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11/0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边财采投〔2024〕10号)
一、项目编号: JH24-210811-00228
二、项目名称:老边区教育局网络光缆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汇智(大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宋家村宋家小学西侧100米
被投诉人1:营口铭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欢心街
被投诉人2:营口市老边区教育局
地 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营口市老边区教育局
四、基本情况
你单位关于老边区教育局网络光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H24-210811-00228 )的投诉,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经查阅你单位提交的质疑函、投诉书,你单位于2024年10月6日获取了该项目采购文件,你单位投诉事项系针对采购文件提出。你单位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1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你单位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为2024年10月6日,你单位应自2024年10月6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即2024年10月15日前提出质疑。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1日提出质疑,已超过前述法定质疑期限。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你单位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不予受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告知书,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老边区财政局
2024 年 11 月 4 日
(边财采投〔2024〕10号)
一、项目编号: JH24-210811-00228
二、项目名称:老边区教育局网络光缆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汇智(大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宋家村宋家小学西侧100米
被投诉人1:营口铭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欢心街
被投诉人2:营口市老边区教育局
地 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营口市老边区教育局
四、基本情况
你单位关于老边区教育局网络光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H24-210811-00228 )的投诉,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经查阅你单位提交的质疑函、投诉书,你单位于2024年10月6日获取了该项目采购文件,你单位投诉事项系针对采购文件提出。你单位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1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你单位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为2024年10月6日,你单位应自2024年10月6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即2024年10月15日前提出质疑。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1日提出质疑,已超过前述法定质疑期限。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你单位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不予受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告知书,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老边区财政局
2024 年 11 月 4 日
返回顶部