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街道102地质队家属小区及周边小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建设项目【项目澄清】
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建设小区内部道路修补绿化升级混凝土路缘石垃圾池充电桩小区照明燃气管道改造施工组织设计标段施工咨询文明施工冬雨季施工技术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计算错误修正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永久工程临时占地计日工图纸的修改大样图加工图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化石文物古迹遗迹钱币其他物品专利技术工程设备试运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地下管线地下设施设计交底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设备建造施工期运行维护治安管理计划拆除施工作业施工方法安全可靠性工程施工施工安全措施工程及其人员照管分包工程急救的医务人员医疗设施现场查勘地质勘探水文气象气象条件交通条件交通运输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随机资料修建临时设施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场内施工道路修建维修养护交通设施场外交通车辆外出行驶场外公共道路通行费养路费税款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运输超大件超重件临时加固改造水路和航空运输测量放线施工控制网点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施工测量治安保卫环境保护安全检查地下工程劳动保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具救助物资和器材社会治安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边坡支护给排水设施水土保护饮用水源进行监测噪声粉尘废气浓度废水废油治理施工人员暂停施工质量检查质量教育技术培训试验检验工程质量报表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试验报告测量成果隐蔽部位覆盖现场材料试验复核性材料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竣工结算竣工验收尾工缺陷修补竣工资料施工计划整修单位工程验收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竣工清场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场地清理查验损坏修复缺陷修复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持续保险临时工程永久占地施工用水用电座标控制点勘察资料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配合施工图设计场内临时道路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现场道路畅通现场地面硬化处理绿化带施工机械水泥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密闭式垃圾站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爆破作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人工机械台班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投料试运行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卫生间防渗漏供热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装修工程房间供冷期配套工程住房健身娱乐设备监造工艺包竣工试验单车试验试验前准备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性能测试竣工后试验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施工总平面图加工车间现场办公仓储供水生活
金额
-
项目地址
贵州省
发布时间
2022/11/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xzb[2022]遵-050
预算金额948.21万元
招标联系人陈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城鑫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陈女士18685283706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街道102地质队家属小区及
周边小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建设项目
招标编号:CXZB[2022]遵-050
招标文件
招标人: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街道办事处
监督机构:遵义市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城鑫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二二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1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35
第六章图纸...................................................................................................138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39
第一章招标公告
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街道102地质队家属小区及周边小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建设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街道102地质队家属小区及周边小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建设
项目招标已由汇川区发展和改革局以汇发改审批{2021〕59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遵
义市汇川区董公寺街道办事处,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补助资金及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遵义市汇川区。
2.2建设规模及内容:小区连接道路3250平方米,小区内部道路修补9100平方米,人行道2500
平方米,绿化升级1000平方米,混凝土路缘石560米,垃圾池4座,充电桩30个,小区照明151盏,
燃气管道改造500米。
2.3项目标段投资额:9482118.68元。
2.4计划工期:60日历天。
2.5招标范围: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及招标人指定范围(施工图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
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6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
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
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确认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免费发布,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澄清答疑文件等招标相关资料自
2022年月日起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网(http://ggzyjy.zunyi.gov.cn/)下载,无论
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单位全部知晓已经公开发布的所有事项。
4.2各潜在投标人请于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4小时前(若截止时间延期相应顺延),登录遵义
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网址http://220.197.200.182:88/ZYHY/)。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月日时分,上传至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
易服务系统(网址:http://ggzyjy.zunyi.gov.cn/)。
5.2截止时间后系统自动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上
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街道办事处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8286223095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城鑫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林达阳光城西区4栋17-4号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18685283706
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咨询:4009980000
监督部门:遵义市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851-28231053
2022年月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称: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街道办事处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182 8622 3095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贵州城鑫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林达阳光城西区4栋17-4号
联系人:陈女士
电话:18685283706
1.1.4项目名称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街道102地质队家属小区及周边小区老旧小区
改造配套基础建设项目
1.1.5建设地点遵义市汇川区
1.2.1资金来源中央补助资金及自筹
1.2.2出资比例100%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及招标人指定范围(施工图与工程量
清单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6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1.3.3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
明要求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
资质条件:
(1)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
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建

筑工程 专业 贰 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
目经理)。
财务要求:提供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其他要求:
(1)施工技术负责人:具有 中 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
验 5 年以上。
(2)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 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 人,材
料员 1 人,资料员 1 人。
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职称证(如
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养老保险扫描件。
施工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养老保险扫描件,从事工程项
目管理年限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
主要管理人员应附养老保险扫描件,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
资料员附岗位证扫描件,安全员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扫描
件。
如上述注册证、岗位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
不一致的,由发证单位提供正在变更的证明,否则视为非本单位人
员。岗位证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扫描件和
缴纳养老保险的扫描件。职称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
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扫描件和缴纳养老保险的
扫描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不一致的视为非本单位人员。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具备本须知前附表1.4.1款规定资质条
件的设计、施工企业间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联合投标的应签有《联
合体协议》,明确牵头人。
1.9.1踏勘现场自行踏勘,踏勘地点:同工程建设地点
1.10.1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
时间
开标截止时间前15天
1.10.1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开标截止时间前10天
1.11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
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件(对招标文件提出异
议)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
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
时间15日前(即 年 月 日前)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
交易服务系统(网址http://ggzyjy.zunyi.gov.cn/)向招标人提出。
2.2.2投标截止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以媒体公告为准,若延期,以电
子交易服务系统提示时间和澄清文件相关内容为准)。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澄清的时间
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将澄清文件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
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标
文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修改的时间
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将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在遵义市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
必须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
件。
3.1.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3.2.1投标报价1、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没有填报的,招
标人将认为该项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中。投标人
在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除外)中多报的项目发包人将不予接受,
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按无标处理。
2、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
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不一致的按无效标处理(明显文字错
误,以及因工程量导入时致小数点后数字产生偏差的除外)。
3、 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 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
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标。
3.2.3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
程成本警戒线
一、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街道102地质队家属小区及周边小区老旧
小区改造配套基础建设项目招标最高投标限价:9482118.68元
二、本项目的投标成本警戒线:9292476.3元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投标人的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
戒线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投标人
澄清、说明并承诺。
3.2.4税金按国家相关税收标准执行。
3.3.1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4.1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1、银行转账: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本次招标保证金金额一次性转入

