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龙山县香井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
金额
65.4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9/0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龙财采计-2022-0025
预算金额70.01万元
招标公司龙山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招标联系人李善德
招标代理机构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陈进良18570342435
中标公司湖南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5.48万元
中标联系人符波13135208684
公告正文
龙山县香井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09月05日
一、项目编号:
采购计划编号:龙财采计-2022-0025
采购代理编号:TCZY-2022XXJS033
二、项目名称:龙山县香井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
三、供应商投标情况:
供应商信息
资格审查结果
符合性审查结果
报价(元)
企业
类型
折扣后
报价
评分
推荐
排名
湖南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通过
通过
654806.20
小型
/
73.67
1
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过
通过
658535.97
小型
/
72.16
2
湖南泓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通过
通过
661365.93
小型
/
63.70
3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湖南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茶亭北路18-4号
中标金额:654806.20元
五、 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名称:龙山县香井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
工程范围:详见磋商文件。
工期要求:90日历天。
质量标准:合格。
六、评审专家名单:李志勤(组长)、朱梅芳、邹道付(业主评委)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招标代理协议约定收取7000.00元。
八、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 称:龙山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地 址:龙山县民安街道湘鄂路水利局
联系人:李善德
电话:13974324030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吉首市乾州街道榕域国际酒店1105室
联系人:陈进良、高峰
电 话:18570342435
此中标(成交)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附件下载:
香井.rar香井.rar
成交通知书
湖南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山县香井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政府采购编号:龙财采计-2022-0025)于2022年8月31
日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经评审委员会认真评定并报采购人确认,确定贵单位为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有关情况如下:
请贵单位收到本通知后30日内(即在2022年10月04日前),速与采购人联系,签订合同
特此通知!
十询算
龙山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盖章)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2022年9月05日
采购人:龙山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采购代理编号:TCZY-2022XXJS033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龙财采计-2022-0025采购项目名称:龙山县香井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
磋商须知前附表……………………………………………………5第二章磋商须知……………………………………………………………5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通知……………………………………………………2目录日期:二〇二二年八月采购代理机构: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15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5三、响应文件………………………………………………………13二、磋商文件………………………………………………………12一、说明……………………………………………………………10磋商须知正文………………………………………………………10
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34第五章采购需求……………………………………………………………31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26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20七、其他规定………………………………………………………19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18
3、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龙财采计-2022-00252、采购项目名称:龙山县香井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1、采购人名称:龙山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一、项目基本情况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龙山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采购人)的委托,对龙山县香井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通知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7、采购内容6、工期要求:90日历天。5、采购预算:700100.00元4、采购代理编号:TCZY-2022XXJS033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即:
6、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拟任项目负责人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08月17日~2022年08月24日17: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nan.gov.cn/)→查看政府采购公告→附件→下载磋商文件,或者登陆《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xxz.gov.cn)点击“一站式”综合服务系统(使用CA登录)→点击“投标人/供应商/竞买方登录”→点击“采购业务-选择投标项目”菜单,进入页面→点击“操作”按钮,进入到投标信息完善详情页面:填写项目负责人,点击我要投标→点击“采购业务-采购公告及文件下载”菜单,进入页面→点击“领取”下载按钮,进入详细页面→点击“下载磋商文件”按钮,进入文件详细页面进行交易文件下载。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磋商文件售价(2)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各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及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组成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视为无效响应。8、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2年08月3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1、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08月31日上午8:30-9:00(北京时间)。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3、磋商文件售价:0元/套,递交响应文件时以现金方式缴纳。2、各供应商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备注:以上2种途径均可获取采购文件,但供应商须登陆《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完成点击我要投标阶段的操作,否则将会影响其投标)
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五、询问及质疑:6、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并在开标程序进行至身份验证时,向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5、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4、响应文件送给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3、递交地点: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四(吉首市吉凤街道州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楼四楼)。
名称:龙山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采购人信息七、联系方式潜在投标供应商请登录湘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xxz.gov.cn)页面查看→《服务导航》→《操作指南》→《政府采购业务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供应商》办理须知,并按相应要求进行信息注册,以便获取招标文件、保证金子账户等相关事宜,如需办理CA可前往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CA办理咨询电话0743-8523032。六、其它(CA数字证书办理)2、潜在投标人认为磋商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地址:吉首市乾州街道榕域国际酒店1105室名称: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信息电话:13974324030联系人:李善德地址:龙山县民安街道湘鄂路水利局
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磋商须知注:为加强疫情防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确保交易活动顺利进行,凡进入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必须服从交易中心现场防疫统一管理。按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防疫要求执行。电话:18570342435联系人:陈进良、高峰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定义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适用范围一、说明磋商须知正文
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4.参与磋商的费用(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较大数额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7.现场勘察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6.联合体形式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授权委托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8.采购进口产品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9.3价格评审优惠:(2)对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评审时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1)对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9.2优先采购:(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标注符号产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当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响应无效。9.1强制采购:
(2)供应商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够享受优先采购优惠(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9.4政府采购政策交叉与叠加(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2)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联合体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其在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该联合体价格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1)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货物,价格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格式)。(2)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最新一期)文件首页和产品所在页(截图)。(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9.6响应文件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第9.3款规定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9.5小型、微型企业的供应商提供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以及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
