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法院信息化服务外包(二次)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AMMFN0011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巢湖市人民法院信息化服务外包(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7月1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þ采购公告 þ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现针对部分供应商对本项目的疑问作如下回复:
问:针对巢湖市人民法院信息化服务外包(二次)(项目编号:2023AMMFN00113)的招标,为体现招投标的公正、公平、公开和严肃性,对招标文件中部分打分项存在倾向性、不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第(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如下:“项目组成员、供应商业绩、供应商实力”几项内容和要求的相关认证证书、信息化(或智能化)运维(或维保)项目业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有一家公司能够满足得满分,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证书和业绩指向特定公司,存在"量身定制"指定某一公司的情况且只有其一家能得满分且独有,有明显倾向性,利用特有产地、参数、检测报告和证书控标等,故意设置门槛排除其它中小微企业投标;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答:本项目外包服务范围涉及法院审判核心业务系统、数字庭审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监控门禁系统、中心机房等各类软硬件综合信息化系统、信息化一体化运维管理平台软件系统开发设计,运维范围中部分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化卷宗档案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因此有必要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技术能力、人员技术水平、数据安全、类似项目业绩等方面有较高的要求。后经专家论证得出:本项目服务范围界定合理,评分标准设置科学,分值合理,且上述要求并非资格审查项,仅作为评分要求。综上所述,文件中不存在明显倾向性,故意设置门槛排除其它中小微企业投标的情况。故此项按原磋商文件要求,不作修改。
更正日期:2023年7月2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巢湖市人民法院
地址:巢湖市健康东路东苑新村对面
联系方式:1395667516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金诚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巢湖市嘉正国际8号楼一单元602室
联系方式:130030981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鲁工
电话:17333255827
附件信息:
巢湖市人民法院信息化服务外包(二次)项目更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