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伟大转折》演艺综合体项目【项目澄清】
金额
-
项目地址
贵州省
发布时间
2023/01/0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伟大转折》演艺综合体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贵州伟大转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弘典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22年 12 月
目 录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3)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 (2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8)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 (95)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 (100)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15)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伟大转折》演艺综合体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伟大转折》演艺综合体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已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发展和改革局以 2209-520302-04-01-193801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贵州伟大转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 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凤凰山南麓湘江河畔凤凰山;
2.2 建设规模:1、新建演艺中心(含地基处理):主体建筑约7695平方米,地下室(设备用房)3215平方米;2、政务中心改造:装修工程(一层:风情美食街、宴会厅、酒文化展区、茶文化展区;二层:茶文化展销区、休息区;三层:网络电商直播中心);装修面积约27272.73平方米;3、文化广 场改造:石栏杆及装饰96米,改建510个室外停车位;室外广场亮化60428平方米;绿化工程3300平方 米。(该项目建设内容不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
2.3 项目投资:本项目估算总投资24965.87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14526.86万元。
2.4 计划工期:100日历天;
2.5 招标范围:
设计阶段:包含施工图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设计指导和驻场配合;
施工阶段:完成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工作直至竣工验收、整体移计服务工作、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
复等相关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行业 (建筑工程) 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拟派施工项目经理具有 建筑工程 专业 一级 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 ,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 拟派设计负责人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3.3 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 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两家,各 成员 应为独立法人,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须由施工单位牵头;(2) 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 以上资质、建筑行业 (建筑工程) 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3)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 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权利义务;(4) 联合体各方的资格文件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共同准备和提交。
4.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1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免费发布,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澄清答疑文件等招标相关资料自 2022 年
12月31日0时0分起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会员系统下载,无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单
位全部知晓已经公开发布的所有事项。
4.2各潜在投标人请于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4 小时前(若截止时间延期相应顺延),登录全国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会员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
4.3招标文件免费发布。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为 2023年01月19日 13时30分(招标文件中开标时间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
间均以此公告的时间为准),递交地点为(门户网站网址:http://ggzyjy.zunyi.gov.cn/,登录网址:
http://220.197.200.182:88/ZYHY/)。
5.2 逾期系统自动关闭,停止受理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贵州伟大转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0851-28255088
地 址: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凤凰山广场会展中心内
招标代理公司:贵州弘典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宋金委、梁宇涛、郭广荣
联系电话:0851-85755198
地 址: 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金源购物中心商务楼B栋17楼
监督单位:遵义市红花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851-28769135
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咨询联系电话:4009980000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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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 标 人:贵州伟大转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凤凰山广场会展中心内 联 系 人:吴先生 电 话: 0851-28255088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贵州弘典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金源购物中心商务楼B栋17楼 联系人:宋金委、梁宇涛、郭广荣 电话:0851-85755198 |
1 1 4 | 项目名称 | 《伟大转折》演艺综合体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
1 1 5 | 建设地点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凤凰山南麓湘江河畔凤凰山; |
1 2 1 | 资金来源 | 企业自筹 |
1 2 2 | 出资比例 | 100% |
1 2 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设计阶段:包含施工图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设计指导和驻场配合; 施工阶段:完成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工作直至竣工验收、整体移计服务工作、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10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
1.3.3 | 质量标准 |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强制性 标准要求和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设计深度;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 (1)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行业 (建筑工程) 设计 乙级及以上资质; (2)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成员都需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 施工企业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 (1) 拟派施工项目经理具有 建筑工程 专业 一级 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 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 ,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 经理; (2) 拟派设计负责人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业绩要求:不作资格要求; 其他要求: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 (1) 施工: ①技术负责人:具有 建筑类专业 中 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 经验 5年以上。 ②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 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 人,材料员 1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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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员 1 人。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类) 、2022 年任意连续3个月缴纳养老保险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2022年任意连续3个月缴纳养老保险复印件。 主要管理人员应附上岗证、2022 年任意连续 3 个月缴纳养老保险复印件, 安全员还应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C 类) 复印件。 (2)设计:提供的主要设计人员附 2022 年任意连续 3 个月缴纳的养老保险及 相关职称证和注册证复印件。 (3) 主要管理人员应附缴纳养老保险复印件,其中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应出具岗位证书,安全员应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类)复印 件。 如上述注册证、岗位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的, 由 发证单位提供正在变更的证明,否则视为非本单位人员。岗位证未注明单位 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和缴纳养老保险的 复印件或扫描件。职称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 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和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 扫描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 单位应与 投标单位一致,不一致的视为非本单位人员。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两家,各成员应为独立法 人,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须由施工单位牵头; (2)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行业 (建筑工程) 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 联合体 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4) 联合体 各方的资格文件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共同准备和提交。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 年 / 月 / 日 / 时 召开地点:/ ,逾期未参加的投标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 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向招标人提出。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 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投标人能够自行施工允许分包的内容,不用填写拟分包企业。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 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书面向招 标人提出。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 年 月 日 时 00 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澄 清的时间 | 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将澄清文件在遵义市公共资 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投标人自行登陆系统查阅或下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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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修 改的时间 | 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将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在遵 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投标人自行登陆系统 查阅或下载。 |
3.1.1 | 投标文件的组 成 |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 (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 | 1、设计部分最高投标限价: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下 浮30%计算,暂估总价为 240万元; 2、建筑安装工程最高投标限:按2016版贵州省《五部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 文件总价金额下浮0%计算,暂估总价为14526.86万元。 注:投标人根据所报下浮率(单价)折算投标报价估算总金额,填入投标文件生成环节的“ |
标书信息确认”的“投标报价”、“投标总价”,该报价与开标记录表相应数据对应,此投 | ||
注: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按无效处理。 | ||
投标报价 的其 他要求 | ①设计部分最高投标限价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下浮30%计算,暂估 总价为 240万元;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人给出的招标控制价计费标准自愿作出设计收费优 惠下浮率(调整系数最终按实际对应专业进行调整计算); ②建筑安装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按2016版贵州省《五部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总价金额下 浮0%计算,暂估总价为14526.86万元。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给出的招标控制价计费标准自愿作出建安工程收费优惠下浮率。最终 以实际招标和实际施工审计金额为准. (报价内容见投标函格式) 注:投标人根据所报下浮率(单价)折算投标报价估算总金额,填入投标文件生成环节的“标书信息确认”的“投标报价”、“投标总价”,该报价与开标记录表相应数据对应,此投标总价仅作系统采集数据用,不作评标依据。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一、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 保险、电子保函、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1)银行转账: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按本次 招标保证金金额一次性转入贵州省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户,银行业务单附 言中填入14位缴费码,缴费码及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在交易平台(门户网站网址:http://ggzyjy.zunyi.gov.cn/,登录网址:http://220.197.200.182:88/ZYHY/)缴费后,至招标文件领取页面获取。(环保附言中只能写缴费码,不能写其他任何信息,否则缴纳 的保证金无效)。待资金到达保证金缴纳账户后,凭CA密钥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 服务系统查询缴费状态。 (2)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 人名称、 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银行官网网址。 银行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资格审查不合格。 (3)担保保函:由工程担 保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 及 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工程担保公司官网网址。 担保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 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工程担保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 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4)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 证金金额、保单有效期、保险公司官网网址。 保证保险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权即 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 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 证 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5)电子保函:投标人可选择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在线申请开具电子保函,电子保函开具成功后,可直接下载及打印电子保函,作为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 当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出现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的情形时,招标人或者招 标代理机构在交易系统在线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向金融机构申请索赔。 (6)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具体内容按照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发布的 关于“遵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保证金试行企业承诺函的通知”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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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80万元(人民币)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保函退回方式及时间:(1)对非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 个工作 日内,将投标保函原件退还给未中标人。 (2)对中标人,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函原件 退还给中标人。 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招标文件中的方式和补充通知中的方式任选其一均可。 2、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书面通知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 (1)对非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直接操作,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返还至投标人基 本帐户; (2)对中标人,交易中心在收到在行业主管部门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上述方法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 | ||
3.5.2 | 财务状况要求 | 不要求 |
3.5.3 | 近 3 年完成或 正在施工类似 工程的年份要 求 |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1 | 投标文件格 式 | 投标文件应采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导入招标文件后进行编写: (1)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 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2)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 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3)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 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4)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其投标被否决。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若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 糊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 (6)投标文件暗标编制包括以下内容:技术标暗标部分为施工组织设计。明标 部分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函、项目管理机构、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企业信誉及 企业认证体系的内容。 (7)投标人编制的暗标文件中,其正文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和其他可 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标识(包括文字、符号、图案、人员姓名、企业名 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删除痕迹等)、徽标及荣誉 等。暗标文件封面的内容由系统采取技术措施对投标公司相关信息进行屏蔽。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 求 | 投标文件按格式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 (1)所有要求签章的地方都应用本人(造价人员除外)的 CA 印章签章。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的 CA 印章。 (3)工程量清单报价封面的签字、盖章另按如下要求: 采用纸质工程量清单报 价封面指定位置加盖投标人鲜章、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专用章鲜章 并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如本单位无造价人员,应委托具有相应造价资 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并在封面指定位置加盖其注册造价人员执业资 格专用章和中介机构资质章、公章。签字、盖章完成后扫描,在投标工具指定位 置上传扫描件。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一 份(.ZYTF 格式,在遵义市公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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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指定位置上传)。 (2)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 格式)光盘 一 份(此光盘模式针对投标 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了投标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标文 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 (3)如果开标现场解密失败,则采用光盘开评标,要求光盘中电子投标文件的 内容、数据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一致,否则投标文件被否决。 (4)投标人在开标时将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一份带至开标会场备用,不得提 前送达招标人或其他相关主体。 (5)中标后中标单位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壹份 | ||
3.7.5 | 装订要求 | / |
4.2.1 | 投标文件的递 交 | (1)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2)a、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YTF 格式)到 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b、投标人因我中心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遵义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 (2)投标单位现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nZYTF)光盘一份,由投标单位法人或委 托代理人在参加开标会时带至开标会现场备用。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 地点: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00 米(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易 服务系统(门户网站网址: http://ggzyjy.zunyi.gov.cn/,登录网址: http://220.197.200.182:88/ZYHY/)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 √否 □是 |
5.1 | 开标时间和地 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凭制作投标文件所使用的 CA 密匙在规定解 密时间 60 分钟以内完成解密。 开标地点: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00 米(遵义市政务服 务中心大楼) / 开标室。 |
5.2 | 开标程序 |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核验有效 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述资料盖鲜章的复印件各 1 份以及投标企业 CA 锁和 投标文件备用U盘; (5)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6)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标准、服务期、项目负责 人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 认; (8)开标结束。 |
5.3 | 开标注意事项 |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 记录。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9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3 人(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熟悉相关业务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 6 人(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确定方式:9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库内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电脑随机语音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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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 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
7.2 | 中标候选人公 示媒介 | 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包括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姓名在本项目招标公 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
8
7.4.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 现金或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的 10 % ,签定合同后由中标人提供至招标人,格 式按银行格式为准。 注: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单位各自分别提交。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词语定义 | ||||||||
10.1.1 | 类 似工程的定 义 | 类似工程是指:合同金额或建设规模类似本项目 (详见评分办法) 。 | |||||||
10.2 | “暗标”评审 | ||||||||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 用“暗标”评审方法 | 暗标”评审 技术标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法:采用。 采用暗标的,技术标文件编制和装订要求为: 1.纸张要求:采用A4标准纸版面,无底纹。 2.颜色要求:统一为黑色(不应出现有彩色字符)。 3.封皮(包括封面、侧面及封底)设置要求:封面按本招标文件 格式,本项目采用电子文件投标,无侧面和封底,不要求投标人 打印纸质文件。 4.排版要求:按本电子招标平台软件提供格式分节(为提供格式 的以招标文件为准),无招标文件未要求的其他内容;技术标不 得编排页码。 5.图表大小、字体、装订位置要求:文字部分为A4标准纸版面;图表部分纸张大小和文字大小无硬性规定。 6.技术标左侧装订,装订要求:电子投标,不需装订。 7.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中不得出现夹白纸、任何涂改、行间插 字或删除痕迹。 8.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 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 制和装订要求。 若“暗标”中出现投标人身份(如名称、徽标、人员名称等),其技术暗标作零分计算;出现上述1-7项其他情形的,其技术暗标 作适当扣分处理(每出现一处扣2分)。 | ||||||||
10.3 | 投标文件电子版(备用 评标光盘和报价光盘) | ||||||||
电子光盘文件(含 PDF 格式)壹份(包括商 务 标(不含已标价工 程量 清单)、技术标)。 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光 盘 壹份。采用电子招 标 的,纸质文件与电 子 文件内容一致,不 一 一致的,以电子文 件内容为准。 | □不采用 ■采用 投标文件电子版(电子光盘)以贴标签方式标记: 项目 名称: 项目 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人名称: | ||||||||
10.4 | 计算机辅助评标 | ||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 ■否 □是,投标人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一份, 同时按本须知 附 表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编制及报送的 电子 投标文件。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 法”。 | ||
10.5 |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 ( ( | 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按照本须知第 5.1 款的规定参加开标会。 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委托代理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人参加开标会的, 提供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 | |||||
10.6 | ( | 4)病毒发作 5)其他无法 | 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 |||
招标人将中标 出现上述情况 中心予以公示 招标监督部门 公示期无异议 标时如遇上述 | 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公共资源交易 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 , 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 公示期无异议 , 或异议不足以影响中标结果,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电子 | |||||
10.7 | 光 知 | 光 盘或纸质投 知识产权 | 标文件进行继续评审。对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 | |||
, 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若投标截止时间前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份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用 投标 人无法上传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提供载有*.ZYTF及*.nZYTF两份投标文件的 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 光盘, 由系统管理人员导入评标系统。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 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8 | 出妥善保密处理。 |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主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 在招标投标阶段应 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
10.9 | 监督 | |||||
本项目的招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 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行政监督部门:遵义市红花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遵义市红花岗区 电 话: 0851-28435300 | ||||||
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咨询联系电话:4009980000 | ||||||
