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关于2024年江南区“雪亮工程”视频监控专线整合采购的质疑答复函4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8/1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质疑人:广西萱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智慧园6号楼二楼K23邮编:535008
法定代表人:谢清秀联系电话:13737043767
授权代表:韦勇 联系电话:13087970592
广西萱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质疑人于2024年8月7日对2024年江南区“雪亮工程”视频监控专线整合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4-C3-007-NNJN)的采购文件提出了质疑。
2024年8月15日经组织专家小组协助处理质疑事项,现结合质疑处理意见,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答复内容
质疑事项1: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7.评审标准-2.5投入人员分-(1)1名项目经理,具备建造师职业资格(通信与广电)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联网技术)证书的,每有一个证书得2分,满分6分。
(2)1名运维服务经理,具备信息与通信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联网技术)证书的,每有一个证书得2分,满分6分;
事实依据:第四章评审标准中对于“投入人员分”有如下要求:“(1)1名项目经理,具备建造师职业资格(通信与广电)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联网技术)证书的,每有一个证书得2分,满分6分。(2)1名运维服务经理,具备信息与通信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联网技术)证书的,每有一个证书得2分,满分6分;”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为:“▲1、提供308条100M数字电路专线(线路接入点位详见附表1、附表2),满足端对端业务数据传输,提供接入设备;要求100M线路的上下行速率均能分别稳定在100Mbit/s;2、电路专线技术指标要求:单条电路端到端可用率≥99.90%,电路比特误码率≤1×10-7,丢包率≤0.1%,各个节点最大时延≤10ms,时延抖动率≤10ms;3、接口类型:RJ45、SC/FC、SFP等主流接口。▲4、数字电路要求全网端到端必须采用光传输通进行组网,提供端对端安全传输电路,电路要求全程采用MSTP/IPRAN/IPPON/PTN/SDH等技术,为了确保采购方的网络安全、易维护性,要求保证采购人的数字光纤线路为专用线路,并与其他网络安全隔离;▲5、电路专线要求具有端到端全程网管监控功能,并实行7*24小时实时监控,具备自动告警、日志查询等功能;6、提供本项目服务需求的前端监控数据资源接入、数据平台调试服务。7、投标人应投入不少于5人成立项目工作小组,并明确1名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控,保证项目按要求如期交付;配备1名运维服务经理对交付后的线路维护工作进行管理,保障线路的通信质量,以及故障发生时的快速响应处理。8、根据采购人需要,提供5G专网服务、信息安全、等保测评等咨询、定制服务等;若采购人有问题需要解答时,可进行远程技术支持。通过电话形式帮助采购人解决问题,若问题严重,则可安排到现场进行现场问题的解答。9、项目方案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总体技术方案;②实施方案;③应急方案;④售后服务方案;⑤投入人员;”。
采购需求中要求的服务为数字电路专线,并无互联网专线、互联网出口及互联网应用等相关描述,此评分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联网技术)证书的考试范围为计算机网络与协议、互联网Internet路由协议、网络操作系统、交换技术、物联网等内容,主要考核接入互联网络的技术能力,而该项目采购内容为数字电路专线,即点对点传输专线,并不需要接入互联网的功能。且正好相反,该项目的数字电路专线业务在传送过程中应实现与互联网的物理隔离,专网专用,占用的带宽相互独立,完全消除共享带宽带来的非法入侵等不安全因素。以此证书作为该项目评分标准不合理且具有指向性,应删除该证书要求。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1请求:将“(1)1名项目经理,具备建造师职业资格(通信与广电)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联网技术)证书的,每有一个证书得2分,满分6分。改为“(1)1名项目经理,具备建造师职业资格(通信与广电)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每有一个证书得3分,满分6分。”
质疑事项1回复:
互联网技术是指多个网络的互联技术,是个广义的概念,并不局限于质疑人所述的“互联网专线、互联网出口及互联网应用”,其涉及范围包括计算机、信息通信、软件、数据库、交换、安全、物联网、卫星联网等,可以参考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网上的对互联网技术的考核内容及岗位描述。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项目采购标的为数字电路专线接入,需要全程采用MSTP/IPRAN/IPPON/PTN/SDH等技术,为网络通信技术的一部分,故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联网技术)证书和项目相符,该证书不存在歧视或差别对待,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
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