贵州省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户,银行业务单附言中
填入 14 位缴费码,缴费码及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在交易平台
http://220.197.200.182:88/ZYHY/确认投标后,至招标文件领取页面
获取。(附言中只能写缴费码,不能写其他任何信息,否则缴纳的
保证金无效)。待资金到达保证金缴纳账户后,凭CA密钥登录遵
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查询缴费状态。
2、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
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银行官网网址。
银行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
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
审查不合格。
3、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单有效期、保险公司官网网址。
保证保险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
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
审查不合格。
保函、保险扫描件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节点内,开标
现场提交原件并验证真伪,原件验证通过则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
保函、保险格式可参考黔建建通〔2020〕20号相关附件。
4、担保保函:
担保保函由工程担保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
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工程担保公司官
网网址。
担保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工程担保公司的
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
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5.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按照遵市发改〔2021〕21号-《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工
程项目投标保证金试行企业承诺函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投标企业
可以用投标企业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缴纳。
注: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申请】功能在贵州省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办理的电子保函,系统可直接识别
投标保证金缴纳状态。
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元 (人民币)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 投标保函退回方式及时间:
(1)对非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
将投标保函原件退还给未中标人。
(2)对中标人,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将投标保函原件退还给中标人。
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招标文件中的方式和补充通知中的方式任选
其一均可。
2、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书面通
知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对非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直接
操作,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返还至投标人基本帐户;
3.5.2财务状况要求1、银行资金证明(如要求);不要求
2、银行授信额度证明(如要求):不要求
3、提供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5.3近 三 年完成及正在施
工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 三 年,指 2019 年 1 月至 2022 年 10 月。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按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涂改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3.7.4投标文件份数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及
提交)
□采用纸质招标的,纸质商务标和技术标正本壹份,副本 份。
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只附于正本中,其它副本的工程量清单纸
质不需提供。
(□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不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采用电子招标的:
(1)电子投标文件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ZYTF 加密)
及*.nZYTF(非加密)两份投标文件;
(2)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YTF
格式)到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
须得到系统“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
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3)开标现场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格式)U盘 一 份
(此U盘模式针对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
了投标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
(4)投标截止时间招投标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投标人未及时上传电
子投标文件时,经交易中心及系统平台服务商证实,投标人提供载

