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2年城管通网络运营服务续期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31.98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1/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68.65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202212090121-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2年城管通网络运营服务续期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1209012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1 2022年城管通网络运营服务续期项目 基础电信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7872
 合计金额小写: 686520 元
 合计金额大写:陆拾捌万陆仟伍佰贰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计金额小写:319872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壹万玖仟捌佰柒拾贰元整
具体合同标的
分项项目名称
规格型号、技术参数
合约期
金额(元)
备注
台数
套餐标准资费报价
小计
终端及通信套餐配置1
OPPO RENO9 PRO+ (16+256G)
24月
1
4872
4872
国内通话时长2000分钟、国内流量60G、国内短信1000条
终端及通信套餐配置2
VIVO S15 (8+256G)
24月
105
3000
315000
国内通话时长1500分钟、国内流量50G、国内短信1000条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01 —— 2024-12-31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宁乡市第二行政中心1号栋)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甲方支付所选择的预存金额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向甲方交付给甲方的相应档次手机,并保障甲方员工能正常使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上述交付延期,每延期一天,乙方应按甲方已支付预存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合同所约定的预存款甲方通过一次性打账的方式缴费,具体缴费金额根据甲方员工选择乙方业务的数量和对应的套餐金额据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东塘支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5872573522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照国家《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规定的三包售后服务政策执行,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本项目按长财采购【2016】6号文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所属客户自乙方接甲方函告后,实际开通服务的当月起,连续消费24个月,超过24个月后甲方所述客户有权决定是否继续签订新协议。
2、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在本项目中所提供的价格、技术资料和相关技术参数承担保密义务。
3、甲方应当将本合同服务的内容告之甲方提交的相关使用者(包括公司户名客户及私人户名客户),并承诺已取得其相关使用者对本协议和乙方有关业务规定的认可。因甲方未事先做好通知、解释工作而引起的纠纷曲甲方负贵解决并承担责任。
4、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本次办理的手机与使用的号码必须机卡对应使用,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及时掌握套餐用户的机卡对应情况。如出现机卡未能对应使用的情况,乙方有权不予返还后续话费。
5、其它约定:协议期内甲方应监督甲方用户不可以办理其他预存保底类业务 (预存话费送话费、预存话费送礼品等业务,以乙方系统当期可办业务为准 ),不欠费,不办理携号转网、停机、主动销号、过户、变更捆绑付费关系、托收、携号转网等业务。甲方应要求甲方客户自办理业务的次月起连续24个月正常在网,不终止使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提供的移动通信服务。
6.甲方员工月最低消费金额之外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员工通过现金方式自行缴费,员工不按时缴纳欠费的由甲方督促员工缴纳,如无正当理由员工拒不缴纳欠费的,由甲方统一向乙方缴纳对应欠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处理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用户投诉,并承担相应责任。
2、在甲方按约定交纳首次预存款前提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优惠预存手机终端,乙方提供的手机终端必须是本协议约定的在中国大陆取得合法销售资格的正品行货。若要改变终端必须甲、乙双方共同商议决定。
3、乙方安排专职客户经理宋威 ,联系电话13319520732负责配合甲方开展业务,甲方指定伍蓉为对接联系人,负责按采购要求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通知员工携号转网。
4、乙方应在每开通一批用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的普通正规话费发票。
5、如有甲方员工更换及终端遗失、损坏无法使用的情况,乙方将免费提供号卡补办业务。
6、乙方必须跟踪甲方使用人员卡机匹配情况,如发现有卡机不匹配情况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与甲方共同予以解决。
7、乙方指定专人负责甲方套餐资费及相关问题解答。
8、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新用户进行相关资费、产品的宣传,终端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由厂商提供三包,乙方提供协助,保证产品的正常使用。终端产品质量纠纷不应影响双方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特别是不应成为甲方及甲方客户终止使用乙方套餐,不履行保底、预存义务的理由。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任何一方无故不履行本协议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在收到对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损矢。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自2023年 1月1日到2024年12月 3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一、产品瑕疵及缺陷的处理
乙方提供的本合同约定产品如存在自身瑕疵及缺陷,由乙方按照国家《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规定的三包售后服务政策执行。若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因自身原因出现瑕疵及缺陷影响甲方员工使用的,能修理的,乙方应协助在15个工作日内由生产厂商售后无偿维修完毕交由甲方。
二、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向另一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曲,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协议,双方对此互不提出赔偿责任。
三、保密规定
1、“专有信息 ”指双方合作过程中从任一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或转移至该披露权方的,对该披露权方具有价值的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密、知识产权。
2、任一方有义务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商业机密等“专有信息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 “专有信息 ” 透露给双方外的第三人或作其他任何用途。
3、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同时,各方应确保电子支付交易数据须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否则,一方因另一方此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遭受投诉、处罚、诉讼、仲裁并被要求承担贲任)与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为应对投诉、处罚、诉讼、仲裁而产生的支出)均由另一方承担与赔偿。
4、合作各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其他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第三方。
5、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
6、本保密条款为永久有效条款。
四、协议的变更或修改
1、双方合作期间,如与本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规定和相关客户服务管理规定有变更的,经双方同意可就变更的内容重新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相应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协议必须提前三十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根据本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单方面解除协议之外,单方面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的权利、义务向双方以外的其他方部分或全部地转让,需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合作方,其中义务转让必须获得合作方书面同意。为使合作的业务顺利开展,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当事方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对合理的转让给予同意。但当事方(转让方)必须对因其权利、义务转让造成的客户纠纷承担相关责任。
五、协议的完整性
本协议为协议双方所同意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本协议先前的所有与协议标的有关的承诺、声明、条件、协议和谅解。任何先前的有关的承诺、声明、条件、谅解和协议 (口头或书面的)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六、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持贰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第二行政中心1号栋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39号

法定代理人: 成亮 法定代理人: 周小玩

委托代理人: 伍蓉 委托代理人: 蒋波

电话: 0731-87839110 电话: 0731-84717640

传真: 0731-87839110 传真:


附件列表:
附件1、成交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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