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毕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贵州省
发布时间
2023/12/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毕节市财贸学校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中教畅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北京博导前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云上广济(贵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都格镇河边一号街
被投诉人:毕节市财贸学校(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地址:毕节市大方县文汇路
相关供应商:云上广济(贵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德福中心A4栋9楼
二、投诉的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毕节市财贸学校电子商务专业实训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GZHY-2023-09-2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1月9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11月9日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11月10日收到投诉人补正的投诉材料,补正后的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11月13日向投诉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并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
投诉事项1:招标参数中《直播运营理实一体化软件》,《交通电子商务综合实训室》,项目编号:[230001]HDGC[CS]20220005;《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河南省2021年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建设项目—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项目》,项目编号:豫财磋商采购-2022-1153;《南通中专电子商务直播理实一体化实训系统》,项目编号:NTZZ2021CS111001。以下三个项目公布的招标参数中,参数内容、表达与本次招标要求的响应参数一致。而且三个项目中的《直播运营理实一体化软件》中标品牌都为中教畅享,据上述推断,该响应参数目前仅中教畅享可满足。
投诉事项2:电子商务综合实训平台,依据《四川省商务学校电子商务师考评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CSNCG20210019;《电子商务师三级视觉营销实训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QET-Z-20221209-245,招标响应参数中,技术要求部分第一至条,表述要求与本次招标响应参数内容完全一致,中标商都为中教畅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且据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河南省工业设计学校电子商务综合实训与竞赛系统V3.0软件项目,介绍的“电子商务综合实训与竞赛系统”软件设备国内只有一个生产厂商,即:中教畅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且该公告中提及的网店运维推广、网店开设与装修、网店客服服务三个模块,本次招标中亦有竞赛内容,可确定上述内容本次招标内容对应。可以证明本次招标内容为中教畅享的电子商务综合实训与竞赛系统。
投诉事项3:农产品电商运营基础实训系统,据搜索、查询得知:本次招标参数中的《农产品电商运营基础实训系统》,参数要求、表达、功能要求等,与《诸暨技师学院电子商务一体化实训平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诸政采2022-05-07。两个项目在软件命名和参数上表达完全一致,可以确定为要求一致。此前该软件的中标信息为博星卓越。且,暂无查询到同配置要求有其他品牌可以完全满足。也就是说,目前市场上能完全满足该要求的只有北京博导前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此处也侵害了我公司的公平参与权。
投诉事项4:评分标准,满足招标要求的得45分,带“▲”号技术参数为重要参数,一项不满足扣3分,非“▲”参数一项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备注:带“▲”号技术参数中要求需提供证明材料,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有明确规定的,则按照规定提供佐证材料。未明确规定的需提供能佐证技术参数要求的宣传手册或网站截图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按上述要求提证明材料不予认定。以上投诉的第一部分经过对比可以确定本次招标要求的《网络推广理实一体化软件》《电子商务综合实训平台》都为中教畅享所有,而《农产品电商运营基础实训系统》目前查询结果也得知也仅有前程博导可完全满足。而这两个软件已占据本次招标要求响应参数的极大部分,所以其他品牌根本无法满足评分标准及招标参数的要求。
投诉请求:我公司希望毕节市财贸学校和贵州和益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并修改相关参数及评分标准后重新发布,给有实力的投标人公平参与的机会。
我局于11月13日向被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
被投诉人答复称:投诉事项1,投诉单位投诉事项在原来的质疑函中并没有此次投诉内容。属于未经质疑,无效投诉事项。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举证三个项目公布的招标参数与本项目招标参数并非一致,且只能说明三个项目中标产品其参数也满足本次项目的招标参数,并不能说明本次招标参数具有唯一性,详见附件2。
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过程,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本次开标过程中均有不少于三家品牌通过资格审查进入评审环节且中教畅享并未参与本次投标。
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未经质疑,属于无效投诉事项。原质疑函质疑本次招标文件不存在的条款,且采购人已经在质疑答复中回复:“质疑答复4:所述的采购清单详细参数表中农产品电商运营基础实训系统中的8-13条、15-17条中的10-17条参数在招标文件中不存在”。且现在所提供的《诸暨技师学院电子商务一体化实训平台采购项目》招标参数与本次项目《农产品电商运营基础实训系统》参数要求、表达、功能要求并非一致(详见附件3),且上述项目中标产品只能说明其参数满足其项目的招标参数,并不能说明招标的参数具有唯一性。
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未经质疑,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本次开标过程中均有不少于三家品牌通过资格审查进入评审环节,不存在唯一性。
三、核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1:本项目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4家均通过资格审查。经查阅本项目的4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4家投标人关于直播运营理实一体化软件参数均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中标供应商云上广济(贵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投的品牌为鸿科经纬,制造商为北京鸿科经纬科技有限公司。其余三家投标人所投的直播运营理实一体化软件并没有中教畅享的品牌。此外,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直播运营理实一体化软件设置要求与交通电子商务综合实训室、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河南省2021年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建设项目—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项目及南通中专电子商务直播理实一体化实训系统三个项目要求的不同之处证明材料,并非与投诉人所称参数内容、表达与本次招标要求完全一致。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事项2投诉前未经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针对投诉事项3:本项目的投标人关于农产品电商运营基础实训系统的投标参数均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经查阅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云上广济(贵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贵州长信天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所投的农产品电商运营基础实训系统的品牌为博导,其余两家投标人所投的是其他品牌,满足三家以上,不存在唯一指向性。此外,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本项目农产品电商运营基础实训系统的设置要求与诸暨技师学院电子商务一体化实训平台采购项目要求不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且其余类似项目的中标品牌并不足以证明本项目农产品电商运营基础实训系统设置的要求具有唯一指向性。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事项4投诉前未经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结合投诉事项和审查结果,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不成立、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毕节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7日