有*.ZYTF及*.nZYTF两份投标文件的U盘履行电子招标投标应急措
施。
(5)中标后中标单位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叁 份。
3.7.5装订要求纸质投标文件共分为二册装订,分别为:
一册:“商务标”包括投标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管理机构、
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资格审查资料(未进行
资格预审的)、投标承诺函等内容。(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页数较
多,可分多册装订)
二册:“技术标”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纸质商务标和技术标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分别装订。要求提供U
盘文件(含PDF格式)的,纸质副本文件不必制作。
4.1.2封套上标记密封: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并在包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原始封口处可加盖也可不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封套标记: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和网
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100米),
开标室安排见媒体公告,或会员系统、官网开标安排栏查询。
网 址 : 遵 义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系 统 ( 网 址
http://220.197.200.182:88/ZYHY/)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是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凭制作投标文件所使用的CA密匙在规定解密时间
30 分钟以内完成解密。
开标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100米)
开标室安排见媒体公告,或会员系统、官网开标安排栏查询。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
5.2开标程序
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提供授权委托书、本人
身份证原件,携带投标企业CA锁解密,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备用U盘;
(5)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7)评标基准价如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
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8) 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
质量目标、工期、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单列的安全文明
施工费比例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
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
复,并制作记录。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由招标人熟悉
相关业务的代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5人(专家库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2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包括投标报价、投标工期、项目负责
人(项目经理)姓名、企业类似业绩名称(如要求)等在本项目招
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
于3日。
7.4.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支票、汇票
□银行保函
□担保(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担保公司出具)
履约担保的金额:不大于合同金额的 10%,本项目约定为合同金额
的 / %。对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中标的,每低于工程成本警戒
线1个百分点,增加10%履约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50%。工程合同
金额超过5000万元(包含本数)的项目宜采用银行保函形式。
履约担保将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予以退还。
7.4.2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按第四章合同附件六规定的
格式向中标人对等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将在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中标人
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词语定义
10.1.1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指: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结构形式类似(任选一项或多项),单独发包的装修工
程可要求装修标准类似。投标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指标数在拟招标项目负 20%(含)以内
为有效业绩,如拟招标项目建安投资估算为1000万元,投标人提供类似项目合同价或结算价
为800万元的,视为有效业绩。
10.2“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
用“暗标”评审方法
□不采用
√采用。
采用暗标的,技术标文件编制和装订要求为:
1. 打印纸张要求: 。
2. 打印颜色要求: 。
3. 封皮(包括封面、侧面及封底)设置要求: 。
4. 排版要求: 。
5. 图表大小、字体、装订位置要求:所有字体为宋体 4 号无背景色
黑字 。
6. 技术标左侧装订,装订要求 。
7. 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中不得出现夹白纸、任何涂改、行间插字
或删除痕迹。
8.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
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
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和
装订要求。
若“暗标”中出现投标人身份(如名称、徽标、人员名称等),其施
工组织设计作零分计算;出现上述1-7项其他情形的,其施工组织设
计作适当扣分处理。
10.3投标文件电子版
投标备用U盘文件
(.nZYTF) 壹份
□不采用 √采用
投标文件备用U盘盘面以贴标签方式标记: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10.4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
评标
√否
□是,投标人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一份,同时按本须知附表八“电子
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辅助
评标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10.5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参加开标会。
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参
加开标会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携带投标企业CA锁解密,按时提交投标文
件备用U盘。
10.6评标结果告知及中标公示
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公
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足以影响中标结果,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10.7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
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
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8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
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
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9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各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提供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各地检察
机关出具的告知函均为有效),未能出具或查询单位或者个人(含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近三
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10.10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依法实施的监督。
监督部门:遵义市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851-28231053
10.11 电子投标说明
1、“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2、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导致无法采用电子开
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的U盘模式开标:招标人按U盘递交的先
后顺序采用非加密的U盘模式开标;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
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不一致,或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递交的U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
会否决该投标。
3、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
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标监
督部门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U盘模式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
经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U盘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继续评审。
对非加密的U盘或纸质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若投标截止
时间前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上传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提供载有*.ZYTF及
*.nZYTF两份投标文件的U盘,由系统管理人员导入评标系统。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
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10.12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
格。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的质量、施工安全文明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
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
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踏勘现场的,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投标澄清
1.10.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有效的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2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有效的形式通知
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
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凭CA锁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
服务系统(网址http://ggzyjy.zunyi.gov.cn/),在网上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但不得留企业
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否则视为有串标嫌疑。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
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澄清文件制作投标
文件。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修改招标文件。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
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历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澄清文件制作投标
文件。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承诺函
(5)工程量清单;
(6)承包人建议书;
(7)承包人实施计划;
(8)资格审查资料(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
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
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
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日历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
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在10日历天内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
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有异议或投诉情形的除外)。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应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
材料的扫描件。
3.5.2“财务状况”提供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银行资金证明或银行授信额度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如要求)。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和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和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复印件
或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
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6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审要求更新或补充本投标人的会员
库资料并通过审核成为投标有效资料,以证实其拟提供本项目审查的资料能满足本招标项目资格审查
的要求,供评标委员会评审。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
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
出响应。
3.7.3投标人应使用统一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及格式编制
投标文件,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1)投标文件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招标文件
中明确的投标文件目录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2)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编制不规范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该投标文件视为无
效投标文件。
(3)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投标文件与
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应在规定部
位加盖CA印章。
3.7.5为保证本招标工程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投标文件中的暗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将以“暗
评”的方式对其进行评审。
3.7.6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以及投标人对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的踏勘情况,
编制本招标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如下:
(1)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
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
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等,详细内容应严格按格式目录中章节内容分别导入不同的页签,
没有则可为空。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图表,格式要求按第八章要求。
3.7.8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会同时生成两份投标文件,一份为加密的投标文件(.zyzf格式)需上传
至业务系统,一份为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zf格式),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由投标人自
行制作。U盘表面粘贴“U盘贴”,并将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盖章)等信息填写在U盘贴上。由法
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时带至开标会现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不得相
互转让或借用)。
3.7.9投标人中标后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叁份给招标人,一律用A4纸编制,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
订,不得采用活页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由投标人自行制作。U盘表面粘贴“U盘贴”,并将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盖章)等信息填写在U盘贴上。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时带至开标会现场。
4.1.2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项要求制作,并对文件的内容通过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并签CA
印章。其他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4未按本章第4.1.1或4.1.2项要求标记和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开标软件将无法接受,招标人
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
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
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
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准时参加。
5.1.1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通过电子视频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携带制作投标文件所用CA密匙
准时参加开标会。
5.1.2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自行解密,招标人辅助解密。由于投标人的自身原
因,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不成功的,作为否决其投标处理。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身份,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
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携带投标企业CA锁解
密,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备用U盘。
(5)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7)评标基准价如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1−下浮
值F%)的,招标人当众随机抽取下浮值F%;
(8)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
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姓名、类似项目业绩、单列的安全文明施
工费比例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2.1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导致无法采用电子开标
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的U盘模式开标:
招标人按U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的U盘模式开标;
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不一
致,或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递交的U盘内无系统
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会否决该投标。
5.2.2电子开标、标如出现下列原因,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
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标监督部门
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U盘模式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
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U盘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继续评审。对非加密的U盘或纸质
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若投标截止时间前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
投标人无法上传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提供载有*.ZYTF及*.nZYTF两份投标文件的U盘,由系统管理
人员导入评标系统。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
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
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
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
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
要求。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
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
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
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
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
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
投标人递交文件时间:年月日时分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情况:(密封特征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包封标识检查情况:(标记特征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签字)
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招标人和投标人各存一份,招标人留存部分在评审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由评标
委员会作最终决定
附表二: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投标人投标保
证 金
投标总价
(元)
安全文
明施工
措施费
(%)
质量
标准
工期


