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招标公告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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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3/12/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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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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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东方罚决字第598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东方市陀兴水库工程管理处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唐* |
地址 | 海南省东方市感城镇 | 联系 电话 | 138******60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4699777300611550 |
2023年10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的陀兴灌区2022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陀兴灌区2022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成项目支渠共15278m,分别为任道支渠2032m、同心支渠188m、浪浪支渠3990m、板桥支渠595m、、一分渠 230m、布磨支渠624m、陀烈支渠1310m、6#支渠2890m、7#支渠571m、8#支渠 360m、9#支渠2030m、10#支渠 5m、11#支渠 150m、12#支渠303m;新改建渠系建筑物及配套设施 54 处,分别为水闸重建 11 座、人行板 26 座、穿路涵6座、放水涵口9座、渠下涵1座、农桥1座: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计量设施包括新建测流系统 36 处、闸控系统 24 处、视频监控系统86 套、太阳能供电系统 62 套、新建信息管理系统1套,该项目于2022年2月开工建设,2023年2月完工,项目总投资额约3306.69万元。经核实,该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琼综执东方罚告字第59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听证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依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建设项目类序号1)“基本事实及处罚基准、其他情节及调整幅度”的规定,并经讨论决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壹仟元整(¥:331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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