100≤Y<2000\n | \nY<100\n |
\n住宿业\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100≤X<300\n | \n10≤X<100\n | \nX<10\n |
\n住宿业\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2000≤Y<10000\n | \n100≤Y<2000\n | \nY<100\n |
\n餐饮业\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100≤X<300\n | \n10≤X<100\n | \nX<10\n |
\n餐饮业\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2000≤Y<10000\n | \n100≤Y<2000\n | \nY<100\n |
\n信息传输业\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100≤X<2000\n | \n10≤X<100\n | \nX<10\n |
\n信息传输业\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1000≤Y<100000\n | \n100≤Y<1000\n | \nY<100\n |
\n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100≤X<300\n | \n10≤X<100\n | \nX<10\n |
\n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1000≤Y<10000\n | \n50≤Y<1000\n | \nY<50\n |
\n房地产开发经营\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1000≤Y<200000\n | \n100≤X<1000\n | \nX<100\n |
\n房地产开发经营\n | \n资产总额(Z)\n | \n万元\n | \n5000≤Z<10000\n | \n2000≤Y<5000\n | \nY<2000\n |
\n物业管理\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300≤X<1000\n | \n100≤X<300\n | \nX<100\n |
\n物业管理\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1000≤Y<5000\n | \n500≤Y<1000\n | \nY<500\n |
\n租赁和商务服务业\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100≤X<300\n | \n10≤X<100\n | \nX<10\n |
\n租赁和商务服务业\n | \n资产总额(Z)\n | \n万元\n | \n8000≤Z<120000\n | \n100≤Z<8000\n | \nY<100\n |
\n其他未列明行业\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100≤X<300\n | \n10≤X<100\n | \nX<10\n |
说明:上述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n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n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单位名称(盖章):
\n日 期:
\n注: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n质疑函(格式)
\n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n质疑供应商:
\n地址: 邮编:
\n联系人: 联系电话:
\n授权代表:
\n联系电话:
\n地址: 邮编:
\n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n质疑项目的名称:
\n质疑项目的编号:
\n采购人名称:
\n质疑事项:
\n□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n□采购过程
\n□成交结果
\n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n质疑事项1:
\n事实依据:
\n法律依据:
\n质疑事项2
\n……
\n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n请求:
\n签字(签章): 公章:
\n日期:
\n说明:
\n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n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n3.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n4.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n5.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n投诉书(格式)
\n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n供应商:
\n地址: 邮编:
\n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n联系电话:
\n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n地址:
\n邮编:
\n被投诉人1:
\n地址:
\n邮编:
\n联系人: 联系电话:
\n被投诉人2:
\n……
\n相关供应商:
\n地址: 邮编:
\n联系人: 联系电话:
\n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n采购项目的名称:
\n采购项目的编号:
\n采购人名称:
\n代理机构名称:
\n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n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n三、质疑基本情况
\n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n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n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n投诉事项1:
\n事实依据:
\n法律依据:
\n投诉事项2
\n……
\n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n请求:
\n签字(签章): 公章:
\n日期:
\n说明:
\n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n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n3.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n4.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n5.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n6.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n第六章 合同文本
\n采购计划号: 合同编号:
\n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n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n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n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条款和乙方响应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n第一条 合同标的
\n1、项目一览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名称\n | \n服务内容\n | \n数 量\n | \n单位\n | \n单 价\n(元)\n | \n总 价\n(元)\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详见报价表\n | ||||||
\n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 元整(¥ ) \n |
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本次竞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如有)的价格;包含竞标服务、货物、工程的成本、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税费等所有费用。如磋商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n第二条 质量保证
\n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及服务内容必须与响应文件承诺相一致,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还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有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必须符合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n第三条 权利保证
\n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且所有权、处分权等没有受到任何限制。
\n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者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者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乙方的保密义务持续有效,不因为本合同履行终止、解除或者无效而解除。
\n第四条 交付和验收
\n1、服务期限: 起至 ,服务地点: 。
\n2、乙方应按响应文件的承诺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提供所服务内容的相关技术资料。
\n3、乙方提供不符合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成果,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n4、乙方完成服务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开始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n5、甲乙双方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双方合同、响应文件验收。
\n6、甲方在初步验收或者最终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不满足响应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可暂缓向乙方付款,直到乙方及时完善并提交相应的服务成果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付款。
\n7、甲方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解决,否则甲方有权不出具服务验收合格单。
\n第五条 售后服务及培训
\n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所附的《售后服务承诺》要求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n2、甲方应提供必要测试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n3、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 。
\n第六条 付款方式
\n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金额的支付按以下第 项约定执行:
\n1、一次性支付
\n2、分期支付
\n本项目预付款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内支付,预付款比例为合同金额的30%(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第二年预付时间为次年相对应月份,以此类推)……服务期限满后七天内支付总额的 %。
\n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n履约保证金金额:每分标按中标金额的 %(注:履约保证金不超过5%)。
\n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参照磋商保证金)。
\n履约保证金退付方式、时间及条件:由中标人向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详见桂财采〔2015〕22号),保证金收取单位在收到合格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利息)。
\n签订合同后,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n第八条 税费
\n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n第九条 违约责任
\n1、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每推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n2、乙方提供的服务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者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n3、甲方延期付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款额3‰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款额5%。
\n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n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n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n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n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
\n1、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n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n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n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后附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
\n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者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n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n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n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n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n第十四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n1、成交通知书;
\n2、竞标报价表;
\n3、商务要求偏离表和技术要求偏离表;
\n4、服务方案;
\n5、响应文件中的其他相关文件。
\n6、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n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
\n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n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采购合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甲方:(章)\n年 月 日\n | \n乙方:(章) \n \n 年 月 日\n |
\n单位地址: \n | \n单位地址: \n |
\n法定代表人:\n | \n法定代表人:\n |
\n委托代理人:\n | \n委托代理人:\n |
\n电话:\n | \n电话:\n |
\n开户银行: \n | \n开户银行: \n |
\n账号:\n | \n账号:\n |
\n邮政编码:\n | \n邮政编码:\n |
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时间(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名称:飞利浦MX16排CT设备维保服务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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