项目
负责
人(项
目经
理)

最高投标限价、投标
工程成本警戒线(元)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督人:
年月日
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
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名称及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表四: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投标人注册地址远离评标现场的,可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评标结束后再补盖
单位章。
附表五: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名称)的(项目名称)标
段施工招标已于年月日期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开标评标,根据评标委员
会出具的评标报告,现公示下列内容:
第一中标候选人:
投标价(万元):
投标工期: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第二中标候选人:
投标价(万元):
投标工期: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第三中标候选人:
投标价(万元):
投标工期: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中标结果公示至年月日,在公示期内,对上述内容持有异议的请向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名称)(电话:)投诉。
附表六: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
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专业)(级注册建造师)(注
册证号)(执业证号)。
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施工员:(姓名),质量员:(姓
名),安全员:(姓名),材料员:(姓名),资料员:(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1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管理部门意见:
年月日
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注:允许编制备选投标方案时,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
目的具体情况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附的评审和比较方法,对备选投标方案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
偏离投标文件相关实质性要求、备选投标方的组成内容、装订和递交要求等给予具体规定。
附表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方式: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标文件制作工
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2、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导致无法采用电子开标时,
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的U盘模式开标:
招标人按U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的U盘模式开标;
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不一
致,或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递交的U盘内无系统
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会否决该投标。
3、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及提交:
(1)电子投标文件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ZYTF(加密)及*.nZYTF(非加密)两
份投标文件;
(2)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YTF格式)到遵义市公共资源电
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
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3)开标现场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格式)U盘一份(此U盘模式针对投标人在
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了投标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
(4)投标截止时间招投标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投标人未及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经交易中心及
系统平台服务商证实,投标人提供载有*.ZYTF及*.nZYTF两份投标文件的U盘履行电子招标投标应急措
施。
4、递交投标文件网址: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网址http://ggzyjy.zunyi.gov.cn/)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签署、份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证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其他
要求
拟投入项目
管理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部分 ”第3.1.2项
(1)、(2)、(3)目规定
注:以上证件以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为准
(含该平台推送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相关数据)。以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平台的相关数据为准
投标报价
投标内容
工期
工程质量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信用承诺书按本文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
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
查询结果告知函(近两个
月内)
真实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
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严格执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国家施工
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等----以投标承诺内
容为证明材料
分包计划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施工组织设计 25 分
阐 述 方 案 0 分
项目管理机构 5 分
投 标 报 价 60 分
企 业 信 用 5 分
其他评分因素 5 分
细微偏差扣分 5 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
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
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1−下浮值F%)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分值及标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质量保证措施
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
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
及保证措施
施工安全措施
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
施工环保及防尘措施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
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
2.2.4(2)阐述方案
评分标准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阐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并回答评委提问
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2.2.4(3)项目管理机
构评分标准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其他主要人员
2.2.4(4)投标报价评
分标准
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2.2.4(5)企业信用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2.2.4(6)其他因素评
分标准
企业业绩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其他
2.2.4(7)扣分因素评
分标准
细微偏差为投标书中出
现的非实质性偏差内容
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条款号编列内容
3评标
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3.1.2无效标条件详见本章附件B:无效标条件
3.2.4对低于投标
工程成本警
戒线的,判
断投标报价
是否低于其
工程成本
详见本章附件C: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补1备选投标方
案的评审
详见本章附件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补2计算机辅助
评标
详见本章附件E: 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
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但投标报价低于其工程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
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阐述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企业信用: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7)扣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阐述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企业信用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7)扣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
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
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
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
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阐述方案计算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得分D;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信用计算得分E;
(6)按本章第2.2.4(6)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得分F;
(7)按本章第2.2.4(7)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扣分因素计算扣分分值G。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E+F-G。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投标警戒线的,应当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该
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承诺。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
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
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
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份,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
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
评标依据。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重点为清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工作
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
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
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熟悉文件资料
A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
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
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
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
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
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
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章“投标文件
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则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
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暗标记录。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
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
标记录。暗标记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A2.5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
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
价的计算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装饰装修材料单价偏差、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
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
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
A2.5.2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
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
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
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
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附表三)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
清资料(附表四),并在规定的时间递交给评标委员会。
A3.初步评审
A3.1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
审,并使用附表A-1记录审查结果。
A3.2资格评审
A3.2.1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A-1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3响应性评审
A3.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
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A-2记录评审结果。
A3.3.2投标人投标总价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最高投标限价,凡投标总价超出的,该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A3.4判断投标是否为无效标
A3.4.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无效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
件B中集中列示。
A3.4.2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无效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无效
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无效标条件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无效标。
A3.5计算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计算错误修
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
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阐述方案评审和评分;
(3)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4)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对低于投标警戒线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工程成本;
(5)企业信用评审和评分;
(6)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7)扣分因素评审和评分;
(8)汇总评分结果。
A4.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3分好3-2.0分、中2.0-1.0分、差1.0-0分、缺项0分
质量保证措施3分好3-2.0分、中2.0-1.0分、差1.0-0分、缺项0分
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计划
3分好3-2.0分、中2.0-1.0分、差1.0-0分、缺项0分
横道图、网络图)及保证措施
施工安全措施3分好3-2.0分、中2.0-1.0分、差1.0-0分、缺项0分
施工组文明施工措施3分好3-2.0分、中2.0-1.0分、差1.0-0分、缺项0分
织设计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2分好2-1.0分、中1.0-0.5分、差0.5-0分、缺项0分
施工环保及防尘治理措施2分好2-1.0分、中1.0-0.5分、差0.5-0分、缺项0分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2分好2-1.0分、中1.0-0.5分、差0.5-0分、缺项0分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2分好2-1.0分、中1.0-0.5分、差0.5-0分、缺项0分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
2分好2-1.0分、中1.0-0.5分、差0.5-0分、缺项0分
业分包工程的配合
合计25分
A4.2.1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
附表A-3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A。
A4.3阐述方案评审和评分(B)
A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
项目经理持身份证原件和注册建造师证原
件到开标地阐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回答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施工组织设计
0分
方案,并回答评委提问评委提问,评委会根据其对现场情况了解、
施工组织措施合理等进行评审打分,0-5分。
合计0分
A4.3.1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施工组织设
计方案及回答评委提问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4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B。
A4.3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C)
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
项目经理职称2分提供项目经理建筑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证,中级及以上职称
的得2分,未提供或提供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技术负责人职称2分提供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 2 分,未提供或提供未
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
施工组
织设计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3分好3-2.0分、中2.0-1.0分、差1.0-0分、缺项0分
质量保证措施3分好3-2.0分、中2.0-1.0分、差1.0-0分、缺项0分
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计划
横道图、网络图)及保证措施
3分好3-2.0分、中2.0-1.0分、差1.0-0分、缺项0分
施工安全措施3分好3-2.0分、中2.0-1.0分、差1.0-0分、缺项0分
文明施工措施3分好3-2.0分、中2.0-1.0分、差1.0-0分、缺项0分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2分好2-1.0分、中1.0-0.5分、差0.5-0分、缺项0分
施工环保及防尘治理措施2分好2-1.0分、中1.0-0.5分、差0.5-0分、缺项0分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2分好2-1.0分、中1.0-0.5分、差0.5-0分、缺项0分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2分好2-1.0分、中1.0-0.5分、差0.5-0分、缺项0分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
业分包工程的配合
2分好2-1.0分、中1.0-0.5分、差0.5-0分、缺项0分
合计25分

