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新疆久质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察布查尔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成果更新数据汇交不动产测绘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地理信息系统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伴随服务公共服务技术资料调阅有关资料技术情报商业秘密商业信息检验和验收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成果整理入库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不动产登记数据库集体土地所有权台账资料收集电子数据纸质资料土地调整文件有关批准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最新行政区划数据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数据整理与分析登记成果整合入库数据转换语句补充采集信息登记簿册数据整理登记成果进行规范化处理对包含多项内容的字段拆分处理数据清理冗余数据非空间数据处理扫描数字化数字化采集矢量数据坐标大地坐标系格式统一拓扑检查信息录入抽取转换属性数据分析数据结构分析相关登记整理字典表关联关系分析宗地特征码不动产和权利转换方案字典对应关系数据存在问题数据质量检查数据进行整体转换缺失数据采集登记信息中缺失信息的补录查找登记资料进行补录数据整合关联不动产单元代码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其他字段补录要素代码不动产类型不动产单元状态关联关系重建非空间信息数据一致性核对查缺补漏逻辑关系整理登记档案进行关联档案材料电子档案纸质档案不动产登记系统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权属指界权属调查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地籍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宗地界线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设立争议宗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登记审核登簿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权属争议宗地信息地籍图编制数据成果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
金额
75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06/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xjjzzb-2022052401
预算金额77万元
招标公司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招标联系人顾晨辉
招标代理机构新疆久质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谢华0999-8993133
中标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7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XJJZZB-2022052401
二、项目名称: 察布查尔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采购内容 |
数量 | 单位 | 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察布查尔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 | 全县56个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更新数据汇交工作(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 不限 | 项 | 最终报价:750000.00 (元)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 | 伊宁市新华西路665号 | 126540004582167353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察布查尔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 | 察布查尔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 | 全县56个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更新数据汇交工作(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 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 2022年11月25日内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 |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标准要求 |
五、评审专家名单:
丁伟,张虎,孙成(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服务收费以中标价为基数,参考计价格[2002]1980号文计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12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地 址: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查鲁盖东街1号
联系方式:1899784667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久质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伊宁经济合作区金茂新天地A座8楼814室
联系方式:0999-89931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谢华
电 话:0999-8993133
附件信息:
(定稿)采购文件-察布查尔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docx(定稿)采购文件-察布查尔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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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n成果更新汇交项目
\n项目编号:XJJZZB-2022052401
\n采 购 文 件
\n采购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盖章)
\n采购代理机构:新疆久质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n二零二二年五月
\n目 录
\n第一章 采购公告·························01
\n第二章 投标须知·························04
\n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26
\n第四章 合同格式·························33
\n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45
\n第六章 项目基本情况及采购内容··················64
\n第一章 采购公告
\n新疆久质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察布查尔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n项目概况
\n察布查尔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伊宁经济合作区金茂新天地A座8楼814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6月06日 16: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n一、项目基本情况
\n项目编号:XJJZZB-2022052401
\n项目名称:察布查尔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
\n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n预算金额(元):770000
\n最高限价(元):770000
\n采购需求:
\n标项名称:察布查尔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
\n数量:不限
\n预算金额(元):770000
\n单位:项
\n简要规格描述:全县56个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更新数据汇交工作(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备注:
\n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2022年11月25日内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
\n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n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n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n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n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具有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专业范围包含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拟担任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或测绘类中级(含)以上职称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该项目相关的服务能力;(3)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之一的供货商不得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n三、获取采购文件
\n时间:2022年05月24日至2022年05月31日,每天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n地点:伊宁经济合作区金茂新天地A座8楼814室
\n方式:现场购买,不接受邮寄
\n售价(元):200
\n四、响应文件提交
\n截止时间:2022年06月06日 16:30(北京时间)
\n地点:伊宁经济合作区金茂新天地A座9楼917室
\n五、响应文件开启
\n开启时间:2022年06月06日 16:30(北京时间)
\n地点:伊宁经济合作区金茂新天地A座9楼917室
\n六、公告期限
\n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n七、其他补充事宜
\n获取采购文件时须提交的文件资料:①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②资质证书、③法人授权委托书、④受托人身份证、⑤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或注册测绘师证书、⑥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截图(采购公告发布期间内从上述网站中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n(以上证件资料须携带原件备查及加盖鲜章的复印件三套,按顺序装订,缺一不可,资料不齐全者,不予出售采购文件。)
\n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n1.采购人信息
\n名 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n地 址: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查鲁盖东街1号
\n联系方式:18997846677
\n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n名 称:新疆久质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n地 址:伊宁经济合作区金茂新天地A座8楼814室
\n联系方式:0999-8993133
\n3.项目联系方式
\n项目联系人:谢华 电 话:0999-8993133
\n第二章 投标须知
\n投标须知前附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项号\n | \n内 容\n | \n说明与要求\n |
\n1\n | \n采购人\n | \n名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自然资源局\n地址: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查鲁盖东街1号\n联系人:顾晨辉 联系方式:18997846677\n |
\n2\n | \n采购代理机构\n | \n名称:新疆久质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n地址:伊宁市经济合作区金茂新天地A座8楼814室\n联系人:谢 华 联系方式:0999-8993133\n |
\n3\n | \n项目名称和编号\n | \n项目名称:察布查尔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n项目编号:XJJZZB-2022052401\n |
\n4\n | \n采购内容\n | \n全县56个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更新数据汇交工作(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第六章 项目基本情况及采购内容)。\n |
\n5\n | \n项目地点\n | \n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n |
\n6\n | \n合同履约期限\n | \n2022年11月25日内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n |
\n7\n | \n质量要求\n | \n合格\n |
\n8\n | \n供应商资格条件\n | \n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n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n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具有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专业范围包含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拟担任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或测绘类中级(含)以上职称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该项目相关的服务能力;(3)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之一的供货商不得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n |
