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南岭大道办公区排水排污改造及道路恢复工程成交公告
金额
182.6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0/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xytc-郴-2022-063
预算金额61.02万元
招标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
招标联系人王勋文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杨文雄18973559896
中标公司湖南鼎成建设有限公司60.91万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湖南康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0.82万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郴州市五盖山建筑有限公司60.9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南岭大道办公区排水排污改造及道路恢复工程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XYTC-郴-2022-063(招标文件编号:XYTC-郴-2022-063)
二、项目名称:南岭大道办公区排水排污改造及道路恢复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湖南康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广场西侧大华天都第C栋17C02号
中标(成交)金额:60.8217180(万元)
供应商名称:郴州市五盖山建筑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街道龙门池社区龙门池组
中标(成交)金额:60.9574280(万元)
供应商名称:湖南鼎成建设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相山大道碧桂园翡翠山1栋302室
中标(成交)金额:60.91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工程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 |
1 | 湖南康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南岭大道办公区排水排污改造及道路恢复工程 | 南岭大道办公区排水排污改造及道路恢复工程:1.新建消防通道;2.移植乔木;3.新建玻璃钢化粪池;4.排水排污管道改造。 | 365 | 李显文 | 湘243131326359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工程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 |
2 | 郴州市五盖山建筑有限公司 | 南岭大道办公区排水排污改造及道路恢复工程 | 南岭大道办公区排水排污改造及道路恢复工程:1.新建消防通道;2.移植乔木;3.新建玻璃钢化粪池;4.排水排污管道改造。 | 365 | 曾海飞 | 湘243111218058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工程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 |
3 | 湖南鼎成建设有限公司 | 南岭大道办公区排水排污改造及道路恢复工程 | 南岭大道办公区排水排污改造及道路恢复工程:1.新建消防通道;2.移植乔木;3.新建玻璃钢化粪池;4.排水排污管道改造。 | 365 | 王妮娜 | 湘243002070915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锋、黄朗宁、王勋文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合同约定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4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23号
联系方式:王勋文、苏晋0735-2188113、0735-218851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郴州市燕泉路中天大厦502室
联系方式:杨文雄1897355989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文雄
电 话: 18973559896
采购代理编号:XYTC-郴-2022-063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采购项目名称:南岭大道办公区排水排污改造及道路恢复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
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章磋商邀请目录2022年9月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三、响应文件二、磋商文件一、说明磋商须知正文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七、其他规定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3、采购代理编号:XYTC-郴-2022-0632、政府采购编号:/1、采购项目名称:南岭大道办公区排水排污改造及道路恢复工程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的委托,对南岭大道办公区排水排污改造及道路恢复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公开征集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第一章磋商邀请
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三、供应商资格条件:二、采购项目预算:¥610228.00元;5、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4、采购项目概况: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1.5、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1.4、根据郴州市财政局文件郴财采[2019]11号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湖南”网站(www.credithunan.gov.cn)、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和“信用郴州”网站(xycz.czs.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3、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如非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2、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个月(指2022年5月-2022年7月)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1.1、要求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注:如投标单位所在省市已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改革的,可不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只要求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4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均无在建项目。2.3、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5]57号文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即至少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质量人1人、安全员1人,以上关键岗位人员须提供近3个月(2022年5月—2022年7月)社保缴费证明材料。2.2、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1、要求投标人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2、磋商文件每份人民币400元,售后不退。1、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22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30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在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燕泉路中天大厦502室)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法人委托授权书(委托购买)、及投标人资格条件所要求的材料复印件购买磋商文件。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6、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联系人:王勋文、苏晋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23号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郴州市燕泉路中天大厦502室)(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磋商保证金汇至:保证金汇至: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联系电话:18973559896/0735-2862088联系人:杨文雄地址:郴州市燕泉路中天大厦502室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35-2188113、0735-2188517
注: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磋商须知银行帐号:43001582061052502880开户行:建设银行长沙湘府路支行
说明:表2: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表1: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及权值附页1