A4.2.1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
附表A-3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A。
A4.3阐述方案评审和评分(B)
A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施工组织设计
方案,并回答评委提问
0分项目经理持身份证原件和注册建造师证原
件到开标地阐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回答
评委提问,评委会根据其对现场情况了解、
施工组织措施合理等进行评审打分,0-5分。
合计0分

A4.3.1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施工组织设
计方案及回答评委提问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4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B。
A4.3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C)
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
提供项目经理建筑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证,中级及以上职称
项目经理职称2分
的得2分,未提供或提供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技术负责人职称2分提供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未提供或提供未
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其他主要人员1分提供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材料
员、资料员应出具上岗证,安全员还应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证件齐全的得1分,提供不全或没有提供的得0分。
合计5分

A4.3.1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
附表A-5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C。
A4.4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D)
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
投标总价得分60分见A4.4-(2)

投标总价计算公式:
(1)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总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为无效标。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
戒线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并承诺。
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计算公式:D=L×(1-W%)
D–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L–最高投标限价
W–投标工程成本警戒值
本项目的投标工程成本警戒值为:。
(2)投标总价得分(60分)
①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B1+B2+„+Bn)÷n
B1B2„„Bn为n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且n≤9时,J为去掉一个最高和一
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9时,J为去掉二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
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时,J为全部有效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投标总价界定为:投标工程成本价≤有效投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
②偏差率计算公式
P=│Bn-J│÷J×100%
Bn–--第n个有效投标总价
J–--评标基准价
③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Ⅰ=60-P×K×100
Ⅰ–--投标总价得分(Ⅰ≥0)
Pn--偏差率
K--扣分分值:Bn大于J时,K取1;Bn小于等于J时,K取0.5。
A4.4.2按照上述规定的评分标准,分别对各项报价进行评分,使用附表A-6汇总各项报价的评分
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D。
A4.5企业信用的评审和评分(E)
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
企业信用5分某投标人企业信用得分= 该投标人企业信用分÷所有
投标人中企业信用最高分)×(5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得分为投标截止时间贵州省建筑市场
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布为准(含该平台同步
推送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信用分)
注:由于至开标时间,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
息一体化平台关于投标人企业信用并未完善,该项评
分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均得5分。
合计5分

根据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企业信用(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
附表A-7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E。
A4.5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F)
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
企业业绩0分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得 0分,每增加一个加 0分,最多
加0分。
其他5分根据黔建建通【2018】33号要求:投标人响应“在劳
务用工中优先使用当地或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助
力脱贫攻坚的承诺”承诺:使用 30(含 30 人)以上
的,得5分;使用20人(含20人)以上的,得3分;
使用10人(含10人)以上,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
分。
合计5分