10.磋商文件的组成二、磋商文件9.8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银行、担保机构业务。9.7进口产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的产品。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本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询价。(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4)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通知10.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11.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0.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
13.一般要求三、响应文件12.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发布公告形式通知所有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2.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4.响应文件的组成13.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3.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3.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3.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3.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5)商务技术条款响应/偏离表(4)施工组织方案(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2)保证金(1)磋商响应声明14.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4.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商务技术条款响应/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1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9)最后报价(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6)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材料
15.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也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磋商文件设定最高限价的),否则其投标无效。采购项目预算、最高限价(如果设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5.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5.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六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1.1款的有关要求。15.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5.报价14.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7.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缴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托管账户交纳不超过采购预算2%的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的磋商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7.保证金16.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6.1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16.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17.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7.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9.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电子版文件一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8.响应文件有效期(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0.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0.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9.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9.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2.1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1.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0.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4.竞争性磋商程序23.2除本章第16.1款、第16.2款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23.1竞争性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23.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22.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5.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5.初步审查24.1竞争性磋商程序:初步审查、竞争性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9.1款或者第29.2款情形进行。
27.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7.澄清26.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26.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26.实质性响应(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
28.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1)不满足本章第26.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28.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磋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8.符合性审查27.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服务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9.2本章第10.3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9.1对本章第10.3项未明确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29.竞争性磋商
30.提出成交供应商29.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9.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29.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7.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9.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29.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9.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2.磋商的特殊情形3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31.确定成交供应商30.2具体排序办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30.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提出1-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3.磋商终止32.1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5.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5.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5.保密及串通行为34.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4.重新评审(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以及合同条款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6.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36.成交信息的公布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七)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竞争性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
38.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8.成交通知37.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7.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7.询问及质疑
39.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39.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39.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9.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9.签订合同38.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8.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38.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40.采购代理服务费七、其他规定(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1评审由依法组成的磋商小组负责。1.磋商小组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41.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1.其他规定40.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3.1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3.比较与评价评审因素:价格、技术、信誉、业绩、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2.2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文件前附表,不得对响应文件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评审因素给予加分。2.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2.评审方法
3.5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涉及调整得分的,按本章第3.4款规定调整得分;涉及调整价格的,按本章第3.2款规定调整价格。综合调整见磋商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3.4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价格得分或总得分。本项所称最终报价为按本章第3.2款规定价值扣除后的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终报价)×价格权值3.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价格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3.2最终报价评价。磋商小组以最终报价为基础,依次对最终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计算。
采购代理编号:TCZY-2022XXJS033采购项目名称:龙山县香井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资格性审查表附件3.6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磋商小组成员签名:4、结论为“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实质性评价打分程序。3、以上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初步评审的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2、在结论栏中填写“合格”或者“不合格”。1、上述表中内容合格用“√”表示、不合格用“×”表示;备注:
采购代理编号:TCZY-2022XXJS033采购项目名称:龙山县香井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符合性审查表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