\n9\n | \n项目预算金额\n | \n预算金额:¥770000.00元(大写:柒拾柒万元整);\n |
\n10\n | \n最高限价\n | \n最高限价:¥770000.00元(大写:柒拾柒万元整);\n预算金额是采购人对本项目的最高限价。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预算金额,否则作废标处理。\n |
\n11\n | \n联合体形式\n | \n☑不接受\n 接受\n |
\n12\n | \n分包\n | \n☑不允许\n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n 接受分包供应商资格要求:\n |
\n13\n | \n计量单位\n | \n☑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n□其他: \n |
\n14\n | \n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n | \n☑不组织\n□组织,时 间: \n地 点: \n联系人: \n电 话: \n□组织,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n |
\n15\n | \n投标报价货币要求\n | \n☑所有投标均按 人民币 货币进行报价。\n□其它: \n |
\n16\n | \n投标保证金\n | \n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支票、电汇、企业网银等非现金形式\n投标保证金金额:壹万伍仟元整(人民币15000.00元)\n递交方式:供应商将资金从企业基本帐户汇至以下账户\n单位名称:新疆久质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n帐 号:3006023909100144068\n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合作区支行\n行 号: 102898002393\n备注: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供应商从其基本账户转至指定银行账户。投标人须在用途栏中填写项目名称,汇出后投标人应电话与招标代理公司财务部门确认到账,并将招标代理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装入响应文件中。若投标单位未按要求缴纳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到账视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n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后60天。\n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2年 06 月 06 日 16:30 分时间之前截止(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n |
\n17\n | \n投标有效期\n | \n6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之日起)\n |
\n18\n | \n响应文件份数\n | \n正本(纸质版)壹份、副本(纸质版)贰份,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递交响应文件电子版电子文档U盘贰份(单独密封)\n |
\n19\n | \n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n | \n项目名称:察布查尔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 \n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 \n项目编号:XJJZZB-2022052401 \n投标供应商名称: \n投标供应商地址: \n联 系 人: \n联系电话: \n在开标时间 2022 年 06 月 06 日 16:30 分前不得启封\n |
\n20\n | \n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n | \n时间: 2022 年 06 月 06 日 16:30 分(北京时间)\n地点:伊宁经济合作区金茂.新天地A座9楼917室\n |
\n21\n | \n开标时间、地点\n | \n时间: 2022 年 06 月 06 日 16:30 分(北京时间)\n地点:伊宁经济合作区金茂.新天地A座9楼917室\n |
\n22\n | \n评标办法\n | \n综合评分法\n |
\n23\n | \n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n | \n 3 家 \n |
\n24\n | \n确定中标人的方式\n | \n中标人数量: 1 家 \n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n□采购人确定中标人\n |
\n25\n | \n响应文件\n编制要求\n | \n①响应文件应使用A4纸打印,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并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n②死页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n |
\n26\n | \n发布媒体\n | \n新疆政府采购网(www.ccgp-xinjiang.gov.cn/)\n |
\n27\n | \n履约保证金\n | \n☑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n□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n履约保证金金额: \n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 \n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n账户信息: \n开 户 名: \n开 户 行: \n账 号: \n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 \n |
\n28\n | \n资格审查\n | \n本项目为资格后审。\n |
\n29\n | \n开标时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下列证件原件\n | \n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采购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接受。\n(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驾驶执照正本、护照或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驾驶执照正本、护照或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并与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相一致;(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资质证书;(4)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或注册测绘师证书;(5)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6)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至少近半年的社保缴纳证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05月);(7)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截图(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内从上述网站中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n以上证件均应当为原件;证件齐全、满足要求的投标供应商为有效投标供应商;上述证件开标时必须携带,否则按废标处理。\n |
\n30\n | \n合同签订\n | \n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在代理具体项目时自行约定,双方并签订具体服务合同\n |
\n31\n | \n评标委员会的组建\n | \n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限采购人在职人员,且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类似的条件),专家2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新疆政府采购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n |
\n32\n | \n采购代理服务费\n | \n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n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n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 中标人 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支付标准: 参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计费方式为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按照相关要求标准进行收费。\n支付形式:现金或电汇 \n支付时间: 由中标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下达前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n |
\n33\n | \n质疑\n | \n一、投标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n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质疑函\n联系单位: 新疆久质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n联 系 人: 谢华 \n联系电话: 0999-8993133 \n通讯地址: 伊宁经济合作区金茂.新天地A座8楼814室 \n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n二、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n |
\n34\n | \n注意事项\n | \n请各供应商务必详细阅读本采购文件的全部条款,以减少不必要的失误,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或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后应认真及时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做好投标工作。\n供应商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n |
注:如有矛盾以本表为准。
\n总则
\n1.项目概况
\n1.1项目名称: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3 条;
\n1.2采购内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4 条;
\n1.3项目地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5 条;
\n1.4合同履约期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6 条。
\n1.5质量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7 条。
\n2.定义
\n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 条。
\n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 条。
\n2.3 “投标供应商”系指有资格的供应商及投标表现人。
\n2.4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指采购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必须承担本次项目采购的各项服务。
\n2.5偏离
\n2.5.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采购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偏离。
\n2.5.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采购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负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n2.6.特别说明
\n2.6.1投标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必须为投标供应商所拥有。
\n2.6.2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n2.6.3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n3.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n3.1 投标供应商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8 条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n(1)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n(2)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9 条中所提供的证件除特殊说明外均提供原件;其中(1)-(7)为投标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供应商必须按要求现场单独提供,如果提供不全(或密封在响应文件中)则视为对采购文件资格审查内容的不响应,投标将被拒绝(不接受二次提供)。
\n3.2 投标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n(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
\n(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供应商。
\n(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记录。
\n3.3 投标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投标供应商在项目地具有技术支持和后续服务等能力。
\n4.投标费用和知识产权
\n4.1投标供应商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采购文件所提供的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n4.2投标供应商应保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成果、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投标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n5.授权委托
\n5.1投标供应商代表为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供应商代表不是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n6.联合体形式
