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振华16”轮及部分随船工装设备
金额
6806.11万元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4/04/0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振华16”轮及部分随船工装设备 | 项目编号: | S110000D01211466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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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振华船运有限公司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设备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6806.11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4-9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999999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以人民币方式支付交易保证金的,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至北交所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受让资格。 2、意向受让方以美元方式支付交易保证金的,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30万美元至转让方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受让资格。 转让方保证金及交易价款账户信息如下: BANK OF BENEFICIARY: BANK OF COMMUNICATIONS HONG KONG SWIFT CODE: COMMHKHH BENEFICIARY: Shanghai Zhenhua Port Machinery (Hong Kong) Co. Ltd. A/C NO: 027 532 93102688 3、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双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后,须根据合同约定转为拆解保证金。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双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后,须根据合同约定转为拆解保证金,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供符合转让方要求的拆解证据后,拆解保证金由北交所或转让方向受让方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具体返还方视结算币种而定)。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自行申请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如发生意向受让方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船舶买卖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扣除违约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5、本次转让目的为拆解处置,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进行商业或非商业运营。受让方需将拆解过程的主要节点以视频载体形式移交给转让方,视频能够清晰反映拆解对象为本标的船舶,以及主要设备包括不限于发动机、发电机、船体、船载吊架主体及吊臂的切割视频等,或根据转让方要求拍摄重要设备的拆解视频,同时还需提供船上报废工装件的破坏照片。北交所或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提交的拆解证据并审核通过后,向受让方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拆解保证金。(具体返还方视结算币种而定) 6、本次转让以船舶交接时间为界,船舶交接前标的资产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保管责任由转让方承担;船舶交接后,标的资产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保管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自行承担拆除安全隐患及所有相关费用。 7、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电签承诺: (1)本方已知晓该船舶已达到报废船龄,必须对该船舶做报废拆解处置,不得挪作他用,一旦我方利用该船舶从事运输、营运、走私等一切活动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我方自行承担,均与转让方、北交所无关,转让方及北交所有权向我方追究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2)本方同意按标的资产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我方对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对船舶新旧程度、能否使用、配件是否齐全、数量等与资产相关的情况及相应一切瑕疵完全了解,完全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我方承诺已知晓并同意本次资产转让需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已知晓并同意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的规格、品质等,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3)本方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7个工作日内与标的资产所在单船公司(船舶登记持有方)签署船舶买卖合同,并于船舶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或转让方指定账户。(具体视结算币种而定) (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仅适用于人民币结算方式); (5)本方同意在与标的资产所在单船公司(船舶登记持有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后,我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拆解保证金,在我方向转让方提供拆解证据并经转让方确认无误后,再由北交所或转让方将拆解保证金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至我方(具体返还方视结算币种而定); (6)本方同意在交接时经交易双方对船上剩油进行现场测量,油价参考交接地区前一个工作日的市场价格(不含税)作为结算依据进行核算,交接当日本方需一次性将剩油款付清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s://otc.cbex.com/dzsw/detail/327611.html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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