根据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
附表A-8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F。
投标人得分统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个评分项目的评分基准值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
值。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评分为评分基准值±30%(含30%)范围内的评分。
(3)每个评分项目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A4.6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工程成本
根据本章第3.2.4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C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
价是否低于其工程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A4.7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
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
行。
经补正、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文字错误、算错误、
多余标识等)的内容均视为细微偏差扣分因素(即不属于附件B:无效标条款中列出的错误内容的)。并
使用附表A-9记录对扣分因素的评分结果,其累计记录为G。
扣分因素的评审和评分(G)分值评分标准
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
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文
字错误、计算错误、多余标识等)的内
5分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扣0.5分(同
一错误出现两次以上的,按一处计,
扣0.5分)
合计5分

A4.8汇总评标结果
A4.8.1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A-10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
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
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
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
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
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
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
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无效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
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
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章“投标
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
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
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
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A6.2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
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
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
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
附件B:无效标条件
无效标条件
B1.开标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B1.1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
B1.2投标人的参会代表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B1.3投标文件的包封套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识和签署的(重复标识和签署的除外);
B1.4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
B1.5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分部分项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主要材料设备
单价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B2.评标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B2.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2.2投标函的投标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B2.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2.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
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2.5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
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B2.6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通过资格预审申报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一
致的(因特殊情况,经招标人同意已提交变更手续且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除外)。
B2.7投标人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外(措施项目除外)多报项目的;
B2.8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不一致的;
B2.9投标人修改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等)的;
B2.10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B2.11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
的;
B2.12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竞标的;
B2.13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B2.14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2.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备注:未在此处集中表述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界定无效标的依据。
附件C: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备注: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的,应当启动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程序,具体
详“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附件D。
附件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备注:同“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附件E。
附件E: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备注:同“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附件F。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仅作参考,具体以甲方提供的合同条款及格式为准)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
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四、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五、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六、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具有专业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
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B类):。
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职称证号:
土建施工员姓名:职称:岗位证号:
安装施工员姓名:职称:岗位证号:
质量员姓名:职称:岗位证号:
安全员姓名:职称:岗位证号(如有):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C类):
材料员姓名:职称:岗位证号:
资料员姓名:职称:岗位证号:
„„
附:企业为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名册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式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
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以非法人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
无效。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
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
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在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
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留存份,在合同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留存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
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
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
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
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
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
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
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
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
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
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
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
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
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
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
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
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
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
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
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执行。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
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
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
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
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
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
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
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
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
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
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
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
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
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生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
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
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
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
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
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
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
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
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
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
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
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
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
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
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
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
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
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
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
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
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
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
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履约担保
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
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
同。
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
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
负责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
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
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
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
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
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
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
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
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
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
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
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
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
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
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
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
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
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
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
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
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
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
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
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
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
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
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
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
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
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
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
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
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
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
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
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
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
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
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
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
使用。
7.3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
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
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
引起的赔偿。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
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
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
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
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
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
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
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
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
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
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
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
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
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
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
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
责赔偿。
9.3治安保卫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
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
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
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
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
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
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
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
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
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
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
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
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
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
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
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
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
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
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
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
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
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
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
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
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
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
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
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
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
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
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
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
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
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
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
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
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
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
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
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
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
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
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
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
定重新检查。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
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
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
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
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
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
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
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
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
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
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
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
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
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
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
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
变更指示。
(3)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
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
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
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
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
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
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
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
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工程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
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
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
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
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计日工
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
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
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
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
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
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
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
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
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
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
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
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0
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
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
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
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Fo3···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
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
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
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
调整。
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
现行价格指数。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
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
工程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
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
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
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1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
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
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
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
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
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
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
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
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
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
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
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
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
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
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
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办理。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
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
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
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
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
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
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
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
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
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
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
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
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
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
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
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
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
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
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
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
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
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
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
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
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
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
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
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
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
作或补救工作后,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第18.3.1项、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
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单位工程验收
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
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
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施工期运行
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
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
复。
18.6试运行
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
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竣工清场
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
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
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
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
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余的人员、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缺陷责任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
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
为止。
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
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
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
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
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
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
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
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
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
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
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
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
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
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
求持续保险。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
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
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
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
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
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
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
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
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
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
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
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
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
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
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
工通知复工。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
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
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
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
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
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
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
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
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
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
有的索赔权利。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
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
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
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
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
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
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
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
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
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
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
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
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
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
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
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
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
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
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
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
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
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争议评审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
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
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
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
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
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
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执行。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1.1.2.5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7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名:。
职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
包人。
1.1.2.10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
应商。
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
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
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
1.1.3.11临时占地:。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月。
1.1.4.7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
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
(7);
(8);
(9)其他合同文件。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
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期限、数量、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至迟不得晚于第11.1
款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
底。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
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
件,包括: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7天。
(5)其他约定: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的期限:。
1.7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
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邮寄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
(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天将具备施工条件
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除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外,还应当满足
(1)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做到“三通一平”;(2)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施工用水和
用电,水、电管线应接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移交给承包人,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将施工道路接通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4)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5)以书面
形式提供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并现场与承包人进行交验;(6)提供有关勘察资料,并向承包人提出
需要保护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内容和要求,并承担相
关费用。
其他约定:。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
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
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
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其他义务
(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
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
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
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
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支付担
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
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为。
(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
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
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
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
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除通用合同条款外,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其他权力:

3.3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号、注册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如有):
联系电话: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
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
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
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完成各项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
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
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
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
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
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
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
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
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
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
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不大于合同
金额的10%)。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
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
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
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
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
的同意。
4.3分包
4.3.2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分包的确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允许分包
的专业工程包括:

(2)分包合同价款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
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
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
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
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
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4.5.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及执业证号:
建造师注册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联系电话: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通用合同条款确定的
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未经发包人书面
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项目经
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
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
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
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
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
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
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4.6.2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见;离开
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
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
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4.6.3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4.6.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附:企业为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名册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
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执行。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
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
审批的期限:。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
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
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相关费用由
承担。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天内给予批复。
9.2.8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应建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制度,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并做好下
列工作:
在施工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
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
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通畅,作必要的现场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
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
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应分类存放。
现场设置消防通道、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从现场清运。
其他约定:。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应自合同签订5日内将安全
生产费用一次性预支给承包人开设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项目实施后从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安全生产费
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
9.2.9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
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
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
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
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
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9.3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9.4环境保护
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天内给予批复。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
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施工进度计划中
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
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
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
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等延误承包
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
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
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
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3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
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
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2.4.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
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
相应的订购款项。
13.工程质量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
包括:。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
13.7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
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
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
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
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
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
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
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
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
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
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
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致该
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时,该项目单价按15.4.4项规定调整。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算
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
工程项目的单价,报监理人按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
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100%。
15.4.4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偏差超过%时,可进行调整。当
工程量增加%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以上时,减少后
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15.4.5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的,应事先将拟
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按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
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计价办法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15.4.1至15.4.3的规定确
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并考虑承包人报价浮
动因素计算;
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15.8暂估价
15.8.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专业工程分包人,承包人无该
专业工程承包资质或不愿意参加专业工程投标的,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但拟定的招
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
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承包人有专业工程承包资质,愿意参加专业工程投标的,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
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招标人可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
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调价文件进行调整;需要调
整的主要材料、设备,如:钢材、有色金属、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制品、管材、线缆、
砂、石子、墙体砌块、墙面砖、地砖、装饰石材、门窗、吊顶龙骨、幕墙龙骨、装饰板材、外墙涂料、
防水材料、人行道板及广场方块、沥青及半成品、阀门、风口、卫生洁具、灯具等以及工程设备(具体
材料、工程设备名称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招标项目拟定),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监理人审批确认需调整
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其他非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不予调整。
(1)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人工费、
机械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调价文件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或机械台班单价
的报价高于定额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单价涨幅以基
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趺幅以在已标价工程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
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单价趺幅以基
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
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单价涨趺幅以
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
则上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信息价无此价格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市场价
格确认。
其他约定:。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除合同另有约
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1.3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
当日)。
(2)本合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30%)。
(2)预付办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
包人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2.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当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递减,保函条款中可以设立担保金额递减的条款。
发包人在签认每一期进度付款证书后14天内,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具预付款保函的担保人并附上一
份经其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副本,担保人根据发包人的通知和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中累计扣回
的预付款金额等额调减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自担保人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该经过递减的担保金
额为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17.2.4预付款保函的格式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2.2项约定的金额和时间以及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无条件兑付的和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
17.2.5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
已完全扣清之日止。
17.2.6发包人的通知义务
不管保函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之前,均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
此类索赔或兑现的原因,但此类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的同意。
17.2.7预付款保函的退还
预付款保函应在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预付款保函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及付款比例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付款比例为合同内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成
工程量的,合同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费用)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工程量
的。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后,合同内进度款支付比例,合同外进度款支
付比例。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进度付款申请单容:。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2)目、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17.5.2(2)目和第17.6.2(2)
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
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
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
17.3.5临时付款证书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
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14天内,就承包人没有异议的金
额准备一个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
因,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
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
支付工程进度付款。
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
持性文件和(或)与监理人做进一步共同复核工作,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通用
合同条款第17.3.4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
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
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
应付金额,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包人有权得到按专用合同条款17.3.3(2)
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
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17.4.2质量保证金比例:
17.4.3质量保证金退还:。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
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保函、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无特别选择
的,原则上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同时向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返还保函。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国家及省政策性调整(如人工费、机械费)以及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涨跌超过5%以上的价格调整
应列入竣工结算价格中。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5.1(2)目约定
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
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
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17.5.2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
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
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
18.3验收
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
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8.5施工期运行
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18.6试运行
18.6.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
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7竣工清场
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
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
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
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
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
限:。
18.9中间验收
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

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
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
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
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
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
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
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工程(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
为:,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
(2)投保内容:。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5)保险期限:。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由
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担。
20.5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
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壹)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
均有约束力。
(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争议评审
24.3.1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24.3.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
24.3.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四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m2)
结构
形式
层数生产能
设备安
装内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二: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材料设备名
称、规格、
型号
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
交货
方式
送达
地点
计划交
货时间
备注

备注:本表所列材料和设备的数量应为施工的实际消耗量。
附件三: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材料设备名
称、规格、
型号
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
交货
方式
送达
地点
计划交
货时间
备注