第四章评审标准中对于“投入人员分”有如下要求:“(2)1名运维服务经理,具备信息与通信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联网技术)证书的,每有一个证书得2分,满分6分;”此评分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涉及江南区多个社区(福建园街道、沙井街道、江南街道、苏圩镇、江西镇及延安镇)的数字电路专线的安装维护的大型综合建设项目,服务范围广阔,除建设外还需运维至2025年年底,需具备通信技术、项目管理、电子信息技术等能力,如此大量的工作只要求配备一名运维经理无法满足采购需求运维服务快速响应的要求。该项目虽未将此条件作为资格项而是评分标准中的加分项,但该评分标准的设立不合理,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事项2请求:将“(2)1名运维服务经理,具备信息与通信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联网技术)证书的,每有一个证书得2分,满分6分;”改为“(2)2名运维服务经理,分别具备信息与通信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每有一个符合条件的运维服务经理得3分,满分6分;”
质疑事项2回复:
本次项目为涉及江南区多个社区的光纤专线电路、光电通信传输设备的安装维护的大型综合工程建设项目,除建设外,还需做好项目至2025年的运维服务工作,运维服务经理作为运维工作的负责人,需具备项目管理、通信技术、电子信息技术等工作能力业务业务水平,其本人的综合素质对项目的后期运维工作至关重要。为保证项目的服务质量,采购人有义务对运维服务经理的技术能力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运维服务经理需要统筹、调控项目的技术、售后服务等,要求的人数及相关证书符合项目实际需求,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7.评审标准-3.1服务信誉分-(1)投标人或其上级机构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2)投标人或其上级机构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3)投标人或其上级机构具有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4)投标人或上级机构具有GB/T 36733-2018 服务质量评价认证证书(认证的覆盖范围为电信业务与信息系统集成),投标时提供证明复印件,得2分。(5)投标人或其上级机构具有GB/T 19039-2009 顾客满意度测评认证证书(认证的覆盖范围为电信业务与信息系统集成) ,投标时提供证明复印件,得2分。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中规定投标人可以以上级机构的认证证书作为投标材料。我公司认为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的,不能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者业绩。分公司独立参与投标时,是区别于总公司的独立民事责任主体,使用总公司资质或业绩投标属于典型的“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方式获取的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因此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质疑事项3请求:将“(1)投标人或其上级机构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2)投标人或其上级机构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3)投标人或其上级机构具有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4)投标人或上级机构具有GB/T 36733-2018 服务质量评价认证证书(认证的覆盖范围为电信业务与信息系统集成),投标时提供证明复印件,得2分。(5)投标人或其上级机构具有GB/T 19039-2009 顾客满意度测评认证证书(认证的覆盖范围为电信业务与信息系统集成) ,投标时提供证明复印件,得2分。”改为“(1)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2)投标人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3)投标人具有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4)投标人具有GB/T 36733-2018 服务质量评价认证证书(认证的覆盖范围为电信业务与信息系统集成),投标时提供证明复印件,得2分。(5)投标人具有GB/T 19039-2009 顾客满意度测评认证证书(认证的覆盖范围为电信业务与信息系统集成) ,投标时提供证明复印件,得2分。”
质疑事项3回复:
该项质疑成立。我单位将就此项进行修改,具体详见后续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4: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7.评审标准-2 技术分-2.3 应急方案分-为保证本项目的应急保障方面的应对措施与技术保障,针对应急方案做出具体要求,如下:一档(4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简单,有简略的运行服务保障应急预案,实施过程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的阐述不明确或相对简单。二档(8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较完善,能提供运行服务保障应急预案,实施过程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的阐述有针对性、合理可行。三档(13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完善,能提供有针对性的运行服务保障应急预案,并且实施过程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有针对性、科学合理可行,应急服务预案和保障措施考虑周全完整;应急服务团队人员配置合理且列明了应急服务组织架构。