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丁应鸿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文庙街区项目






加固工程专业分包


招标公告












工程名称:徐州文庙街区项目


招标人(盖章):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技术联系人:丁应鸿 联系电话:17839788225


商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15130518280


发出时间:20235








一、投标人资格预审及要求
二、工程概况
三、现场情况简介
四、招标要求
五、招标文件发放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六、招标范围
七、投标须知
八、工程专业分包承包费结算与支付
九、开标须知
十、评标及中标须知
质量与安全要求












条、投标人资格预审及要求

1.1、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的合格供方(投标单位必须为一般纳税人)。投标单位所提交的资格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有关在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或副本-确保在有限期内),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税务登记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1.2、投标人应服从招标人项目经理部的安排、指挥、调配。投标人应按招标人的管理体制与要求,配置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各种人员应持有效证件,否则因此造成一切社会和经济责任全部由投标人承担),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中途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并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以及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及招标人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保险、实名制管理等。
1.3、招标人月度考核时,因投标人的责任,使投标人施工的工程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商务管理等达不到招标人计划要求的,招标人书面责令投标人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招标人要求时,招标人除按投标人投标承诺书和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予以处罚外,有权提前解除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和更换投标人,投标人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总包有权要求投标人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变动率不得大于5%。
1.4、投标人必须确保季节性施工人员质量和数量,如果出现劳动力不足、工作质量差等问题,影响了所施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的,招标人和招标人项目经理部有权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插入施工。另行安排的施工队伍所完成工程量的款项将从招标人向投标人支付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行安排的施工队伍所完成工程量按投标人中标价的 1.5 倍结算,投标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1.5、投标人违反本招标文件第1、2、3、4 条时,投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退场通知书后三日内无条件退场,仅留相关人员办理结算,同时签订解除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及退场协议,并在30日内办理完已完工程结算相关事宜。如果投标人施工人员未在三日内退场,由此产生的施工人员工资、生活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给予任何补偿。
1.6、其他要求
1.6.1乙方中标后首先确保每月发给民工不少于地方标准,并实行实名制,具体依照当地建委相关劳务管理办法和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实名制管理办法》。
1.6.2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信息。
1.6.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相互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1.6.4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招标人保留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士责任的权利,并永远清除出三公司。
1.6.5本投标通过网络报价,所有参与投标报价的单位都被视为其认可:“该网络行为是合法、安全、有效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其投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有效性。
1.6.6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的,通过该网络进行公开互动质疑、答疑。
1.6.7安全基本条件:投标方、中标方必须对自身出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投标方(或中标方)必须承担进入现场后,由于自身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论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的后果与责任,招标人概不负责。


1.6.8特别提示:严禁围标、串标行为,有关联的企业,只允许一家报名参加本次招标、投标,两家(含两家)以上同时报名参加本次招、投标,视为涉嫌围标,公司将对涉事企业分别做6-12个月禁止投标的处罚。包含报名IP地址重复的分包单位。
1.7、防疫要求
1.7.1关于劳务人员使用,国家及地方防疫工作结束前不得使用疫情严重区域人员接触史的劳务人员。在工人进场前提前上报工人的各种信息,包括住址、路线、身体情况、返程时间等信息,做到对劳务人员的远端筛查,要求各劳务班组招用的劳务人员,在当地进行体温检查,开具个人健康信息证明,确保做到所有拟进场工人,无任何新冠接触史,身体无异样。
1.8、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支付管理的相关要求
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招标人管理要求,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及配合招标人关于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支付管理的相关要求,具体以招标人相关管理文件为主,如投标单位不能配合招标人完成相关工作,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为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投标人不得有任何异议及索赔。
注意:云筑网投标单位集采平台联系人必须为姓名,不得填写单位名称,否则将拒绝该单位入围审批。
1.9、投标费用
1.9.1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投标文件准备递交所涉及的所有费用;
1.9.2 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编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徐州文庙街区项目;
2.2 工程地点: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河清路以北,黉学巷以东,原二中地块
2.3 建设单位:徐州新腾置业有限公司
2.4 承包方式: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合同形式;
2.5 建筑面积:33456m2 ;
2.6 结构类型:框架结构。

