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佑聚源产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
发布时间:2023-11-29 09:08:29 来源:西南联交所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
成都天佑聚源产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 |
标的名称 | 成都天佑聚源产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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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2023SC1004311 | 转让底价 | 5,472.3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1-29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12-26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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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成都天佑聚源产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账面余额2895.54万元。根据2018年4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川0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成都天佑聚源产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债务合计5472.3万元,有效担保: 1、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成都弘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3,000.00万元股权((武侯)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000002号)质权; 2、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成都天佑聚源产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500.00万元股权((双流)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01号)质权; 3、成都交达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对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述债务在5,472.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成都交大房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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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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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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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5,472.3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转、受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需同时签订《廉洁诚信合作协议书》,《廉洁诚信合作协议书》作为该合同附件。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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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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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1.本次无法取得债务单位基准日的财务数据,债务单位仅提供2023年6月30日财务报表,本次评估以2023年6月30日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又因债务单位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管理型公司,其主要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其下属子公司经营不佳,存在亏损。故以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确定债权的综合受偿率。 2. 成都交达房产实业有限公司系债务人的连带受偿方,根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6日出具的(2023)川0191破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成都交达房产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5月15日指定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四川中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成都交达房产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截至评估基准日,成都交达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处于破产清算当中。因其破产程序刚启动,不确定性较大,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可能带来的影响。 3.2018年1月,成都天佑聚源产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针对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4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川0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如下: (1)原告天佑聚源公司与被告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交大房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交达房产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签订的《展期借款协议书》于2018年1月29日解除; (2)被告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佑聚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12%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3)被告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佑聚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0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40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40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4日起年利率1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1,80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并以548.10万元为限); (4)被告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佑聚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00元; (5)如被告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第二、三、四项义务,原告天佑聚源公司有权对被告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成都弘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3,000.00万元股权((武侯)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000002号)行使质权,即有权对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如被告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第二、三、四项义务,原告天佑聚源公司有权对被告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原告天佑聚源公司500.00万元股权((双流)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01号)行使质权,即有权对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被告成都交达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述债务在5,472.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交达房产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8)被告成都交大房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9)驳回原告天佑聚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并于2019年1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4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川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次评估根据终审判决计算债务金额。 4.根据2014年12月22日,天佑聚源公司与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债务单位以持有天佑聚源公司10%的股权质押给西南交大产业集团公司(债务单位的母公司),并于2015年1月4日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取得(双流)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01号质押登记证书。该股权在上海富策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吉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2017)川民辖终352号)的案件中已被冻结。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自12条规定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因此无法对该股权进行强制执行,故本次未考虑股权质押价值对评估值的影响。 三、其它披露事项 1. 本次处置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债权项下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 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转让标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资产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以及过去或现在、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进行了解,在报名前需认真审阅债权证明文件,对债权的现状进行审慎的调查,并自行估计债权可能的可收回性。基于债权的特殊性及现状出售的性质,转让方不对债权的诉讼时效、担保效力、可回收性或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的预期收益等作出任何声明和保证。 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则视为受让方对上述风险以及转让标的所有瑕疵(含担保权利是否有效设立的瑕疵,由受让方自行调查判断)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转让方及西南联交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行使追索权,也不得向转让方的前手行使追索权。且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交易。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西南联交所提出补偿或扣减债权转让款。 3. 意向受让方可通过转让方查阅与项目相关的资产权属凭证、账务凭证、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转让方不保证均为原件),意向受让方须查阅相关资料的应与转让方签订相关保密协议。意向受让方不得泄露其在项目挂牌及交易过程中获取的所有关于转让方及其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主体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且不得将转让方移交的档案资料用于资产转让之外的其他目的。 4. 受让方付清款项前,债权不发生转移,即受让方需付清全部款项后,才可办理债权交割手续。转受双方在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10 个工作日内,将标的债权相关的所有合同、权利凭证等资料移交给受让方。 5.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转让方赎回或回购该债权。 6. 本次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7. 西南联交所在确认已收到生效后的《产权交易合同》、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转让方、受让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8. 其他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产权交易合同》、《廉洁诚信合作协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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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70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12-26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741101018260021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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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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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逯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85337220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周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三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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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