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为:“▲1、提供308条100M数字电路专线(线路接入点位详见附表1、附表2),满足端对端业务数据传输,提供接入设备;要求100M线路的上下行速率均能分别稳定在100Mbit/s;2、电路专线技术指标要求:单条电路端到端可用率≥99.90%,电路比特误码率≤1×10-7,丢包率≤0.1%,各个节点最大时延≤10ms,时延抖动率≤10ms;3、接口类型:RJ45、SC/FC、SFP等主流接口。▲4、数字电路要求全网端到端必须采用光传输通进行组网,提供端对端安全传输电路,电路要求全程采用MSTP/IPRAN/IPPON/PTN/SDH等技术,为了确保采购方的网络安全、易维护性,要求保证采购人的数字光纤线路为专用线路,并与其他网络安全隔离;▲5、电路专线要求具有端到端全程网管监控功能,并实行7*24小时实时监控,具备自动告警、日志查询等功能;6、提供本项目服务需求的前端监控数据资源接入、数据平台调试服务。7、投标人应投入不少于5人成立项目工作小组,并明确1名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控,保证项目按要求如期交付;配备1名运维服务经理对交付后的线路维护工作进行管理,保障线路的通信质量,以及故障发生时的快速响应处理。8、根据采购人需要,提供5G专网服务、信息安全、等保测评等咨询、定制服务等;若采购人有问题需要解答时,可进行远程技术支持。通过电话形式帮助采购人解决问题,若问题严重,则可安排到现场进行现场问题的解答。9、项目方案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总体技术方案;②实施方案;③应急方案;④售后服务方案;⑤投入人员;”,采购需求并无系统及软件等相关描述,此评分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2024年江南区“雪亮工程”视频监控专线整合采购”项目整体采购需求为数字电路租用服务并未涉及到任何软件系统,且江南雪亮维保项目公开招标(2023年江南区“雪亮工程”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4-G3-050003-GXJT)已于2024年4月10日公布结果(详见质疑事项4证明材料),相关的软硬件及运维服务内容已在江南雪亮维保项目进行采购,此次“2024年江南区“雪亮工程”视频监控专线整合采购”项目已不存在任何软硬件应急维护及施工内容,即在实施本次2024年江南区“雪亮工程”视频监控专线整合采购项目中,不存在评分标准中要求的“一档(4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简单;二档(8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较完善;三档(13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完善。”这些工作内容,而评分标准中仍然要求提供“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方面的描述显然是不合理,故此项评分设置不合理。
且在“2024年江南区“雪亮工程”视频监控专线整合采购”项目整体采购需求为数字电路租用服务并未涉及到任何软件系统,且江南雪亮维保项目公开招标(2023年江南区“雪亮工程”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4-G3-050003-GXJT)已于2024年4月10日公布结果(详见质疑事项4证明材料),相关的软硬件及运维服务内容已在江南雪亮维保项目进行采购,此次“2024年江南区“雪亮工程”视频监控专线整合采购”项目已不存在任何软硬件应急维护及施工内容,即在实施本次2024年江南区“雪亮工程”视频监控专线整合采购项目中,不存在评分标准中要求的“一档(4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简单;二档(8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较完善;三档(13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完善。”这些工作内容,而评分标准中仍然要求提供“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方面的描述显然是不合理,故此项评分设置不合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事项4请求:将“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7.评审标准-2 技术分-2.3 应急方案分-为保证本项目的应急保障方面的应对措施与技术保障,针对应急方案做出具体要求,如下:一档(4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简单;二档(8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较完善;三档(13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完善。”内容进行删除。
质疑事项4回复:
本项目采购需求为数字电路专线,该专线包含光纤、传输设备等硬件和通信协议、网络安全、网络管理等配套软件,如采购需求第5点“电路专线要求具有端到端全程网管监控功能,并实行7*24小时实时监控,具备自动告警、日志查询等功能”即要求配套网络管理软件。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为保证本项目线路能持续稳定运行,采购人需对供应商的故障处置能力及应急能力进行量化评判,该项目应急方案分中对软硬件故障排除的诉求符合本项目实际。