\n6.1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供应商。
\n7.分包
\n7.1中标供应商就采购代理项目不采取分包,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n采购文件
\n1.采购文件的组成
\n1.1 采购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n第一章 采购公告
\n第二章 投标须知
\n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n第四章 合同格式
\n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n第六章 项目基本情况及采购内容
\n1.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采购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n1.3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采购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供应商承担。
\n2.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n2.1投标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1条。
\n2.2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单位应当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n(1)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采购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n3.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n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n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n响应文件
\n1.一般要求
\n1.1 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n1.2 投标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投标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招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n1.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n1.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n1.5 投标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n2.响应文件的组成
\n2.1 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n附件1-响应函
\n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n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n附件4-响应报价一览表(附:投标报价明细表)
\n附件5-资格证明文件
\n附件6-供应商承诺函
\n附件7-本项目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履历表
\n附件8-本项目拟投入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本项目专业技术人员)
\n附件9-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n附件10-企业近三年类似业绩
\n附件11-服务承诺
\n附件12-项目组织方案
\n附件13-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n附件14-供应商最终报价表(磋商后提交无需装订在响应文件中)
\n供应商提供的以上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任何一项的虚假将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n2.2投标供应商无论中标与否,其响应文件正本留存。
\n3.报价
\n3.1所有投标均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5 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n3.2投标供应商应结合市场状况、采购文件要求及项目实际工作内容,测算其工作成本、利润进行自主报价,应包括履行本项目所必须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投标供应商应承担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仅限于报价文件中所列的费用。
\n3.3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n3.4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n3.5每项目内容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n3.6除非采购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n3.7报价作为综合评审的因素之一,以综合得分降序排列确定三名中标候选供应商。
\n3.8采购人认为投标报价是供应商为完成本采购项目及其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供应商以下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负担,与采购人无关:
\n3.8.1 市场价格变动;
\n3.8.2 因政策性调整引起的价格变动;
\n3.8.3 供应商认为可能发生的一切其它的费用。
\n3.9 如投标报价表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n3.10采购人不保证最低报价中标。
\n4.投标供应商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
\n4.1投标供应商应提供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能满足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n5.投标保证金
\n5.1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6 条规定的形式、金额,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n5.2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n5.3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但中标供应商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或因投标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n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n(1)投标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n(2)中标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n(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
\n6. 响应文件有效期
\n6.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7 条,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投标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n7.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n7.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8 条。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封面标明所采购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人名称、投标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n7.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鲜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盖章或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n响应文件的递交
\n★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n1.1投标人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电子文档密封,并进行包封。
\n1.2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密封在同一个密封袋内密封包装,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n1.3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递交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要求与纸质版内容一致,单独密封包装,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n1.4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9 条。
\n1.5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n★2.投标截止
\n2.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0 条中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0 条中规定的地点。
\n2.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n★3.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n3.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n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n3.3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投标人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响应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
\n3.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n3.5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当众宣读投标内容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n开标和评标
\n★1.开标
\n1.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1 条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n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n1.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n1.3开标现场参加投标的授权代表必须随身携带下列证件以备查验:
\n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采购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n(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驾驶执照正本、护照或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驾驶执照正本、护照或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并与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相一致;(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资质证书;(4)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或注册测绘师证书;(5)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6)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至少近半年的社保缴纳证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05月);(7)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截图(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内从上述网站中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n以上证件均应当为原件;证件齐全、满足要求的投标供应商为有效投标供应商;上述证件开标时必须携带,否则按废标处理。
\n1.4响应文件经查验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在监标人的监督下,当众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拆封,拆封后将所有响应文件递交至评标室。
\n1.5记录人在预先准备好的第一轮报价记录表上将各投标人的报价等内容给予记录,磋商小组对记录内容复核无误后,签字予以确认。
\n1.6准备工作结束后,进入评标环节。
\n1.7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n★2.组建评标委员会
\n2.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31 条。
\n2.2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n★3.资格审查
\n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9 条中的相应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评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n3.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审查结束前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n3.2.1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n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n3.2.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n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
