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长沙县智慧城市指挥调度中心IOC软件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381.2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1/02/0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01225002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智慧城市指挥调度中心IOC软件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1225002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1-22 —— 2021-06-22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本项目平台部署在长沙县电子政务云平台。 3.3.2自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功能开发并上线,试运行2个月。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2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2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四十,说明:第1次付款时间:功能开发完成、软件上线试运行10个工作日后,经甲方及县大数据中心书面确认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062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062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五十,说明:第2次付款时间:系统正常运行三个月,甲方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06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06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五,说明:第3次付款时间:第一年运维服务期满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43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说明: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43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三,说明:第4次付款时间:第二年运维服务期满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62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说明: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62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二,说明:第5次付款时间:第三年运维服务期满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园区支行(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51201040000010)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平台免费维护时间:验收合格起3年(验收后合格之日开始计算)。 5.2.2维护期内乙方提供如下服务: 1)系统维护:定期提交维护计划;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响应措施;对甲方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2)技术支持: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故障响应: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现场支援。一般故障5×8小时现场支援;乙方在甲方提出服务要求24小时内进行服务响应,在3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 5.2.3乙方在研发期间需配备1名文档编制人员,自合同签订起将文档编制人员信息报给甲方,并配合甲方的工作安排,该文档编制人员应负责所有文档的汇总,并在项目应验收后将所有文档资料交接给甲方。免费运维期间乙方须派驻2名专业的开发工程师提供驻场运维服务,工作时间和甲方一致,更换人员需经甲方同意,因疾病、意外、离职等乙方不能控制的因素除外。 5.2.4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后2个月内接入长沙县内不少于10家委办局数据,并提供接入委办局计划。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乙方在提请项目验收前必须由具有专业测评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对本项目采购所有系统进行功能(性能)测评以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并取得测评合格报告及安全等保测评报告,第三方测评及安全等保测评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关报告在验收后统一交接给甲方。 5.3.2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4项目因乙方原因2次验收不合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5.3.5本合同签订前已存在的知识产权归原拥有方所有。本项目为甲方定制开发功能的知识产权、源代码归甲方所有,乙方须向甲方移交相应技术资料和完整的建设文档。 5.3.6文档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规范文档、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文档、项目需求规格说明书、项目设计文档、数据库设计文档、系统测试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系统操作手册等。 5.4项目培训要求 5.4.1乙方必须根据本次招标软件的功能和特点,充分考虑到系统使用人员实际水平,提出详细的系统培训方案。培训目标是通过系统培训以达到系统管理人员能够独立管理服务商所提供的软件和日常的维护处理能力。乙方负责师资、教材、课件等,并配合甲方组织实施全县相关人员培训。 5.4.2安装调试 乙方负责软件系统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及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等,移交甲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义务 (1)负责各个业务部门的协调工作。 (2)提供与开发项目有关的需求。 (3)组织评审与验收。 (4)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6.2乙方义务 (1)完成本合同所定义“项目”的需求调研、分析、设计、开发、测试、上线运行、日常维护、故障受理及排除等工作。 (2)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项目”的需求说明书、设计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系统管理员手册。 (3)乙方成立项目实施小组,根据项目要求安排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确保项目小组队伍的稳定。 (4)及时向甲方提出评审、验收请求,按约定进度完成项目实施。 (5)保证建设的项目能满足合同约定并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与质量瑕疵,同时确保软件及系统正常运行、安全稳定。 7.违约责任 7.1甲方责任 7.1.1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付或安装、调试后组织验收。 7.2乙方责任 7.2.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7.2.2如果因乙方原因迟延交付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付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11.1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保证没有因乙方过错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因乙方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客户化开发的软件系统,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1.4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1.5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1.6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邮箱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1.7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1.8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9本合同一式 捌 份,甲乙双方各执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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