故质疑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5: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7.评审标准-3 商务分-3.2 业绩实力分-(2)投标人拟投入实施运维车辆,每提供1辆得0.5分,满分2分。(竞标时提供有效的行驶证扫描件、车辆正面及侧面彩色图片等证明材料;租赁车辆的需同时提供车辆租赁合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投标人拟投入实施运维车辆作为业绩实力分事实上排除了外省或外地的供应商。这样的要求并不合理,应该对该评分标准进行修改,以避免对非本地供应商歧视。存在“评分内容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要求第二款要求:“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且“投标人拟投入实施运维车辆”字面已明确车辆为项目实施及运维时所提供服务内容,则该部分评分标准应设置在售后服务或者实施建设内容分值,将实施运维车辆作为业绩实力分评分内容设置明显不合理,具有倾向性,该评分标准的设立,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要求第二款要求:“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存在“评分内容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要求第二款要求:“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质疑事项5请求:将“(2)投标人拟投入实施运维车辆,每提供1辆得0.5分,满分2分。(竞标时提供有效的行驶证扫描件、车辆正面及侧面彩色图片等证明材料;租赁车辆的需同时提供车辆租赁合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分。)”内容进行调整实施方案分或者售后服务分。
质疑事项5回复:
车辆作为交通工具,即是供应商能顺利进行项目实施及后续运维响应的工具,也是供应商自身服务能力的一种表现。本项目涉及江南区多个社区的光纤专线电路、光电通信传输设备的安装维护的大型综合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人有义务对供应商的施工和故障响应能力提出合理的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该项目的安装运行及售后运维,涉及308条线路,故对于车辆的需求符合项目实际。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6:
第二章 采购需求-服务需求一览表-商务条款-八、其他要求:-(4)包含自2023年8月至合同生效之日期间的102条线路运营费(详见附表1)。
事实依据:该项只说明了需要中标人支付102条线路运营费,但未说明线路费用具体金额为多少,供应商无法评估具体的项目成本,无法做出准确的评估以确定是否响应。故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需求不明确、不完整,以不合理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质疑事项6请求:请明确102条线路运营费具体金额。
质疑事项6回复:
该项质疑成立。我单位将就此项进行修改,具体详见后续的更正公告。
二、处理情况
结合专家小组的质疑处理意见,质疑人质疑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该项目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共江南区委政法委
2024年8月16日
附件信息:
质疑回复0816.pdf
483.9 KB
质疑人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智慧园6号楼二楼K23邮编:535008
法定代表人:谢清秀联系电话:13737043767
授权代表:韦勇 联系电话:13087970592
广西萱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质疑人于2024年8月7日对2024年江南区“雪亮工程”视频监控专线整合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4-C3-007-NNJN)的采购文件提出了质疑。
2024年8月15日经组织专家小组协助处理质疑事项,现结合质疑处理意见,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答复内容
质疑事项1: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7.评审标准-2.5投入人员分-(1)1名项目经理,具备建造师职业资格(通信与广电)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联网技术)证书的,每有一个证书得2分,满分6分。
(2)1名运维服务经理,具备信息与通信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联网技术)证书的,每有一个证书得2分,满分6分;
事实依据:第四章评审标准中对于“投入人员分”有如下要求:“(1)1名项目经理,具备建造师职业资格(通信与广电)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联网技术)证书的,每有一个证书得2分,满分6分。(2)1名运维服务经理,具备信息与通信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联网技术)证书的,每有一个证书得2分,满分6分;”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为:“▲1、提供308条100M数字电路专线(线路接入点位详见附表1、附表2),满足端对端业务数据传输,提供接入设备;要求100M线路的上下行速率均能分别稳定在100Mbit/s;2、电路专线技术指标要求:单条电路端到端可用率≥99.90%,电路比特误码率≤1×10-7,丢包率≤0.1%,各个节点最大时延≤10ms,时延抖动率≤10ms;3、接口类型:RJ45、SC/FC、SFP等主流接口。▲4、数字电路要求全网端到端必须采用光传输通进行组网,提供端对端安全传输电路,电路要求全程采用MSTP/IPRAN/IPPON/PTN/SDH等技术,为了确保采购方的网络安全、易维护性,要求保证采购人的数字光纤线路为专用线路,并与其他网络安全隔离;▲5、电路专线要求具有端到端全程网管监控功能,并实行7*24小时实时监控,具备自动告警、日志查询等功能;6、提供本项目服务需求的前端监控数据资源接入、数据平台调试服务。7、投标人应投入不少于5人成立项目工作小组,并明确1名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控,保证项目按要求如期交付;配备1名运维服务经理对交付后的线路维护工作进行管理,保障线路的通信质量,以及故障发生时的快速响应处理。8、根据采购人需要,提供5G专网服务、信息安全、等保测评等咨询、定制服务等;若采购人有问题需要解答时,可进行远程技术支持。通过电话形式帮助采购人解决问题,若问题严重,则可安排到现场进行现场问题的解答。9、项目方案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总体技术方案;②实施方案;③应急方案;④售后服务方案;⑤投入人员;”。
