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肇庆泽弘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件玻璃钢工艺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公示u200d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7/3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肇庆泽弘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件玻璃钢工艺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公示
经研究,为了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4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来电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反映。
联系地址: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湖西一路20号 邮编526100
联系电话:0758-8362136
传 真:0758-8366198
受理时间 | 2023年07月24日 |
项目名称 | 肇庆泽弘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件玻璃钢工艺品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肇庆泽弘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沿塱村牌坊北侧50米(黄建华厂房) 东经 112 度 36 分 18.692 秒,北纬 22 度 57 分 12.642 秒 |
评价类别 | 报告表 |
环评单位 | 广东瀚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规模(内容) | 本项目为租用工业区中已经建成的厂房,总占地面积2800m2、总建筑面积2800m2。项目从事玻璃钢工艺品的生产,年产玻璃钢工艺品300件。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 一、废水:本项目近期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回用于冲厕,不外排;远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白土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两者较严值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白土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生产废水中水帘柜用水循环回用不外排,仅定期补充损耗水量,废液经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二、废气:本项目喷漆有机废气委托有资质单位采用“水帘柜+二级活性炭吸附”(TA002)治理设施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进行排放;手糊有机废气,混料、切割、打磨生产的颗粒物委托有资质单位采用“水帘柜+二级活性炭吸附”(TA001)治理设施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进行排放。 三、固体废物:项目员工办公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泥,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公司处理;边角料、废的泡沫模具统一收集后交由资质回收单位处理;水帘柜废液、废渣经收集后定期委托具有处理能力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置;废原料包装桶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四、噪音: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距离衰减等措施。 |
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近期,项目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冲厕、车辆冲洗水质标准的较严值;远期,项目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白土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较严值。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气筒(DA001)/混料、切割、打磨工序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颗粒物二级标准;排气筒(DA001)/混料、手糊成型总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排气筒(DA001)/混料、手糊成型工序苯乙烯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两者较严值;排气筒(DA002)/喷漆、晾干工序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总VOCs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生产车间(厂界外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混料、切割、打磨工序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总VOCs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臭气浓度、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噪声排放标准:本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1年版)、《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执行,一般固体废物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有关规定。 |
经研究,为了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4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来电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反映。
联系地址: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湖西一路20号 邮编526100
联系电话:0758-8362136
传 真:0758-8366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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