\n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n★4.符合性审查
\n评标委员会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对无效标做出界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n(一)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与投标人不一致,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n(二)投标人的名称、组织机构与投标报名时不相符,涉嫌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或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n(三)不满足采购资格条件的;
\n(四)响应文件没有按采购文件要求的地方加盖供应商公章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的;
\n(五)投标报价高于设定的采购控制价的;
\n(六)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做出两个以上报价未明确效力的;
\n(七)响应文件记载的合同履约期限限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合同履约期限限的;
\n(八)响应文件中所报服务内容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n(九)响应文件有关键内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n(十)不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n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n★5.响应文件的澄清
\n5.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n5.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n5.3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n(1)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n(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n(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n(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n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n5.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四章 评标方法规定执行。
\n★6.投标无效
\n6.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
\n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n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n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n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n6.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n(一)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与投标人不一致,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n(二)投标人的名称、组织机构与投标报名时不相符,涉嫌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或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n(三)不满足采购资格条件的;
\n(四)响应文件没有按采购文件要求的地方加盖供应商公章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的;
\n(五)投标报价高于设定的采购控制价的;
\n(六)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做出两个以上报价未明确效力的;
\n(七)响应文件记载的合同履约期限限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合同履约期限限的;
\n(八)响应文件中所报服务内容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n(九)响应文件有关键内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n(十)不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n7.比较与评价
\n7.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n7.2评标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2 条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
\n(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n(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n7.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6%后参与评审。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
\n★8.废标
\n废标一般是指由于投标供应商所递交的所有响应文件,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在合格响应文件的数量、投标报价、招标过程的公正性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而导致评标委员会拒绝接受的所有响应文件。废标对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行为都直接产生影响,标志着该采购项目立即终止,需要重新招标或改用其他采购方式。
\n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n(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采购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
\n(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n(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n(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n9.招标终止
\n9.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招标采购活动,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n(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n(3)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n(4)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n(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n10.重新评审
\n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n11. 纪律与保密事项
\n11.1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n11.2投标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n1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中标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n(1)投标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n(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n(3)投标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n(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n(5)投标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供应商中标的;
\n(6)投标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招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n(7)投标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投标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供应商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n(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n12.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n12.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对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n(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报价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
\n(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序。得分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
\n12.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3 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
\n12.3因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n12.4中标候选供应商公示期间内,投标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评标有异议,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n中标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n1.确定中标人
\n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4 条中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n若为采购人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n★2.采购任务取消
\n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n3.中标(成交)通知书
\n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原公告网站公示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n3.2中标(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n★4.签订合同
\n4.1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
\n4.2采购文件、中标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n4.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n★5.履约保证金
\n5.1中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7 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n5.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6.采购代理服务费
\n中标人须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32 条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n7.廉洁自律规定
\n7.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投标人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n7.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n8.人员回避
\n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n9.质疑与接收
\n9.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n9.2质疑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和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n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投标人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n9.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 条。
\n10.履约验收
\n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
\n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n一、总则
\n1.评标委员会
\n1.1评标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n2.评标方法
\n2.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在前三名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n2.2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服务、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二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n二、评标程序
\n3.响应文件的初步评审
\n3.1初步评审为资格性检查。
\n3.1.1资格性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投标供应商不得进入下一评审环节。
\n3.1.2符合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供应商不得进入下一评审环节。