采购需求中要求的服务为数字电路专线,并无互联网专线、互联网出口及互联网应用等相关描述,此评分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联网技术)证书的考试范围为计算机网络与协议、互联网Internet路由协议、网络操作系统、交换技术、物联网等内容,主要考核接入互联网络的技术能力,而该项目采购内容为数字电路专线,即点对点传输专线,并不需要接入互联网的功能。且正好相反,该项目的数字电路专线业务在传送过程中应实现与互联网的物理隔离,专网专用,占用的带宽相互独立,完全消除共享带宽带来的非法入侵等不安全因素。以此证书作为该项目评分标准不合理且具有指向性,应删除该证书要求。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1请求:将“(1)1名项目经理,具备建造师职业资格(通信与广电)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联网技术)证书的,每有一个证书得2分,满分6分。改为“(1)1名项目经理,具备建造师职业资格(通信与广电)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每有一个证书得3分,满分6分。”
质疑事项1回复:
互联网技术是指多个网络的互联技术,是个广义的概念,并不局限于质疑人所述的“互联网专线、互联网出口及互联网应用”,其涉及范围包括计算机、信息通信、软件、数据库、交换、安全、物联网、卫星联网等,可以参考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网上的对互联网技术的考核内容及岗位描述。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项目采购标的为数字电路专线接入,需要全程采用MSTP/IPRAN/IPPON/PTN/SDH等技术,为网络通信技术的一部分,故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联网技术)证书和项目相符,该证书不存在歧视或差别对待,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
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
第四章评审标准中对于“投入人员分”有如下要求:“(2)1名运维服务经理,具备信息与通信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联网技术)证书的,每有一个证书得2分,满分6分;”此评分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涉及江南区多个社区(福建园街道、沙井街道、江南街道、苏圩镇、江西镇及延安镇)的数字电路专线的安装维护的大型综合建设项目,服务范围广阔,除建设外还需运维至2025年年底,需具备通信技术、项目管理、电子信息技术等能力,如此大量的工作只要求配备一名运维经理无法满足采购需求运维服务快速响应的要求。该项目虽未将此条件作为资格项而是评分标准中的加分项,但该评分标准的设立不合理,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事项2请求:将“(2)1名运维服务经理,具备信息与通信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联网技术)证书的,每有一个证书得2分,满分6分;”改为“(2)2名运维服务经理,分别具备信息与通信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每有一个符合条件的运维服务经理得3分,满分6分;”
质疑事项2回复:
本次项目为涉及江南区多个社区的光纤专线电路、光电通信传输设备的安装维护的大型综合工程建设项目,除建设外,还需做好项目至2025年的运维服务工作,运维服务经理作为运维工作的负责人,需具备项目管理、通信技术、电子信息技术等工作能力业务业务水平,其本人的综合素质对项目的后期运维工作至关重要。为保证项目的服务质量,采购人有义务对运维服务经理的技术能力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运维服务经理需要统筹、调控项目的技术、售后服务等,要求的人数及相关证书符合项目实际需求,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7.评审标准-3.1服务信誉分-(1)投标人或其上级机构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2)投标人或其上级机构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3)投标人或其上级机构具有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4)投标人或上级机构具有GB/T 36733-2018 服务质量评价认证证书(认证的覆盖范围为电信业务与信息系统集成),投标时提供证明复印件,得2分。(5)投标人或其上级机构具有GB/T 19039-2009 顾客满意度测评认证证书(认证的覆盖范围为电信业务与信息系统集成) ,投标时提供证明复印件,得2分。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中规定投标人可以以上级机构的认证证书作为投标材料。我公司认为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的,不能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者业绩。