第三条、现场情况简介

3.1 工程周边环境:具体情况投标单位自行现场考察。
3.2 生产、生活区设置:招标人提供生活区宿舍,有偿提供生活用品及其他。
3.3 临水:招标人只提供固定接水点,接水点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接水软管等均由投标人提供 。
临电:招标人只提供至二级电箱;其余二级电箱接口以下包含但不限于三级箱、流动电箱、电缆、电线、照明器具等 均由投标人提供(中标人进场器具必须符合总包及业主管控要求)。
3.4 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需要由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专业分包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及信息。报价时已综合考虑现场各种因素所造成的工期及费用的影响,后期不再考虑,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3.4.1 投标方充分勘查现场并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及相关文件,投标单位应到工地视察并充分了解工地位置、临近建筑物情况、现场道路、堆料场地、起卸限制及任何同施工有关的现场条件,投标方在考虑各种综合条件后并深化招标方所提供施工图纸,此图纸在得到招标方认可后,方可进场施工,如中标,将不发生任何同现场条件有关的费用。
3.5 施工现场不能影响周围环境,确保满足国家、地方政府及招标方的环保要求。

第四条、招标要求

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参加该工程招投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4家,并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办法评比(详见九、评标和中标须知),从中择优选择 1 家进场施工。
4.2 根据南京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1家投标人进场施工,本次招标以合理低价中标为原则,不设标底。本次开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4.3 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形式,不因工期的调整或者市场的涨幅调整,请各单位自行考虑风险。

条、招标文件发放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详见云筑网

第六条招标范围

6.1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依据施工图纸、相关标准规范、施工工艺等的要求,本工程承包内容包括徐州文庙街区项目使用的拆除施工及新建加固工程图纸范围及相关联的工作,本工程招标内容包括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建筑、结构)、设计变更及洽商所含的拆除施工及新建加固工程等工作内容(具体详见招标清单)
除上述工作外,由上述工作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完成上述工作的稳定、完整、安全、环保、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投标须知

7.1、投标报价要求
7.1.1投标人结合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所列项目完成该工作的全部内容所需的费用进行报价,实际施工中需要工程量清单中未列项目请自行添加或综合考虑在综合单价中。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应包含的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本次招标报价形式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形式。
7.1.2 综合单价内容:(1)工人工资、办公费用、差旅费用;(2)劳保统筹费用;(3)劳动保护费用;(4)除甲供材以外的材料费及材料检测试验费;(5)辅助材料费用;(6)低值易消耗品费用;(7)中小型机具费用;(8)管理费用;(9)各项保险费用;(10)临设维护保护费用;(11)文明施工及环保费用;(12)成品保护费用;(13)利润;(14)材料现场红线内运输费、二次搬运费(包括但不限于两次)、冬雨季施工费、竣工清理费、政策性文件;(15)施工措施费;(16)抢工措施费;(17)疫情风险费用;(18)其他风险费用。