\n3.1.3投标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n3.1.4通过资格审查的响应单位不足2家的本次采购活动终止,并重新发布采购公告。
\n4.澄清有关问题
\n4.1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对响应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n4.2投标供应商不得对下列内容进行澄清或补充:
\n(1)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性内容。
\n(2)不满足第二章投标须知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内容。
\n4.3 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如果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投标供应商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n4.4 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
\n4.5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响应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n5. 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
\n5.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n5.2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制定磋商标准,根据各磋商响应单位的响应文件,制定相应的磋商内容。磋商小组与磋商响应单位分别进行磋商,磋商顺序以标书送达逆顺序确定。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磋商响应单位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磋商响应单位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磋商响应单位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招标内容需求中的技术、服务、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招标人代表确认。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磋商响应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磋商响应单位淘汰,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n5.3磋商后供应商进行二轮(最终)报价并递交报价单至监督组人员处。投标报价:本项目报价采用二轮报价。以磋商响应单位在磋商现场签字认可递交《磋商最终报价表》为准。投标报价单位:元。
\n5.4评标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n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终报价的磋商响应单位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磋商响应单位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磋商响应单位为成交候选磋商响应单位的评审方法。
\n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磋商响应单位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报价部分10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90分。
\n5.4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
\n5.4.1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
\n5.4.1.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采购人采购的服务有伴随货物时,投标人所投货物为其它企业生产时须提供此声明函,仅作为价格扣除条件)的,对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报价扣除比例如下:
\n(1)非联合体投标: 小型和微型企业相应产品、服务投标报价的 6% (6-10%)
\n(2)联合体投标: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投标报价扣除 / (2-3%)。
\n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按第本款(1)条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n5.4.1.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对其投标报价按本章5.4.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n5.4.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对其投标报价按本章本章5.4.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n5.4.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n5.4.2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
\n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供应商应能够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方可对获得证书的产品优先推荐。
\n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清单中投标产品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报价扣除比例为清单中产品报价的 / %。
\n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清单中产品给予相应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
\n(2)供应商应同时提供品目清单网络截图,并以明确标注所报产品信息和位置的方式,用以方便评审。
\n(3)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发布媒体: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的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
\n投标供应商符合性审查
\n项目名称: 开标时间: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评 审 内 容\n | \n1\n | \n2\n | \n3\n | \n...\n | |
\n1\n | \n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与投标人不一致,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n | \n | \n | \n | \n |
\n2\n | \n投标人的名称、组织机构与投标报名时不相符,涉嫌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或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n | \n | \n | \n | \n |
\n3\n | \n不满足采购资格条件的;\n | \n | \n | \n | \n |
\n4\n | \n响应文件没有按采购文件要求的地方加盖供应商公章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的;\n | \n | \n | \n | \n |
\n5\n | \n投标报价高于设定的采购控制价的;\n | \n | \n | \n | \n |
\n6\n | \n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做出两个以上报价未明确效力的;\n | \n | \n | \n | \n |
\n7\n | \n响应文件记载的合同履约期限限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合同履约期限限的;\n | \n | \n | \n | \n |
\n8\n | \n响应文件中所报服务内容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n | \n | \n | \n | \n |
\n9\n | \n响应文件有关键内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n | \n | \n | \n | \n |
\n10\n | \n不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n | \n | \n | \n | \n |
注:本表内容属于重大偏差,需全部满足,投标供应商通过评审为“√”,不通过为“×”
\n响应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
\n商务技术部分(占总分值的90%)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评审项目\n | \n分值\n | \n评审要素\n |
\n一\n | \n项目组织实施方案\n(36分)\n | \n6分\n | \n项目组织实施、技术方案合理、可行、有指导性的得6分;方案合理性、可行性、指导性欠佳的扣0.5-5分;没有此项不得分。\n |
\n一\n | \n项目组织实施方案\n(36分)\n | \n6分\n | \n项目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合理、可行、有指导性的得6分;配备合理性、可行性、指导性欠佳的扣0.5-5分;没有此项不得分。\n |
\n一\n | \n项目组织实施方案\n(36分)\n | \n6分\n | \n确保项目实施期限保障措施合理、可行、有指导性的得6分;措施合理性、可行性、指导性欠佳的扣0.5-5分;没有此项不得分。\n |
\n一\n | \n项目组织实施方案\n(36分)\n | \n6分\n | \n确保项目技术支持与质量保障措施合理、可行、有指导性的得6分;措施合理性、可行性、指导性欠佳的扣0.5-5分;没有此项不得分。\n |
\n一\n | \n项目组织实施方案\n(36分)\n | \n6分\n | \n确保安全生产措施合理、可行、有指导性的得6分;措施合理性、可行性、指导性欠佳的扣0.5-5分;没有此项不得分。\n |
\n一\n | \n项目组织实施方案\n(36分)\n | \n6分\n | \n针对本项目的理解及合理化建议,提出创新、创优等合理化建议的得6分,措施合理性、可行性、指导性欠佳的扣0.5-5分;没有此项不得分。\n |
\n二\n | \n技术人员\n(10分)\n | \n10分\n | \n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含)及以上职称证或注册测绘师证书得基础分2分。\n技术团队人员每增加一名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以上)加2分,最多可得8分。\n注:提供相关人员证件及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予认可。\n |
\n三\n | \n类似业绩情况\n(18分)\n | \n18分\n | \n投标人近三年(2019年1月至今)类似业绩(提供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不提供不得分;每提供一项得3分,最高得18分)。\n(注:1、业绩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为准,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2、业绩必须能看出投标供应商名称、合同签订时间等,并将复印件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加盖公章。)\n |
\n四\n | \n企业信誉\n(6分)\n | \n6分\n | \n投标供应商提供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且企业信誉良好。综合评定:0-6分。\n |
\n五\n | \n后期服务承诺 (15分)\n | \n15分\n | \n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后期保障服务及服务进行综合打分;优质:11-15分、良好:6-10分、一般0-6分。\n |
\n六\n | \n标函质量\n(5分)\n | \n5分\n | \n响应文件函编制内容完整、齐全、叙述严谨;标书无涂改、错页、漏页现象;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文字是否清晰,描述是否准确。综合评定:0-5分\n |
(三)响应文件的报价部分
\n 最终报价部分(占总分值的10%)
\n报价得分计算方法:报价得分算取已最终报价计算。
\n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的价格为基准价,其报价为满分。其他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n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00(保留两位小数)
\n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权重比值打分。
\n3、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商务技术部分+报价部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作为中标候选投标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n第四章 合同格式
\n(供参考,以甲乙双方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n合同编号:
\n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n(服务类)
\n第一部分 合同书
\n项目名称: 察布查尔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
\n甲方: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n乙方:
\n签订地:
\n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n合同条款前附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条款名称\n | \n编列内容\n |
\n1\n | \n采购人\n | \n名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n项目名称:察布查尔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n |
\n2\n | \n供应商\n | \n名称、地址: \n项目名称: \n |
\n3\n | \n履约保证金\n | \n履约担保的形式:/\n履约担保的金额: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n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n注:履约保证金退还时均不计利息。 \n |
\n4\n | \n合同履约期限\n | \n2022年11月25日内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n |
\n5\n | \n伴随服务\n | \n应提供的伴随服务有: \n |
\n6\n | \n备件\n | \n要求的备件有: \n |