分公司独立参与投标时,是区别于总公司的独立民事责任主体,使用总公司资质或业绩投标属于典型的“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方式获取的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因此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质疑事项3请求:将“(1)投标人或其上级机构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2)投标人或其上级机构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3)投标人或其上级机构具有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4)投标人或上级机构具有GB/T 36733-2018 服务质量评价认证证书(认证的覆盖范围为电信业务与信息系统集成),投标时提供证明复印件,得2分。(5)投标人或其上级机构具有GB/T 19039-2009 顾客满意度测评认证证书(认证的覆盖范围为电信业务与信息系统集成) ,投标时提供证明复印件,得2分。”改为“(1)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2)投标人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3)投标人具有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4)投标人具有GB/T 36733-2018 服务质量评价认证证书(认证的覆盖范围为电信业务与信息系统集成),投标时提供证明复印件,得2分。(5)投标人具有GB/T 19039-2009 顾客满意度测评认证证书(认证的覆盖范围为电信业务与信息系统集成) ,投标时提供证明复印件,得2分。”
质疑事项3回复:
该项质疑成立。我单位将就此项进行修改,具体详见后续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4: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7.评审标准-2 技术分-2.3 应急方案分-为保证本项目的应急保障方面的应对措施与技术保障,针对应急方案做出具体要求,如下:一档(4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简单,有简略的运行服务保障应急预案,实施过程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的阐述不明确或相对简单。二档(8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较完善,能提供运行服务保障应急预案,实施过程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的阐述有针对性、合理可行。三档(13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完善,能提供有针对性的运行服务保障应急预案,并且实施过程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有针对性、科学合理可行,应急服务预案和保障措施考虑周全完整;应急服务团队人员配置合理且列明了应急服务组织架构。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为:“▲1、提供308条100M数字电路专线(线路接入点位详见附表1、附表2),满足端对端业务数据传输,提供接入设备;要求100M线路的上下行速率均能分别稳定在100Mbit/s;2、电路专线技术指标要求:单条电路端到端可用率≥99.90%,电路比特误码率≤1×10-7,丢包率≤0.1%,各个节点最大时延≤10ms,时延抖动率≤10ms;3、接口类型:RJ45、SC/FC、SFP等主流接口。▲4、数字电路要求全网端到端必须采用光传输通进行组网,提供端对端安全传输电路,电路要求全程采用MSTP/IPRAN/IPPON/PTN/SDH等技术,为了确保采购方的网络安全、易维护性,要求保证采购人的数字光纤线路为专用线路,并与其他网络安全隔离;▲5、电路专线要求具有端到端全程网管监控功能,并实行7*24小时实时监控,具备自动告警、日志查询等功能;6、提供本项目服务需求的前端监控数据资源接入、数据平台调试服务。7、投标人应投入不少于5人成立项目工作小组,并明确1名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控,保证项目按要求如期交付;配备1名运维服务经理对交付后的线路维护工作进行管理,保障线路的通信质量,以及故障发生时的快速响应处理。8、根据采购人需要,提供5G专网服务、信息安全、等保测评等咨询、定制服务等;若采购人有问题需要解答时,可进行远程技术支持。通过电话形式帮助采购人解决问题,若问题严重,则可安排到现场进行现场问题的解答。9、项目方案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总体技术方案;②实施方案;③应急方案;④售后服务方案;⑤投入人员;”,采购需求并无系统及软件等相关描述,此评分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2024年江南区“雪亮工程”视频监控专线整合采购”项目整体采购需求为数字电路租用服务并未涉及到任何软件系统,且江南雪亮维保项目公开招标(2023年江南区“雪亮工程”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4-G3-050003-GXJT)已于2024年4月10日公布结果(详见质疑事项4证明材料),相关的软硬件及运维服务内容已在江南雪亮维保项目进行采购,此次“2024年江南区“雪亮工程”视频监控专线整合采购”项目已不存在任何软硬件应急维护及施工内容,即在实施本次2024年江南区“雪亮工程”视频监控专线整合采购项目中,不存在评分标准中要求的“一档(4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简单;二档(8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较完善;三档(13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完善。”这些工作内容,而评分标准中仍然要求提供“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方面的描述显然是不合理,故此项评分设置不合理。