除上述工程内容外综合单价中还应包含以下费用:
※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人工、材料的市场变动所带来的风险。
※满足招标人及规范要求的各项技术要求。
※保险:投标方被认为已在他的招标文件价格中包括了与本招标文件相关的所有应由投标方为其施工人员交纳的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成品保护:投标方应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工程(包含其自身已完及未完工程的材料、设备的看管责任,成品保护截至日期为招标人向业主移交工程)的成品保护。
※安全措施性费用必须能够满足劳务发包人及地方有关安全文明工地施工的有关规定的费用。
※投标方所报费用包含能够保证本工程验收要求。
※投标方报价应当包括为实现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安全目标及保障环保、卫生与业主及招标人指定的专业分包或其他专业分包配合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大型垂直运输机械因常规的周期维修保养停止使用期间所造成的停、窝工等各项费用。
※招标文件价格应包括完成本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可能会涉及到的费用的总和。招标文件价格中还应包括维护、政策性文件规定、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
※工程水电费由投标方承担,招标方与投标方协商并统一缴纳后,投标方按照所实际产生费用缴纳
※现场临时停水、停电、停工及政策性停水、停电、停工所造成的误工、机械停滞等费用。对因停水、停电或机械故障等原因引起的,影响工期不超过3日(含3日)的,工期不得顺延。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招标方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的影响;
2.上述原因引起的,影响工期超过3日的;
3.投标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4天内,应就延误内容、延误时间向招标方项目经理提出书面报告,招标方项目经理在收到投标方报告后5天内上报业主予以确认,经业主确认后招标方可同意投标方按业主的确认进行相应顺延,否则不予顺延。除上述约定外的任何原因影响的工期均不予顺延。
※节点工期完成的确认:在节点工期要求施工完的部位达到各种材料清理完毕、各楼层清理干净,并按招标方指定位置和标准化规定堆码整齐后方可提请甲主验收。节点验收通过,验收日期为节点工期实际完成日期。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投标方应按招标方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招标方确认后执行。如投标方在采取措施后仍无力保证工期或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而无法满足进度要求时,招标方将终止合同,投标方应无条件在2天内退场。由此给招标方造成的损失由投标方承担,招标方有权从投标方人工费中扣除,招标方不负担投标方的任何费用。
※若招标方认为投标方的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工期要求时,有权将投标方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作量划出,交其他分包人完成,投标方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招标方不接受投标方因此提出的任何异议和费用补偿。
※投标方必须按招标方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生产,准时参加招标方组织的生产例会,并按招标方计划的进度及节点要求按时或提前完成施工任务,接受招标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除工程招标方或工程业主原因造成的工地全面停、窝工以外的其它任何原因造成的分包人停、窝工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特别强调专业分包人应提前预见到施工期间影响施工的政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大型会议、中考、高考、体育比赛、夜间施工扰民等,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合理组织人力、物力,招标方不会因上述政策因素给投标方造成的停、窝工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7.2、招标人的工作
7.2.1 招标人代表:董利峰全权负责本工程施工中的一切事宜。
7.2.2 负责现场协调工作。
7.2.3 招标人施工工地四周必须建设围墙,如果不建围墙,投标人可以拒绝提供材料。
7.2.4 招标人提前3天通知投标人所需规格、数量,投标人应按时按量供应。
7.2.5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向投标人发出供货通知。
7.2.6 招标人不得人为故意损坏、丢弃投标人进场的周转材料。若发生故意损坏或丢弃时,招标人需对投标人做出经济补偿。在施工现场,如投标人发现招标人作业人员有人为故意损坏、丢弃投标人进场的周转材料、偷盗招标人租赁物资的行为,投标人必须在以上现象发生的24小时内向招标人提供足够证据(人证、物证及相关的影像资料)后可对其处以物品原值2倍的罚款,罚款由招标人负责收取转给投标人。
7.2.7 招标租赁承包人的所有物资仅限在本合同约定的工地使用,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施工现场租赁物资挪用于其它工地。
7.2.8 招标人所有出场载货车辆需由招标人物资部门和投标人现场管理人员共同签署出门条方为有效,否则招标人门卫有权不予放行。
7.2.9 提供投标人看管人员工地现场住房和其他工种人员住房。投标人现场工作人员伙食费用自行承担。
7.2.10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投标人支付工程费用。
7.3、投标人的工作
7.3.1 投标人代表:全权负责承包范围内与施工有关的一切事宜。
7.3.2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派管理人员常驻招标人施工现场,随时与招标人保持联系,以保证及时、顺利、保质保量地完成架体的供应周转材料。
7.3.3 投标人已勘察现场且综合单价中已综合考虑因施工图纸未明确的其它风险费用,确保不以任何借口向招标人进行现场、工期、价格、费用等各方面补偿。
