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武侯区2024年天府旅游名县提升建设考评工作指导项目比选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04/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ctfzx-2024040079
预算金额9.65万元
招标联系人晋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同方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谢女士028-86155821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武侯区2024年天府旅游名县提升建设考评工作指导项目比选公告(招标编号:SCTFZX-2024040079) 项目所在地区:四川省 一、招标条件 本武侯区2024年天府旅游名县提升建设考评工作指导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9.65万元,招标人为成都市武侯区文 化体育和旅游局。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项目地点:比选人指定地点;项目内容:本项目为武侯区2024年天 府旅游名县提升建设考评工作指导项目。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武侯区2024年天府旅游名县提升建设考评工作指导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武侯区2024年天府旅游名县提升建设考评工作指导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 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 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 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根据比选项目 提出的特殊条件:7.1比选申请人没有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执行期内,没有被限 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7.2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比选申请;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04月26日 09时00分到2024年04月29日 17时00分 获取方式:通过网络(远程)获取比选文件。比选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 /份(比选文件售后不退,比选资格不能转让)。注:①通过网络(远程)报名 的比选申请人,请将报名登记表(见公告附件1)、《介绍信》(介绍信内容需 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邮箱、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号码”)及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后通过邮箱发送至1991181925@qq.com。经审核通过后 收到比选文件为报名成功。②若因比选申请人提供的错误信息,对其参与比选 活动造成影响的,由比选申请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4月30日 09时30分 递交方式:四川同方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8号西御大厦 A座24楼)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4年04月30日 09时30分 开标地点:四川同方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8号西御大厦 A座24楼) 七、其他 (一)比选申请文件应由申请人本单位的人员递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 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将被拒绝。 (二)评审与中选:1.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2.比选人于比选申请人递交比 选申请文件截止日期的当天,由四川同方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组织评审委员会对 收到的比选申请文件按第三章“比选办法”进行评审,并由评审委员会推荐中 选候选人排名。 (三)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比选公告及相关通知均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 平台(http://bulletin.cebpubservice.com)网站上发布。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成都市武侯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西五路360号西部智谷B区2栋4单元 联 系 人:晋老师 电 话:028-85086383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同方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8号西御大厦A座24楼 联 系 人: 谢女士 电 话: 028-86155821 电子邮件: 1991181925@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泓 纬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附件1:报名登记表 四川同方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报名登记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件号(如有)
※报名单位全称※报名日期
※经办人 (签字)※联系电话※邮箱地址
※付款方式□现金 □转账收费金额200元/份※文件领取□电子版 纸质版
收款人 (签字)资料审核 (签字)日期
代理机构联系人邓女士联系电话028-86155821邮箱地址1991181925@qq.com
注:1.※为比选申请人必填项,如不适用,请划“/”。 2.以上信息如若未如实填写,在比选文件发布期间,如采购文件有更正或修改,因比 选申请人所留联系方式有误而无法通知到比选申请人的,其责任由比选申请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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