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973.24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通宇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GF-2000-0202)

工程名称: 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街道老旧小区(大祥立交桥片区)改造工程

委 托 人:邵阳市大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 理 人:湖南通宇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邵阳市大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与监理人湖南通宇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①工程名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街道老旧小区(大祥立交桥片区)改造工程

②工程地点:邵阳市大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③工程范围:全过程监理

④建筑面积:3.36万平方米

⑤工程总造价:约19732432.61元(最终以施工单位决算总价为准)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本合同标准条件;

6.本合同专用条件;

7.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办理有关手续肆份。

委 托 人:(签章) 监 理 人:(签章)

住 所:住 所:

法定代表/委托人(签字)法定代表/委托人(签字)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

监管部门备案(盖章)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的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人员数量根据现场情况而定,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⑷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⑹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⑺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⑻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⑽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11)在工程建设起止,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造而成监理人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出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如监理不作为的情况下,承担部分监理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完工后监理人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50328-2011》全套资料中的监理资料。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合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 适用的法律:“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湖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及地方有关规章。

2监理依据

﹝1﹞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本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有关本建设工程的政府管理单位批件;

﹝4﹞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文件。

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

﹝1﹞施工阶段监理

﹝2﹞工程保修阶段监理

2、监理工作内容:

﹝1﹞投资控制:

a、协助业主处理各承包方交来的付款通知,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进度计量报表,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计量支付签证;保证支付签证的各项工程质量合格、数量准确。

B、及时掌握和记录相关情况,按业主授权和施工合同的规定审核变更设计,保留项目变更的原始记录和审批手续。在遇到不可预计的情况时(如地质条件变化、极端天气影响、材料供应拖延及价格调整等),应保留详细记录,以便区分责任进行处理;

C、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索赔进行审核后须报经业主书面同意。

d、及时审核施工单位的预算书和结算书(收到预算书后15日内完成审核报告)。

﹝2﹞进度控制:

a、检查承包方每月的进度报表,监督承包方的工程进度,督促承包方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和计划进度进行施工;争创文明样板工地;记录好每天各承包方的人员、机械出勤、天气及当天工程执行情况;

b、对控制工期的重点工程节点严格监理,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保证需要进度的具体措施,如发生延误,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对策;

c、建立工程进度台帐,核对工程形象进度,按月向业主报告施工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及存在的问题;对于项目的重要形象结点应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协调力度,及时向业主提出咨询意见,确保各承包方按计划进度进行施工,尽力使各承包方之间工作不产生冲突;

d、监理单位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进行审核后须报经业主书面同意。

﹝3﹞质量控制

a、对所有隐蔽工程的隐蔽前进行检查和办理签证,对重要工序和重点部位要派监理人员驻点跟踪监理,签署重要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b、对施工测量、放样等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纠正,并做好监理记录;

c、检查确认运到现场的工程材料、构件、设备质量,并查验试验、化验报告单、出厂合格证是否齐全、合格,禁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进入工地和投入使用。

d、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施工合同。

e、对工程主要部位、主要环节及技术复杂工程加强检查。

f、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自检工作,数据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并对施工单位质量评定自检工作做出综合评价。

g、审核与控制现场的材料与设备的质量,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仪器、设备、度量稳定期检验,不定期进行抽检,保证度量资料的准确;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检查及计量检定,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现场监理人员有权拒收或责令退场。

h、监督施工单位对各类土木和混凝土试件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对关键工序和其他工程强制检测项目的检测过程进行实时旁站;对违反规范、标准和图纸的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须向业主提供意见,并责令停工,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对各分部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证;

i、监督施工单位认真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般质量事故,做好监理记录。

﹝4﹞合同管理;

依照现行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文件对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每天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发现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问题,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记入月度检查评比记录;对承包单位总体安全文明施工做出评价。

第三条:外部条件包括:委托人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向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和取得建设工程合格证书。监理人员按委托合同和规范要求实行职责,监理公司不押证,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平台上备案。

第四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建设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建设工程的有关批文、批件、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和分包合同、订货合同以及与监理有关的工程方面的一切资料。

3、时间以不影响监理工作顺利开展为限。

第五条:委托人应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七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1. 2.测量设备

3.通信设备

4.交通设备

5.气象设备

6.照相录相设备

7.电算设备

8.打字复印设备1套

9.办公用房1 间(办公设施)

10.生活用房1 间,提供食宿

注:以上“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以及“免费提供的设施等项”,在□中打√的项目,为本合同的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

第八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报酬

1.监理期限:本工程的监理期限为270天。

2.双方商定,本工程的工程监理收费以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大写)肆拾玖万捌仟捌佰元,(小写):498800元,最终以施工单位决算总价为准。

3.监理费的支付时间和办法:

本合同支付次数为三次;

首付款:本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30%(149640元);

第二次付款:本工程主体验收后一星期内支付40%(199520元);

第三次付款:本工程完成验收后一星期内支付30%(149640元)。

4.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合同工期延期,延期费必须按月支付。

第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延期监理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息日 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20%。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邵阳市仲裁机构 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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