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合肥市五水厂管线工程澄清变更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3/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ifagz00544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安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0551-65707327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合肥市五水厂管线工程
原项目编号:2024IFAGZ00544
原公告日期:2024-03-19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合肥市五水厂管线工程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通知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对《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合肥市五水厂管线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编号:2024IFAGZ00544)作如下澄清及修改:
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
1.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分项最高投标限价和分项报价参考价:
最高投标限价:838200000.00元(含暂列金42500000.00元);
其中:
(1)“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分项报价参考价:20955000.00元;
(2)“临时用地工程”分项最高投标限价:6860000.00元;
(3)工程保险费:3470000.00元(不可竞争);
(4)暂列金:42500000.00元(不可竞争)。
备注:(1)投标报价应不超过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其中“临时用地工程”分项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分项最高投标限价;(2)投标报价中“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不低于招标人编制的分项报价参考价;(3)工程保险费、暂列金为不可竞争费,投标人自行将金额填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2.《技术标准和要求》第15.2.1.5项中删除“费用单列并计入投标总价”,将“费用应包括往返交通费、食宿费和当地交通费等全部费用,并计入投标总价”修改为“费用应包括往返交通费、食宿费和当地交通费等全部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列项”。
3.招标图纸详见附件1。
二、对投标人澄清申请的答复:
1.本项目要求的顶管施工负责人,是否要求其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如要求请明确需要提供的相应证书?
答复:顶管施工负责人须是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顶管施工负责人应是本单位人员(证明材料要求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如由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兼任,则应满足招标文件对该两类人员的相关要求。
2.请问资格审查业绩是否可以作为详细评审业绩?
答复:资格评审业绩可以作为详细评审业绩。
3.招标文件P44中要求配备顶管施工负责人一名,顶管施工负责人在采用顶管施工工艺的DN1600及以上管道的施工项目中担任过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业绩无年限要求)得1分,最多得1分。 注:顶管施工负责人须是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顶管施工负责人应是本单位人员(证明材料要求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请问如我单位拟派的顶管负责人拟任本项目副经理,是否需要具备什么资格证书?
答复:招标文件中未对拟任项目副经理持证做相关要求。
4.技术条款15.2.1.5条约定,由承包方组织设计联络会,其相应费用单列并计入投标总价中,而工程量清单中未计列该项目,请问该费用如何计取?
答复:见本通知“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第2条。
5.技术条款第17章节“安全监测工程”,该章节涉及的相关费用如何计取,而工程量清单中未单列该项目?
答复:详见《技术标准和要求》第17.1.6项“计量和支付”及工程量清单等。
6.技术条款第22章节“建管平台与智慧工地”,该章节涉及的相关费用如何计取,而工程量清单中未单列该项目?
答复: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 项“其它义务”第(22)目,以及《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相关约定。
附件1:招标图纸
招标文件与澄清修改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澄清及修改通知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安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3月29日
电话:0551-65707327
原项目编号:2024IFAGZ00544
原公告日期:2024-03-19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合肥市五水厂管线工程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通知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对《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合肥市五水厂管线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编号:2024IFAGZ00544)作如下澄清及修改:
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
1.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分项最高投标限价和分项报价参考价:
最高投标限价:838200000.00元(含暂列金42500000.00元);
其中:
(1)“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分项报价参考价:20955000.00元;
(2)“临时用地工程”分项最高投标限价:6860000.00元;
(3)工程保险费:3470000.00元(不可竞争);
(4)暂列金:42500000.00元(不可竞争)。
备注:(1)投标报价应不超过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其中“临时用地工程”分项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分项最高投标限价;(2)投标报价中“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不低于招标人编制的分项报价参考价;(3)工程保险费、暂列金为不可竞争费,投标人自行将金额填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2.《技术标准和要求》第15.2.1.5项中删除“费用单列并计入投标总价”,将“费用应包括往返交通费、食宿费和当地交通费等全部费用,并计入投标总价”修改为“费用应包括往返交通费、食宿费和当地交通费等全部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列项”。
3.招标图纸详见附件1。
二、对投标人澄清申请的答复:
1.本项目要求的顶管施工负责人,是否要求其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如要求请明确需要提供的相应证书?
答复:顶管施工负责人须是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顶管施工负责人应是本单位人员(证明材料要求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如由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兼任,则应满足招标文件对该两类人员的相关要求。
2.请问资格审查业绩是否可以作为详细评审业绩?
答复:资格评审业绩可以作为详细评审业绩。
3.招标文件P44中要求配备顶管施工负责人一名,顶管施工负责人在采用顶管施工工艺的DN1600及以上管道的施工项目中担任过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业绩无年限要求)得1分,最多得1分。 注:顶管施工负责人须是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顶管施工负责人应是本单位人员(证明材料要求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请问如我单位拟派的顶管负责人拟任本项目副经理,是否需要具备什么资格证书?
答复:招标文件中未对拟任项目副经理持证做相关要求。
4.技术条款15.2.1.5条约定,由承包方组织设计联络会,其相应费用单列并计入投标总价中,而工程量清单中未计列该项目,请问该费用如何计取?
答复:见本通知“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第2条。
5.技术条款第17章节“安全监测工程”,该章节涉及的相关费用如何计取,而工程量清单中未单列该项目?
答复:详见《技术标准和要求》第17.1.6项“计量和支付”及工程量清单等。
6.技术条款第22章节“建管平台与智慧工地”,该章节涉及的相关费用如何计取,而工程量清单中未单列该项目?
答复: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 项“其它义务”第(22)目,以及《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相关约定。
附件1:招标图纸
招标文件与澄清修改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澄清及修改通知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安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3月29日
电话:0551-65707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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