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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渝05破327号重庆升旺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3/02/10
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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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2022)渝05破327号重庆升旺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

重庆升旺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108日作出(2022)渝05破申4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徐小华对重庆升旺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22109日作出(2022)渝05327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庆升旺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于20231月9日作出(2022)渝053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重庆升旺食品有限公司破产。

为全面执行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价及分配方案,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决定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选聘评估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庆升旺食品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重庆升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0824日经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59046157R,注册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石林大道9号附3号,法定代表人魏建华。注册资本金100万,工商登记显示已实缴20万。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食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重庆升旺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219月停止经营,现已依法裁定宣告破产。

二、委托事项及工作内容

(一)本案评估基准日为2022108日;

(二)生产经营场所内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

(三)注册商标(2个);

(四)其他后续发现且需要评估的资产。

三、参选机构条件

(一)重庆市辖区内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并指派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与本案无利害关系;

(三)熟悉企业破产法及与破产清算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独立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转委托或分解委托;

(五)提供已完成的相同或类似案例者优先;

(六)价格优惠者优先。

四、完成时限

评估机构完成工作时限应与管理人工作要求相匹配,但最迟应于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出具符合管理人要求的评估报告。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除非确有正当理由并得到管理人认可,否则不予支付评估费用并按照签订的委托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五、选聘程序

(一)提交评选资料要求

申报提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参加本次选聘的意向书(原件);

2.有效的评估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4.项目负责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项目陈述书(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评估项目业绩、项目团队人员组成、项目工作内容与计划安排);

6.报价单及折扣方案,应当包含:同意评估费用破产财产分配时一次性支付

7.承诺书(至少应包括(1)所出具的报告符合行业相关准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2)对接触材料的保密承诺;(3)不存在《重庆破产法庭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4)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5)对完成本次评估工作时限承诺。)

8.其他能够证明参选人适合本项目工作的材料

9.以上相关资料均应密封后提交管理人

(二)评审方法

管理人将组织评审,综合考虑,择优选定一家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机构后,管理人将向选聘的评估机构发送通知,对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不再另行通知,已提交的资料不予退还。

、其他事项说明

(一)评估费用:评估机构需先行出具合格的评估报告,在本案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时一次性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评估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等)均包含在报价之内。

(二)签约时间: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在收到管理人通知后在管理人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委托合同的签订。

(三)管理人发现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且管理人不予支付费用,若已支付的,应当退还,并赔偿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1.派出的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

2.评估程序违法;

3.评估意见的依据不足;

4.拒不提供或者未能按时提供评估报告,且无正当理由;

5.提供虚假、失实报告;

6.违反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其他情形。

、资料提交

(一)资料提交时间:参选机构2023年2月20日18:00将评选资料一式两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提交管理人处,同时将PDF版发送至管理人电子邮箱。

(二)资料提交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金融城2号T1栋7楼(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三)联系人:律师联系电话:13658361117,邮箱:cqhuayllawyer@126.com

八、本次公告的解释权归重庆升旺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重庆升旺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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