10.10 | 评标办法 | 第三章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 为准。 | ||||
10.11 招标人强调的内容 | ||||||
1、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及拟派该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期间必须到岗到位, 并 在 投标文件中做相关承诺,如施工期间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及拟派该项目的主要管理 人 员与投标文件中不相符,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后30天内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进场组织 施 工,否则,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3、 “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 过程 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 ||||||
10 9
不见面 开标说 明 | 1 、本项目投标人可选择不到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参加开标; 2、招标文件中现场验证环节(若有) 不约束未到现场参与开标的投标人。即未参与现 场开标的投标人只要按时解密其投标文件,不会因未到现场验证或未现场递交相关资 料、光盘等导致投标失败; 3、本项目预约开标时间到达后, 招标人、招标代理、监督部门、各投标人可登录遵义 市公共资源交易会员系统,进入“开标沟通”页面处理本项目信息公布、提出异议、 确认信息等相关沟通工作; 4、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招标代理) 在开标系统中公布投标人名单后, 进入会员系统 “开标沟通”页面通知投标人开始解密; 5、未到开标现场的投标人按时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会员系统, 并进入“开标沟通” 页面及时获取相关开标信息,待招标人(招标代理)通知开始解密后进入“开标签到 解密”菜单,在今日开标选项卡下选择本项目, 用加密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解密投标 文件;解密时长30分钟,自公布投标人名单后起算,若遇特殊情况,经投标人申请, 招标人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长(招标代理在开标系统中修改); 6、因投标人不可抗力原因, 或按招标人要求, 可用导入非加密文件方式解锁投标文件。非加密投标文件通过网上提问功能由投标人添加在附件中提交给招标代理。*.nZYTF (非加密投标文件)与*.ZYTF (上传到交易系统中的加密投标文件)须为同一套; 7、投标人解密时间截止、未解密的所有投标人明确放弃解密、所有投标人解密完成等 3个条件, 达到任一条件后招标人开始解密; |
8、招标人解密完成并批量导入后,截图公布开标记录表; 9、若对开标环节有任何问题, 投标人可在“开标沟通”页面提出, 若所有投标人都在 群内回复无异议或开标记录表公布20分钟后未提出异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操作结 束开标沟通,并在开标系统结束开标,进入评标程序。 |
投标人须知正文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9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 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二家,各成员应为独立法人,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须由施工单位牵头;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也不得参加其他联 合体在本项目其他标段中投标;
(5) 同一联合体可以同时对两个标段进行投标,但只能中标一个标段;
(6) 联合体各方的资格文件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共同准备和提交。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单位) ;
12 9
(2) 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 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4) 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 被责令停业的;
(6)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 7)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8)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9)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0)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1)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 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关系;
(3) 与其他投标人存在管理关系。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 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 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 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 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
13 10
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 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发包人要求;
(6)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7) 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 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 (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 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 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 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 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 已收到该修改。
14 11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 (含商务标、技术标) 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务标: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 联合体协议书;
(4) 投标承诺函;
(5) 项目管理机构;
(6) 企业类似工程情况;
(7) 资格审查资料;
(8) 其他材料。
2、技术标
(1) 承包人设计方案。
(2) 承包人施工方案。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 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 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 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 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缴纳,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合同备案后,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2 15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 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2020 年度财务状况表”应附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5.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 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 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 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 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按格式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 (或盖章) 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 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 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并由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印章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 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包封套的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包封套上的标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13 16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 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 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 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 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 (牵头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原件) ,核验 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注:参与现场开标的投标人必须单独随身 携带投标人 (牵 头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原件) ,被授权代理人还需提供授权 委托书 (原件) 以便业主代表和监标人核验,否则视为无效标书,投标文件里面的授权委托书不能作 为开标验证依据。
(5)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 重申最高投标限价 (或招标控制价) ;
(7) 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 量目标、工期等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 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 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 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14 17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的;
(5)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 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单位各自 分别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 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 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15 18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 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 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 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 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19 16
附表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记检查记录表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记检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投 标 人:
投标人递交文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情况: (密封特征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包封标记检查情况: (标记特征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原件提交情况 (如要求) : (提交情况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及电话)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招标人或投标人各存一份,招标人留存部分在评审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由评标
委员会作最终决定
20 17
附表二: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
( 一) 唱标记录
序 号 | 投标人 | 验证 情况 | 投标总价 | 质量 标准 | 工 期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签名 | |||
设计 (元) | 施工 (元) | 设 计 | 施 工 | 设计 | 施工 | |||||
拦标总价(控制总价)等: |
(二) 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 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 (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
年 月 日
21 18
附表三: 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
(项目名称) 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
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招标人名称及地址) 。
评标委员会签名:
年 月 日
22 19
附表四: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编号:
( 项目名称) 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投标人注册地址远离评标现场的,可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评标结束后再补盖
单位章。
23 20
附表五: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
你方于 (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 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 : 。
工期: 日历天。
质量标准: 。
项目经理: (姓名) 。
设计项目负责人: (姓名) 。
施工技术负责人: (姓名) 。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 与我方签订设计、 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24 21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 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 并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及投标人须知 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 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 □是 √否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 □是 √否 | ||
资质证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 □是 √否 | ||
施工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核验的原件为: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 | ||
设计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 □是 √否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 3.1.2 项 (1) 、 (2) 、 (3) 目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 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投标内容 | |||
工期 | |||
质量标准 | |||
投标有效期 | |||
投标保证金 | |||
权利义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技 术 标 45 分 商 务 标 35 分 |
22 25
投 标 报 价 20 分 细微偏差扣分 5 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分值及标准 | ||
2.2.4(1) | 技术标评 分标准 | 设计方案(15 分) | 施工图设计 的组织、实施 方案和技术 措施 (3 分)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的得 3-1 分;合理、 可行、细节待完善的得 0.99-0.5 分;基本合 理、 可行、细节较差的得 0.49-0 分。 |
施工图设计 (3分)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的得 3-1 分;合理、 可行、细节待完善的得 0.99-0.5 分;基本合 理、 可行、细节较差的得 0.49-0 分。 | |||
施工总平面 布置规划 (2 分) | 布置合理、可行的得 2-1 分;布置一般、基本 可行的得 0.99-0.5 分;布置较差、基本可行 的得 0.49-0 分。 | |||
设计进度、建 设周期安排 及保证措施 (5 分)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完全满足工程需要的 得 5-3;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满足工程 需要的得 2.99-1 分;合理、可行、细节较差, 基本满足工程需要的得 0.99-0 分。 | |||
质量管理体 系及保证措 施 (2分)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的得 2-1 分;合理、可 行、细节待完善的得 0.99-0.5 分;基本合理、可 行、细节较差的得 0.49-0 分。 | |||
工程总承 包 实施方案 (30分) | 项目概况及 组织机构(5 分) | 根据提供组织机构的合理性进行评分:好 5-3分、中 2.99-1 分、差 0.99-0 分、缺项的 得 0 分。 | ||
工程总承包 管理方案(进 度、质量、成 本)(20分) | 根据提供工程总承包管理方案合理性进行评 分:好 20-15分、中14.99-10分、差 9.99-0 分、缺项的得 0 分。 | |||
不停工措施 (2 分) | 根据不停工措施的完善、合理性进行评分:好 2-1 分、中 0.99-0.5 分、差 0.49-0 分、缺项 的得 0 分。 | |||
建造师全程 服务及服务 承诺 (3 分) | 根据提供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合理性进行评 分:好 3-2 分、中 1.99-1 分、差 0.99-0 分、 缺项的得 0 分。 | |||
2.2.4(2) | 商务标评 分标准 | 施工部分 (20 分) | 项目业绩 (8 分) | 企业提供近四年(2019年1月至2022年12月31日)单项合同金额 9000万及以上【EPC】模式工 程业绩的得 2分,每多提 供 1 个加 2分,本项 最多得8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 复印件加盖公章 或合同议书及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 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
获奖情况 (8 分) | 投标人近四年(2019年1月至2022年12月31日)每提供一个国家级奖项的得0.8分,本项最多得 8分 (由施工方提供) 。 |
23 26
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符合要求的得分,不提 供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
其他主要管 理人员(3分) | 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具有房屋 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得 1分。技 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2分,其余情 况不得分。本项最多得2分。{提供注册证、职称证及本单位 2022 年任意连续三个月的 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扫描件)加盖公 章,不提供或提供不齐全不得分。 各专业人员配备齐全,满足施工需要(施工 员(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1 人)、材料员 (1 人)、资料员(1 人))所配备以上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 人得 0.2 分,本项最多得1分,缺一个扣 0.2分,扣完为止。{提供本单位 2022 年任 意连续三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不提供或提供不齐全不 得分 | |||
企业信誉 (1 分) | 具有 ISO 质量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 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提供复印件加 盖公章,符合要求的得分,不提供或不符合要 求的不得分。) | |||
设计部分(15 分) | 设计负责人 资历 (1分) | 设计项目负责人配备具有注册一级建筑师、并 同时具有高级职称得 1 分,其余得 0 分; ({ 提供注册证、职称证及本单位 2022 年任意连 续三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不提供或提供不齐全不得分。) | ||
项目业绩 (6 分) | 提供企业近四年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至少承接 1 个已完成或在建单 合同金额达2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规模在6000 平米的房屋建筑项目工程类似业绩(设计方提 供) ,需要提供合同。得 1.5 分,每增加 1 个 业 绩加 1.5 分,最多得6分 (需提供中标通知 书 (如有) 复印件加盖公章、合同议书、竣 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复印 件加盖公 章。不提供不得分。) | |||
专业负责人 (8分) | 建筑专业负责人 (2 分) :具备一级注 册建筑师资格得 1 分;同时具备建筑专业高 级工程师资格 2 分。 结构专业负责人 (2分) :具备一级注 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得 1 分;同时具备建筑专 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得 2分。 电气专业负责人 (1 分) :具备注册电 气工程师 (供配电) 资格得得 0.5分;同时 具备高级工程师资格得 1 分。 暖通专业负责人 (1分) :具备注册公 用设备工程师 (暖通空调) 资格得 0.5分;同时具备高级工程师资格得 1分。 造价专业负责人(1分) :具备全国注册 造价工程师资格得 0.5分;同时具备高级工程 师资格得 1分。 |
25 27
(6) 给排水专业负责人 (1分) :具备注册 公用设备工程师 (给水排水) 资格得 0.5 分;同时具备高级工程师资格得 1分。(提供复 印件加盖公章,符合要求的得分,不提供或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以上人员{提供注册证、职称证及本单位2022 年任意连续三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不提供或提供不齐全不 得分。) | ||||
2.2.4(3)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 施工收费报 价 (10 分) | 投标报价计算公式: (1)最高投标限价 (或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设立最高投标限价 (或招标控制价) ,投标报价高于 最高投标限价 (或招标控制价) 为无效标; (2)投标报价得分 (10 分) ①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 (B1+B2+„+Bn)÷n B1 B2„„Bn 为 n 个有效投标报价,当有效投标报价个数 n >3 且 n≤9 时,J 为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 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报价个数 n>9 时,J 为去掉二个最 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报价个数 n ≤3 时,J 为全部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②偏差率计算公式 P= │Bn-J │ ÷J×100% Bn –--第 n 个有效投标报价 J –--评标基准价 ③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C=10-P×K×100 C –--投标报价得分 (C≥0) | |
P-- –偏差率 K –--扣分分值:Bn 大于 J 时,K 取 0.02;Bn 小于 J 时,K 取 0.01; | ||||
设计部分收 费报价(10分 ) | 投标报价计算公式: (1)最高投标限价 (或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设立最高投标限价 (或招标控制价) ,投标报价高于 最高投标限价 (或招标控制价) 为无效标; (2)投标报价得分 (10 分) ①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 (B1+B2+„+Bn)÷n B1 B2„„Bn 为 n 个有效投标报价,当有效投标报价个数 n >3 且 n≤9 时,J 为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 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报价个数 n>9 时,J 为去掉二个最 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报价个数 n ≤3 时,J 为全部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②偏差率计算公式 P= │Bn-J │ ÷J×100% Bn –--第 n 个有效投标报价 J –--评标基准价 ③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C=10-P×K×100 C –--投标报价得分 (C≥0) P-- –偏差率 K –--扣分分值:Bn 大于 J 时,K 取 0.02;Bn 小于 J 时,K 取 0.01; | |||
2.2. 4(4) | 扣分因素 评分标准 | 细微偏差扣 分因素(5分) | 扣分因素的 评审和评分 (5 分) | 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 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 (如明显文字错误、计算 错误、多余标识等) 的内容。每出现一处细微 偏差扣 0.5 分 (同一错误出现两次以上的,按 一处计,扣 0.5 分) |
25 28
评标办法正文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 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投标人的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 等的,以承包人设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承包人设计方案得分也相等的,以设计项目负责人阐述得分高 的优先;设计项目负责人阐述得分也相等的,以承包人施工方案得分高的优先;承包人施工方案得分也 相等的,以其他因素得分高的优先;其他因素得分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 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商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细微偏差扣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 技术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商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前附表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有一项不符合 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分项得分。
26 29
(1) 按本章第 2.2.4 (1)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A; (2) 按本章第 2.2.4 (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标计算出得分B; (3) 按本章第 2.2.4 (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 按本章第 2.2.3 (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标—细微偏差扣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 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 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 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5 废标条件
B1.开标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 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
B1.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B1.3 投标文件的包封套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记和签署的 (重复标记和签署的除外) ;或者
包封套破损严重并且足以看见投标文件封面所有内容的。
B1.4 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
B1.5 投标人的收费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上限值的。
B2. 评标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2.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2.2 商务标投标函的投标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B2.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2.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 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2.5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雷同的。
27 30
B2.6 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B2.7 被省级或招标项目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行政处罚 (或不良行为记录) ,但不在其行政 处罚期 (或不良行为记录期) 内的除外。
B2.8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2.9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B2.10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31 2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合同仅供参考,最终以和招标人签订的为准)
32 29
合同编号: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参照GF-2017-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实际签订为准。
签订主合同时需同时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工程质量保修书、廉政协议
等
29 33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 方就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三、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29 34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29 35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 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 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具体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 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 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 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 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 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 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施工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 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施工负责人。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 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 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 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 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 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 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 其它基础资料。