且在“2024年江南区“雪亮工程”视频监控专线整合采购”项目整体采购需求为数字电路租用服务并未涉及到任何软件系统,且江南雪亮维保项目公开招标(2023年江南区“雪亮工程”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4-G3-050003-GXJT)已于2024年4月10日公布结果(详见质疑事项4证明材料),相关的软硬件及运维服务内容已在江南雪亮维保项目进行采购,此次“2024年江南区“雪亮工程”视频监控专线整合采购”项目已不存在任何软硬件应急维护及施工内容,即在实施本次2024年江南区“雪亮工程”视频监控专线整合采购项目中,不存在评分标准中要求的“一档(4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简单;二档(8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较完善;三档(13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完善。”这些工作内容,而评分标准中仍然要求提供“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方面的描述显然是不合理,故此项评分设置不合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事项4请求:将“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7.评审标准-2 技术分-2.3 应急方案分-为保证本项目的应急保障方面的应对措施与技术保障,针对应急方案做出具体要求,如下:一档(4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简单;二档(8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较完善;三档(13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完善。”内容进行删除。
质疑事项4回复:
本项目采购需求为数字电路专线,该专线包含光纤、传输设备等硬件和通信协议、网络安全、网络管理等配套软件,如采购需求第5点“电路专线要求具有端到端全程网管监控功能,并实行7*24小时实时监控,具备自动告警、日志查询等功能”即要求配套网络管理软件。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为保证本项目线路能持续稳定运行,采购人需对供应商的故障处置能力及应急能力进行量化评判,该项目应急方案分中对软硬件故障排除的诉求符合本项目实际。
故质疑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5: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7.评审标准-3 商务分-3.2 业绩实力分-(2)投标人拟投入实施运维车辆,每提供1辆得0.5分,满分2分。(竞标时提供有效的行驶证扫描件、车辆正面及侧面彩色图片等证明材料;租赁车辆的需同时提供车辆租赁合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投标人拟投入实施运维车辆作为业绩实力分事实上排除了外省或外地的供应商。这样的要求并不合理,应该对该评分标准进行修改,以避免对非本地供应商歧视。存在“评分内容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要求第二款要求:“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且“投标人拟投入实施运维车辆”字面已明确车辆为项目实施及运维时所提供服务内容,则该部分评分标准应设置在售后服务或者实施建设内容分值,将实施运维车辆作为业绩实力分评分内容设置明显不合理,具有倾向性,该评分标准的设立,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要求第二款要求:“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存在“评分内容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要求第二款要求:“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质疑事项5请求:将“(2)投标人拟投入实施运维车辆,每提供1辆得0.5分,满分2分。(竞标时提供有效的行驶证扫描件、车辆正面及侧面彩色图片等证明材料;租赁车辆的需同时提供车辆租赁合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分。)”内容进行调整实施方案分或者售后服务分。
质疑事项5回复:
车辆作为交通工具,即是供应商能顺利进行项目实施及后续运维响应的工具,也是供应商自身服务能力的一种表现。本项目涉及江南区多个社区的光纤专线电路、光电通信传输设备的安装维护的大型综合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人有义务对供应商的施工和故障响应能力提出合理的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该项目的安装运行及售后运维,涉及308条线路,故对于车辆的需求符合项目实际。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6:
第二章 采购需求-服务需求一览表-商务条款-八、其他要求:-(4)包含自2023年8月至合同生效之日期间的102条线路运营费(详见附表1)。
事实依据:该项只说明了需要中标人支付102条线路运营费,但未说明线路费用具体金额为多少,供应商无法评估具体的项目成本,无法做出准确的评估以确定是否响应。故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需求不明确、不完整,以不合理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质疑事项6请求:请明确102条线路运营费具体金额。
质疑事项6回复:
该项质疑成立。我单位将就此项进行修改,具体详见后续的更正公告。
二、处理情况
结合专家小组的质疑处理意见,质疑人质疑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该项目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共江南区委政法委
2024年8月16日
附件信息:
质疑回复0816.pdf
48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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