\n7\n | \n付款\n | \n(1)付款周期: 乙方完成项目总量的50%任务后,甲方按项目完成进度向乙方支付项目合同总额的20%;乙方完成项目总量的100%任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进度款,合同总额的40%;全部项目经州级、自治区级验收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预留合同总额的10%质保金,在本项目全部完成并经上级验收合格二年后付清。\n(2)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进度单;\n(3)发票内容:服务费,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n |
\n8\n | \n误期赔偿\n | \n误期赔偿费:每延迟 1 天交付按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 2 % 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10% 。\n |
\n9\n | \n争议的解决\n | \n友好协商/仲裁/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 |
\n10\n | \n | \n |
\n11\n | \n | \n……\n |
\n注:以上内容可按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n |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前附表为准。
\n 年 月 日, (采购人名称) 以 (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 对 (同前页项目名称) 项目进行了采购。经 (相关评定主体名称) 评定,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现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 (采购人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和 (中标供应商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n1.1 合同组成部分
\n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n1.1.1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n1.1.2 中标(成交)通知书;
\n1.1.3 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n1.1.4 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n1.1.5 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n1.2 标的
\n1.2.1 标的名称: ;
\n1.2.2 标的数量: ;
\n1.2.3 标的质量: 。
\n1.3 价款
\n本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
\n分项价格: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分项名称\n | \n分项价格\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总价\n | \n |
1.4 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n1.4.1付款方式: ;
\n1.4.2 发票开具方式: 。
\n1.5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n1.5.1 履行期限: ;
\n1.5.2 履行地点: ;
\n1.5.3 履行方式: 。
\n1.6 违约责任
\n1.6.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n1.6.2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n1.6.3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n1.6.4 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n1.6.5 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n1.6.6 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n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n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n1.7.1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n1.7.2 向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出的人民法院名称) 人民法院起诉。
\n1.8 合同生效
\n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时生效。
\n甲方: 乙方:
\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n住所: 住所:
\n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
\n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n联系人: 联系人:
\n约定送达地址: 约定送达地址:
\n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n电话: 电话:
\n传真: 传真:
\n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n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n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n开户账号: 开户账号:
\n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n2.1 定义
\n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n2.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n2.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
\n2.1.3 “服务”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n2.1.4 “甲方”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n2.1.5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n2.1.6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n2.2 技术规范
\n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n2.3 知识产权
\n2.3.1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n2.3.2 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n2.4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n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n2.4.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n2.5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n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n2.6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n2.6.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n2.6.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n2.6.3 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n2.7 质量保证
\n2.7.1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n2.7.2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n2.8 延迟履行
\n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n2.9 合同变更
\n2.9.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且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那么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
\n2.9.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n2.10 合同转让和分包
\n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n2.11 不可抗力
\n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n2.11.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n2.11.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n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n2.12 税费
\n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n2.13 乙方破产
\n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n2.14 合同中止、终止
\n2.14.1 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n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n2.15 检验和验收
\n2.15.1 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n2.15.2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n2.15.3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n2.16 通知和送达
\n2.16.1 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 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
\n2.16.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
\n2.17 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n2.17.1 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n2.17.2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n2.18 履约保证金
\n2.18.1 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
\n2.18.2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n2.18.3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n2.19 合同份数
\n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n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n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条款号\n | \n约定内容\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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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n响 应 文 件
\n(正本/副本)
\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投标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n投标供应商地址:
\n投标联系人: 电话:
\n:容aobiao 年 月 日
\n响应文件目录
\n附件1-响应函
\n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n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n附件4-响应报价一览表(附:投标报价明细表)
\n附件5-资格证明文件
\n附件6-供应商承诺函
\n附件7-本项目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履历表
\n附件8-本项目拟投入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本项目专业技术人员)
\n附件9-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n附件10-企业近三年类似业绩
\n附件11-服务承诺
\n附件12-项目组织方案
\n附件13-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n附件14- 供应商最终报价表(磋商后提交无需装订在响应文件中)
\n响应文件组成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内容,供应商可根据本项目评标标准自行添加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n附件1
\n响 应 函
\n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n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采购文件(项目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投标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采购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n一、我方同意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投标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n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 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n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n四、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中标资格后,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n供应商名称: (盖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n年 月 日