29 36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 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 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 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 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 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 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 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 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 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 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 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 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 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 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止的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 期或相对日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 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29 37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 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 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 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 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 行的相应调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 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 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 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 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 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 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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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 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 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 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 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 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 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 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 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 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 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 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 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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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 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 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 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 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 。发包人代表根据 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 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 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 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 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 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 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 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 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 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 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 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 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 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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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 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健 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 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 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 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 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 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 包范围”的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 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 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负 责人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 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 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 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由 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 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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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 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 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 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 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 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 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 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 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 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 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 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 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 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 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 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 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 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 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 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 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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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 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 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 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 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 包人提交申请, 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 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 6 日开始, 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 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 程对外分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 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 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 划的份数和时间, 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 合同责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 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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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 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 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 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 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 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 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 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 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 延误的,按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支付相应费用。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 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 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 1. 2 款的约定, 自费采取措施 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 承担。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 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
(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 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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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 条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 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 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 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 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 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 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 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 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 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 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 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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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 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 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 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 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 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 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 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 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 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
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 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 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 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 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 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 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要求 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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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 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二段的约定 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 和付款。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 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 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 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 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 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 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 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 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 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 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 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 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 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 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 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发包 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 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 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 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 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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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 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
(2)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 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 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 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 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 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 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 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 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 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 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 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 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 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 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 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 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 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 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 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 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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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 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 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 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 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 承包人应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 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 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 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 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 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 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 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 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 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 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 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 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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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 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 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 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 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 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 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 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 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 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 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 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 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 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 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 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 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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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 人邀请函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 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 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 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 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 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 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 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 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 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承包 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 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 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
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 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发包 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 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 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 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 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 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 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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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6.1.1款 或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 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 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 负责进口采购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 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 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 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 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
6.5.2 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 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 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 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 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 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 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 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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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 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 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 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 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 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 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 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 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 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 量监督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 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 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
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 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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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 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 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 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 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 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 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 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 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 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30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 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 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 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 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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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 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10日通 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 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10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 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 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 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 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 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 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 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 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 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 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 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圈,解释设计文 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 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 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 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 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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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 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 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 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 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 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 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 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 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 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 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 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 患的责任。
(4)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 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 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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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 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 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 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
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
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 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 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 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 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 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 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 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 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 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 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 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 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 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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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 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 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 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 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 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
