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法院采购司法文书送达外包服务项目采购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古蔺县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采购司法文书送达外包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采购司法文书送达外包服务项目、 1项、 预算金额 500,000.00元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500000.00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1、古蔺县人民法院司法文书送达外包服务拟确定一名合格服务商为法院所涉及司法文书送达提供服务,而服务中所涉及各类司法文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和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要求古蔺县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送达必须由国家邮政机构进行。 2、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法定国家邮政机构。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拥有5.4万个普服网点,其中4万个在农村,是国内唯一网点覆盖所有乡镇的中央企业,乡镇网点覆盖率和建制村通邮率均达100%,是唯一实现乡乡设所、村村通邮的企业。特别是能为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了便捷、可靠、安全的邮政快递服务,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由于邮政快递是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特殊服务,相比起其他快递公司来说保密性更强,并且只有邮政快递才有“机要邮寄”的方式。法院司法文书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大量的特殊文书可以通知邮政快递机要邮寄的方式送达,能进一步提高安全性。 4、由于本项目业务单位所在区域为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考虑文书送达的时效性,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蔺县分公司为本项目业主单位提供邮政快递服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况,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供应商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蔺县分公司。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蔺县分公司
地址: 古蔺县古蔺镇建鸿路(原邮电中心办公大楼四楼)
三、公示期限
2024年08月12日至2024年08月19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无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 徐霞
联系地址: 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迎宾大道283号
联系电话: 13778446065
2.财政部门
联系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联系地址: 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47号-1号楼
联系电话: 0830-3101562
六、附件
古蔺县人民法院
2024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