投诉人: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都格镇河边一号街
被投诉人:毕节市财贸学校(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地址:毕节市大方县文汇路
相关供应商:云上广济(贵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德福中心A4栋9楼
二、投诉的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毕节市财贸学校电子商务专业实训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GZHY-2023-09-2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1月9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11月9日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11月10日收到投诉人补正的投诉材料,补正后的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11月13日向投诉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并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
投诉事项1:招标参数中《直播运营理实一体化软件》,《交通电子商务综合实训室》,项目编号:[230001]HDGC[CS]20220005;《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河南省2021年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建设项目—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项目》,项目编号:豫财磋商采购-2022-1153;《南通中专电子商务直播理实一体化实训系统》,项目编号:NTZZ2021CS111001。以下三个项目公布的招标参数中,参数内容、表达与本次招标要求的响应参数一致。而且三个项目中的《直播运营理实一体化软件》中标品牌都为中教畅享,据上述推断,该响应参数目前仅中教畅享可满足。
投诉事项2:电子商务综合实训平台,依据《四川省商务学校电子商务师考评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CSNCG20210019;《电子商务师三级视觉营销实训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QET-Z-20221209-245,招标响应参数中,技术要求部分第一至条,表述要求与本次招标响应参数内容完全一致,中标商都为中教畅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且据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河南省工业设计学校电子商务综合实训与竞赛系统V3.0软件项目,介绍的“电子商务综合实训与竞赛系统”软件设备国内只有一个生产厂商,即:中教畅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且该公告中提及的网店运维推广、网店开设与装修、网店客服服务三个模块,本次招标中亦有竞赛内容,可确定上述内容本次招标内容对应。可以证明本次招标内容为中教畅享的电子商务综合实训与竞赛系统。
投诉事项3:农产品电商运营基础实训系统,据搜索、查询得知:本次招标参数中的《农产品电商运营基础实训系统》,参数要求、表达、功能要求等,与《诸暨技师学院电子商务一体化实训平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诸政采2022-05-07。两个项目在软件命名和参数上表达完全一致,可以确定为要求一致。此前该软件的中标信息为博星卓越。且,暂无查询到同配置要求有其他品牌可以完全满足。也就是说,目前市场上能完全满足该要求的只有北京博导前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此处也侵害了我公司的公平参与权。
投诉事项4:评分标准,满足招标要求的得45分,带“▲”号技术参数为重要参数,一项不满足扣3分,非“▲”参数一项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备注:带“▲”号技术参数中要求需提供证明材料,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有明确规定的,则按照规定提供佐证材料。未明确规定的需提供能佐证技术参数要求的宣传手册或网站截图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按上述要求提证明材料不予认定。以上投诉的第一部分经过对比可以确定本次招标要求的《网络推广理实一体化软件》《电子商务综合实训平台》都为中教畅享所有,而《农产品电商运营基础实训系统》目前查询结果也得知也仅有前程博导可完全满足。而这两个软件已占据本次招标要求响应参数的极大部分,所以其他品牌根本无法满足评分标准及招标参数的要求。
投诉请求:我公司希望毕节市财贸学校和贵州和益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并修改相关参数及评分标准后重新发布,给有实力的投标人公平参与的机会。
我局于11月13日向被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
被投诉人答复称:投诉事项1,投诉单位投诉事项在原来的质疑函中并没有此次投诉内容。属于未经质疑,无效投诉事项。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举证三个项目公布的招标参数与本项目招标参数并非一致,且只能说明三个项目中标产品其参数也满足本次项目的招标参数,并不能说明本次招标参数具有唯一性,详见附件2。
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过程,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本次开标过程中均有不少于三家品牌通过资格审查进入评审环节且中教畅享并未参与本次投标。
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未经质疑,属于无效投诉事项。原质疑函质疑本次招标文件不存在的条款,且采购人已经在质疑答复中回复:“质疑答复4:所述的采购清单详细参数表中农产品电商运营基础实训系统中的8-13条、15-17条中的10-17条参数在招标文件中不存在”。且现在所提供的《诸暨技师学院电子商务一体化实训平台采购项目》招标参数与本次项目《农产品电商运营基础实训系统》参数要求、表达、功能要求并非一致(详见附件3),且上述项目中标产品只能说明其参数满足其项目的招标参数,并不能说明招标的参数具有唯一性。
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未经质疑,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本次开标过程中均有不少于三家品牌通过资格审查进入评审环节,不存在唯一性。
三、核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1:本项目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4家均通过资格审查。经查阅本项目的4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4家投标人关于直播运营理实一体化软件参数均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中标供应商云上广济(贵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投的品牌为鸿科经纬,制造商为北京鸿科经纬科技有限公司。其余三家投标人所投的直播运营理实一体化软件并没有中教畅享的品牌。此外,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直播运营理实一体化软件设置要求与交通电子商务综合实训室、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河南省2021年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建设项目—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项目及南通中专电子商务直播理实一体化实训系统三个项目要求的不同之处证明材料,并非与投诉人所称参数内容、表达与本次招标要求完全一致。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事项2投诉前未经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针对投诉事项3:本项目的投标人关于农产品电商运营基础实训系统的投标参数均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经查阅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云上广济(贵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贵州长信天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所投的农产品电商运营基础实训系统的品牌为博导,其余两家投标人所投的是其他品牌,满足三家以上,不存在唯一指向性。此外,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本项目农产品电商运营基础实训系统的设置要求与诸暨技师学院电子商务一体化实训平台采购项目要求不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且其余类似项目的中标品牌并不足以证明本项目农产品电商运营基础实训系统设置的要求具有唯一指向性。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事项4投诉前未经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结合投诉事项和审查结果,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不成立、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毕节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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