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 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 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 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 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 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 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 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 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 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 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 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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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 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 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 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 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 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 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 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 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 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 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 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 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 的一方负责。
(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 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 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 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 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 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 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 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 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 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 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 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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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 认可,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 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 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 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 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 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 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 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 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 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 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 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 处理。
(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 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 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 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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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 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 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 人应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 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 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 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6.1.2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 试验,及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 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 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 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 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 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 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 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 验的,依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 委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 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 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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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承包人应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 件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 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 ,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 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 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 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 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 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 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 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 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 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 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 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 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应按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 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 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 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 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 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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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 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 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 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 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 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 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 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 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 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 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 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 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 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 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 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 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 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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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 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 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 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 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 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 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 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 误,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 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 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 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 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 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 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
8.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9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 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 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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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 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 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 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 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 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 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 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
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 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 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 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 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 人认可。从第16日起,发包人应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 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 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10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力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 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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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 包人知道,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 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 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 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 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 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 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 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 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 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 工后试验期间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 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 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 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 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 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 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 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12小时 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 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 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 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 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
(6)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 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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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 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
(7)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 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 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 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 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 验。
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 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 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 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 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 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 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 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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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 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 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 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 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 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 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 按10.3.3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日内重新 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 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 人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10.5.2 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 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 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 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 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 人在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 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 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 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 人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 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 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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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 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 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 考核已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 收证书。
10.7.2 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 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 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 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 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 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 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 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 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 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 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1.1.2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 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 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 任书的第11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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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依据第14.5.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 修金。
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 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10.7款的约定 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 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8.1.1款(1)、(2)、(3)项、8.2款 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 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 办理。
12.2 竣工验收
12.2.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12.1.2款的约定被确认 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12.2.1款的约定,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14.12.1至 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 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12.2.3 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2.1.3款、12.2.1款 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权
13.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 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 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 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 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 变更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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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 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 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 面通知。
13.2 变更范围
13.2.1 设计变更范围
(1)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 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 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 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 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 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 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 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他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 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 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 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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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 的部分工程。
13.2.6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 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 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 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 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 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 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 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 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 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 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 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 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
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 承包人根据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 程序的约定办理。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 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 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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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 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 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 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 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3.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3.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 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3.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 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 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 .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 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 分享,必要时双发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 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 以下情况:
(1)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 同价格增减的;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 本增减的;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 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 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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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 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 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 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 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 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2 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 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 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 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14.3.2 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 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 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 包人。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 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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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 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 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 完的预付款。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1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 修金金额和11.2.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 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 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 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 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 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 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 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 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 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退还 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 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 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 如双方约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 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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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 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 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 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 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 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 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 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 如双方约定了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 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 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 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 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付款保函。