备注:本表所列材料和设备的数量应为施工的实际消耗量。不包括施工损耗。
附件四: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
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
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
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
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
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
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
附件五: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
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
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
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
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六: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
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
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
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
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
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
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
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
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
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
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
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
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
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
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
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5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
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
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七:
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
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
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
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
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
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
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
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
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
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
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
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
附件八:
质量保修金退还担保
(承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月日签订(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
发包人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2年后的14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
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
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
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
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
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的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培训工作范围。
6.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施工用电。
2.施工用水。
3.施工排水。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
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
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
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第六章图纸
(另册)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
1.投标文件以专业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工具提供格式与此处格式不
一致的以工具为准。
2.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
其中任意一个均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
要求。
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承诺函„„„„„„„„„„„„„„„„„„„„„„„„„„„„„„()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简历及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附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六、企业类似项目情况„„„„„„„„„„„„„„„„„„„„„„„„„„„()
(一)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二)正在施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财务状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八、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
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元
RMB¥: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
工程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RMB¥: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低于投标总价(不含设备费)的%(房屋
建筑工程2.5%,市政工程1.5%,机电安装工程1.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2%),并在年月日
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招标范围工作内容的施工,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
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我
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
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一份,为人民币(大写):元。
提供的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为(项目名称、标段)和(项目名称、标
段)……。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具备专业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其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为(项目名称、标段)和(项目名称、标段)……。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其所有附属文件,将构成双方之间具有
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
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
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等,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三、投标承诺函
我公司慎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针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情形的承诺
第1.4.3项情形:
(1)(为或不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或不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或不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或不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或不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6)(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8)(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
(9)(被或未被)责令停业;
(10)(被或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1)财产(被或未被)接管或冻结;
(12)最近三年内(有或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第1.4.4项情形:
(1)单位负责人(为或不为)同一人;
(2)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或不存在)控股关系;
(3)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或不存在)管理关系。
二、针对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2)目规定情形的承诺
在评标过程中(有或没有)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针对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的承诺
项目实施时,严格执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国家施工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等。
四、针对项目经理和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承诺
(1)拟派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未担任其他在建
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2)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不会更换拟派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
目主要管理人员。
如上述承诺不实,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提供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
序号职务姓名职称身份证号安全生产
考核证号
缴纳养老
保险
备注
1.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2.技术负责人
3.施工员
4.质量员
5.安全员
6.材料员
7.资料员
8.……

注:附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项目管理人员应为投标人单位人员,以证书所署以及缴纳
养老保险单位为准。如提供的注册证、岗位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的,由发证
单位提供正在变更的证明,否则视为非本单位人员。岗位证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
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和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描件。职称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
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和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项目负责人(项
目经理)按附1表格要求提供,技术负责人按附2表格要求提供。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简历及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姓 名年 龄学历
职 称职 务养老保险
毕业学校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及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工程概况备注

注:1.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职称证(如有)、
养老保险复印件或扫描件,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不一致的
视为非本单位人员。职称证(如有)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
动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和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2.业绩证明: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
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不作强制要
求,不提供不作为无效标条件,如评分条款要求可提供作为加分条件)
附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 名年 龄
性 别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养老保险
拥有的执业资格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工作年限













注:1.附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注册证(如有)、养老保险复印件或扫描件,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
人单位人员,以证书所署单位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职称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
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和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2.业绩证明:附技术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
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不作强制要
求,不提供不作为无效标条件,如评分条款要求可提供作为加分条件)
六、企业类似项目情况
(一)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
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接收
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工程。中标通知书(如有)或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或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资料中应能体现工程结构类型、建设规模等内容,否则备案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出具证明材料。(不作强制要求,不提供不作为无效标条件,
如评分条款要求可提供作为加分条件)
(二)正在施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
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工程。中标通知书(如有)或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资料中应能体现工
程结构类型、建设规模等内容,否则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出具证明材料。(不
作强制要求,不提供不作为无效标条件,如评分条款要求可提供作为加分条件)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账号初级职称人员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扫描
件。
(二)财务状况
附:提供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标
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的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施工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
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年月日
(四)投标保证金
八、其他材料
(一)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本单位作为项目的投标人,本着诚信原则,对本次投标活
动作出如下承诺:
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公平竞争,不采取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以谋取中标。
2、具备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独立完成该项目。在本次招标投标过程中,不
转让、出租、出借投标单位资格,不挂靠任何单位,不借用别人的资格证书;除非资质降
低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标人不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外,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放弃本项目投标工作。
3、投标文件中拟派驻的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且作为本项
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后,不再作为拟派项目经理参加其他项目投标。若我单位中标,未经招
标人同意,不得更换拟派驻的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
4、本次招投标活动中所有投标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5、无涉及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或虽有不良记录,但已超过处理期限。
6、不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投标;不向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
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7、中标后,不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不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
8、中标单位应立即按《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
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要求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施工单位应建立劳动用工制
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依法为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障登记,
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9、中标后及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
质性条款的合同或补充协议;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
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不留安全隐患。
若违背以上信用承诺,自愿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本企业违背承诺的失
信行为形成的失信记录,以及失信等级的划分,由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并传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愿接受贵州省各级国家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联合惩
戒。属于省外企业的,还接受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相关规定对本单
位作出的失信行为惩戒。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人(投标单位盖章):
年月日
用于暗标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技术标
投标人编号:
年月日
目录
一、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二、质量保证措施
三、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及保证
措施
四、施工安全措施
五、文明施工措施
六、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
七、施工环保而及防尘措施
八、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九、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十、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
数量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仪器设备
名 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 数
用 途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
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3.纸张大小由投标人自定。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1.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
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
的情况和布置。
2.纸张大小由投标人自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