3)、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高低顺序排列。2)、计算过程中,算术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1)、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其的评标的综合得分;2、推荐中标候选人计算方法具体解释: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1、评委评分=A1+A2+……+An
2.定义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适用范围一、说明磋商须知正文4)、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最终得分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公示期内无异议,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
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6.联合体形式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授权委托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4.参与磋商的费用(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6.1本次磋商采购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8.采购进口产品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7.现场勘察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第一章磋商邀请10.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10.磋商文件的组成二、磋商文件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二章磋商须知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4.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4.一般要求三、响应文件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5.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5.响应文件的组成14.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4.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4.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4.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6)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5)服务方案说明(4)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3)联合体协议(2)保证金(1)磋商响应声明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0)最后报价表(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8)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7)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6.报价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8.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8.样品提供17.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9.磋商保证金(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9.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20.响应文件有效期(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1.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21.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4.1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6.1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26.响应文件审查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25.磋商程序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28.无效响应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27.实质性响应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26.2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29.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29.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9.澄清(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30.磋商
31.响应文件评审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30.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3.确定成交供应商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32.提出成交供应商31.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31.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4.磋商终止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6.保密及串通行为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5.重新评审(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37.成交信息的公布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39.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9.成交通知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8.询问及质疑
40.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4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4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0.签订合同39.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39.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七、其他规定(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0.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2.其他规定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1.1采购代理服务费
2、工程地址:1、工程名称:第一条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具体项目实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工期为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开工令日期为准。如因出现停水、停电或其他原因而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的,经甲方代表书面认可后,工期予以顺延。第二条施工工期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5、具体施工范围为:,具体详见本项4、承包方式:3、建筑面积:
第五条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实际验收工程量及中标综合单价结算。本工程含税价格:人民币元(¥元)。第四条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并符合甲方的特殊要求,为合格工程。第三条工程质量
1、材料和设备全部由乙方负责。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按第种方式执行:第七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甲方委托公司为本工程的监理人,指派监理工程师为。第六条工程监理甲方于年月日前交付施工图纸,地勘资料、。
2、对设计图纸变更由设计单位以有效书面形式出具变更通知书。1、工程变更及签证由甲方项目负责人、项目现场基建管理员和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能生效。第八条工程的变更及签证甲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费用由乙方负担或者从工程款中扣除。3、乙方供应2、甲方供应
1、甲方负责为乙方协调施工用水、用电,由乙方承担费用。第十条双方的权利义务3、乙方指派有专业的安全人员负责现场监督。2、乙方独立承担施工过程发生的风险和安全事故的经济、法律责任。乙方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它意外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报告甲方,并按国家和上级规定及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造成乙方人员、甲方或者其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对进场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遵守国家及行业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做好施工区域的安全防护工作,并与甲方签订施工安全承诺书。第九条安全施工