14.8.3 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 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 付。
14.9 付款时间延误
14.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26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 发包人延误付款15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 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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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 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 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 顺延。
14.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 根据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
14.10 税务与关税
14.10.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 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
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 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 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 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 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14.11.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 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 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 该索赔款项。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12.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 定后的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 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 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 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 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 人。
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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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 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 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 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 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 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 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 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 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 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 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 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 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 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 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 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8 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双方 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 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 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 解决。
第15条 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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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 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 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 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 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 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 偿金额。
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 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 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 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 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 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
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
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 担。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 违约责任
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5.1..2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 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 料;
(2)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14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 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 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 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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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 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 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 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 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2 索 赔
16.2.1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 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 事件发生后的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 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 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于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 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 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 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2.2 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 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 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 进行: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 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去'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 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 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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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 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 发包人认可。
(5)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 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 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 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 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 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 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
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 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 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 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 用的工程物资。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 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 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 止。
17.1.2 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 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 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 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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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 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 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
第18条 合同解除
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 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 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 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 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 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 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据8.6.2款第(4)项(或)和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 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 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 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 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 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 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 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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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 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 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 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 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 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 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 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8.1.4 解除日期的结算
根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 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 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 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 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 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 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 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 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 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 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8.1.6 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承将未被 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 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1.5款第(4)项约 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 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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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款第(4)项约 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 180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日 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 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 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 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 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 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 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 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 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 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 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 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 料的备份。
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 工程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 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 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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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 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 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14.3.3款预付 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14.2.2款 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 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 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 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 决。
(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 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18.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 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 解决。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 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9.2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3 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0条 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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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1.1.2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时间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 导致本工程无 法施工的地震、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
1.1.3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 .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本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工程质量保修书
(10)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适用于本工程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最新文件等。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设计、施工期间国家和地 方现行及已颁发将要执行的标准、规范。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无 .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承包人提出规范、标准规定,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执行。需研发试验和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等费用已 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见招标文件。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按发包人的要求 。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无 ,作为本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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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无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2.3 监理人
2.3.1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权限: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 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2.5.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 定: 承包人提出制度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设计文件、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工程量及投资报表、乙购 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和用款计划、存在问题等文件报表;每周末 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详细的本周上述文件报表事项完成情况和下周事项计 划安排;每月底前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详细的本月上述文件报表事项完成情况 和次月事项计划安排。发包人和监理人将对确认的上述文件报表事项完成情况 进行检查、核实、监督,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改进 措施,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确认后执行。每月底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上 月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告及支付清单,如未按时提供,发包人有权停止当期计 量及支付进度款
3.2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权限:全面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施工,负责工程质量控制、进 度控制、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造价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施工现 场的组织协调,以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规范等文件 规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工作。
3.2.1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权限:
因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兼职其它项目负责人的违 约约定:承包人承担合同价1%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次。发包人有权 立即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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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等人员在合同履行期 间必须常驻现场;设计负责人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每天在现场时间 不得少于四小时;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等其它人员每月不少于二十五天、每天不少于八小时现场工作。(由监理人负责考核)
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人每 少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5000元,如累计到位率未达到总到位率的80%(到位率 由监理人考核)。上述其它人员每人每少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2000元。上述 人员必须亲自参加每次现场工地例会、专题例会(确有情况无法参加时,应得 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如未做到,承包人承担 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上述 违约金从同期工程款中扣除。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专业分包需经发包人同意。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 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 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 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应于中标公示结束后5 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各提供2份施工总进度计划。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 合同签订后10天内提交2份采购 进度计划。
4.3.2 采购开始日期: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具体约定。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2 份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合同签订后7天内 提交2份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 合同价格的(以实际签订为准)%或人民币金额为:(以实际签订为准)、累计最高 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以实际签订为准)%或人民币金额为:( 以实际签订为准)。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
□ 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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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5.1.2 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其中,
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 能说明如下: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 能说明如下: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 和时间:
/ ;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 和时间: / 。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 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 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由发包人和承包人 具体约定。
5.2.4 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 具体约定。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文本2份及电子文件 1份,竣工调试前。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由发包人和承包 人具体约定。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由发包人和承 包人具体约定。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由发包人和承包 人具体约定。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由发包人和承 包人具体约定。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
承包人设计文件使用的设备和技术必须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设计文件对 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设计中说明。如需要修改已提交的设计文件,承包 人应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 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 书面说明,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审查期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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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审查也未提出异议,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文件,承包 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同意的设计文件施工。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设计文件由发包人审定,具体 时间由发包人安排。
本工程采取限额设计,承包人的设计成果须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后方可实施,并提交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及概算。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具体约定。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承包人必须按照约定的工期要求配备 足够的工程物资及施工机械、机具。
(3)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 具体约定。
6.2 检验
6.2.1 工程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记、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 提供2份按国家及地方规定 需做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等相关报告。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
6.3.1 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承包人。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具体约 定。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物资到达前7天交发包人。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发包人不提供,承包人自行解 决并承担费用。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中标人在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后,须经甲方出具进 场施工书面通知后,乙方方可进场开工,否则乙方的施工行为无效。
承包人的进场日期: 收到甲方出具进场施工书面通知。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由承包人完成施工所需 水、电各一个接驳点,由此产生的费用据实列入工程费用。在接驳点后由承包 人安装独立水表、电表,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施工场内的水电所需设 施,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10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负责选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 进行评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 对承包人的义务
7.2.2 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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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开工前7天提交5份。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 和时间: 开工前7天提交5份。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责任和费用。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按专用条款 7.1.4款的约定 .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按专用条款7.1.4款的 约定.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按专用条款7.1.4款的约定.
