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标的企业简介
成都力思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成都力思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经国家药监局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组建。其经营范围为中西药原料、辅料、中间体及制剂的研发、生产、销售;批发、零售保健用品、医药包装材料;制药设备制造,安装及维修业务;制药工程设计,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截至评估报告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力思特股份及其子公司药研共形成专利权42项,其中实用新型4项,发明专利26项,外观设计12项;注册商标29个,域名2项;上述无形资产权属清晰,除“一种盐酸喷他佐辛酯、其制备方法及其用途”正在办理更名手续外,其他均为证载权利人单位所有。
2、评估基准日后,力思特股份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出。力思特股份的控股股东力思特集团购买了部分其他股东持有的力思特股份的股权,截至评估报告日,上述收购协议已签署,工商变更正在进行中。
3、其它详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成都力思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0698号)及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8)第1051号)。
三、其他披露内容
1、股东优先购买权
本次转让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2、期间损益
标的企业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3、相关税费承担
股权过户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4、职工安置
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一、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当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费细划标准》(西南联交【2014】19号)中“产权类项目受让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二、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三、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受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四、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五、债权债务:
本次转让不涉及债权债务。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三、意向受让方报名受让时,须缴纳保证金人民币838万元;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指定时间内(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为准)交纳保证金至交易所指定账户。账号名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7411010182600211211
六、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主体资格类资料:
三证合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2、其他类:
产权受让申请书、受让承诺
(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
1、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依据交易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2、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书》后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7)受让方拒绝签署成交文件或放弃受让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一个月内非因转让方原因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在其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转至转让方进行处置。
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转让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转让公告。本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本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受让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受让方参与受让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所对公开挂牌转让的项目通过第四产权网站(www.dscq.com)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条 意向受让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受让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竞价的,均视为意向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六条 本所对转让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本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受让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申请书》、《受让承诺》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受让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受让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本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五、涉及优先权的,意向受让方应在网上报名同时通过报名系统主张优先购买权,并提交合法有效的优先权书面证明材料(股权转让项目中标的公司股东可不提交)。若逾期提交导致本所不能确认优先权的,本所将视为其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六、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层受让的,意向受让方应在网上报名同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管理层承诺函》【模板下载】 。
七、2个以上意向受让方联合受让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联合受让各方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各方均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二)联合各方应当签订《联合竞买协议》【模板下载】 。协议应当载明各联合受让方的主体身份、受让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三)由其中1个意向受让方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后,以该账户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竞价,并以该账户交纳保证金、支付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四)在进行网上报名时,应同时上传《联合竞买协议》以及其他联合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若成功受让的,联合各方应提交各自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和《联合竞买协议》至本所或本所分支机构办理成交手续,或者由经授权的一方凭经公证的《联合竞买协议》原件办理手续,否则本所将不予认可联合受让事宜。
本所现场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20号交易所大厦一楼服务前台。
分支机构现场办公地址:攀枝花分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68号)、凉山分所(凉山州西昌市宁远桥街8号1楼)、雅安分所(雅安市雨城区西康路东段132号西康大酒店7楼)、甘孜分所(康定市沿河西路1号工商大厦5楼502室)、泸州分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兴泸大厦12楼)、德阳分所(德阳市市区长江西路兰花巷24号)、绵阳分所(绵阳市滨江西路南段22号嘉来华庭3楼)、广元分所(广元市万源新区滨湖路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5楼)、巴中分所(巴中市江北大道滨河玉盘B1栋11楼)、绵阳分所(绵阳市科创园区创新中心1号楼318室)、西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29号金鑫酒店2楼508室)。
第十条 网上报名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应根据公告要求的金额交纳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账户为准)。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的,应按照提示正确填写识别码。若因意向受让方未填写识别码或识别码填报错误造成本所无法及时确认受让资格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本所将按照公告的要求对其进行受让资格审核。
若受让资格未被确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未被确认资格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三条 涉及单宗资产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受让方有权申请退还保证金。经本所审核同意退还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自愿撤回报名。
涉及动态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当所有标的均无人出价时,意向受让方均无权申请退还保证金;当其中一个标的有人出价时,其余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限截止前,均有权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保证金。经本所审核同意退还部分保证金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自愿撤回退还部分保证金所对应标的数量的报名。
涉及集中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受让方有权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保证金。经本所审核同意退还部分保证金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自愿撤回退还部分保证金所对应标的的报名。
第十四条 涉及动态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受让方有权追加保证金,但已交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之和不得超过资产包全部保证金的总额。意向受让方追加保证金成功的,本所视为其自愿增加追加部分保证金对应标的数量的报名。
涉及集中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受让方有权增加报名标的。
第十五条 转让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有权申请退还保证金。经本所审核同意退还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受让。
第十六条 转让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本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七条 公告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本所按照公告要求的竞价方式组织网上竞价。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受让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九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不得低于起始价出价。
第二十一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价的,可以与其他意向受让方以相同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转让标的由优先购买权人受让。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转让标的由顺序在前的优先购买权人受让。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转让标的由出价在前的优先购买权人受让。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成功受让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转让方签约。
第二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因意向受让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受让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本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本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竞价活动:
一、竞价平台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或本所网络出现故障的;
二、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三、因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四、通过本所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六、接到转让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暂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七条 暂缓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本所有权根据以下情形组织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的起始价为暂缓前的最高有效报价,原最高有效报价者享有继续竞价时起始价的底价优先权;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竞价。
关于受让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被本所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本所或本所分支机构签署成交文件。
“被本所确认为最终受让方”是指:1.以协议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获得本所确认时,即被视为本所确认为最终受让方;2.以竞价方式成交的,根据本所交易规则,被交易系统确认为最高有效报价的报价人。
第二十九条 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受让方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三十条 本所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至本所指定账户,且交易双方付清交易服务费后,本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服务费细化标准》(西南联交〔2014〕19号) 收取交易服务费;如项目公告有不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