\n附件2
\n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n单位名称:
\n单位性质:
\n地 址:
\n成立时间:
\n经营期限:
\n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n系 (投标供应商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n特此证明。
\n供应商名称: (盖章)
\n 年 月 日
\n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n附件3
\n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现场参加无需提供)
\n 我 (法定代表人姓名) 是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为办理我(单位)参加 (项目名称) ,特授权我单位 (被授权人姓名) (职务: )为我(单位)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办理上述事项中的一切有关事宜。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本授权书于2022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n后附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n供应商名称: (盖章)
\n法定代表人: ( 签字或盖章)
\n被授权人签字: ( 签字或盖章)
\n年 月 日
\n附件4
\n响应报价一览表
\n\n序号\n | \n项目名称\n | \n |
\n1\n | \n报价\n(币种:人民币)\n | \n小写:\n |
\n1\n | \n报价\n(币种:人民币)\n | \n大写:\n |
\n2\n | \n合同履约期限\n | \n2022年11月25日内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n |
\n3\n | \n项目地点\n | \n |
\n4\n | \n其他事项申明\n | \n |
\n备注:\n |
注:1、响应报价是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满足采购文件第六部分要求的所有费用。
\n供应商名称: (盖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n年 月 日
\n投标报价明细表(如有)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服务区域\n | \n服务内容简述\n | \n数量\n | \n单位\n | \n小计(元)\n | \n备注\n |
\n1\n | \n | \n | \n | \n | \n | \n |
\n2\n | \n | \n | \n | \n | \n | \n |
\n3\n | \n | \n | \n | \n | \n | \n |
\n4\n | \n | \n | \n | \n | \n | \n |
\n5\n | \n | \n | \n | \n | \n | \n |
\n6\n | \n | \n | \n | \n | \n | \n |
\n7\n | \n | \n | \n | \n | \n | \n |
\n8\n | \n | \n | \n | \n | \n | \n |
\n9\n | \n | \n | \n | \n | \n | \n |
\n10\n | \n | \n | \n | \n | \n | \n |
\n11\n | \n | \n | \n | \n | \n | \n |
\n12\n | \n | \n | \n | \n | \n | \n |
\n13\n | \n | \n | \n | \n | \n | \n |
\n总计(元)\n | \n小写: \n大写:\n |
供应商名称: (盖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n年 月 日
\n附件5
\n资格证明文件(必须提供)
\n(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n(2)资质证书;
\n(3)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截图;
\n(4)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
\n(5)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至少近半年的社保缴纳证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05月);
\n以上为必备条件,年检章应清晰,所提供的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如有一项未提供或所提供的材料不在有效期内,在资格性审查时将视其为不合格投标供应商,其投标为无效投标。
\n附件6
\n供应商承诺函
\n致:采购人
\n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竞标人,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n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n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n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n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n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n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n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n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n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采购文件有异议,已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活动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n 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n 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n 五、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的任何材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n 六、如本项目评审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n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n供应商名称: (盖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n 年 月 日
\n附件7
\n本项目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履历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姓名\n | \n | \n性别\n | \n | \n出生年月\n | \n |
\n职称\n | \n | \n职务\n | \n | ||
\n证书注册号或上岗证号\n | \n | ||||
\n专业\n | \n | ||||
\n毕业时间、学校、专业、最终学历\n | \n | ||||
\n工作年限\n | \n | ||||
\n项目负责人应提供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社保证明。\n |
供应商名称: (盖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n年 月 日
\n附件8
\n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投标供应商(公章)\n | \n | ||||||
\n单位地址\n | \n | ||||||
\n主管部门\n | \n | ||||||
\n成立时间\n | \n | \n营业执照编号\n(事业单位法人证书)\n | \n | \n税务登记证编号\n | \n | ||
\n单位性质\n | \n | \n开户银行\n及账号\n | \n | \n注册资金\n(万元)\n | \n | ||
\n资质等级\n | \n | \n证号\n | \n | \n发证单位\n | \n | ||
\n联系人\n | \n | \n电话\n | \n | ||||
\n联系人\n | \n | \n传真\n | \n | ||||
\n职工概况\n | \n职工总数\n | \n | \n其中:技术人员总数\n | \n | |||
\n职工概况\n | \n注册类人员\n | \n | \n高级工程师\n | \n | |||
\n职工概况\n | \n中级工程师\n | \n | \n技工和技术员\n | \n | |||
\n职工概况\n | \n单位行政和技术负责人\n | ||||||
\n职工概况\n | \n姓名\n | \n职务及职称\n | \n年龄\n | \n专业\n | \n从业年限\n | ||
\n职工概况\n | \n | \n | \n | \n | \n | ||
\n职工概况\n | \n | \n | \n | \n | \n | ||
\n职工概况\n | \n | \n | \n | \n | \n | ||
\n职工概况\n | \n | \n | \n | \n | \n | ||
\n职工概况\n | \n | \n | \n | \n | \n | ||
\n职工概况\n | \n | \n | \n | \n | \n | ||
\n职工概况\n | \n | \n | \n | \n | \n |
附:
\n本项目专业技术人员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岗位\n | \n姓名\n | \n性别\n | \n年龄\n | \n职称\n | \n职务\n | \n学历\n | \n专业\n | \n资格证编号\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供应商名称: (盖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n年 月 日
\n附件9
\n企业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n附件10
\n企业近三年类似业绩
\n(格式自拟,需后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
\n附件11
\n服务承诺
\n(格式自拟)
\n附件12
\n项目组织方案
\n项目组织方案组成
\n投标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的内容和顺序,对完成整个项目提出相应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1)工作和服务内容2)依据及目标3)针对本项目的咨询建议4)针对本项目招标重点、难点分析5)工作流程和方法6)任务,规范,程序叙述7)项目文档体系定制方案9)质量保证体系10)项目实施计划编制与管理方案
\n包含不仅限于以上内容。
\n附件13
\n投标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n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响应文件不作无效处理)
\n(1)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n(2)中小企业声明函;
\n(3)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采购人采购的服务有伴随货物时,投标人所投货物为其它企业生产时须提供此声明函)
\n(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
\n中小企业声明函
\n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n(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
\n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n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企业名称(盖章):
\n日 期:
\n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n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
\n本企业(单位)作为 单位的 项目的设备制造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以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声明:
\n本企业(单位)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n本企业(单位) (请填写:是、不是)监狱企业。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n本企业(单位) (请填写:是、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n本次投标提供的货物(详见下表)是本企业(单位)制造的。
\n本企业(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品 名\n | \n数量\n | \n规格\n型号\n | \n生产\n厂家\n | \n备注\n |
\n1\n | \n | \n | \n | \n | \n |
\n2\n | \n | \n | \n | \n | \n |
\n3\n | \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n | \n |
\n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以上产品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n |
注: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其它企业生产时须提供此声明函,仅作为价格扣除条件。
\n制造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n日 期:
\n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n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品 名\n | \n数量\n | \n规格\n型号\n | \n生产\n厂家\n | \n备注\n |
\n1\n | \n | \n | \n | \n | \n |
\n2\n | \n | \n | \n | \n | \n |
\n3\n | \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n | \n |
\n 响应文件中所提供投标的以上伴随产品为我单位生产的产品,如有虚假,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n |
注:1、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n 2、仅为本项目提供服务,未提供服务所伴随产品的,此表格可不填写。
\n 3、如为本项目提供本单位伴随产品的,请填写此表格。
\n 4、如为本项目提供的伴随产品是其他单位生产的,无需填写此表格,但需生产单位按此格式出具此声明。
\n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n日 期:
\n附件14
\n响应单位最终报价表(磋商后提交无需装订在响应文件中)
\n响应单位最终报价表
\n\n序号\n | \n项目名称\n | \n |
\n1\n | \n报价\n(币种:人民币)\n | \n小写:\n |
\n1\n | \n报价\n(币种:人民币)\n | \n大写:\n |