7.2.12 清理现场的费用: 场内垃圾清理和房屋拆除据实计量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监理人要求。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开工前7天 提交2份。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实际进场前7天提交2份。 7.4.2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开工前7天 提交2份。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实际进场前7天提交2份。
7.5 质量与检验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 格和参检方的约定: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不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保留其一,作为双 方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 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根据发包人要求。
第9条 工程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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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受的约定。
□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 的时间安排如下: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 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根据发包人要求及相关部 门规定。
第10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不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10.1 权利和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 其它义务和工作: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 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7) 其它义务和工作: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 要求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 试运行考核
(3)试运行考核周期: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10.6 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 赔偿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具 体约定。
□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具体约定。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 赔偿其中,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由发包 人和承包人具体约定。
10.7 考核验收证书
10.7.1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 定。
□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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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的 3 %。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
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及国家、地方相 关规定。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 变更范围
13.2.6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具体约定。
13.5 变更价款确定
13.5.4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具体约定。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 无
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本项目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其中 设计费暂定(大写): ;(小写): 元;建安工程费暂定(大写): (小写): 元 ;最终结算价格以发包人委托的最终审 计单位审定价格为准。
14.1.1.设计部分费用最终确定
(1)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2)工程计价及取费:
(3)设计费支付:
(4)特别说明:
14.1.2.勘察部分费用最终确定
(1)本合同勘察收费估算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
(2)工程计价及取费
(3)勘察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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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别说明
其它约定事项:
14.1.3.施工部分费用最终确定
(1)工程计价及取费
1、设计费:设计费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包括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包括施工图预算),按承包人在投标时的报价结算。
2、建安工程费:
建安工程费用采用预结算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贵州省2016版五部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施工图预算编制,报相关部门或单位送审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同时修正合同金额。按照送审 后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验工计价,总价按投标 下浮率下浮(安全文明费、规费、税金不下浮),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本项目工程费用按以下约定的方式确定:
1)最终结算计价规则:
本项目建安工程费用(含变更),工程量以现场参建单位确认的实际发生 量为准,工程量计算规则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等规范执行;计价定额执行贵州省2016版五部计价定额及现行的有关配套计价 文件;若缺项有定额的按照定额计价;若缺项无适用套用定额的项目,按照参 建单位认质认价后的市场价作为综合单价的编制依据。按照送审后的工程量清 单综合单价及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总价按投标下浮率下浮(安全 文明费、规费、税金不下浮)。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 的变更,包括施工和设计费用、索赔、价格调整、国家政策性调整等引起的款 项增减费用及工程建设其它费用(若有,包括建设用地费、研究试验费、施工 图纸审查费等),据实结算。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因发包人要求而提供的 不属于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协商解决。
2)材料(含苗木)、设备预算基价:
①按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颁布的《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 遵义市区施工同期材料价格信息并计算相应的运杂费、采保费计算,材料价格 缺项首先参照施工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贵阳市区材料价格信息 并计算相应的运杂费、采保费计算。如果仍然缺项的由参建单位共同认质核价 并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承包人对材料及设备采购认质核价有异议的,同意由甲 供,采保费费率为1%。
3)价格调整:
①材料价格以施工期间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遵义市对应的 材料信息价格执行,市场价格涨(跌)幅在5%(含5%)以内时不调整;涨(跌)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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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5%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另《造价信息》中未涉及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 组织参建单位对承包人报送的材料样品每月进行市场询价,根据各方共同询价 确认的价格执行。(注:若信息价中颁布的砂、石、商品混凝土、砖、水泥与 遵义市市场价价格偏差超过5%的,由发包人组织对承包人报送的材料价格在遵 义市进行市场询价,根据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承包人对材料及设备采购 认质核价有异议的,同意由甲供,采保费费率为1%。)
②人工费、机械费调整:人工费、机械费单价按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最新人工费及机械费等文件的价格调整(政策性调 整)。
③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友好协商。
14.1.2 付款
(2)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或银行支票、汇票或担保(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担保公 司出具)或保证保险。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中标人投标报价总额扣减暂列 金项目费、设计费后的10%提供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28天 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 无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工程量达到30%支付合同价
款的17%,工程量达到50%支付合同价款的37%,工程量达到80%支付合同价款的
67%,工程量达到100%支付合同价款的87%,留合同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
14.4.2其它进度款
其它进度款有: /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 求。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 要求。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 程量进度: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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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具体 约定。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14.12.2竣工结算经最终审计单位审定后确定,本合同的咨询费由基本费和 结算审核效益费组成。本项目基本费收费基数为建安投资,跟踪审计(全过程造 价管理)基本费按收费基数的1.2‟计取(大写:千分之壹点贰):结算审核效益费 按核减额的3%计取(大写:百分之叁),如审减率未超过报送造价的5%(含5%),效 益费用由业主支付,如果审减率超过送审造价的5%,则超过部分所发生的效益 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14.12.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后的6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 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 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2.4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12.3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 料的6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 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 按国家和地方规定。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投保并承担费用。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按国家和地 方相关规定投保并承担费用。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投 保并承担费用。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1.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 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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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7.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 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 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 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向 工程项目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2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壹拾陆 份,合同双方各持 捌份 。
第20条 补充条款
20.1 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 由发包人和承包 人具体约定。
20.2 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一览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具体约定。
20.3 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具体约定。
20.4承包人将工程款挪作他用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保证专款专用。如发生 拖欠民工工资、材料款和施工机具设备租赁费用,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支付发 包人违约金5万元。如因管理不当引发民工闹事、堵工、堵路等类似事件,每发 生一次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0万元。
20.5承包人应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严格执行“一金三制”制度,向贵州省劳动部门规定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执行农民工实名制打卡,农民工 工资银行代发及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若承包人未按要求执行,发包人及监理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按时发 放民工工资,并向发包人提交民工工资册,不得出现任何形式拖欠施工人员工 资的情况。合同实施期间,出现任何情况的民工闹事、堵工、堵路等类似事件,发包人将向承包人处以5万元/次的违约扣违约金,出现民工闹事、堵工情况承 包人应在30分钟内及时、妥善给予解决,如未能按时解决闹事、堵工纠纷,每 延长增加30分钟,发包人将向承包人处以5万元的违约补偿。出现承包人施工人 员向相关劳动部门投诉或任何形式的堵工、堵路、破坏施工现场设施等情况,均视为承包人违约,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且承包人应毫不迟延的将 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或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实际损失 或间接损失)。在必要时,发包人有权在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下,以发包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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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的民工数或款项,代为支付民工工资,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的行为,并同意该 款项可直接从工程结算款项中扣除或由承包人另行支付发包人。(由于承包人 原因造成由发包人代发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按代发工资总金额的30%计取代发工 资管理费,于结算时扣除。)
20.6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20.6.1.本工程涉及市场询价的主要材料,承包人应在实施前30天以工作联 系函的方式报发包人,原则上由承包人推荐至少3个材料品牌的样品,施工前应 经发包人代表、监理人代表及造价咨询单位代表确认后方可施工(所有涉及询 价的材料必须与询价封样的外型、参数、质量一致),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的 时间内将需认质认价的材料报发包人确认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将承担 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或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实际损失 或间接损失)。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擅自施工,均视为承包人违约,每次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且承包人应毫不迟延的将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或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实际损失或间接损失)。
20.6.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随意更换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封样的材料 品牌或施工的材料与封样样品的品牌、外型、参数、质量一致的,经查实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最低5万/次,并按发包人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整改处理,影响恶劣的,向发包人支付替换材料部分相应合同价款3倍的违约金。
20.6.3.承包人上报的材料(设备)认质认价须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如发包 人核定后的价格与上报价格偏差超50%以上,发包人可认定承包人此行为不诚信 行为,属违约行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
20.7成品保护管理
承包人应杜绝野蛮操作,做好对本单位和兄弟单位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工 作,对保护不好者除对被破坏的成品、半成品恢复外,视情节轻重扣责任单位 管理费5000-10000元/处及造成的全部损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交司法部门处 理。
20.8安全文明施工: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正式动工前3日历天。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签收后2日历 天内给予批复。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是:杜绝重大安全事 故,死亡事故为零。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 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 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所有 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发包人无关。