7.3.4 周转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必须按招标人指定的地点和要求进行堆放,不得对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损坏,否则由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7.3.5 投标人使用的所有机械设备、车辆也必须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手续,所有机械设备、车辆养路费必须符合交通法规标准,否则造成招标人工期等损失由招标人全部承担经济支出并在结算金额中扣除;投标人所有的机械,必须按招标人的要求的路线行驶,服从招标人的指挥,如因投标人原因造成业主对招标人的罚款,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7.3.6 进入现场的车辆、人员必须服从招标人统一指挥和管理,且确保不污染道路。
7.3.7 投标人对进场周转材料进行看管,对现场所有的周转材料的损耗、损坏、丢失自行承担责任,一切损耗、损坏、丢失的风险费用已包括在综合单价中。若投标人发现招标人的分包单位故意损坏、丢弃周转材料时应在24小时内及时与招标人、招标人的分包单位进行损坏、丢弃数量的书面确认,未及时办理确认或确认数量不明的,结算时招标人不进行补偿。
7.4、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的规定,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一份,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打印,并由投标人正式授权的一个人或几个人签署。授权书应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如有增加或修正的各项,都应由被授权的全体投标文件签字草签。此项要求只有当原件(正本)被草签并且副本据此完成时才被认为符合要求的。
7.5、服务承诺
7.5.1 中标单位立即与有关部门办理业务手续,及时签订合同。
7.5.2 保证在招标人要求的实效内供货,不得延误;若供货不及时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所有损失由中标单位负责。
7.5.3 对所供物资的运输能力、装卸条件要有充分保证。
7.5.4 招标价格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否则视为违约。
7.5.5 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6 若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文明考核不能满足招标人要求时,有权将投标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作量划出,交其他分包人完成,投标人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因此提出的任何异议和费用补偿。
7.7、招标人的权力
7.7.1招标人在签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
7.7.2所有的投标文件,无论是否中标,招标人均不退还。
7.7.3招标人不承诺最低的投标报价一定中标。
7.7.4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做未中标原因的任何解释。
7.8、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7.8.1在中标的投标人被通知中标后,招标人将安排分包合同的签署。
7.8.2供货合同经招标人、中标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及加盖公司印章立即生效,但在供货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的除外。
第八条、工程劳务分包承包费结算与支付
8.1.、月度结算
8.1.1 月度结算:依据完成的合同内容,每月16日上报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的月度结算,每月25日前核对完成所报结算工程量并签字盖章,如不完成工程量的核对招标方不予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且招标方公司对项目的处罚由投标方单位承担。招标人对投标人所下罚单无需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阐述理由,提交至招标人项目经理部,投标人不进行确认且不阐述理由的,自罚单所下之日起3日后自行生效,招标人有权直接从投标人结算款中扣除。
8.1.2 分包月度结算是招投标双方根据合同计价原则,根据投标人当月实际完成部位图纸计算量的合格工程量(经招标人确认)经过双方核对后共同确认的月度正式结算。
8.1.3 分包月度结算对象为投标人当月完成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内工作、合同外工作、设计变更、洽商、预算外签证等各项经招标人确认的工作量。
8.1.4 对于正常完成月度结算的,分包工程款支付执行合同约定;对于不能按要求完成月度结算的,招标人不予支付当月分包工程款,按当地最低工资水平支付投标人劳务费。待投标人完成前期工作的正式结算并且月度结算能够正常完成时,招标人方可按结算结果补齐前期所欠款项,根据分包合同继续正常支付。
8.1.5 对分包按实际完成情况实行月度结算,零星用工部分(合同外的若有,施工现场零星用工及签证必须由招标方现场工程师发起申请打印版零星用工申请单、现场签证单(手写无效),零星用工申请单、现场签证单必须经生产经理、商务经理、项目经理审批确认方为有效文件,分包单位零星用工、现场签证涉及经济问题的资料,均以以上所述零星用工申请单、现场签证单为准,其余资料均为无效文件,月结及结算时均不予认可。现场零星用工申请单(签至项目经理)及分包单位签证原件(签至项目经理),原件一式两份,一份分包单位存底,一份务必由工程师及时给商务部存档以便审核(逾期5天不予认可,签证及用工申请单分包单位报合约部不作为完工结算的有效文件),工长留复印件,在申请单中务必标明用工时间、用工事由及申请单申请日期。(签证单及零星用工申请单见附件),当月办理月度结算,逾期不予办理。
8.2、完工结算
8.2.1 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投标人办理工程结算以招标人工程部出具的完工证明为依据,投标人向招标人出具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结算资料,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招标人应积极组织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的相关人员进行核对并制定审核计划,应该在分包工程完工三个月内完成结算。三个月后,如因投标人不积极配合结算工作(包括不限于提供结算资料不符合招标人结算要求经催告不予更改、补充,投标人负责结算人员不按结算计划时间进行核对经催告不予改正等)招标人有权经一次催告后7日起出具结算结果,该结算结果为最终结算,投标人对此不得持有异议。正式结算未完成前,招标人不再支付工程款。其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规定的规则。工程结算金额=结算工程量×合同综合单价。