第十一条工程款结算6、工程验收前,乙方必须将施工产生的垃圾清扫处理。5、乙方必须为工程施工和管理人员购买国家规定强制性养老和工伤等保险,并按时支付施工人员的工资报酬。4、禁止乙方将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方。3、乙方负责工程的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质保服务及提交验收报告,与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沟通等工作。2、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资质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
工程款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支付:第十二条工程款支付4、本项目辅助材料政策性涨价风险已包含在报价中,合同执行期辅助材料价格不予调整。3、乙方应客观实在编制项目竣工结算,不得有高估冒算结算的行为,当审计核减金额超过乙方送审结算金额10%时,则超过部分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在支付工程款时予以扣除。2、变更、签证、暂定价项目的计价:①变更的工程量、现场签证、暂定价项目,投标清单中已有相同或相近综合单价的,则变更的工程量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计价。②当变更的工程量、现场签证、暂定价项目,投标清单中无相应的综合单价的变更部分按投标时的人工单价、材料单价、取费费率(不计养老保险费),套用《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最新版本)、《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最新版本)、《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1其中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主材价格投标时没有的原则上以变更、签证及暂定价项目实施时甲方签证价格为依据,依据行业管理规定该项目由甲方进行审计,如果结算后签证价格的,该签证无效,审计有权要求甲方重新进行市场询价并最终以审计审定价格作为结算依据。1、结算原则:结算时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乙方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整量不论是否大于工程量的10%,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都不变。由于乙方投标报价时计算错误或漏报、少报工程量及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按以下条款进行修正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①对于评标过程中和合同签订前甲方与乙方核对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时未发现的错误,在结算过程中按以下办法调整:乙方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时、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评标时未发现,在结算中应以开标一览表中总价、单项工程报价、专业工程报价为基础,以有利于甲方为原则修改综合单价。②乙方投标报价书中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以该项工程量合价为准,综合单价按该项工程量合价/招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工程量计算。
行竣工验收。乙方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套,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资料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甲方支付工程款前,由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甲方不预付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本项目工程款70%,待乙方提交的工程款结算资料并经甲方审计后,除扣留审计工程款的%作为质量保证金,剩余工程款在日内支付。1、甲方不预付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的工程款结算资料经甲方审计后日内,甲方支付审计工程款的%,剩余%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甲方支付,不计利息。本工程项目预留审计工程总价款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保期满后的日内由第十五条质量保证金工程全部范围是质量保修范围。其中,主体工程和部分质量保修期为年;附属工程和部分质量保修期为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长于上述期限,按更长期限执行。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逾期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四条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6、乙方在工程竣工后日内将竣工资料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交付甲方,否则每延误一天,必须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违约金。5、工程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的,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无偿返工直至通过消防验收。4、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原因、乙方施工质量等原因,导致本工程在使用期间出现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3、工程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每延误一天,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造价的‰的违约金。2、工程未通过验收前,甲方擅自使用造成损坏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工程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除外。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收到乙方的书面催告通知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应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的违约金。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未尽事宜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第十八条其他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7、乙方将本工程项目或其中的一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违约金。
年月日年月日(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甲方(盖章):乙方(盖章):附件: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4.1、工期:365日。(四)工期及质量要求:(三)项目清单及说明:见下文(二)工程承包范围:南岭大道办公区排水排污改造及道路恢复工程:1.新建消防通道;2.移植乔木;3.新建玻璃钢化粪池;4.排水排污管道改造。(一)采购项目名称:南岭大道办公区排水排污改造及道路恢复工程第四章采购需求
6.1.1、成交供应商负责建筑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6.1、建筑材料运输、保管及保险(六)项目实施要求:中标人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五)项目人员要求:4.2、质量要求:按相关规范要求。
6.3.1、由采购人组织验收活动,成交供应商负责工程竣工验收。6.3、验收要求6.2.1、成交供应商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6.2、施工要求6.1.3、成交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6.1.2、成交供应商负责建筑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7.1、结算方法(七)项目特别说明:6.4.3、质量保修:按国家最新要求进行保修,保修期间进场维修,保证无偿修理完好,否则,由采购人安排维修,维修费在保修预留金中双倍扣除。6.4.2、施工期间,应接受采购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6.4.1、本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6.4、质量保证
②当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时,由采购人进行初审,报有关部门审定后报政府采购部门备案。①采用暂定价形式的由有关部门审定。7.1.4、工程变更7.1.3、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投标人遗漏谈判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成交人自负,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7.1.2、付款方式:合同中约定。7.1.1、付款人:采购人
在保修期间内,收到招标人保修通知后,投标人须在24小时内到场,7×24小时内解决问题。7.4、响应时间相关法律法规要求。7.3、工程保修工程竣工后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成交供应商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审核认可,未办理完结算不支付工程尾款,并不计算利息。工程竣工验收后,成交供应商应在30天内提交完整齐备的工程竣工资料和验收资料装整成册交采购人四套存档,并必须保证所有归档资料的真实性。7.2、工程竣工结算
1.新建消防通道;8、工程量清单:(八)工程量及图纸清单:详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7.6、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长沙建设工程仲裁委员会仲裁。7.5、争议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