(4)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承包人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安 全操作规章制度组织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各项安全操作制度,制定并执行相关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各类职工认真作好各级安全教育 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并做好下列 工作:①在施工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 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 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上未注明的按 国家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②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通 畅,作必要的现场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③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 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 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应分类存放。④现场设置消防通道、配置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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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施工现场安全。⑤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从现场清运。⑥其他约定:遵守项目所在地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接受其监督管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5)文明施工其他要求:符合相关规程规范的规定,并能通过项目所在地 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承包人在未能及时做好现场场地清理以保证施工现场清 洁有序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支付发包人每宗2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由于现场 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导致工程被相关管理部门罚款、下令停工或其它扣违约金,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并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次每项5000元的违约金。 (6)承包人人员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发包人合理管理要求,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若承包人人员不服从发包人管理,违规作业、野蛮施工等,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整改,对承包人拖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可视为承包 人违约,并追究违约金30000元/次;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单位 进行整改,所产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如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不良 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进行索赔。
(7)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支付方式约定:参照贵州省2016版五部计价定额,按费率计取。承包人需按实建立台账,保证安全文明措施费投入。支付方式由 发包人和承包人具体约定。
(8)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①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被政府有关部门扣违约金,如 通报批评、警告和罚款等,承包人按5000元/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②发包人或监理有权对承包人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承包人接书面整改通 知后24小时内未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每次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累计出 现3次后,每次支付违约金5000元。
③承包人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施工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 监理汇报。
④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 须有监理人员参加),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汇报,经认同后方可开工。
⑤施工中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工伤事故,发包人将暂停付款直至承包人整 改完毕。
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事故、安全 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 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如发生此类情况每次由承包人向发 包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且发包人将暂停 付款直至承包人整改完毕。
(9)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 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 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 证书。
(10)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 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 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11)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 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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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 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 组织论证。
20.9停工管理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停工是指因承包人单方面原因,且未取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停止工程施工的行为,以此来要挟达到自己的某种目 的)
(1)承包人擅自停工造成影响施工进度的,不得顺延工期。对影响工程关 键节点计划的,将按照合同约定及项目工程管理要求对承包人进行工期索赔。
(2)因承包人单方面原因停工造成的人工窝工费、机械台班费、周转材料 租赁费等,发包人概不负责。
(3)拆迁户因补偿款等问题,阻止施工造成停工的损失,承包人不承担相 应责任,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合理顺延。
20.10承包人拟派驻本项目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 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等)必须到施工现场,将相关证件检验其真伪,并将人员情况在工程部或现场指挥部公示,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若出现擅自更换相关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等违约情形,承包人同意按本合 同专用条款3.2条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11承包人不按时向发包人独立发包单位提供施工场地,除承担延误工期 及停工、窝工责任外,需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天的违约金。若发包人独立发 包单位不按承包人提供的时间进场施工,则工期顺延。
20.12 工期提前的奖励:因承包人合理安排施工最终工期提前,每提前1日 发包人奖励承包人人民币 7000元 的工期奖,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为 300000 元。
20.13 验工计价由发包人进行审核,由发包人对联合体牵头人进行验工计 价。
20.14 承包人需按照优质工程组织施工,力争获得国家、省部级优质工程 奖。若项目获得国家、省部级优质工程奖,发包人视情况奖励不超过(以签订 时合同约定为准)万元给承包人。
20.15 承包人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投入不够或不满足当地建设部门对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增加投入。如承包人不能满足安 全文明施工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在安 全文明措施费中扣除。
20.16双方确认下列地址为各方的通知地址,该地址为双方接收信件的有效 地址。若一方地址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可通过下列地址 向对方以邮寄方式发送文件,在邮件被拒收或邮件无人签收时,在邮件寄出5日 后,即视为送达:
(1)发包人通知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高铁新城交旅投大厦11楼
(2)承包人通知地址:
20.17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提供农民工花名册,并报监理人备案,且 须在贵州省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大数据平台录入并按贵州省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 管理工作方案管理。
20.18、本合同附件包括:
(一)《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
(二)《履约担保》(附件2)
(三)《防范欠薪承诺书》(附件3)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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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廉政责任书》(附件5)
以上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9、农民工权益保障:
(1)实名制管理:乙方现场必须实行民工实名制管理,每月必须在施工现 场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上报甲方备案审查,如甲方发现乙方未按要求进 行管理及未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全部计量工作和支付工 程所有款项,同时甲方有权叫停乙方所有施工内容,且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支 付工人工资后5日内仍不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2)民工工资保证金:乙方按签约金额的3%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到甲方指 定账户,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缴纳前,乙方不得进场开展任何工作,乙方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付民工工资,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民工工资纠纷、上访、围堵等 事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以乙方缴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程进度款优先 进行支付;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建设期间如未发生优先支付的情况,甲方在项目 完工后无息退还乙方。
乙方特别声明:在签订本合同后重新以现金方式交纳至甲方账户的民工工 资专款方可称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他时间的任何款项均不等同于民工工资保 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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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 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 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 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除发包人使用不当,第三方责任,不可抗力因素,凡属承包人承包施工 的内容均属保修范围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由于设计、地勘单位失误、发包人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因素、第三方责任 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 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无息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 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 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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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
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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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履约保函格式
履约保函
致:
鉴于承包人全称和贵方于 年 月 日(签约日期)签订了“合同标段 全称”合同,承担履行该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以及上述合同中要求承包人提 交银行出据的下述金额的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本银行同意 为承包人出具此项保函。
本银行作为该合同的担保人,代表承包人承担着向贵方支付人民币金额(合同金额的5%)¥ (大写 )的责任。当承包 人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违约致使贵方造成经济损失,贵方以书面文件提出要求 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即给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 求贵方出据证明或说明背景或理由。
本银行放弃贵方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 的权力。
本银行进一步同意贵方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目下的工程或合 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保函的责任也不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保函在上述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有效。
银行名称: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银行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本函根据当地银行要求进行编写,但不得更改实质性内容)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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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欠薪承诺书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省市 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杜绝拖欠民工工资的 指示精神,保证总包合同正常履约,确保实现工程质量和工期目标,我司特向 贵司承诺:
1、我司保证每月及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当月工资,不以任何 借口拖延。
2、贵司一经发现我司存在拖欠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民工工资的行为,我司 保证将无条件筹集资金立即发放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并愿意接受贵司的惩罚措 施。
3、我司承诺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我司将无条件接受贵司代扣本 工程项目的进度款直接支付给民工的权力,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 责任。
4、本承诺书自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 期满解除。
5、本协议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一式拾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伍份,具有同等效力。
承诺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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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为确保 (项目名称)的顺利进行,保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根据双方所签订的《 EPC总承包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创建安全、高效的 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经双方协商 一致特此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如下: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 发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生产工作同 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调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的指示精神。
4.组织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联检组)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5.对承包人的安全检查与监督只是发包人在履行安全方面应尽的义务与责 任,不管发包人监控情况如何,不能代替法律赋予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贵州省、遵义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认真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工程承包合同中的 有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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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管生产必 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文 明施工意识。按国家安全生产规定配备符合的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协管 员。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活动。各级岗位人员必须熟悉和 遵守本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考评。
3.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制定、审核、审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到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从项目经理到生产 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 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4.承包人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承包人不 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 承担责任的协议。
5.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 任何违法、违章、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消防等行为。
6.承包人的特种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证》或《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接收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作业,严禁使用 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有关作业。
7.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 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 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 样行为。
承包人的所有从业人员在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 用品,工程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及安全专兼职检查人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 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108 125
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仅要保证自身人员设备的安全,还应保证发包人 员及一切进入现场的人员、设备的安全。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 均应定期检查并有专职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成状态。不合格 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 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应主动接收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 督与管理并接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安全文明联检组的监督与检查。“三违”现象必须限期整改。