8.3、工程款支付:
8.3.1 本工程无预付款。
8.3.2乙方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报送上月(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已完成工程量。甲乙双方结合实际工作内容是否最终完成的情况对分包进行月度结算,经过双方核对后共同确认月度正式结算。
1)月度按已结算金额的70%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80%;
3)甲方与业主办理整体工程竣工结算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到结算总额的 95%;余下 5%作为保修款,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以备案证书颁布的日期为准)起每年无息返还给乙方 1%,剩余 2%待 5 年质保期满无息返还。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95%时,承包人应提供 100%发票(开票不做为付款凭证,以转账记录或付款回执单为付款依据)。由国家政策导致的税负变化由分包自行承担。工程款支付前,分包人必须提供符合财务和税务制度要求的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3.3支付形式:甲方以现金、供应链、商票、银行转账、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保理、信用证等中的一种或者组合方式(使用非现金支付无贴息等费用)。
其使用方式约定如下:
a、开票期限为6个月,且招标人不保证期限内的贴现;
b、进度付款阶段累计使用不高于合同总价50%的商票。
每次付款前投标人要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工程付款审核期28天,付款宽限期28天。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发票必须是工程所在地开具的符合招标人抵扣要求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属于合法、合规发票。支付投标人工程款时,投标人必须提供工程所在地开具的完税发票,如因发票原因导致招标人无法抵扣税金,招标人有权拒绝付款。
8.4 特别说明
8.4.1 投标方不配合招标方结算,招标方有权建议招标方公司总部,在公司总部其他项目招标时不予投标方单位入围。
8.4.2 若投标方在工程施工阶段不配合招标方施工的,经招标方通知后还不配合的,招标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分包队伍或厂家进行施工。招标方与其他分包队伍或厂家进行施工的价格可不经投标方单位同意,且其他分包队伍或厂家的结算总额从投标方结算总额中扣除。
8.4.3 招标方对投标方所下罚单无需由投标方签字确认,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阐述理由,提交招标方项目经理部,投标方不进行确认且不阐述理由的,自罚单所下之日起3日后自行生效,招标方有权直接从投标方结算款中扣除。



第九条 开标须知

9.1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见云筑网 开标地点:见云筑网
9.2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进入评标。
9.3 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9.4 投标文件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属实质性不符合;
9.5 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违反国家、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
9.6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9.7 投标人有其他违反《招投标法》规定情形的。

第十条、评标及中标须知

10.1 工程由招标人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劳务、工程技术、经营管理、施工安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10.2 投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0.3 招标人具有对未中标单位不解释其未中标理由的权力。
10.4 中标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合同备案手续。
10.5 招标人将仅对按照本须知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评标时将不考虑超出、偏离招标文件规定而给招标人带来未曾要求的效益的变化等因素。评标时将不考虑适用于合同执行期间的价格调整条款。

十一质量与安全要求

11.1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11.2 符合建设单位相关验收标准。
11.3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合格率 100%.
11.4“省标化”、“古彭杯”。。
11.5企业CI形象目标:符合中建总公司规范要求。
11.6 其它目标:达到招标人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计划目标的要求。
11.7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供应:安全帽由投标方自行采购,投标单位在中标后自行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招标方《安全防护用品合格方》所提供的厂商采购,并在投标报价时填报采购的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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