\n2\n | \n合同履约期限\n | \n2022年11月25日内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n |
\n3\n | \n项目地点\n | \n |
\n4\n | \n其他事项申明\n | \n |
\n备注:\n |
注:1、响应报价是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满足采购文件第六部分要求的所有费用。
\n2、此表不需装订在响应文件中,磋商响应单位事先须盖章、签字。在磋商期间,由评标委员会确定合格的磋商响应单位现场填写。
\n供应商名称: (盖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n年 月 日
\n第六章 项目基本情况及采购内容
\n(一)项目名称:察布查尔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
\n(二)项目背景: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新自然资办发[2022]6号)、州自然资源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n(三)采购内容:全县56个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更新数据汇交工作(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后附服务内容及要求):
\n(四)合同履约期限:2022年11月25日内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
\n(五)服务内容及要求
\n一、总体要求
\n(一)工作范围。本辖区全部已登记集体所有土地。充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分类开展成果整理入库、更新、汇交等工作。登记信息补录要严格依据法定登记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已有登记成果。存在错误的,须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更正。暂时无法解决的,保持原有数据现状,在备注中予以标注。
\n(二)工作依据。
\n1.法规和政策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
\n2.技术标准规范。《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 1066—2021)、《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 1067—2021)、《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等。
\n(三)数学基础。
\n1.坐标系统: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n2.高程基准:统一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n(四)工作流程。
\n1.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资料,以及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材料,进行数据整理与分析,建立工作台账,形成任务清单。
\n2.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已有成果资料,结合本地区实际工作基础,分类开展工作。
\n(1)对已建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的,应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经数据转换、补充采集信息、数据整合关联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n(2)对于未建库只有纸质资料的,完成确权登记成果数字化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n3.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有变化的,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n4.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汇交要求,整理汇交数据,经质量检查后,以县为单位,离线汇交。
\n图1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流程
\n二、准备工作
\n(一)资料收集。全面收集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n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n2.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n3.互换土地的协议或土地调整文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有关批准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
\n4.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相关材料。
\n5.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
\n6.最新行政区划数据、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等。
\n(二)数据整理与分析。
\n1.整理已有电子数据、纸质资料。
\n2.根据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核实登记数据的现势状态并分类标注,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台账。
\n3.对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核实内容是否完整、空间数据是否缺失、图属是否一致等,形成清单。
\n(三)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数据整理和分析情况,确定开展成果更新汇交的工作内容和技术路线,制订工作计划,明确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等,形成实施方案。
\n三、已有登记成果整合入库
\n对已建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经数据转换、补充采集信息、数据整合关联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对于未建库只有纸质资料的,完成登记成果数字化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n(一)登记簿册数据整理。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对已有登记成果进行规范化处理,解决以下问题:
\n1.数据内容与数据库标准内容不一致问题。
\n2.登记信息语义不一致问题。
\n3.数据类型、小数点位数和数量单位的标准化处理。
\n4.对包含多项内容的字段拆分处理。
\n5.登记数据项逻辑不一致问题,如数据项内容与标准字典表对应不一致,不动产单元代码重复等。
\n6.关键数据项内容缺失,如缺失权利类型、证件号等。
\n(二)数据清理。删除错误、冗余数据。理清登记数据的现势或历史状态。
\n(三)空间数据处理。
\n1.对于只有纸质图件的,可在扫描数字化基础上,利用已知控制点或高分辨率正射影像上同名地物点,纠正后进行数字化采集。
\n2.完成矢量数据坐标转换(地方坐标系统一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格式统一、拓扑检查和处理。
\n(四)非空间数据处理。
\n1.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未数字化的,应从纸质资料中获取相关信息,逐宗进行信息录入,经整合关联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n2.按照数据库标准等要求,对已有数字化成果进行抽取转换。保证转换前后数据量一致,内容一致,关联关系一致,权属状态一致。
\n(1)属性数据分析。数据结构分析主要理清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关登记业务,每种业务所产生数据的逻辑关系,由哪些表组成,每个表存储的是哪些数据等,并整理字典表。
\n(2)关联关系分析。理清空间与非空间数据、宗地和权利、权利和登记业务等关联关系。
\n(3)编制转换方案。包括转换前后字典对应关系、数据转换语句、数据存在问题、数据质量检查等主要内容。
\n(4)数据转换。按照数据转换方案,对数据进行整体转换。
\n(5)数据质量检查。按照数据质量检查规则,对整体转换后的数据进行质量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针对检查问题完善后重新进行数据转换。
\n(五)缺失数据采集。对登记信息中缺失信息的补录,应通过查找登记资料进行补录。登记簿信息缺失确实无法补录的,用“/”代替。
\n(六)数据整合关联。
\n1.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统一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n2.其他字段补录。补录要素代码、不动产类型、宗地特征码、不动产单元状态等信息。
\n3.关联关系重建。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空间信息和非空间信息、不动产和权利、不动产权利和登记过程关联关系。
\n4.数据一致性核对。充分核对已有登记数据、纸质资料,修正错误、查缺补漏。
\n5.逻辑关系整理。通过业务号和不动产单元代码等关键字建立不动产登记的上下手逻辑关系。
\n(七)登记档案资料整理。档案材料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将纸质档案进行扫描电子化,并按照一定方式整编,形成电子档案,通过不动产单元代码、原地籍号、档案号等将登记簿和登记档案进行关联,便于追溯。
\n四、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n(一)核实已登记成果权属状况。核实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状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登记、更新成果。
\n(二)需更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确定。
\n1.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但导致变化的法定文件(如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址坐标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和不动产测绘。
\n2.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的,依据权属变化材料,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按规定履行权属调查程序。条件具备的,实地指认权属界线,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条件不具备的,可利用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经图上指界签字后采集界址点坐标,形成地籍调查成果。对重要的以及影像上不清晰或有争议的界址点,采用解析法实测。
\n3.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的,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走向说明等权属调查资料,结合影像特征线,调整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
\n4.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编制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查清权属争议主体,经争议各方指认,对有争议部分划定争议区,设立争议宗地,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对无争议部分土地设定不动产单元代码并编码,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纳入登记范围。
\n(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
\n对于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有错误的,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区分以下情形统一集中更新。
\n1.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出具嘱托文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依嘱托方式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n2.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7.3.4的规定等开展登记审核和登簿发证。
\n3.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7.3的规定等要求办理转移登记。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7.2的规定等办理变更登记。
\n4.因测绘精度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交叉重叠的,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针对技术精度等原因导致登记簿记载错误,但核实无权属争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因互换、调整等已经办理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外。
\n利用更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及权属争议宗地信息,根据地籍图编制相关要求,生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n五、数据成果汇交
\n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县级为单位导出数据,采用质检软件完成质检后,离线汇交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做好数据导出与后续日常增量接入时点的对接。省级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数据质量检查后,分批向部离线汇交,同步将市、县汇交成果纳入省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数据组织结构和命名规则等要求具体参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修订版)》,汇交成果应包括纸质的加盖县级不动产登记局(机构)公章的报送公文1份和汇交资料清单2份、电子成果数据1份。部制作了数据库汇交模板,地方可从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http://bdcyc.mnr.gov.cn/)下载使用。部将使用质检软件开展数据检查,并利用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相关成果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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