11.凡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管理与操作)造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 事故造成自身及对他人的伤害,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与损失)。如果因此给发 包人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或者政府部门罚款等),全部由承包人 承担,发包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承包人进行追偿。
12.凡由于承包人在施工时所造成发包人设施破坏的所有损失应由承包人负 责。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所出现的人身安全事故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与发包人无关。
13.发包人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如经提出后,承包人未能及时整改,发包人 可责令停工直至整改完成,承包人承担由停工所造成损失及工期延误。
14.承包人应对施工过程中将会对发包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生活、工作、安全、环境等造成影响的施工作业的时间和承包方法,提前告知发包人,以便 采取相关办法和措施。
15.施工区应设置安全围护措施,因特殊情况未能围护的部位,应设置相应 的警示标志,注明施工区的位置、边界和交通导向图,以引起行人和车辆的注 意,引导其及时绕行或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减少意外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16.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合同的要求,在发生事故时 必须按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立即报告发包人,并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降 低事故的影响范围,应按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09 125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结案后应将事故批复抄送 发包人备案。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五、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一式拾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伍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页无正文,仅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签章页)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10 125
附件5:
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 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 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 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 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 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 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 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 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 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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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 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 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一式拾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伍份,具 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2 125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 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 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 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设计方面要求:(以签订时合同约定为准)
二、施工方面所作要求:(以签订时合同约定为准)
三、工程范围:
四、投标设计方案要求:
113 125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详见附件
114 125
第三卷
115 126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以专业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工具提供格式与此处格式不一致的 以工具为准;投标保证金缴纳状态系统自动判断,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 金收据扫描件;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其中任意一个均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 名要求。若电子交易平台提供格式中没有本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格式的,投 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制作后上传在投标文件的其他目录下)
116 127
正本或副本 《伟大转折》演艺综合体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商务标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117 128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 „„ „„ „„ „„ „„ „„ „„ „„ „„ „„ „„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 „„ „„ „„ „„ „„ „„ „„ „„ „„ „„ ( ) 二、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 „„ „„ „„ „„ „„ ( ) 三、联合体协议书„„ „„ „„ „„ „„ „„ „„ „„ „„ „„ „„ „„ „„ „„ „„ „„ ( ) 四、投标承诺函„„ „„ „„ „„ „„ „„ „„ „„ „„ „„ „„ „„ „„ „„ „„ „„ ( ) 五、项目管理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一)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 ) (二) 主要人员简历表 „„ „„ „„ „„ „„ „„ „„ „„ „„ „„ „„ „„ „„ „„ „ ( ) 六、企业类似工程情况„„ „„ „„ „„ „„ „„ „„ „„ „„ „„ „„ „„ „„ „„ „ ( ) ( 一) 施工近五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 „„ „„ „„ „„ „„ „„ „„ „„ „„ „ ( ) (二) 设计近五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 „„ „„ „„ „„ „„ „„ „„ „„ „„ „ ( ) 七、资格审查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一)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 „„ „„ „„ „„ „„ „„ „„ „„ „„ „„ „„ „ ( ) (二) 投标保证金收据„„ „„ „„ „„ „„ „„ „„ „„ „„ „„ „„ „„ „„ „„ „„ ( ) 八、其他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129 118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一) 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 意以施工总报价为: 元,设计费总报价为 元,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进行 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 ) 。
4.如我方中标:
(1) 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 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 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
牵头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19 130
(二) 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1.1.2.4 | 姓名: | |
2 | 设计项目负责人 | 1.1.2.5 | 姓名: | |
3 | 施工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4 | 工期 | 1.1.4.3 | 天数: 日历天 | |
5 | 质量标准 | |||
6 | 投标人自行分包内容 | 4.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0 13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牵头人名称: .
单位性质: .
地址: .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
姓名: 性别: .
年龄: 职务: .
系 (牵头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牵头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32 121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系 (牵头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
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
目名称)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等,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牵头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
年 月 日
122 133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 联合体,共同参 加 (项目名称) 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 为 (联合体名称) 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 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施工单位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 作。
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施工工作,并承担施 工主体责任,设计单位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并承担设计主体责任。
4、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5、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123 134
四、投标承诺函
我公司慎重作出以下承诺 :
一、针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情形的承诺 第 1.4.3 项情形: (为或不为) 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单位) ;
(2) (为或不为) 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3) (为或不为) 本标段的监理人;
(4) (为或不为) 本标段的代建人;
(5) (为或不为) 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6) (与或不与) 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 (与或不与) 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8) (与或不与) 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 (9) (被或未被) 责令停业;
(10) (被或未被) 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1) 最近三年内 ( 有或没有) 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第 1.4.4 项情形:
(1) 单位负责人 (为或不为) 同一人;
(2) 与其他投标人 (存在或不存在) 控股关系; (3) 与其他投标人 (存在或不存在) 管理关系。
二、针对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2 项 (2) 目规定情形的承诺
在评标过程中 (有或没有) 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针对第五章“发包人要求”规定的承诺
项目实施时,严格执行第五章“发包人要求”及国家施工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等。
四、针对项目经理和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承诺
(1) 拟派任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 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 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不会更换拟派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主要管理 人员。
如上述承诺不实,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牵头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24 135
五、项目管理机构
( 一)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附件 1:施工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序 号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上岗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 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 保险 | |||||
1 | 施工员 | ||||||||
2 | 质 (检) 量员 | ||||||||
3 | 安全员 | ||||||||
4 | 材料员 | ||||||||
5 | 资料员 | ||||||||
6 | „„ | ||||||||
注:附职称证 (执业证或上岗证书) 、缴纳的养老保险复印件等。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必须为投 标人本单位的人员,以证书所署单位 (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 或养老保险缴纳单位为 准。
136 125
附件2:主要设计负责人人员组成表
序 号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上岗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 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 保险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注:附相关职称证或注册证及缴纳的养老保险复印件,设计人员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以证
书所署单位 (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 或养老保险缴纳单位为准。
137 126
(二) 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1:施工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项目经理 | 养老保险 | |||||
毕业学校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及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工程概况 | 备注 | |||||
注:附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类) 、职称证复印件,项目经理必须为投
标人本单位的人员,以证书所署单位及养老保险缴纳单位为准。
127 138
附 1-2:施工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岗位名称 | |||
姓 名 | 年 龄 | ||
性 别 | 毕业学校 | ||
学历和专业 | 养老保险 |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专业职称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工作年限 | ||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及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
注:附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执业资格注册证 (如有) 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
员,以证书所署单位及养老保险缴纳单位为准。
128 139
附2:设计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年 月 日 |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毕业时间 时间 | 年 月 日 | ||||||
从事本专业时间 | 在本项目中 担任职务 | |||||||
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号: 注册证书号: | 职称 | |||||||
本人 主要 设计 业绩 | 1 | 项目名称及规模 | 完成年月 | 在该项目中任何职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本人主要 获奖情况 或成果 | ||||||||
其它需 补充的情况 |
注:附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证书 (含注册证书) 、职称证书 (如有) 等的复印件。设计项目负责 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以证书所署单位 (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 或养老保险 缴纳单位为准。
129 140
六、企业类似工程情况
( 一) 施工近 5 年完成或在建的类似工程情况表
工程名称 | |
工程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监理单位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1、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 (或直接发包备案手续) 或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或工程
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复印件。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工程。
130 141
(二) 设计近 5 年完成或在建的类似工程情况表
建 设 单 位 ( 业主) | ||||
工 程 名 称 | ||||
建 设 规 模 (建筑面积及总投资 额、檐高等) | ||||
完 成 日 期 (年/月/日) | ||||
主要设计人员情况 |
注:业绩证明:附投标人类似工程中标通知书 (或直接发包备案手续) 和设计承包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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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资格审查资料
( 一)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牵头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备注:本表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本表后附联合体所有成员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
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 (或副本) 的复印件。
132 143
(二) 投标保证金收据
133 144
八、其他材料
134 145
正本或副本
《伟大转折》演艺综合体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技术标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146 135
目 录
一、设计方案
二、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
136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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